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军队的军佐制度(续)
国民政府海军部能够调遣的海军机关和部队即中央海军。中央海军编制包括:第一舰队、第二舰队、练习舰队、鱼雷游击队(1934年2月被裁)、海军陆战队(2个独立旅)、岸防部队(马尾、厦门要港司令部)、航空部队(1937年9月被撤销)以及海军警卫营、南京海军水鱼雷营、海道测量局、海岸巡防处、军械处、医院、学校等。
中央海军编制军佐的单位有:海军陆战队、海军水鱼雷营、海军学校等。
海军陆战队编制军佐如下。
军需官,其主管全旅薪饷、服装及战时寄养、服装补给和军需品及征发事项。包括:军需官1人,三(二)等军需正;军需员3人,其中一等军需佐1人、二等军需佐2人。另有军需上士、军需中士各1人。
军医官,其主管全旅卫生指导及监督、防疫卫生计划报告统计调查事宜,战时卫生材料补充和伤亡官兵、马匹的处置。包括:军医官1人,三等军医正;军医2人,其中一等军医佐1人、二等军医佐1人;司药1人,二等司药佐。另有看护上士1人,看护下士1人,看护上(一)等兵 2人
在旅司令部暨所辖2团各附设无线电台一处,设电务员2人,其中中尉同等官(或二等电信佐)1人,少尉同等官(或三等电信佐)1人。
海军练营、海军水鱼雷营内编制军佐。练营和水鱼雷营均各设军需员1人,三等军需佐或少尉同等官。各营均设簿记下士1人,另在海军练营内设一、二、三等簿记兵8人。
海军水雷制造所也编制军佐。在总务股设军医官2人,一等军医佐;军医员4人,二等军医佐;司药2人,司药准佐。另设看护上士1人、看护兵8~20人。在会计股设股员,一般由军需军佐担任,包括一等军需佐3人,二等军需佐(或中尉同等官)16人,准尉司书 6人。
水雷制造所内设有电台,电台处设电信官1人,一等电信佐;电信员3人,其中二等电信佐1人,三等电信佐2人。还包括电机副军士长1人,准佐军衔;电机上士、电机中士、电机下士各1人。
海军学校中也编制有军佐。包括军医官1人,三等军医正,负责西医;军医员1人, 一等军医佐,负责中医;司药1人,司药准佐(或准尉同等官);军需员1人,二等军需佐。
1930~1934年,分别建成南京海军医院、上海海军医院,并扩建马尾海军医院,同时在湖口、武昌等处设医务所。1935年11月11日,海军部公布《海军医院及医务所组织条例》。规定海军医院及医务所直隶于海军部,负责治疗及收容海军伤病官兵并处理平、战时卫生事宜。
以南京海军医院编制为例。设院长1人,一(二)等军医正;管理员1人,中(上)尉 。院长为专业勤务军人,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管理员负责一般行政工作,可由军官或军用文官担任,可授予军官军衔。
海军医院各级军医和军需专业职员,依照其从事专业授予军佐衔。医院内设军医官3人,其中三等军医正1人,一等军医佐2人;军医员2人,其中二等军医佐1人,三等军医佐1人;看护长1人,三等军医佐;司药1人,准佐;看护军士8人,其中看护上士2人,看护中士2人,看护下士4人;看护兵6人,其中一等看护兵1人,二等看护兵2人,三等看护兵3人。
医院设军需员1人,三等军需佐;书记员1人,少尉同等官;司书1人,准尉同等官。另有公役 3人,炊事兵 2人 。
1937年7月抗战全面爆发,在随后的对日作战中,海军损失惨重。抗战期间,海军分为海军总司令部、军政部海军处、军政部海军署3个时期。
1938年1月,裁撤海军部,2月组建隶属于军事委员会的海军总司令部,海军除保留舰队番号和少量建制单位外,已名存实亡。海军总司令部设总司令1人,综理海军军务及指挥作战,并监督所属各机关。总司令部内设参谋、军衡、舰械、军需等四处10科。
