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券书制度研究综述

2024-12-27 00:00:00胡平生
出土文献 2024年4期
关键词:合同

摘"要: 自王国维在《流沙坠简》中发现考证简牍“合同”券书,迄今已有110年,出土简牍材料日益丰富,学者研究亦日渐深入。作者长期关注出土简牍券书,本文就是对百年来简牍券书制度研究的一个总结。

关键词: 券书"合同"同文"刻齿

1914年,罗振玉、王国维在日本合作编撰出版《流沙坠简》。到2024年,此书出版已经有110年了,其意义自毋庸赘言。我们所说的简牍的券书研究,就是从王国维先生在《流沙坠简》中对简牍“合同”券书的发现考证开始的。

在《流沙坠简》中,王国维考释一枚斯坦因从楼兰遗址发掘所获的简,指出这是一枚取予合同券书。可惜由于他误释了简首的“出”字,未能把“出”“入”与“合同”券书联系在一起考察。他误将“出佰师”读为“伍佰师”。拙文《释“佰师”》考证“佰师”应为“箄筛(簁)”,是一种筛子。

参平生: 《释“佰师”》,《文史》第36辑,北京: 中华书局,1992年,第287—288页。

简首的“出”字,说明这是一枚从仓库领取筛子的券书。我们的研究就是从对楼兰魏晋木简文字的校证开始的。所谓的“出”“入”文书,原为一体,后来才一分为二,成为“合同”券书,这是古代契约符书制度的重要内容。自20世纪90年代起,笔者先后发表《木简出入取予券书制度考》等多篇论文;

参胡平生: 《木简出入取予券书制度考》,《文史》第36辑,第145—156页。

而后又通过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和东牌楼汉简简牍券书制度的研究,指出简牍券书合同符号为“同”与“同文”及变异。1995年,日本学者籾山明在调查了台湾收藏的居延汉简和伦敦收藏的敦煌汉简的刻齿形态后,发现了简牍刻齿形态与数字的对应关系。中日学者合作,对里耶秦简刻齿进行了调研,查明秦制与汉制的差异。现在,经过百年的探索,新的简牍资料不断发现,我们终于可以宣布,对秦汉以来的简牍券书制度已有比较正确的把握和了解,本文即是对百年以来简牍券书制度研究的综述。

一、 问题的提出

先秦典籍关于券书有不少记载,著名的是冯谖为孟尝君到薛地收债的故事。《战国策·齐策四·齐人有冯谖者》记:

后孟尝君出记,问门下诸客:“谁习计会,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冯谖署曰:“能。”孟尝君怪之,曰:“此谁也?”左右曰:“乃歌夫长铗归来者也。”孟尝君笑曰:“客果有能也,吾负之,未尝见也。”请而见之,谢曰:“文倦于事,愦于忧,而性"愚,沉于国家之事,开罪于先生。先生不羞,乃有意欲为收责于薛乎?”冯谖曰:“愿之。”于是约车治装,载券契而行,辞曰:“责毕收,以何市而反?”孟尝君曰:“视吾家所寡有者。”驱而之薛,使吏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券遍合,起矫命以责赐诸民,因烧其券,民称万岁。

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范邦谨协校: 《战国策笺证》,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621页。

同一故事,《史记·孟尝君传》所记有小异,兹不赘述。

书中所记券书(债券)实物怎样,如何使用,今人并不知道,直到近世简牍的出土。

二、 简牍契券的发现与考证

例1. A出 佰师一口硙一合"景元四年八月八日幕下史索卢灵付兼将张禄

B录事掾阚(楼330=CH738)

林梅村: 《楼兰尼雅出土文书》,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5年。以下简称“《楼》”,括号内为简牍编号,为避繁琐,下文不再出注。例1图见图1。

CH(沙畹)即Edouard Chavannes, Les documents chinois decouverts par Aurel Stein dans les sables du Turkestan Oriental, vol.1, Oxford, 1913.

这枚简就是我们在前面说的王国维考证的《流沙坠简》杂事类五十六。王国维说,“合字下司字,乃同字之半。此简乃取予文书,故先大书同字于中,后分为两,以为符验也”;“此简同字半在他简,犹古傅别遗制。但古傅别字,皆大书而中剖之,此则仅剖一字耳。汉晋兵符每字中分,以为合符时之验。唐之鱼符则于两符作牝牡二同字。制虽不同,犹当自此出也。前廪给类第六十八简,及此下第五十八、六十五两简,均有线四道。以此简例之,亦皆同字之半也”。

罗振玉、王国维: 《流沙坠简》,北京: 中华书局,1993年,第203页。

王国维指出的“同字之半”及“有线四道”都用于“以为符验”,是合同券书的基本标志。

例2. A出 "卌一斛七斗六升给廪将尹宜部兵胡支等十二人人日食一斗二升起十月十一日尽十一月十日"""泰始二年十月十一日仓曹史申传监仓史翟咸阚携付书史杜阿

B[录事]掾阚凌(楼239=C.W.50)

C(孔好古)即August Conrady, Die Chinesisen Handschriften und sonstigen Kleinfunde Sven Hedins in Loulan, vol.1, Stockholm, 1920. (W=木简)

例3. 出 大麦一斛五斗食讨贼马一匹日食五升起二月一日尽卅日"""泰始六年二月一日(楼354=CH729)

例4. 出 大麦五斗给行书民桃将饮官驼一匹日五升起十二月十二日尽廿二日 "□(楼571=M215)M(马伯乐)即Henri Maspero, Les documents chinois de la troisième expédition de Sir Aurel Stein en Asie Centrale, vol.1, London, 1953.

