摘"要: 走马楼西汉简整理过程中,新见“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校缪案相关简牍60余枚,基于对系列制度的考证及疑难词语的考释,基本可以重新编联相关文书;利用新见材料与里耶秦简有关计类文书对读,可以厘清秦汉简牍中多有争议的“问计官名所”类语句的句读、意义及相关制度;通过复原“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校缪案件,据此探索汉代中央朝廷与王国“禁钱计”往来及调查审核程序,可为学界研究秦汉文书制度及法律等相关课题提供新材料。
关键词: 走马楼西汉简"文书复原"计官名所"校缪
走马楼西汉简由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于2003年在长沙市五一广场东南角湖南省供销社综合大楼工地8号古井发掘所得。经初步整理,其完整简约为2639枚,
从有纪年的简牍来看写成年代为长沙康王元年至九年(前128—前120),
杨芬: 《读长沙走马楼西汉简札记——纪年与证律》,《简帛研究 二〇一八(秋冬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30页。
即汉武帝元朔、元狩年间,简牍内容主要为长沙国官府文书,其中又以行政与司法文书居多。
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 《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1页。
在整理过程中,新发现一组自题名为“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的文书简,其内容为长沙国康王五年(前124)到六年(前123)间,长沙国临湘县向中央朝廷大农府太仓之右仓与少府太医之左府输送所调茹卵、象骨等物品,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发现物账不符,丞相府要求相关各级部门进行校缪,并对相关人员追责。案件过程文书相对完整,为研究西汉时期中央与地方相关官署职能、文书运行与管理、类似案件处理程序等都提供了新资料。本文拟对相关简牍进行编联整理,对相关疑难语词进行考证,并力图复原其案件流程,以期对走马楼西汉简的进一步整理和相关研究提供帮助。
一、 “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文书编联与疑难语词考释
从“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的整理与研究”项目组整理的简牍材料来看,关联“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的材料约有简60余枚。所见简牍可编联为八组文书,其中第一至第四组为“临湘少内禁钱计付大(太)仓右仓禾稼计”相关文书,该组文书保存相对完整;第五至第八组为“临湘少内禁钱计付大(太)医左府乘与(舆)药计”相关文书,该组文书相对残缺,编联难度较大。现分组编联并句读如下:
第一组简 0503+0505+0502+0203
元年五月丙子朔己丑,右仓昌敢言之: 廷下长沙内史、临湘书曰: 遣令史农夫是丞相六年计,栋〈校〉终〈缪〉长一牒,六年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付大仓右仓禾稼计。茹卵一石,受二石;合青笥二合;韦橐(0503)二枚,受四。不相应,处实入所言。谨案: 大仓右仓禾稼计,五年实受临湘少内禁钱计,茹卵一石、韦橐二枚,聂广各尺五寸,(0505)袤四尺五寸;及六年受如(茹)卵一石,韦橐二枚,聂广尺五寸,袤各四尺五寸,合青笥二合,广尺五寸,袤三尺五寸。年
根据文意,“年”字之前或承上省一“五”字。
六年所输茹卵往来书券曰计六年。大仓饬并为校牒入计六年,上丞相府。缪(0502)不在大食〈仓〉,已[与]令史农夫是服。曰: 佐坚坐计六年误脱。案: 计五年所输如(茹)卵一石、韦橐二,聂[广各]尺五寸,袤四尺五寸。写真券往来书上谒报,临湘以[缪]书上谒,元年自证。主者敢言之。(0203)
该组简共四枚,是一份右仓向太仓汇报的文书,其内容相对完整。按简0645“七年三月丁丑朔己亥,少内[佐福]敢言之: [廷移临湘]六年计校缪长[一]短二牒,遣吏是(服),处实入所定当坐者。其短一六年,曰六年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可知“临湘少内禁钱计”最终的校缪简为长牒一枚、短牒二枚,该组简对其中长牒一枚所涉案情具有结案性质,根据汉代简牍文书制度,作为“大(太)仓右仓禾稼计”文书第一组简。
元年,为帝王纪年,乃汉武帝元狩元年(前122),长沙国与其对应的年份为长沙康王七年,下文计文书中的五年、六年为康王纪年。廷,官署,《尔雅·释宫》:“廷,官也。”简文中当指太仓。令史农夫,临湘县令史,名农夫。是,“是正”省称,指订正、校正之意。《后汉书·孝安帝纪》:“诏谒者刘珍及五经博士,校定东观五经、诸子、传记、百家艺术,整齐脱误,是正文字。”
《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北京: 中华书局,1965年,第215页。