参谋处设置军务、文书、训练等科。军衡处设置铨叙、恤赏科。舰械处设置轮电、兵器、雷务科。军需处设置会计、储备科。各处科中,舰械处的兵器科和军需处的会计、储备科中设置军佐职务,主要是造械科和军需科军佐,但人数不多。
1945年12月26日,军事委员会裁撤海军总司令部,并在军政部内设立海军处,下设办公室和人事、训练、军务、供应等4组,掌管海军的行政、教育、训练、建造等事项。
1946年3月,海军处扩组为海军署,设署长、副署长各1人,下设军务、训练、技术、修造等4司,总务、经理、海事、编纂、医务等5处,以及人事组、会计室和机要室。技术、修造司和经理、医务处都设置有军佐,比如:经理处的军需佐,医务处的军医佐,修造和技术司的造舰、造械军佐或同等官等。
1946年6月1日,军事委员会及其所辖各机关改组,成立统一的国防部。10月16日,海军总司令部正式成立。成立之初设置的机构包括:总司令办公室、总务处、第一署(人事)、第二署(情报)、第三署(航政)、第四署(舰政)、第五署(军需)以及医务处、军法处、新闻处。
编制军佐的机构有:第三署设置掌理海道测量、军港港务的测量科、航务科军佐;第四署设置掌理舰艇枪弹及兵器和造船、修械业务的造械科、造舰科军佐;第五署设置掌理财务、粮服、燃料及军需物资的军需科军佐;医务处设置负责海军医务及卫生行政事务的军医科军佐;军法处设置掌理海军各项法令规章的军法科同等官。
海军总司令部隶属于国防部,其内部组织经过几次调整,到1947年6月,海军总司令部又增设副官处(司令部官兵人事工作)、监察处(掌管所属部队、机关学校考核训练)和第六署(技术)。调整后的海军总司令部设有6个署、9个独立处和1个办公室。包括:总司令办公室、第一~第六署以及总务处、副官处、编纂处、军法处、军医处、新闻处、监察处、预算处、财务处。
各处和直属单位为特别参谋和专业性机构,根据各专业均编制有相应的军佐或技术人员,如:总务处第二科(经理)的军需科军佐、军医处的军医科军佐、军法处的军法同等官。
海军总司令部第四署负责处理海军财务,采购、供应粮服、燃料及军需物资,编造、审核及监督指导预算。第四署下辖第一处(财务)、第二处(材料补给)、第三处(一般供应)。署长、副署长、各处长、科长及各科参谋基本上都是军需科军佐。
第六署(技术)下辖第一处(航机)、第二处(电工)、第三处(舰械)、第四处(厂坞)和设计处,各处根据专业均编制相应的军佐或技术人员。
1947年3月,海军总司令部公布《海军军官表》和《海军士兵等级表》。其中对海军军佐等级和设置做了修改。海军军佐按照勤务区分为制造、军需、军医、电工、测量、军乐6类。军佐等级分为上等军佐、中等军佐、初等军佐,分别等同于将官、校官、尉官。
上等军佐分为总监和监两级,其中,第一级总监包括制造总监、军需总监、军医总监3类。第二级监包括制造监、军需监、军医监、电工监4类。
中等军佐分为一等正、二等正、三等正,包括制造正、军需正、军医正、电工正、测量正5类。
初等军佐分为一等佐、二等佐、三等佐,包括制造佐、军需佐、军医佐、电工佐、测量佐、军乐佐6类。
海军总司令部下属单位分为水上勤务和陆上勤务两大系统,水上勤务系统最高单位是海军各舰队,陆上勤务系统是将沿海区域划分为4大基地。
1947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海军建立4个舰队及10个炮艇队。各舰队及各舰、各艇依舰式及排水量设置职员,在军舰上编制有军佐,各职务及设立仍依照旧例,如各舰中的军需官、军医官、电信官和书记官等。
4大基地司令部分别设在上海、青岛、左营、榆林(后迁广州),负责基地所辖各港湾的海军行政、警卫、补给、运输等各项事务。1948年5月,各基地司令部改称海军军区司令部。海军军区司令部包括本部、直属机关和附属机关,其中本部包括军法室、收发室、医务室、政工室、总务室、预算室及第一~第五组。本部的军法室、医务室、总务室、预算室和第五组(补给)都编有相关专业勤务的军佐。