以上四例是以“出”字冠首的简,旧释错误较多,我们校订了文字。以下是“入”字冠首的例子:

例5. A入 麨二斛八斗当麦一斛四斗禀削工伍佰铃下马下李卑等五人日食八升起六月十一日尽十七日"""泰始四年六月十一日受仓曹掾曹颜吏令狐承付

B功曹史赵伦主簿梁鬻录事掾曹监量掾阚"伍佰穆乘马下穆敢领下张丰消工郭受(楼538=CH728)

例6. 入 敦煌兵壬得仁等鍎十一枚胡斧□□二枚钩一今还"""泰始五年六月十七日监藏掾赵辩杨□部□韩□□□(楼620=D)

D(大谷光瑞)指《西域考古图谱》,日本: 国华社,1915年。

例7. 入 "六斛七斗二升廪将□□部兵李乐成等二人人日食一斗二升起十月十一日尽十一月十日"""泰始二年十月十一日□唐晓乐(1980楼050+051)

侯灿: 《楼兰新发现木简纸文书考释》,《文物》1988年第7期。

“入”字简旧释亦多误。例5A面“入”字或被漏释,或被误释;B 面“消工郭”应在最后一行,“受”字似表示领受、受取之义,而旧释或将“消工郭受”排在“伍佰穆乘”之后,“受”被误解为人名。

研究楼兰出入取予文书的一个突破点是,我们找到了“出”“入”二字与残破的“同”字的一般规律。我们注意到,以“出”字冠首的简,当中的“同”字一般都残存右半;以“入”字冠首的简,当中的“同”字一般都残存左半。前引诸例中,原图版照片有的不像录文那样笔画清楚,但仍可判定究竟是“同”字的左侧还是右侧。如例2是“出”字简,“同”字可看到右侧一长竖;例6是“入”字简,“同”字中心的“口”字左侧粗大而清晰。据此,我们可以大体推知这种“出入”简的一般形制,即在未经分割之前,“出”“入”二简原为一块长方形的木札,“出”字简在右,“入”字简在左。在右即为“右券”,由出物者(付予者)所持;在左即“左券”,由入物者(受取者)所持。木札从中一剖为二,“同”字也就分为两半,如若以后发生纠纷,双方持券“合同”,便知真伪正误。弄清了取予文书的左、右券的关系,我们便很容易复原“出入”合同券书的原貌。遍查各地出土的汉晋木简,我们发现了一块残去了上半段,但左右两券未经分割的“出入”券书木札。

例8. A □麦""║║泰始五年十一月九日仓曹掾李平监仓苏受

□斗二升║║奏曹史淳于仁兵曹史瓠今从掾位张雅

║║泰始五年十一月九日仓曹掾李平监仓苏

║║受奏曹史淳于仁兵曹史瓠今从掾位张雅

B

[梁]鸾""""录事掾李

[梁]鸾""""录事掾李

□ □"""""录事掾李(楼238=C.W.49)

A面中人名旧释多误,我们已加以订正。“受”字过去未被释出,此处表示取予关系,当读为“授”。这块木札的下半段四行字,前两行与后两行内容全同。此例告诉我们,“出入”取予券书的左右两券,除了端首的“出”“入”二字之外,其他的文字都是相同的。不过,这块木札中部的“同”字,左右两边都没有竖画。从图版上看,左侧可能是因为简面破损所致,那么,右侧为什么也没有竖画呢?我们认为有两种可能。一是根据B 面的签押文字推测,“同”字的右竖可能因切割时不够准确而被裁掉了。按常理,出入文书背面主管官员的签押文字每券只有一行,但这块木札的签押文字在两行完整的文字以外,另有一行残存右侧少数笔画的签押,这显然是多余的。我们设想,当时使用的木札一定比较宽,不限于只能写一“出”一“入”一份契约,而是能一次写若干组“出入”券书,一齐写好后再加以分割。由于分割时计算不够精确,有的券书多出一些笔画,有的券书少了一些笔画,实属在所难免。另一种可能是,书写者贪图方便,不是一个一个地去写“同”字,而是自左至右画一些横画代替“同”字。如果发生纠纷,左右券相合,看横画是否能够吻合,作用与“同”字是一样的。

例9. 出 黑粟三斛六斗廪督战车成辅一人日食一斗二升起二月一日尽卅日""咸熙三年二月一日监仓(楼240=C.W.51)

