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促进网络零售仓储服务平台的竞争定价研究

2024-12-01 00:00:00孙西秀
中国商论 2024年24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

摘要:随着产业升级和信息技术的推动,数字经济促进了网络仓储服务平台模式的快速发展。网络零售仓储服务平台不仅充当仓储租赁的中介角色,还使第三方仓储提供商能够通过平台直接与网络零售商达成合作,同时,部分平台还拥有自建的直营仓储。本文参考国内外对仓储服务管理相关的研究,采用子博弈纳什均衡逆向归纳法分析第三方仓储提供商与仓储服务平台的关系,提出以下决策建议:合同制定的收益共享费率并非越高越好,而是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因此仓储服务平台制定恰当的收益共享比率至关重要,仅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网络零售;仓储服务平台;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收益共享

中图分类号:F251;F71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298(2024)12(b)--04

1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产业结合形成数字化生产力和数字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体系发展的重要方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强调要建设数字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完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导向和总体思路。数字经济正以其独特的优势引领着全球产业变革,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高质量发展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正深刻改变着物流业的运作模式和业务生态,促进网络零售仓储服务平台的高效发展。

网络购物不但给网络零售商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机会,而且改变了消费者的购物习惯。贝恩和阿里巴巴(Alibaba)曾预测2020年中国的网络零售额将会增加到10万亿元。而2019年11月11日,天猫网的物流订单量就高达12.92亿。随着网络购物规模的增大,网络零售商将面临仓储和配送等一系列物流活动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有:订单量较小;品种数量多;交货周期短;需求不确定。为了克服这些挑战,网络零售商普遍将仓储服务外包给仓储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仓储提供商。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仓储服务平台拥有自建的直营仓储,同时充当仓储租赁中介,使第三方仓储提供商通过其平台直接与网络零售商达成合作,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对自己的仓储仍具有控制权,例如,菜鸟仓储联盟。仓储服务平台需要考虑如何对其直营仓储进行定价,以及如何设计与第三方仓储提供商之间的收益共享合同。同时,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可以直接为网络零售商提供仓储租赁服务,也可选择与仓储服务平台签订合同,通过平台将其仓储服务租赁给网络零售商。通过仓储服务平台租赁仓储服务,可以扩大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现有市场规模,但是需要向仓储服务平台交纳一定的费用,收益共享费。因此,第三方仓储提供商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否接受仓储服务平台的收益共享合同,为网络零售商提供仓储服务。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仓储服务平台拥有海量的网络零售商资源,相较而言更受网络零售商的青睐。第三方仓储提供商需通过仓储服务平台来开拓新的市场,提高仓储利用率。

2国内外研究现状

2.1仓储服务管理相关综述

网络零售商如何进行仓储管理,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邹钧亦(2024)分析数字经济对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明确数字经济对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以期为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陈靖(2024)从数字经济的角度系统探讨了新零售模式创新的理论框架和实施路径;AlawnehandZhang(2018)论证了建立一体化的仓库不仅可以降低设施成本,减少线上线下两种渠道所需的仓库空间和库存,还能增加线上和线下订单的协调能力和灵活性并提升服务水平;Lietal.(2016)提出一个由制造商和网络零售商构成的传统销售模式供应链,主要考虑制造商和网络零售商谁来承担物流服务。

2.2渠道合作模式选择相关综述

部分学者主要从供应链下游零售商的角度来研究渠道合作模式选择。万颖(2022)分析零售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存在的问题,且研究了零售业线上线下融合中的应对措施;Ryanetal.(2012)提出了理论博弈模型,在模型中包括网络零售商和网络零售平台其更多关注的是网络零售商是选择直销还是与平台签约,与此同时网络零售商需向平台交纳多少的固定费用和中介推荐费用,才能扩大现有的市场规模;Mantinetal.(2014)论证了网络零售平台在零售中的战略作用,发现网络零售平台有利于零售商却有损制造商的利益,采用零售平台模式可使传统零售获得第二选择,将会提高零售商与制造商谈判时的议价能力。