海军军区司令部补给总站下设第一课(主副食)、第二课(燃料配件)、第三课(料件)、第四课(总务)、第五课(财务)、第六课(械弹保管)及接舰处、造船所、海军医院、巡防艇队。各级财务、军需人员从主官到参谋、科员均为海军军需科军佐,或有财务经验的军用文官。
1947年9月16日,海军在上海成立海军陆战大队。1948年9月,陆战第一团、第二团和上海陆战大队编成陆战第一师,随后成立陆战第二师。1949年8月,2个陆战师缩编为2个旅(每旅辖2个团),并于舟山成立陆战队司令部,后撤到台湾左营。
海军陆战队设置的军佐主要编制在师司令部的军需处和军医处。军需处设军需主任,由一等军需正担任,军医处设军医主任,由一等军医正担任。其余人员与过去陆战队旅编制大略相同。其中,在旅部设军需官1人,三(二)等军需正;军需员3人,其中一等军需佐1人,二等军需佐2人,另有军需军士。军医官1人,三等军医正;军医2人,其中一等军医佐1人,二等军医佐1人;司药1人,二等司药佐。另设看护军士。并在师、旅司令部和所辖团附设无线电台一处,设电务员2人,其中二等电信佐1人,三等电信佐1人。
1949年,国民党溃败台湾,其海军总司令部、舰队等部门也陆续迁至台湾。至1950年代中期,海军军佐制度依如旧制,改动不大。
1927年3月14日,北洋政府海军总司令杨树庄宣告归附国民革命军,北洋政府的中央海军顺理成章地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海军。这时期中央海军服制一直沿用北洋海军时期服制,只是将旗帜改为青天白日旗,将帽徽和各种徽记符号上的宝鼎改为青天白日徽,其余改动不大。
1934年7月24日,国民政府颁布《海军官制表》,其中规定海军军佐按照军医、军需、造械、造舰、电信、航务、军乐及军法同等官等授予军衔。军佐以袖章和肩章识别衔级和勤务专业,袖章采用3种规格的金线织带区分军衔等级,海军上等军佐为粗金线,海军中等军佐为中金线,海军初等佐为细金线。海军军佐袖章的金线织带上方无标志图案,在军衔袖章的金线之间编入各所属业科的勤务色装饰条,其中军医为红色,军需为白色,造械为淡红色,造舰为紫色,航务为淡蓝色,电信为青莲色,军乐为绿色。
海军肩章分为礼服用大肩章和普通肩章两种,肩章版面均为金线底。海军军佐肩章不钉缀青天白日符号,肩章上钉缀金色锚和五角星区分军佐等级。双锚为上等军佐级,单锚为中等军佐级,无锚为初等军佐级。军衔等级均用五角星区分,各等第一级为3颗,第二级为2颗,第三级为1颗,准佐不缀五角星。各科军士长和副军士长同等官肩章与少尉、准尉一致,以肩章镶边区分科别,业科分类与袖章颜色一致。
1946年国民党军队开始军服改革,重新组建的海军陆续换装美式服装,军衔样式也向美式靠拢。1947年3月公布的《海军军官表》中规定海军军佐区分制造、军需、军医、电工、测量及军乐等。在军衔标志上,海军官佐取消肩章两侧和袖章间的业科标志色,改为与军官一致的黑色镶边,在肩章和袖章上钉缀相应的业科勤务符号。这种海军新服制,在大陆期间并没有完全更换完毕,直到1950年代初期在台湾才全部换装完成。
国民党政府的军事航空组织可分为航空处时期、航空署时期、航空委员会时期和空军总司令部时期。
1927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航空处,负责国民革命军的航空指挥和作战,下辖的经理科和医务室编制有相关军佐。9月,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航空处改组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航空处。航空处所属军职人员均有军衔,其军衔最高为少将。这时期的航空处军人身着陆军军服,飞行员着飞行服时佩戴飞行员标志。航空处所辖的经理科、总务科内都设有相应的军需和军医科军佐。