又,《居延新简》EPF22∶30:“书曰‘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乡爰书是正。”丞相,此指汉中央朝廷丞相,《史记·五宗世家》:“自吴楚反后,五宗王世,汉为置二千石,去‘丞相’曰‘相’,银印。”
《史记》卷五九《五宗世家》,北京: 中华书局,1982年,第2104页。
七国之乱后,王国丞相只能称“相”,执银印;该批西汉简中同时出现“相”“长沙相”“丞相”,其“丞相”当指中央朝廷的丞相,《汉书·匡衡传》:“(丞相)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
《汉书》卷八一《匡衡传》,北京: 中华书局,1962年,第3346页。
可见,领计簿乃丞相之职责。禾稼计,泛指谷物及草本类计簿。茹卵,亦称“茹”,简0504:“谨使倚输五年调茹一石。”或为茜草,又名茹芦,一种多年生攀援草本,叶片形状变化较大,卵形,三角卵形、宽卵至窄卵形。茜草是用以止血的药材,主治血热咯血、吐血、衄血、尿血、便血、崩漏、经闭、产后瘀阻腹痛,跌打损伤,风湿痹痛,黄疸,疮痈,痔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编: 《中华本草》,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第6册,第470—473页。
《黄帝内经·素问》“四乌鲗骨一芦茹”,
郭霭春: 《黄帝内经校注》,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年,第365页。
是其入药的最早记载。今湖南西部和西北部桑植、武岗多产卵叶茜草。
雷长巍: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一则涉医文献的整理》,第四届全国出土医药文献文物研讨会,广西中医药大学,2021年11月6—7日。
聂,通“摄”,《管子·侈糜》“二十岁而可广,十二岁而聂广,百岁伤神”,尹知章注:“又十二岁代将乱而摄其广。”
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 《管子校注》,北京: 中华书局,2004年,第746页。
简文中指韦橐的缘口,《仪礼·既夕礼》“贰车白狗摄服”,郑玄注:“摄犹缘也。”
《仪礼注疏》卷四一《既夕礼》,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北京: 中华书局,2009年,第1780页。
广,指直径,《周礼·考工记·轮人》“信其桯围以为部广”,郑玄注:“广谓径也。”
《周礼注疏》卷三九《轮人》,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第1965页。
聂广,即指韦橐缘口围成圈后的直径。真券,不见出土简牍文献记载,此处指正券,与副券相对而言,又见于走马楼西汉简0501、0412、0507,乃经临湘少内与太仓右仓校核后写成的正本券书,《汉书·景十三王传·河间献王刘德》“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加金帛赐以招之”,颜师古注:“真,正也,留其正本。”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31—332:“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4页。
《二年律令·贼律》简14—15:“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为盗。”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页。
可见券书有正、副二本,正本留存,副本上报。缪书,“缪”“谬”均为明母幽部,声韵皆同故可通,《庄子·庚桑楚》“彻志之勃,解心之谬”,陆德明释文:“谬,一本作缪,亦音谬。”
王叔岷: 《庄子校诠》,北京: 中华书局,2007年,第906页。
此处指校谬书,即经临湘县相关部门核查五至六年所输物账、券后最终形成的带有校对错误性质的文书。
简册内容大致为武帝元狩元年五月十四日,右仓官员昌向太仓报告: (太仓)把长沙国内史府、临湘县移送文书下达我处,派遣临湘县令史农夫核实丞相府六年“计”,
从简0645可知该“临湘少内禁钱计”校缪文由长牒一短牒二组成。
校缪长牒一枚,为“六年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之付“大(太)仓右仓禾稼计”,茹卵一石,实交付两石;合青笥二件;韦橐两枚,实交付四枚。所计账物不符,右仓调查实际情况按入库实物汇报。调查结果如下: 太仓右仓禾稼计,五年实收临湘少内禁钱计,交付茹卵一石,韦橐两枚,口径各尺五寸、长四尺五寸;以及六年实收交付茹卵一石,韦橐两枚,口径尺五寸、长各四尺五寸,青笥两件,长尺五寸,宽三尺五寸。(五)年、六年输送的往来书券均计六年。太仓进行整饬并且写成校券,记入六年计,上报丞相府。错不在太仓,已经与临湘县令史农夫核实。调查的结论是: 临湘少内佐坚主治六年计误脱,(少内佐坚误脱内容为)五年所输送的茹卵一石,韦橐两枚,口径各尺五寸,长四尺五寸。抄录正券及往来文书如实上报,临湘县以校缪文书向上级呈报,元狩元年要进行自证。