2.3收益共享合同相关综述

Ru,Wang(2010)研究了收入共享合同模型,但其考虑的重点是供应链中的库存问题是由供应商承担还是由零售商承担。研究结果表明,由供应商承担库存问题时,对供应商和零售商双方都是有利的。Tang,Kouvelis(2014)讨论供给不确定情况下的供应链协调问题,并制定报酬-收益共享契约来协调供应链。Jiang,Tian(2018)提出分析模型以验证产品共享市场存在的作用,模型中假设寡头制造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其产品。

第一,研究的视角主要关注数字经济背景下仓储服务市场。在该市场上,第三方仓储企业和仓储服务平台都可以为网络零售商提供服务。第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可以将网络零售商细分为不同类型。根据网络零售商是否与仓储服务平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本文将其细分为两种类型:与仓储服务平台合作的零售商和非合作零售商。第三,第三方仓储企业与仓储服务平台的收益共享机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第三方仓储企业试图通过仓储服务平台开拓新市场,需要向仓储服务平台交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双方之间的收入共享机制是否有效合理,取决于传统第三方仓储企业的决策和利益权衡。

3模型描述

3.1模型假设

模型主要由一个第三方仓储提供商,一个仓储服务平台和网络零售商构成。在博弈模型中,假设仓储服务平台扮演市场领导者,第三方仓储提供商为市场追随者。仓储服务平台可以作为仓储机构,将自建的仓库直接租赁给零售商,也可以充当仓储租赁中介,允许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借助其平台提供仓储租赁服务,但第三方仓储提供商需要向仓储服务平台交纳一定的平台服务费,对其仓储仍然具有控制权。

考虑对仓储服务有需求的网络零售商,其规模标准化为1。根据与仓储服务平台的关系,将网络零售商细分为合作零售商和非合作零售商。合作零售商是指与仓储服务平台有租赁协议的网络零售商,首先将商品储存于仓储服务平台的直营仓储(或是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仓储)中,后续的仓储管理等服务由仓储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完成。按照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是否与仓储服务平台签订收入共享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拒绝仓储服务平台的收益共享合同(简称“情景R”);第二种情形: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接受仓储服务平台的收益共享合同(简称“情景A”)。

3.2模型决策

考虑仓储服务平台,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和网络零售商的三阶段决策模型。

第一阶段:仓储服务平台决定提供仓储租赁平台,并建立自己的直营仓储与第三方仓储提供商进行竞争。第二阶段: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决策是否接受收益共享合同。如果拒绝收入共享合同,非合作零售商只能选择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仓储,而合作零售商只能选择仓储服务平台的直营仓储。在这种情境下,双方同时决定其仓储租赁价格。若接受,双方将对网络零售商市场进行博弈竞争。第三阶段:仓储租赁价格一旦确定,在决策顺序的最后阶段,网络零售商决定租赁哪种类型的仓储服务。

3.3模型构建

3.3.1情境R

若拒绝仓储服务平台的收益共享合同,即情境R发生时。非合作零售商只能与第三方仓储提供商达成租赁协议,而合作零售商只能与仓储服务平台达成租赁协议。

非合作零售商只有从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仓储服务中获得正效用(URSgt;0),才会租用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仓储,否则将不会租用任何仓储服务;同理,合作零售商只有从仓储服务平台的直营仓储中获得正的效用(URmgt;0),才会选择租用仓储服务平台的直营仓储。

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仓储需求量:

仓储服务平台的仓储需求量:

DRm=β(1-pRm)

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利润函数:

πRs=(pRs-cs)DRs

仓储服务平台的利润函数:

πRm=pRmDRm

其中,β表示合作零售商比例(0≤β≤1),ω表示非合作零售的效用偏好系数(0≤ω≤1),cs表示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单位营销成本。

3.3.2情境A

仓储服务商接受租赁平台的收入共享合同,即情境A。仓储服务平台扮演双重角色:首先,作为仓储租赁中介,允许第三方仓储提供商通过平台向网络零售商租赁仓储服务;其次,作为仓储出租人向合作零售商提供仓储服务。合作零售商可以租用其中一种仓储也可以同时租用两种仓储,而非合作零售商只能租用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仓储。

