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弟在老家和别人打官司,感觉法院判决不公。可以请当地领导过问一下吗?等

2024-12-09 00:00:00
党员生活 2024年11期
关键词:借机纪律处分公款

我表弟在老家和别人打官司,感觉法院判决不公。可以请当地领导过问一下吗?

答:绝对不可以,作为党员干部要清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违规过问案件的,就可能涉嫌干预执法司法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打招呼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是涉及自己亲属的案件,也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决不可徇私枉法、干预插手,更不要请当地的领导过问,这既违反党的纪律,也给当地的领导增添麻烦。

如果当事人觉得法院判决不公,有合法救济途径。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还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或请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果发现法官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总之,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不可违规干预司法活动。

请问在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算借机旅游吗?

答:学习培训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和提升素质能力的重要渠道,参观考察是其中一种有效方式。如果培训中安排了参观考察,主要是参观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地方,开展教学实践,并不是到风景名胜区游览,这是允许的。

有的单位因为“以培训考察名义借机旅游”受到处分,是因为他们打着实践教学的名义游览风景名胜区,这就涉嫌变相旅游了。他们以举办学习培训班为名,组织学员“半学半游”,名义上是考察实践,实际上就是观光旅游,所需费用包含在学习培训中,“学习考察”成了“公款旅游”的代名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的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有何关系?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都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

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二者关系专门增写第十四条第一款: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这就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层面首次明确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与《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的“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实现了衔接一致,有助于推动形成惩戒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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