第二组简0504+0501+0506+0412
五年四月戊子朔戊子,少内佐误敢言之: 谨使倚
“倚”即简0506、0412所提之“佐倚相”。
输五年调茹一石及所以盛饬物并校券一,谒大仓。令官定以物如校,受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计六年,问计官、名、所,上校二千石官为报。报临湘,(0504)上校长沙内史府,敢言之。·四月辛卯,临湘令越、都水丞摩行丞事移大仓ノ令史贺。七月壬辰,大仓禀(章?)告右下真券,受为报。如律令。ノ令史中·第四(?)邮(?)前(?)(0501)五年六月丁亥朔壬辰,右仓佐乐岁敢言之: 廷下长沙临湘〈书〉,少内谨使佐倚相奉输六年调茹卵一石及所以盛饬物并为校券一,受为报。今受其茹卵一石,韦橐二枚,聂广各尺五寸,袤四尺五寸,(0506)其青笥二枚不到,并真券书更为自付券一,谒移长沙临湘,令官定以如自付校券,自付大仓右仓禾稼计,其六年,大仓上校大农府,它如书,书令佐倚相校。敢言之。(0412)
该组简册由四枚简牍组成,是康王五年临湘少内向上级部门汇报的文书,五年之计由临湘少内佐“误”主治,详细记录了所涉部门、吏员、物品及校券等,内容相对完整,根据文书纪年与往来流程,作为该份文书第二组简。
盛饬,“盛”指盛物之器,《说文》皿部“盛,黍稷在器中以祀者也”,段玉裁注:“盛者,实于器中之名也,故亦呼器为盛。”
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11页。
简文中指韦橐和青笥。饬,通“饰”,均为书母职部,声韵皆同故可通。《吕氏春秋·先己》“子女不饬”,毕沅曰:“饬与饰通。《御览》二百七十九作‘饰’。”
吕不韦编,许维遹集释: 《吕氏春秋集释》,北京: 中华书局,2009年,第72页。
简文中指用于捆扎韦橐的白絻、帛絻等物。
简册内容大致为康王五年四月一日,长沙国临湘县少内佐误上报: 派倚相输送五年征调的茹卵一石,以及用来装它的器物和装饰物,连同校对文书一份,送至太仓。请以实收物品核对,收到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计的年份是康王六年,询问计的主持部门、计的名称、计的去向,向二千石官上报。报给临湘县,向长沙国内史府汇报。四月四日,临湘令越、都水丞摩代行丞事,将其移送太仓,令史贺记录。七月壬辰日,太仓命令右仓根据入仓实情下正券,收到并进行汇报。令史中。第四邮……五年六月六日,右仓佐乐岁上报: 太仓移送的临湘文书,(临湘县)少内派遣佐倚相奉输六年征调茹卵一石,以及用来装它的器物和装饰物,连同校券一份,收到并进行汇报。今收到茹卵一石,韦橐两枚,口径各尺五寸,长四尺五寸;其中青笥两枚未到,将正券以及自付券,一并移送长沙临湘县,要求相关人员核定校券,自行交付太仓右仓禾稼计,计的年份是六年,太仓要将计上报到大农府,其他如文书所说,命令佐倚相核对。
第三组简0187+0201+0507+0508
六年四月壬子朔乙卯,少内佐坚敢言之: 谨使令史农夫奉输六年调茹卵一石大仓,所以盛饬并为校券一,谒关内史府,移大仓,令官定以物如校,受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六年,问计官、名、所,上校二(0187)千石官为报。临湘上校内史府,敢言之。四月乙卯,临湘丞尊敢言之: 谨书问(?)□□[移]大仓,敢言之。ノ令史倚相(0201)四月乙卯,长沙内史齐客、南山长行、守丞移大仓。ノ卒史扩、书佐丙。六月癸亥,大仓令正里、丞万年谓右仓下真券一,以律令从事。ノ令史福。(0507)六年六月癸亥朔乙亥,右仓[佐]□
字迹漫漶不清,或为“岁”字,疑即简0506之“右仓佐乐岁”。
(岁?)敢言之: 廷下临湘书,使令史农夫输六年茹卵一石及所盛饬物,受为报。今已受,谒移临湘,定以如校,付大仓右仓禾稼计,计六年,大仓上校大农府,它如书。令农夫校,敢言之。(0508)
该组简册由四枚简牍组成,是康王六年四月壬子、乙卯日,六月癸亥日的三份文书。六年之计由临湘少内佐“坚”主治,详细记录了所涉部门、人员、物品及校券等,其内容相对完整,根据文书纪年与往来流程,作为该份文书第三组简。
简册内容大致为康王六年四月四日,临湘县少内佐坚上报: 派令史农夫奉输六年征调的茹卵一石到太仓,包括用来装它的器物和装饰物,写成一份校对文书,向长沙国内史府汇报,移送太仓,请以实收物品核对,收到的是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计的年份是康王六年,询问计的主治部门、计的名称、计的去向,向二千石官上报。临湘县要向长沙国内史府汇报。四月四日,临湘丞尊上报,谨呈报文书询问是否移送到太仓。临湘县令史倚相书。四月四日,长沙内史齐客、南山县长行、守丞移送太仓。卒史扩、书佐丙记录。六年六月一日,太仓令正里、太仓丞万年让右仓下正券一份,按照律令行事。令史福记录。六年六月十三日,右仓佐(乐岁)汇报: 太仓下达临湘来的文书,派遣临湘令史农夫奉输六年茹卵一石以及用来装它的器物和装饰物,收到并进行汇报。现已收到,并将写成的文书移送临湘县,核定并校对,交付太仓右仓的禾稼计,计的年份是六年,太仓向大农府汇报,其他如文书所说。命令农夫核对。
第四组简0326+0141+0124