此简上下两段之间“同”字之外还多出若干笔画,且有横画有斜画。当时,我们从残存的笔画右旁推测此字大概写作“"”。我们认为这是“合同”二字的合文书法。

在此例中,横线有六画之多,比“同”字应有的四横画多出二横。这种情形也见于其他简,因此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可以看到,六条横线基本上为并行线。这种情形,假如不是我们猜想的用横线代替“同”字的话,那为什么要多画两条横线是需要分析的。通过对上述例简的观察,我们当时推断合同符号的“同”字,合文复原后似应为“"”不过,后来发现的出土材料证明,我们这些猜想都是错误的。

木简所见出入取予制度应结合《周礼》及注疏家之说来加以讨论。本文开头引用了《流沙坠简》的考释,王国维认为木简取予券书即《周礼》所谓“傅别”。不过,《周礼》说的“傅别”是用于借贷的文书。“听取予以书契”,“书契”才是用于取予的文书。为了考稽木简出入取予制度,先需要将《周礼·小宰》等所述制度作一番清理。

《周礼·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四曰听称责以傅别……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买卖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郑玄注云:“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凡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事异异其名耳。”玄又引郑众说云:“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

《周礼注疏》,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北京: 中华书局,2009年,第1407页。

孙诒让《周礼正义》释“傅别”说:“《士师》注云:‘傅别,中别手书也。’《朝士》谓之判书,又谓之别券。《管子·大匡篇》谓之‘别契’。贾疏云:‘谓于券背上,大作一手书字,札字中央破之焉二段,别之。’吕飞鹏云:‘《释名·释书契》云:“别,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即今市井合同。’案,吕说是也。中字别之,谓字一行中分焉两,刘勰《文心雕龙·书记篇》所谓‘字形半分’者是也。傅别,破别为二,各执其一,责时则合二以为验。”

孙诒让: 《周礼正义》,北京: 中华书局,2013年,第175页。

孙诒让释“书契”说:“凡以文书为要约,或书于符券,或载于簿书,业谓之书契。”

孙诒让: 《周礼正义》,第176页。

他将“书契”分为“符券”和“簿书”两类。“符券之书契”即《质人》郑注所说的“书两札,刻其侧”的刻齿纪数的券契。“簿书”之类,则用于“取予之数”的登录。关于券书的刻齿问题,我们在后面还要论及。

孙诒让释“要会”说:“各司府藏之官,以物出而予人,及以物来入受取藏之者之凡目皆是……然则取予与出入,事本相类。而书契与要会异者,书契乃未予未取之前,豫定其数,以为符信;要会则既出既入之后,总计其数,以待校核也。”

孙诒让: 《周礼正义》,第176页。

孙诒让总结道:“综校郑义,盖质剂、傅别、书契,同为券书。特质剂,手书一札,前后文同而中别之,使各执其半札。傅别,则为手书大字,中字而别其札,使各执其半字。书契,则书两札,使各执其一札。傅别札字半别;质剂则唯札半别,而字全具,不半别;书契则书两札,札亦不半别也。”

孙诒让: 《周礼正义》,第177页。

由于出入取予制度亦随时而演变,注释家的诠释无不具有自己时代的明显特点,在纷纭诸说中当然还是郑玄的意见与木简所反映的情况较切近。不过,《周礼》所述制度,颇有“理想化”色彩,注释家的辨析也过于细琐,从出土实物来看,买卖、称责、出入、取予似乎杂用多种文书,并不像文献规定得那么界限分明。

1949年后,史学界最早研究契券的是北大历史系的张传玺先生。他在《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中,对合同文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参张传玺: 《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文史》第16辑,北京: 中华书局,1982年,第21—34页。

他正确地指出合同券书约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清代袁枚《子不语》载黎民买卖田土故事说,黎民买卖田土无文契票约,但用竹签一片,售价若干,用刀划数目于签上,对劈为二,买者卖者各执其半以为信。日久转卖,则取原主之半签,合而验之。又引宋代周去非《岭外代答·木契》云,傜人无文字,其要约以木契。合二板而刻之,人执其一,守之甚信。皆原始民族轶事。

张传玺认为,合同形式的契约也分左右两支,其基本特点是两支契上都写有全部契文,又在两契并合处大书一个“同”字,使两支契上各带有半个“同”字,这实际是最早的款缝制度,或称为押缝制度。后来又发展为大书“合同”二字,使每支契上,各带有“合同”二字之半。“合同契”之名也由此得来。合同契是由判书形式的书契发展演变而来的。至于为什么写一“同”字或写“合同”二字,是为了体现缔约各方合同一致之意。《说文》冖部曰:“同,合会也。”《礼·乐记·乐理篇》曰:“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合同就是会合齐同之义。写“同”或“合同”,既为合券制作了验证的标记,又体现出了缔约各方的意思表示。