1928年2月28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成立航空司令部,下设飞机第一队、飞机第二队、水上飞机队。各飞机队中都有军佐编制,包括军医1人,军医少校或上尉军衔;司药1人,司药中尉或少尉军衔;庶务军士1人,军需上士军衔。
航空署时期分为军政部航空署和军事委员会航空署。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航空司令部接收北洋政府航空机关及其所属机构。11月10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航空处改组为国民政府军政部航空署,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航空司令部同时撤销。
1929年6月24日,国民政府颁布《军政部航空署条例》,航空署掌管全国航空事宜。航空署设署长1人,管理全署事务,监督所辖各机关、学校。航空署设文书科、管理科、军务科、航务科、教育科、机械科。其中编制军佐的有:管理科中职掌预算、决算、金钱出纳及材料购办、保管事项的军需科军佐;军务科中职掌空中照相制图、航空军用地图绘图及制订规划的军佐;机械科中职掌航空器设计、制造、修理事项和航空军械保管事项的相关科军佐。
1929年5月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航空司令部,由航空署署长兼任航空司令,下辖航空第一~第三队、水上飞机队。各航空队编制军佐包括:军需1人,军需上尉;管理员1人,中(上)尉同等官;医官1人,军医中(少)校军衔;司药1人,司药中(少)尉军衔;医兵2人,看护上等兵。
航空工厂编制军佐包括:会计2人,军需少校或上尉;医官1人,军医少校;司药1人,司药少尉;庶务上士1人,军需上士;医兵4人,看护上等兵。
1932年8月,航空署划归军事委员会,但名义上仍是军政部一署。同时,航空署办公机关由南京迁杭州,并在南京、汉口、南昌等军事要地设立航空站23处。10月,航空署下设四处14科,包括:总务处(人事科、管理科、文书科、军医科、军法科)、军务处(作战科、航务科)、技术处(机械科、器材科)、经理处(会计科、补给科),及直属的情报科、建筑科、教育科。其中编制军佐的有总务处下辖的军医科和军法科,技术处下辖的机械科和器材科,经理处下辖的会计科和补给科。
1933年2月,航空署所辖机构全体军人改佩戴空军军衔、符号和帽徽, 开始实行空军编制。中国空军正式从标志服饰等方面脱离陆军,改变了标识上陆军、空军不分的状况。8月,军事委员会为统一军政军令,航空署及其所辖机构、部队完全改隶军事委员会领导。从此,航空部队在组织指挥等方面与陆军分离,正式成为独立军种。
1934年7月,国民政府重新制定并颁布《陆海空军官制表》,规定负责飞机机械业务及机械勤务保障的机械官、负责军队电信业务和电信保障勤务的电信官、负责测候气象勤务保障的测候官,均属于空军军佐。
空军军佐按照勤务分机械、军需、军医、电信、测候5类。空军军佐等级分为上等军佐、中等军佐、初等军佐,分别等同于空军将官、空军校官、空军尉官。
上等军佐分为总监和监两级。总监级只有机械总监一个专业设立,监级包括:机械监、军需监、军医监3类。中等军佐分为一等正、二等正、三等正三级,初等军佐分为一等佐、二等佐、三等佐三级。中等和初等军佐均包括机械、军需、军医、电信、测候5类。