别言夬: 谨问是服,临湘少内禁钱计实付大仓右仓禾稼计,五年所输茹卵一石,韦橐二;六年茹(0326)[卵]一石,韦橐二,合青笥二合。报计六年并[为校。少内佐监主]治六年计误脱五年所[输]茹[卵一石、韦](0141)橐二,弗计。在四月丙辰赦前,谨以[缪]书[上谒]。元年,谒言相府,敢言之。(0124)
该组简册由三枚简牍组成,是“临湘少内禁钱计实付大(太)仓右仓禾稼计”判决文书的一部分,文意相对完整,根据秦汉文书的一般格式,作为该份文书第四组简。言夬,上报判决内容,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简014“更论及论失者言夬(决)”,整理者注:“言决,上报判决内容。”
陈松长: 《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叁)释文修订本》,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8年,第140页。
简册内容大致为上报判决内容: 审问并使其确认,临湘少内禁钱计实付太仓右仓禾稼计,五年输送茹卵一石、韦橐二枚;六年输送茹卵一石,韦橐二枚,合青笥二件。康王五年和六年一并报计六年且校核。少内佐监主治六年计,误脱五年所输茹卵一石、韦橐二枚,未将其记录。请在四月丙辰大赦日之前以校缪书上报。元狩元年,报到长沙国相府。
第五组简0521+0527
少内禁钱计,实付大医左府乘与(舆)药计,五年所输茹卵十三斤,象骨一斤,韦、帛└橐各一,笥一合,缣织(0521)一;六年茹卵十三斤,象骨一斤,韦橐一,笥一合,缣织一。大医报计六年并为校。少内佐监主治六年(0527)
该份简册由两枚简牍组成,从文书格式看与第一组简册后半相似,当为太医左府向太医汇报文书之后半部分,对第一组简所述短二牒所涉案情具有结案性质,文书前后皆残。根据简牍文书制度,可作为“大(太)医左府乘与(舆)药计”文书第一组。
简册内容大致为少内禁钱计,实际付太医左府乘舆药计,五年输茹卵十三斤,象骨一斤,韦橐、帛橐各一件,青笥一件,缣织一;六年输茹卵十三斤,象骨一斤,韦橐一枚,青笥一件,缣织一。太医报计到六年计中并进行了校对。少内佐监主治六年(临湘少内禁钱计)。
第六组简0618+0667
五年四月戊子朔戊子,误敢言之: 倚相输五年调茹卵十三斤、象骨一斤大医及所以盛饬物并为校券一,谒关内史府,移少(0618)府大医,令官以物如校,受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六年,问官、名、所,上校二千石官名为报。临湘上校长沙内史府,敢言之。(0667)
该组简册由两枚简牍组成,是康王五年临湘少内向上级部门汇报的文书,该文书由少内佐“误”主治。文书详细记录了所涉部门、人员、物品及校券等,文书前段内容相对完整,后段简文缺失,参照“大(太)仓右仓禾稼计”简组排列顺序,将其作为“大(太)医左府乘与(舆)药计”文书第二组。
简册内容大致为康王五年四月一日,(长沙临湘少内佐)误上报: 倚相输送五年调的茹卵十三斤、象骨一斤付给太医,包括用来盛装的器物和装饰品,连同校券一份,向长沙内史府汇报,移送中央少府太医,根据实收物品进行校核,收到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计的年份是六年,查问计的主持部门、计的名称、计的去向,向二千石官上报。临湘县将校书上报长沙内史府。
第七组简0231+0523
七年七月乙亥朔庚寅,少内佐[坚]敢言之: 廷移[丞]相计校[缪短二牒,其一曰]六年长沙临湘[少内]禁(0231)钱计,付大医左府乘与(舆)药计,茹卵十三斤,[受廿三斤];象骨一斤,受二斤;缣织一,袤二丈二尺又二(0523)
该份简册由两枚简牍组成,是康王七年临湘少内佐“坚”向县廷汇报的文书,内容关联乘舆药计校缪的结论。文书前段文意完整,后段简文残缺,根据秦汉文书运行制度,将其作为“大(太)医左府乘与(舆)药计”文书第三组简。
简册内容大致为康王七年七月十六日,临湘县少内佐上报: 临湘县廷移送来丞相府要求校缪的短二牒文书,其一是六年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付太医左府乘与(舆)药计,实有茹卵十三斤,太医左府所计收廿三斤;实有象骨一斤,太医左府计收二斤;缣织一,长二丈二尺又二。
第八组简0191+0130
[七]年[七月]乙亥朔庚寅,临湘令寅敢言之: 府移[临湘六]年计校缪短二牒,其一曰六年长沙临(0191)湘少内禁钱计,付大医左府乘与(舆)药计,茹卵十三斤,受廿三斤;象骨一斤,受二斤;缣织一,袤二丈二(0130)
该组简册由两枚简牍组成,是临湘令向长沙内史府汇报的文书,是对校缪简中短牒二枚调查结果的汇报。简册仅存两枚,前段文意相对完整,但结论残缺,根据秦汉文书运行制度,将其作为“大(太)医左府乘与(舆)药计”文书第四组。
简册内容大致为康王七年七月十六日,临湘县令寅上报: 长沙内史府将六年计短二牒的校缪移送来,其中,其中一牒为“六年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中的“付大(太)医左府乘与(舆)药计”,实有茹卵十三斤,所计交付为廿三斤;实有象骨一斤,所计交付为二斤;缣织一件,长二丈二(尺又二)。