张传玺: 《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文史》第16辑,第26页。

后来不断出土的合同券书资料证明,这个意见是不对的。我们受到张先生的启示所构拟的合同文,也是不对的。

三、 合同符号之正解

我们对于合同符号的新认识,源自对长沙东牌楼汉简和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合同符号的研究。“嘉禾吏民田家莂”是一种券书,需要有破莂后能够作为合符凭证的记号,我们注意到在大木简的顶端有一个被剖分的“同”或“同文”字演化而成的符号性的横线为标识,由我们所揭示的这一券书特征,已得到普遍的认同。大木简的文字如下:

穀丘郡卒潘调,佃田廿处,合一顷一十九亩。其廿六亩二年常限。其廿四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九十三亩余力火种田。其五十三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卌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九斛一斗五升。亩收布二尺。凡为米廿一斛五斗五升。其二斛四斗税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付仓吏郑黑毕。其十九斛一斗五升租米,四年十二月八日付仓吏郑黑毕。凡为布三匹一尺六寸,准入米六斛八升,四年十二月卅日付仓吏郑黑毕。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五千卅八钱,准入米三斛一斗五升,四年十二月九日付仓吏郑黑毕。嘉禾五年三月六日,主者史赵野、张惕、陈通校。(四·四六三)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131页。

根据我们的理解,潘调要分四次才能缴完嘉禾四年的租税。

(1) 缴纳税米。二年常限田定收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二斛四斗,税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付仓吏郑黑毕。

(2) 缴纳租米。余力火种田,定收卌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十九斛一斗五升,租米,四年十二月八日付仓吏郑黑毕。

(3) 缴纳布匹。二年常限田,廿四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布二尺。其九十三亩余力火种田。其五十三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卌亩,亩收布二尺。凡为布三匹一尺六寸,准入米六斛八升,四年十二月卅日付仓吏郑黑毕。

(4) 缴钱。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五千卅八钱,准入米三斛一斗五升,四年十二月九日付仓吏郑黑毕。

我们推想,潘调分别缴纳租米、税米、布和钱时,应当分别从仓吏、库吏处获得相应的凭证。而大木简则是将上面四种凭证归在一起,做一个总账,一个总结算。那么,哪些部门(机构)需要保存这份总账呢?也就是说,这份莂券应该一式几份呢?我们曾指出有几种可能性: 一式四份,或者一式两份。一式四份,是佃户、仓曹、库曹和田户曹一家一份;一式两份,是佃户和田户曹一家一份。所以,这一大木简有可能为一式多份的券书。

(一) 田家莂大木简“同”与“同文”符号形态分类

在“嘉禾吏民田家莂”券书中,合同符号存在着多种形态,根据我们对大木简全部合同符号的观察和分析,将其分为下面几种类型,主要是“同”字类型和“同文”二字类型。关于“同文”二字类型,过去没有人发现过,前几年我们曾有过这个想法,但是没有敢率尔发表。经过数年的长考、例证的积累,一直到动手整理走马楼竹简,反复审视比较,才敢确定地说,过去我们以为是给“同”字起加强作用的“×”形的符号,其实是“文”字或“文”字的符号化形式。大木简田家莂券书是这样,走马楼竹简中属于莂券类的简,也是这样。

(二) “同”字类型

即莂券上作为合符标识的记号,是单一“同”字或“同”字的符号化简省形态,大致有“同”字之左侧、右侧及疑似为中央部位等几种形式。“同”字作为合符标识记号,文献有记载。《礼记·曲礼上》“献粟者执右契”,唐孔颖达疏:“契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

《礼记正义》,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第2693页。

所谓“同而别之”,应当有两层意思: 一是写一式两份相同内容的文书,二是说在契券上书写“同”字,再将它们剖分开来。下面我们对莂券上看到的“同”字形态分类加以考察。

1."存“同”字的左侧形态。这是单一“同”字形,在木简顶端存有可以识辨的合“同”符号的左侧,即存有“同”字左侧竖画。

这种存“同”字左侧的形态,笔画常不完整,似乎是因为书写的简省或不够规范而出现变异,成为更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见图3)。

2."存“同”字的右侧形态。亦单一“同”字型,在木简顶端存有可以识辨的合“同”符号的右侧,即存有“同”字右侧竖画(见图4)。

从券书性质而言,这一类莂券应为右券。在发现的嘉禾四、五两年的“吏民田家莂”中,右券的数量多于左券。这种存“同”字右侧的形态,笔画也常有不完整的情形,也是因为书写的简省或不够规范而出现变异,成为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同”字的变异,有的把“同”字的下部不写成“口”形,而用横画代替;有的将“同”字应有的四道横画,减缩成三画;有的“同”字变成了“目”字的右侧之形;有的横画变成了弯弧之形,等等,不一而足。

3."木简顶端只有若干简单的横线,没有左右竖画,可能是“同”字的中央部分形态(见图5)。

(三) “同文”二字类型

指莂券顶端用以作为合符标识的记号,是“同文”两字或“同文”两个字的符号化简省形态,大致有带“同”字左侧竖画与“文”字左半、带“同”字右侧竖画与“文”字右半及疑为“同”字中央部位与“文”字等几种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走马楼出土简牍的竹简莂券中,破莂标识以“同文”二字形式居多。