合作零售商对这两种类型的仓储存在感知价值的差异,在不同约束条件下会出现不同的仓储租赁模式。因此,在不同约束条件下可以获得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仓储需求规模DAs和仓储服务平台的仓储需求规模DAm。

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利润函数:

πAs=(pAs-cs)DAs

仓储服务平台的利润函数:

πAm=pAmDAm

其中,pjm、πjm分别表示仓储服务平台的租赁价格和利润,pjs、πjs分别表示第三方仓储提供商的租赁价格和利润,。

4模型结果分析

根据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的逆向归纳法,可以获得两种情形下的均衡结果。在情景A发生时,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接受仓储服务平台的收益共享合同,并按照收益共享比率r向仓储服务平台分摊收益。在情景A下具体会产生A1,A2和A3三种情况,仓储服务平台作为市场领导者,在三种情况中具有优先选择最大利润的权利。

4.1仓储服务平台均衡结果分析

命题1:对于仓储服务平台,若r,β满足时,则有:

(i)当条件时,;

(ii)当且条件时,;

(iii)当且条件时,;

(iv)当条件时,

其中。

不管市场环境r,β,η在[0,1]区间内如何变化,仓储服务平台总能在A1情况下获得最大利润。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仓储服务平台会优先选择A1情况的仓储租赁形式。

图1(a)用数值算例验证了命题1的结论,无论η和r在0到1区间内如何变化,仓储服务平台在A1情况下都能得到最高利润。图1取值β=0.3,η=0.4;β=0.6,η=0.8。

4.2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均衡结果分析

仓储服务平台可以调整收益共享合同参数(r)激励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接受收益共享合同。然而,对于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是否接受仓储服务平台的收益共享合同,则需要权衡在R情景和A情景下获得最优利润。只有保证其情景A下获得的利润不低于情景R下获得的利润,才会有动机接受收益共享合同。否则,将拒绝仓储服务平台的收益共享合同,导致收益共享机制失效。

命题2:对于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当满足条件0lt;cslt;ωlt;ηlt;1时,区间内存在临界值r',其中。

(i)若满足0lt;r≤r'条件时,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接受收益共享合同;

(ii)若满足r'lt;r≤1条件时,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将拒绝收益共享合同。

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是否接受仓储服务平台的收益共享合同关键取决于收益共享比率r。如果收益共享比率小于临界值r',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愿意接受收益共享合同,并按照收益共享比率向仓储服务平台分摊收益。虽然需要向仓储服务平台交纳一定的费用,但在A1情况下拓展的仓储规模带来的好处远大于这部分损失。如果仓储服务平台设置的收益共享比率大于临界值r',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将会拒绝收益共享合同。因为此时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在A1情况下获得的收益将被仓储服务平台以高昂的分摊费用所剥夺。换言之,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在A1情况下通过拓展市场规模带来的收益将无法抵消这部分分摊费用,导致其在A1情况下获得的利润小于非合作情境R发生时获得的利润。如果收益共享比率等于临界值r',第三方仓储提供商在A1情况和R情境下获得的利润是相等的,但仍会选择接受收益共享合同。因为在双方合作情景A下第三方仓储提供商能够扩大现有的市场规模。

在合作情景A条件下,只要收益共享比率在合理范围内,第三方仓储提供商才倾向于与仓储服务平台达成收益共享机制。

5结语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零售中第三方仓储提供商通过仓储服务平台进行仓储出租的形式明显增长。鉴于仓储服务平台模式的激增,有必要了解第三方仓储提供商采用租赁中介的条件。仓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仓储提供商达成收益共享契约,能够使各自的利润实现帕累托改进,达到双赢。否则,收益共享机制失效,造成双方利益受损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仓储服务平台制定合理的收益共享合同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邹钧亦.数字经济对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研究[J].中国商论,2024,33(19):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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