综上所述,本文共编联八组材料,其他与该案相关简牍尚有30余枚,但多残损且散乱,暂无法编联。综合全部相关简牍材料,基本还原了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调输及出现物账不符后校缪的过程: 汉武帝元狩元年,丞相府发现长沙国康王五年、六年输向中央太仓与太医的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物账不符,即下文要求校缪,明确责任,查处相关人员并汇报。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分五年、六年两年调输,分别由临湘少内佐“误”与“坚”主治,其校缪文书由长一短二牒组成。
其一,“长一牒”对输向太仓右仓之物账校缪,其中五年“误”主治输送“茹卵一石,韦橐二枚”,物账与太仓记录吻合,但五年输送的物品,按上级要求需记入六年计中;六年“坚”主治输送“茹卵一石及所以盛饬物”,物账与太仓记录亦相吻合。“误”与“坚”均如实向太仓右仓输送了相关物品,但“坚”主治六年计时,没有按要求及秦汉上计惯例,将“误”所主治的五年之计物账一并记录于六年计中,导致最终物账不符。“坚”并未贪污或渎职,属业务不熟。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第二组简文“其青笥二枚不到”,可知五年“误”主治期间,青笥两枚最初并未送达太仓右仓,太仓右仓要求其进行补缴并上报,按第一组简所见六年往来书券“六年受……合青笥二合”,可知临湘少内已将其补交。又,简0124:“四月丙辰赦前谨以[缪]书[上谒]。元年,谒言相府,敢言之。”简1769:“丙辰赦前以令不论其□。”可知,因在元狩元年即康王七年的夏四月,天下大赦,可能“坚”在四月前已经“以缪书上谒”,故其治计误脱之罪获得赦免。
邬文玲: 《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赦令初探》,《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4期。
其二,“短二牒”对输向太医左府之物账进行核校,其处理结果相对明朗,只是过程文书所缺较多,按第五组简可知康王五年、六年临湘县共计向中央少府之太医左府输送了茹卵二十六斤、象骨二斤及用来装这些物品的橐以及笥等器物,同样也并计六年。又,简0239:“尺计[付](叚、及?)大医所上[校]误以廿六。”简0209:“左府乘与(舆)药计,六年上校不曰受茹卵廿三斤·缪在大医□”可见“短二牒”的校缪结果是太医左府误将二十六斤茹卵,记录成了二十三斤,“报不相应”,故“缪在大医”。按简0136“报不相应,免,具移其书予农夫□临湘□□□”,可知对太医左府相关人员的处罚未逢元狩元年“四月丙辰赦”,处罚是免除职务。
二、 秦汉简牍计文书“问计官名所”句读与考释
“临湘少内禁钱计”文书中,有汉代计类文书常见习语“问计官名所”,类似习语亦见于里耶秦简91至912,学界此前对该简的标点和文意理解多有争议。现移录里耶秦简93如下: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 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钱千Ⅰ七百廿八。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Ⅱ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已訾Ⅲ责其家,家贫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报署Ⅳ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 写上,谒报,署金Ⅴ93布发。敢言之。/堪手。Ⅰ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阳陵遬敢言之: 未报谒,谒追。敢言之。/堪手。Ⅱ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 阳Ⅲ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Ⅳ庭司马印行事。敬手。Ⅴ93背
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1页。
里耶秦简中对“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的句读,李学勤先生以“付”字属下,读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
李学勤: 《初读里耶简》,《文物》2003年第1期。
胡平生
、胡平生: 《读里耶秦简札记》,《简牍学研究》第4辑,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1—15页。马怡
马怡: 《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7年。
赞同该句读。王伟句读为“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
王伟: 《里耶秦简“计付文书”义解》,《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黄浩波读为“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