1."一种是“同文”二字上下连书,“同”字存左侧竖画,即为左侧之形,下为“文”字,“文”字亦存左侧之半。

2."一种是“同文”二字上下连书,“同”字存右侧竖画,即为右侧之形,下为“文”字,“文”字亦存右侧之半。

3."一种是“同”字简省为线条性符号,而“文”字完整或基本完整。

现存田家莂中的几个具有完整的“文”字的莂券,情形都很特别。一个相对地位居莂券中央的“文”字,有可能在它的左右还各有一枚剖分开的莂券,也就是说,它有可能是左中右三券相连的“参辨券”形式。不过,我们分析,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它更可能是由于破莂时的“技术故障”造成了将本该剖开的“文”字保留了下来。

4."合文形式的“同文”二字标识(见图6)。

这类券书的“同”字大多已不具完整的字形,木简顶端只有若干简单的横线,少数有竖画,大多无左右竖画,即不显示其为左侧还是右侧,“同”字不写下部的“口”形,而在中央部位写一个“文”字,“文”字的上横与一撇一捺形成的倒三角形,形成一个“口”形。这个合文的“文”字,也有不写在中央部位,而写在莂券的骑缝部位的。

“同”字变异的符号性横线,外加其他含义不明笔画的形态。这类合“同”标识数量不是很多,但很费猜详。

5."横线上加若干点画记号(见图7)。

6."最清晰的“同文”号:

四、 “同”与“同文”符号的意义

张传玺先生的《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以及有关古代契约问题的论文,全面地讨论了契约的各种形式。

他指出:“至于为什么写一‘同’字,或写‘合同’二字,是为了体现缔约各方合同一致之意。《说文·冖部·同》曰:‘同,合会也。’……合同就是会合齐同之意。写‘同’或‘合同’,既为合券作了验证的标记,又体现出了缔约各方的意思表示。”“同”字和“同文”二字以及变异的符号,应用于一式两份或多份的券书,是一种作为凭信与验证的标识,一是要会合使用,二是剖开的莂券文字都是相同的。”

张传玺: 《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文史》第16辑,第26页。

现在看来,张传玺先生说“合同就是会合齐同之意”,“同”或“合同”,“是为了体现缔约各方合同一致之意”的说法,是不对的。从字义看“同”即“合”,是“会合”的意思。《说文》:“同,合会也。”

《说文解字》,北京: 中华书局,1963年,第3319页。

《周礼·秋官·小行人》“合六币”,注:“合,同也。”

《周礼注疏》,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第1931页。

所以,“同”就是“合”,“合”就是“同”。也就是说,此种破莂类的券书,不论是借贷买卖还是出入取予物品,必须将多份的券书“会合”验证使用。“同”字,又有“相同”之义。《易》卦之“同人”,《礼记·中庸》之所谓“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其“同”字皆“相同”之义。“同文”二字,清楚地表示,“同”就是“书同文”的意思,指一式两份或多份的券书文字内容是完全相同的、没有差异的,此乃保证券书公正有效的最基本的要求。我们释出了走马楼田家莂竹简券书上的合同符号有过去所不知道的“同文”二字形式,为证明“同”表示券书文字相同,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根据历史文献和出土简牍资料,现在我们知道,将大书“同”字或“合同”看作是“最早的款缝制度,或谓之押缝制度”,也是不对的。汉简中大量的带有刻齿的简牍,那或是更早的“款缝”“押缝”形式。

五、 简牍券书刻齿

日本学者籾山明首先发现了简牍券书的刻齿规律,他的重要贡献在于发现了简牍侧边的刻齿与简面文字的对应关系,找到了不同形状与大小的刻齿所表示的数值“一”“十”“五十”“一百”“一千”,等等。

参籾山明: 《刻齿简牍考略》,宫长为译,《简帛研究译丛》第1辑,长沙: 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206—216页,原载《中国出土文字数据的基础研究》,平成四年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综合研究(A)报告书,1993年;籾山明: 《刻齿简牍初探——汉简形态论》,胡平生译,《简帛研究译丛》第2辑,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47—177页,原载《木简研究》第17号,奈良: 木简学会,1995年。

先秦典籍《列子·说符篇》有“宋人得人遗契者”的故事,过去我们是不懂其意义的。由于籾山明的发现,知道简牍刻齿是可数的,我们也终于可以理解《列子》故事的真正意思。在秦汉简牍中,关于刻齿记载也很多。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案。

这是一起发生在秦王政六年(前241)八月二十七日的刑事案件。官府接到最里里长赢报告,不知什么人将女子婢刺伤、抢走了钱财,官府派狱史顺、去疢、忠等追捕盗贼,侦讯办案。此案涉及作案人遗弃的一件刻齿物件。下面以宽式迻录部分简文:

六月癸卯,典赢告曰: 不知何人刺女子婢冣里中,夺钱,不知之所。即令狱史顺、去疢、忠文、□固追求贼。婢曰: 掸钱千二百,操簦,道市归,到巷中,或道后类堑拊婢,偾,有顷乃起,钱已亡,不知何人、之所。其軵婢疾,类男子。呼盗,女子龀出,谓婢背有笄刀,乃自知伤。讯婢: 人从后,何故弗顾?曰: 操簦,簦鸣匈匈然,不闻声,弗顾。讯婢: 起市中,谁逢见?曰: 虽有逢见,弗能知。讯婢党有与争斗、相怨,及商贩、葆庸、里人知识、弟兄贫穷,疑盗伤婢者,曰: 毋有。视刀,铁环,长九寸。婢偾所有尺半荆券一枚,其齿类贾人券。婢曰: 毋此券。讯问女子哙,曰: 病卧内中,不见出入者。顺等求弗得,令狱史举旅代。"举旅以婢偾所券廉视贾市者,类缯中券也。讯今令贩缯者视,曰: 券齿百一十尺,尺百八十钱,钱千九百八十,类缯中券。讯等,曰: 毋此券。……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简文说,在婢摔倒的地方,还发现了一枚长一尺半的荆木做的券书,合今34.5厘米,有刻齿,是放在丝绸中央当作卷轴的,上面标注着丝绸的长度、价格等数据。“尺半荆券一枚,其齿类贾人券”,让卖丝绸的人来看这份券书,说,券书旁边的刻齿表示,丝绸长一百一十尺,每尺一百八十钱,共计一千九百八十钱。其他卖缯的商贩都表示他们没有这个券书。

可见当时券书的刻齿有约定俗成的规定,这个刻齿卖丝绸的人都看得懂,看了就知道它所代表的尺度和价格。

籾山明先生的论文引用的《列子·说符》故事记:

宋人有游于道,得入遗契者,归而藏之,密数其齿。告邻人曰:“吾富可待矣。”

杨伯峻: 《列子集释》,北京: 中华书局,1979年,第271页。

先秦古籍相关的记载还不少,《管子·轻重甲》也曾记载道:“子大夫有五谷菽粟者,勿敢左右,请以平贾取之子,与之定其券契之齿,釜区之数,不得为侈合焉。”

黎翔凤: 《管子校注》,北京: 中华书局,2004年,第1404页。

这里也说到了“定券契之齿”。总之,文献表明,先秦及秦汉的简牍时代里,社会上曾实行过一种刻齿计数的方法,随着纸张取代简牍,这套刻齿计数的方法很快失传了,成为千古之谜。

从考察的情况看,刻齿的含义在居延简和敦煌简里还有些不同,在新居延简里可以见到五种形式的刻齿。

例A. 出物故"戍卒魏郡内黄东郭里詹奴

三石具弩一完稾矢铜"五十完

一兰莞各一负索一完·凡小大五十五物

五凤二年五月壬子朔丙子(居延418.2)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7年。以下简称“《居延》”,括号内为简牍编号,为避繁琐,下文不再出注。

例B. 入穈小石十二石为大石七石二斗(居延148.41)

例C. 出穈卌三石二斗 征和三年八月戊戌朔己未第二亭长舒付属国百长千长

(居延148.1+148.42)

例D. 出钱三千三百五十

候长胡霸二百□

执胡隧长范安世四百"伏地""惊虏隧长富□

□虏隧长屯仁五百俱南隧长王□

武疆隧长□应□五百五十俱起隧长孟昌六百(居延40.20)

例E. 出十二月吏奉钱五千四百"候长一人

候史一人

隧长六人

五凤五年正月丙子尉史寿王付第廿八隧长度商奉世卒功孙辟非(居延311.34)

籾山教授根据这些简牍刻齿的例子,总结出刻齿形态与数值的关系:

例A. “小大五十五物”刻齿: [gt;]形5个+[一]形5个

例B. “穈小石十二石”刻齿: [gt;]形1个+[一]形2个

例C. “穈卌三石二斗”刻齿: [gt;]形4个+[一]形3个+[一]形2个

例D. “钱三千三百五十”刻齿: [∑]形3个+[gt;]形3个+[∠]形1个

例E. “钱五千四百”刻齿: [∑]形5个+[gt;]形4个

进一步提取出来的刻齿形态即:

[∑]=五千

一[gt;]=百

[∠]=五

[gt;]=十

[一]=一

籾山教授从大英图书馆所藏敦煌汉简中带刻齿的简找到的刻齿与数字的对应关系是:

[=]=五

[-]=一

这是一个伟大的发现。笔者评价20世纪近代简牍发现以来,在简牍形态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发现有三项: 第一就是籾山教授发现的简牍刻齿。第二是北大孙沛阳博士发现的简册背后的划线。第三是台大博士石昇烜发现的史语所藏居延汉简侧面墨线。