1934年5月,航空署改组为航空委员会,由蒋介石兼任委员长,航空委员会下设五处17科。其中编制军佐的有:第三处(总务)下辖第11科(军医)、第12科(军法);第四处(技术)下辖第14科(机械)、第15科(器材);第五处(经理)下辖第16科(财务)、第17科(补给)。而第二处(教育)下辖第7科(教育)、第8科(编译)编制有军用文官。
1936年5月1日,航空委员会改组,调整为五处15科,但各处、科编制的军佐改动不大。1937年5月,航空委员会再次改组,设立七处17科。其中编制军佐的有:第三处(人事)下辖第8科(军法)、第9科(医务);第四处(技术)下辖第10科(修理)、第11科(器材);第六处(经理)下辖第14科(财务)、第15科(补给);第七处(补助)下辖第16科(油料)、第17科(通讯、照相、气象)。
1938年3月,航空委员会再次改组。改组后的航空委员包括4个厅,即军令厅(参谋处、航政处、训练处)、技术厅(技术处、器材处、建筑处)、总务厅(经理处、总务处)、防空厅(积极防空处、消极防空处、防空情报处),各厅下设处。另设参事室、顾问室、主任办公室,并直辖人事处和会计处。各处下设科,合计有十三处24科,各专业科都编制相应的军佐。
1946年8月16日,航空委员会改组成立空军总司令部,设中将总司令。全国划分为5个空军军区,并设立训练和供应2个司令部。至此,国民党政府军事航空机关及所属的部队、学校、勤务部门成为名符其实的空军。
空军总司令部下设一署(人事)、二署(情报)、三署(管理与作战)、四署(补给及征购等)、五署(计划)共5个署,副官、新闻、医务、财务、军法、气象、通讯、防空、工程、总务10个独立处,以及谘议、督察、统计3个独立室,还有直属总司令部的航空工业局、伞兵总队、通讯总队、气象总队、教育训练机构等。
空军总司令部各处和直属单位为特别参谋和专业性机构,根据各专业均编制相应的勤务军官(军佐)或技术人员(军用文官),如财务处(负责财务计划及预算)的军需军佐、军法处(负责有关军法事宜)的军法同等官、气象处(气象机构及部队训练和管理)和气象总队的测候军佐、通讯处(通讯机构及部队训练和管理)和通讯总队的电信军佐、军医处(空军卫生机构管理)的军医军佐、航空工业局的机械军佐。训练司令部和供应司令部的处(科)以及各供应处、分处、勤务大队(中队、分队)等部门也都编制相应的军佐,如:军医、机械、军需、电信等科军佐。
1949年国民党溃败逃亡台湾后,其空军总司令部等部门也迁至台北,至1950年代中期,空军军佐制度依如旧制,改动不大。
1938年空军执行《空军服制条例》规定,在军服左右衣领处佩戴空军领章(即兵种符号),并使用军衔袖章。空军军佐佩戴使用除飞行以外的其他军官佐领章,为金色两叶螺旋桨衬托展开的鹰翼。军佐军衔以袖章识别衔级,并采用2种规格的金线织带区分军衔等级,空军上等军佐以宽金线2道表示,空军中等军佐以宽金线1道表示,空军初等军佐以细金线表示。每级分类以细金线3道为一级,细金线2道为二级,细金线1道为三级。空军军佐袖章的金线织带上方缀钉空军军佐标志(金色梅花图案)。
1945年2月,国民党政府重新颁布《空军官制表》, 空军军佐按照军需、军法、军医、通信、摄影、测候、军乐等分类授予。1946年空军总司令部法制委员会重新汇编《空军服制条例》,将空军军衔识别方式由袖章改肩章。其军衔表达方式不变,只是将金线织带改为金色金属条杠。同时,空军军佐在常服衣领外侧佩戴金黄色铜制领章(兵种符号)。其中,将官同等官佩戴五角星梅花将官领章,其他军佐按所属的兵科和业科,分别佩戴各自的领章。与海军新服制相同,至1950年代才在台湾全部换装。(待续)
编辑/魏开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