黄浩波: 《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简帛研究 二〇一六(春夏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
陈伟等则读为“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
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0页。
杨振红读为“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
杨振红: 《秦汉券书简所反映的“名计”制度》,“古代东亚文字数据研究的现在与未来——以韩国、中国、日本出土木简资料为中心”会议,韩国国立庆北大学,2020年。
诸家句读不同,对该句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根据对“临湘少内禁钱计”相关简文的编联整理基本可以还原该案件始末,因此其中“问计官名所”的语义和句读也就可以明确,即询问该计之主持部门、计的名称、计之移送部门,可句读为“问计官、名、所”。以此可以对读里耶秦简之“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
首先,里耶秦简中“问何县官计”即走马楼西汉简中的“问计官”。由走马楼西汉简0504、简0187可知,康王五年、六年主治“临湘少内禁钱计”的部门为临湘少内,当值官员分别为少内佐“误”“坚”二人;又,从简0203可知该案件是坚“坐计六年误脱”。里耶秦简93因“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故问计时要问“何县官计”,而走马楼西汉简中是由临湘县向上级输送调用之物,故仅需报告“禁钱计”的具体主治部门即可,即“临湘少内”,而不必再问主治部门。因此从文书格式看,与走马楼西汉简“问计官”位置相对应的里耶秦简“问何县官计”,指询问由哪个部门负责,这样亦便于日后校缪时,追责到具体负责部门及相关人员。
其次,里耶秦简中所“付”之“署”,即走马楼西汉简“问计官名所”之“所”,指送往哪个部门。里耶秦简中,多有“署所”连用,如简86+8656+8665+8748Ⅳ“谒令亭居署所”,陈伟等注:“居署所,可能是说在署(官署或岗位)作劳役抵债。”
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又,简91Ⅱ、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胜白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可见“署”与“所”其所指相同,均为官署。《国语·鲁语上》:“夫署,所以朝夕虔君命也。”按走马楼西汉简0503:“栋〈校〉终〈缪〉长一牒,六年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付大仓右仓禾稼计。”简0191+0130:“其一曰六年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付大医左府乘与(舆)药计。”可知,“禾稼计”强调送往部门为太仓之右仓,“乘与(舆)药计”强调送往部门为太医之左府,同为六年临湘少内禁钱计,二者送达部门不同,事关职责,故秦汉计类文书往往会强调“付署”“付所”之重要性。因此,笔者赞同李学勤先生的观点,将“付署”连读。
再次,里耶秦简所“计”之“名”,亦当如走马楼西汉简之“禾稼计”“乘与(舆)药计”,可以明确所计之物。从“临湘少内禁钱计”来看“禾稼计”可明确所输主要为禾稼类物品,“乘与(舆)药计”可明确所输主要为药物类物品。按里耶秦简93“司空不名计”,因为该计未明确具体名称,所以要询问“计名”。
最后,里耶秦简之“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与走马楼西汉简之“问计官名所”相比,所问内容多“计年”一项,并强调“为报”。计之年份是案件调查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按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简70—71:“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共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7页。
走马楼西汉简中该计之年份明确,如简0508:“定以如校,付大仓右仓禾稼计,计六年。”简0527:“大医报计六年并为校。”可见凡提及“问计官名所”处,均已明言“计六年”,因此不再问计之年。但里耶秦简文书中年份不明,确实需要核查。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临湘少内禁钱计”校缪案中,少内佐“坚”所忽略的恰恰是“计年”的重要性,他因未将五年之计并计入六年计中,从而导致太仓右仓物账不符。另外,与里耶秦简不同的是,走马楼西汉简中已明确“报”的对象为二千石官,故亦只提“问计官名所”,不再强调“为报”。