参石昇烜: 《再探简牍编联、书写姿势与习惯——以“中研院”史语所藏居延汉简的简侧墨线为线索》,《“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4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7年。

这些发现对于我们深入了解简牍制度意义重大。籾山明教授在里耶秦简出土后,又与大阪产业大学大川俊隆教授一起关注里耶秦简的刻齿问题。

六、 秦简刻齿

2012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春龙研究员与来自日本的“中国古算书研究会”的学者大川俊隆、籾山明教授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胡平生研究员合作,于10月8—12日共同对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收藏的里耶古井第八层出土的带有刻齿的110余枚秦简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研究,发现秦简刻齿形状具有独特的形态。

参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 《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论岳麓秦简〈数〉中的未解读简》,《文物》2015年第3期。

张春龙将里耶简中记录钱、粮食、物品入库、出库的数量、年月日、交付人及收受人的名字的简称为校券,有刻齿与无刻齿两种,刻齿简在简的左右侧刻有与简文中的数值相合的刻齿。以下是几种刻齿形态:

一石

一斗

斜线“/”表示不足一升或一斗的半升半斗用,少半升和少半斗,用斜线“//”,表示多半升或多半斗(在简文中叫作“泰半”)。

以下是一枚长385毫米、宽26毫米的大号简,上下端均无缺损,正面有三行,背面有两行简文。

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豫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

典弘占(81554正)

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56—357页。

背面文字略。此简的左侧上部有一个较大的表示[十]的刻齿,下部刻有表示[万]的刻齿六个。通常的原则是单位大的刻齿在上方,而单位小的刻齿在下方,因此这枚简应该是特例。解读其意义的关键是“凡十一物同券齿”这句话。“凡十一物”的具体内容应该是1—2行中列举的十一个项目,即大奴良、完,小奴奴、饶、大婢阑、愿、多、□,还有禾稼、衣器、钱六万。其中排列在前面的“十物”用一个代表[十]的刻齿表示,最后的“一物”也就是“钱六万”用代表[万]的刻齿六个表示。因此,刻齿上的排列顺序为表示[十]的刻齿在上,表示[万]的刻齿在下。像这样,将多个不同的项目用一组刻齿来表示的形式,一定要以“同券齿”(与券齿相同)的形式加以表现的。单独地为钱另建一组刻齿,或许是钱后记有“六万”这样明确的数字的缘故。

如果将里耶秦简上的刻齿与汉简的刻齿相比较,可以注意到有几点明显的不同。上文提到过表示“万”以上的刻齿,这是目前所知的秦简所独有的特征。还有,秦简中没有表示“五”的刻齿。在汉简的刻齿中,如表示数字“五”,既可以用五道代表“一”的刻齿,也可以在简分割之前的侧面刻入“×”形的刻画,然后一分为二(因此,分割后两枚简的侧面都可以看到“<”形的刻线)。另外,表示数字“五十”,既有刻入五个表示“十”的刻齿的形式,也有不少用一个“∠”形的刻齿来表示的形式。汉代刻齿甚至还有根据“Σ”形刻齿的大小来区分“五千”和“千”的方法。

相比之下,在里耶秦简中,“五百”就是五个表示[百]的刻齿,“五千”就是五个表示[千]的刻齿,都是像这样按不同情况单纯地排列对应数值的刻齿。通过对里耶秦简刻齿的调查研究,竟然还解决了岳麓书院秦简《数》的不解之谜。

券朱(铢)升┗。券两斗┗。券斤石┗。券钧般(搫)┗。券十朱(铢)者(0836)

百也。券千万者、百中千。券万=(万)者、重百中。(0988)

钥反十┗、券叔(菽)荅麦十斗者反十。(0975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17页。

原来这是表示券书简刻齿形态的文字。第二简是说,表示千万的刻齿,应在表示百的刻齿中加刻千的齿;表示万万的刻齿,应在百的刻齿中重叠加刻一个百的齿。第三简是说,表示钥的刻齿应将十的齿形倒过来,表示菽、荅、麦十斗的刻齿,应将十斗的齿形反过来。

七、 叁(三)辨券

叁(三)辨券是秦汉时广泛应用的券书。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记: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三辨券,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人赢者,亦官与三辨券,入之。(下略)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9页。

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有“参辨券”的使用方法。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7页。

有三方存盘认证的事务,就需要使用三辨券。“三辨券”,即将合同券书“三辨”,也就是把官吏会同之物的券书剖分为三份。三辨券之使用,亦见于西北边塞简牍。

□寿王敢言之戍卒钜鹿郡广阿临利里潘甲疾温不幸死谨与

槥椟三絜坚约刻书名县爵里槥敦三辨券书其衣器所以(居延7.31)

这里“三絜坚约”,指把槥用三道绳索牢固地捆绑好。戍边士吏死亡,遗体要运回原籍,先用槥椟(薄皮小棺)收敛遗体,收纳私人物品。估计三辨券的一券留在士吏之原属烽燧或机构,一券由运送遗体的车辆带回交原籍县乡,一券交死者家属。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出土的叁(三)辨券实物。以下是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藏三辨券。

