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监察法涉及全体公职人员接受监察调查时的权利保障。中国在2016年底启动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制定并实施的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察职权,包括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实践中成为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指南。
这是监察法实施六年后完成首次修改。监察法关于监察权限的内容最受社会关注。监察权限,也就是监察委员会可行使的监察调查措施,直接关涉公职人员接受调查时的权利保障。修改后的监察法新增三项监察调查措施——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新增的调查措施意味着,不再是所有涉案人员都必须留置,可以有其他处理方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监察工作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于未被留置但存在特定情形的人员,新法还增加了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管护。
新法对留置的最长时限也作出了调整,由过去的6个月延长为特殊情形下的14个月。延长留置期限是为了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为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新法还明确了新增调查措施的审批权限和对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