综上,基于与走马楼西汉简“问计官名所”对读,里耶秦简中的“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应句读为“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其意为: 问该计由哪个部门主治、送往哪个部门,计的年份、计的名称是什么,最后要向相关上级部门汇报。
三、 “临湘少内禁钱计”案件复原与程序研究
走马楼西汉简关于“临湘少内禁钱计”卷宗的简牍有60余枚,但仍多有残缺,如该案件具体何时由何人发现物账不符等并无确切材料,根据对已有材料的系联,大体可厘清案件审核始末,并可据此探索汉代中央朝廷与王国之间“禁钱计”往来及校缪程序。
(一) “禁钱计”的最高主管机构为丞相府
西汉治计乃丞相之职,继承了战国及秦之旧法。
严耕望: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66页。
《史记·张苍列传》:“以六年中封为北平侯,食邑千二百户。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是时萧何为相国,而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苍又善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
《史记》卷九六《张苍列传》,第2676页。
从第一组简文“大仓饬并为校牒入,计六年,上丞相府”“遣令史农夫是丞相六年计”可知,“大(太)仓右仓禾稼计”的最终结果需上报丞相府,同时丞相府还是“临湘少内禁钱计”校缪案最高发起追查机构。“大(太)医左府乘与(舆)药计”短二牒相关校缪文书缺失,但根据对整批材料的分析,太医左府与太仓右仓的物账一样,最终均上报丞相府。
(二) “禁钱计”中央朝廷的直属主管机构为二千石官署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4:“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7页。
汉代上计,各县向所属郡二千石(太守)汇报,乃惯例。从第二、三组简文“上校二千石官为报”,无论是五年临湘少内佐“误”还是六年临湘少内佐“坚”主治的禾稼计,在与太仓右仓进行物账校核后,授受双方均要各自“上校二千石官为报”。第二组简文“右仓佐乐岁受临湘少内禁钱计,计六年,大仓上校大农府”,第三组简文“付大仓右仓禾稼计,计六年,大仓上校大农府”,可见右仓官员在与临湘方面核对完物账,最终上报大农府。《汉书·百官公卿表》:“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31页。
《后汉书·百官志三》:“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
《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百官三》,第3590页。
可见,太仓为大农令之属官,禾稼计之中央朝廷直属主管二千石官当为大农令。
同样,从第六组简“上校二千石官名为报”可知,移送太医左府的“乘与(舆)药计”也要向所属二千石官汇报。又,第六组简文“移少府大医”,简0526:“移少府令大医听举从事处实入所定坐者名状□。”《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令丞。”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31页。
可知少府是太医的上级部门,“乘与(舆)药计”在太医左府与临湘方面核对完物账后,要形成相关文书由太医上报少府。
因短二牒相关校缪文书缺失较多,故并未直接见到类似“太医上校少府”之简文。
又,《后汉书·百官志三》:“少府,卿一人,中二千石。”可见,乘与(舆)药计之中央朝廷直属主管二千石官当为少府。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29—430:“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7页。
可见,二千石官最终还要上报丞相府。
(三) “禁钱计”郡国直属主管机构为内史府,最高主管为相府
《汉书·百官公卿表》:“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盭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41页。
西汉初立,封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建制仿中央朝廷,在长沙国内,“临湘少内禁钱计”需向长沙内史府汇报,最终呈报长沙国相府。