出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建安九年十二月二日付仓啬夫文 受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建安九年十二月二日付仓啬夫文 受

入掾胡盛平斛品米三斛五斗二升六合"建安九年十二月二日付仓啬夫文 受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简牍(三)》,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官网,2014年12月10日。

这种平面的三辨券,应当是“常态”,但也有异形的三辨券。我们见到过的一例是一份最为典型的正背破别券书。那是一枚红柳木质的简,形状如同一根小棍,约长24.2厘米,宽0.8厘米,厚0.9厘米,正背两面都已写好字,且已从正背之间的当中处从上往下锯出一道不到0.2厘米的细缝儿,只留下简尾约2厘米左右尚未锯开。想来如果出入、取予相关的双方,对正背两面的文书表示认可、没有疑义的话,只要轻轻一掰,此简即可一分为二,成为一份完整的契约文书。这枚木简的一侧有表示数字的刻齿,刻齿在“出”字面的右侧,在“入”字面的左侧。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春龙研究员曾出示一枚用竖剖方式切割的小棍式的券书,被自上而下分割成三片,留有两道细缝,这显然是一个“三辨券”。

八、 刻齿错误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俊民研究员指出下举居延简刻齿错误:

出钱三千六百

万岁隧刑(邢)齐自取第一隧长王万年自取

却适(敌)隧长长寿自取第三隧长愿之自取

临之隧长王纹自取候史李春自取

初元年三月乙卯令史延年付第三部吏六人二月奉钱三千六百(左齿)

(EPT51∶193)

张德芳主编: 《居延新简集释(三)》,兰州: 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44页。

券面数字三千六百,但刻齿显示有四个“千”。这也提醒我们对刻齿的作用,不可迷信。

九、 左券右券孰尊孰卑

在古文献中,券书分为左右,轻重有别,一般认为,左轻右重。但是,从古代尚左尚右的讨论引申,也有以左为尊的。有些学者认为,楚人楚地楚制以左为尚。我们也做过一些介绍。《礼记·曲礼上》“献粟者执右契”,孔疏云:“契为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郑注云:‘契,券要也,右为尊。’以先书故也。”

《礼记正义》,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第2692—2693页。

认为右券为尊,是因为右券先写。古人直行书写,自右至左,右券先写就表示尊,好像理由很浅白。《商君书·定分》:“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蒋礼鸿: 《商君书锥指》,北京: 中华书局,1986年,第141页。

这段话很清楚,主管法令的官吏将写有问询的相关法令的左券交给问询人,而将右券装在木箱里收藏起来。右券留存官府,是以右为尊。《战国策·韩策三》“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魏之主”,鲍彪注曰:“左契,待合而已;右契,可以责取。”

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范邦谨协校: 《战国策笺证》,第1592页。

还有,自传世与出土兵符观之,其铭皆曰“右在君,左在杜”(杜虎符)、“右在王,左在新郪”(新郪虎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阳陵虎符),也是以右为尊的。而《老子》则另有提法:“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将军居左,上将军居右。”

高明: 《帛书老子校注》,北京: 中华书局,1996年,第390、393页。

实际上,诚如高亨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盖左契、右契,孰尊孰卑,因时因地而异,不尽同也。”

高明: 《帛书老子校注》,第216页。

左右尊卑的问题十分复杂,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族群,的确有着不同的左右尊卑观。

参张焯: 《秦汉魏晋官制尚左尚右问题: 兼与姚国旺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晁中辰: 《秦汉官制尚左尚右考辨》,《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1期;何浩: 《尚左尚右与楚秦宋官的尊卑》,《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彭美林: 《古代礼俗左右之辨研究: 以三礼为中心》,台北: 台湾大学出版中心,1997年。

十、 券书的法律应用

岳麓秦简中有许多秦始皇时期的法律令资料,十分珍贵。其中有一些关于券书应用方面的规定,值得注意。如:

· 十三年六〈三〉月辛丑以来,明告黔首: 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其不券书而讼,乃勿听,如廷律。前此令不券书讼者,为治其缗,毋治其息,如内史律。

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94—195页。

· 十三年三月辛丑以来。取(娶)妇嫁女必三辨券。不券而讼,乃勿听,如廷律。前此令不券而讼者,治之如内史律。·谨布令,令黔首明智(知)。·廷卒□

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130—131页。

两例都强调的券书的使用,一用于借贷,一用于婚娶。律令规定,如果没有券书,即使发生诉讼,官府也拒绝受理。特别是婚嫁事宜,如果发生诉讼纠纷,没有三辨券,就不予受理。在诚信缺乏的年代,券书无疑是重要的凭证。券书的应用,似乎非常广泛。

过去,我们整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莂券”时,曾判断大木简有可能是“三辨券”,大量的竹简是券书,现在看来这种可能性的的确确是存在的。

(责任编辑: 田颖、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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