前文已述,汉代上计,各郡属县需向其郡二千石(太守)汇报,中央相关职能官署向其主管二千石官署汇报。王国内,从第三组简文“谨使令史农夫奉输六年调茹卵一石大仓,所以盛饬并为校券一,谒关内史府,移大仓”,第六组简文“倚相输五年调茹卵十三斤、象骨一斤大医及所以盛饬物并为校券一,谒关内史府”可知,临湘县送往太仓右仓与太医左府的物账,均先“谒关内史府”,然后由内史府组织人员随同临湘县主治计吏一同将物品及校券送往中央相关部门。又,《汉官旧仪》:“国中汉置内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国如郡太守、都尉职事,调除吏属。”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 《汉官六种·汉官旧仪》,北京: 中华书局,1990年,第48页。
可见,临湘县所报之二千石官即为长沙国内史府。长沙国内史府在上计中,职责如中央属郡之太守府,起到连接沟通地方与中央并具体组织的作用。从第四组简文“在四月丙辰赦前谨以[缪]书[上谒]。元年,谒言相府”可知,长沙国内“禁钱计”的最高主管机构当为长沙国相府。
(四) “禁钱计”的具体主管机构为临湘县廷和中央太仓及太医
从秦汉行政组织运行的一般程序来看,“禁钱计”的具体主管机构为临湘县廷以及中央太仓和太医,是该案件文书的最末级授受机构,也是具体事项的直接督办机构,与之对应的具体办事人员则是上述三机构中的佐一类的低级官吏,或称之为稗官。
赵岩、张世超: 《论秦汉简牍中的稗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0年第3期。
《后汉书·百官志三》:“太仓令一人,六百石。”
《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百官三》,第3590页。
“太医令一人,六百石。”
《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百官三》,第3592页。
《汉书·百官公卿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42页。
太仓令、太医令与临湘县令秩次相近。
从第二组简文“少内佐误敢言之,谨使倚输五年调茹一石及所以盛饬物并校券一,谒大仓”可知临湘县廷即为“禁钱计”长沙国具体主管机构,临湘县少内乃长沙国之直接执行机构;从第二组简文“右仓佐乐岁敢言之,廷下长沙临湘少内,谨使佐倚相奉输六年调茹卵一石及所以盛饬物并为校券一,受为报”可知,太仓为“禁钱计”中“禾稼计”的中央具体主管机构,右仓为中央具体执行机构,佐“乐岁”是直接负责人;从第五组简文“少内禁钱计,实付大医左府乘与(舆)药计”可知,太医为“乘与(舆)药计”的中央具体主管机构,太医左府为中央具体执行机构,左府相关低级官吏为其直接负责人。
因简文材料缺失,未见太医左府具体负责人之名。
又,当发现“禁钱计”物账不符,需要校缪,按第一组简“右仓昌敢言之: 廷下长沙内史、临湘书曰: 遣令史农夫是丞相六年计,栋〈校〉终〈缪〉长一牒……缪不在大食〈仓〉,已[与]令史农夫是服”,简0645“七年三月丁丑朔己亥,少内[佐福]敢言之: [廷移临湘]六年计校缪长[一]短二牒,遣吏是(服),处实入所定当坐者”,可见,临湘县廷和中央太仓及太医不仅是“禁钱计”的具体主管机构,同时还是校缪的具体负责机构。
(五) 西汉时期王国与中央计类文书移送及校缪流程
根据前文分析,西汉时期王国与中央计类文书移送流程如下: 朝廷向王国下文调输相关物件,王国内史府传达到各县,各县将任务分配到具体执行部门;县具体执行部门相关主治吏员准备好相关物件后,进行自核,写成券书,同时注明该计的主治部门、年份、名称及去向,向王国内史府汇报,由内史府组织向中央朝廷相关机构输送;送达时,接受机构与移送方进行物账核对,形成“真券”文书,汇报给各自主管二千石官署;券书最终在中央上报到丞相府,在王国内上报至相府。
当出现物账不符的时候,校缪流程如下: 丞相府向分管二千石官署下文要求校缪,二千石官署向下属具体主管部门下文核查,具体主管部门命令其相关执行部门核查;王国方面,由内史府转发中央文书并要求具体主管之上计部门校缪,具体主管部门则根据上级文书要求执行部门进行核查。最终,具体执行核查工作的部门是最初地方与中央直接参与授受物件的相关机构,校核人为上计时主治之官吏。当校核双方核对完物账后,逐级向各自所属上级汇报,最终王国报至相府,中央报至丞相府。至于中央校缪文书如何传达至长沙国,按走马楼西汉简0500“·言(?)吾(?)军(?)大仓令正里移长沙内史/令史乐岁(?)七月乙酉长沙内史齐客丞□谓临湘趣言史毋留/卒史当(?)□佐解□”可推知,太仓可直接与长沙国内史进行交涉,丞相府发出的校缪文书有可能经太仓和太医传达至长沙国内史府。
长沙康王五、六年间,由临湘县奉输中央朝廷的“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因主治官吏业务不熟导致物账不符,丞相府要求校缪。通过“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校缪案的编联整理与研究,更准确地句读、解读秦汉时期计类文书,为学界深入考察地方上计制度提供新的材料与认识。随着新材料的不断出土和整理,传世文献少见的秦汉计类文书制度的研究必将日趋深入。
附记: 本文撰写过程中得到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李均明研究员的指导及长沙简牍博物馆宋少华研究员和杨芬副研究员的帮助,谨致谢忱。
(责任编辑: 田颖、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