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在这里诞生

2024-11-29 00:00
新民周刊 2024年43期

1984年11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彼时,为做到准确量刑,主审法官胡惠乾对涉嫌奸淫幼女的被告人喻某进行了详尽的犯罪背景调查——亲自走访了其居住地居委会、学校等地,了解其成长过程、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等,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依法判决喻某犯奸淫幼女罪,“被告人本应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因其是未成年人,所以从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

这是长宁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成立后审理的首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现在看来很普通的一句话,却是足以载入中国司法史册的一个大事件——1984年10月,长宁法院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少年犯合议庭”,开创了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先河,宣告了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长宁也成为了中国少年司法的发源地。

此后,1987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成立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1991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中第一个成立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庭……

从1984年到2024年,40年来,我国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最初的少年犯合议庭到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从仅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走出了一条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审判之路。截至目前,我国少年法庭已达2100余个。

长宁法院为未成年人案件准备的圆桌法庭。
图片提供/长宁法院

“少年犯合议庭”成立后的短短3年,长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从6.6%下降至2.2%。

今年是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立40周年。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就曾率调研组来到中国少年司法发源地——长宁法院,实地了解该院多年来少年审判发展历程。张军指出,要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上下更大力气,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形成合力,营造未成年人茁壮成长的晴空。

作为中国少年司法的发源地,一代代法官是如何接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少年审判之路?记者走进这里,试图寻找答案。

在争议中敢为人先

“我既不能把所有犯了罪的孩子都改好,也不能防止没有犯罪的孩子不会犯罪。”这是1985年上映的电影《少年犯》中的一幕,剧中少管所所长在前来采访的记者离开时说出的这句无奈之言,无疑折射出了那个年代的社会现状。

1983年,正值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治安情况不容乐观,拦路抢劫、打架斗殴等犯罪行为频频发生。长宁法院注意到一个现象,在这些犯罪活动中,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

一边是“严打”的大环境,一边是青少年犯罪率从1977年的53%上升到65%,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长宁法院开始思索,惩治青少年犯罪是否需要采用与成年人不同的审判方式。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或已成为时代要求和现实需求。

长宁法院通过科学评估,邀请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前身)参与调研。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建在回忆当年的情景时表示,他们第一时间组建研究团队入驻长宁法院开展调查,写出多份调查报告,为长宁法院“首吃螃蟹”坚定了信心。

然而,当时法院系统内部对合议庭的成立争议颇大:一是有无法律依据,二是是否符合形势,三是能否被社会舆论所接受。

但这没有改变长宁法院的决心。未成年人正处于心智成长、性格塑造、情感培养、社会化过程中,他们对是非曲直缺乏理性判断,对违法犯罪缺乏自我防御,很容易在无知和怂恿下铸成大错。如果能在审判阶段改变他们的思想、心态和命运,这是拯救一颗心灵的最佳时机。

1984年11月29日,“少年犯合议庭”对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为此,时任长宁法院副院长李成仁扛起改革重担。徐建教授说,当年李成仁副院长的一番话让他至今印象深刻——“我这顶‘乌纱帽’,就摆在裤腰带上系起来,有什么问题我一个人顶着。这个帽子不要了,我也一定要做这件事情。”

1984年10月,上海长宁法院刑庭内成立了“少年犯合议庭”,提出将未成年被告人当作一个孩子,而不是一个罪犯,宽容但不纵容。从严厉打击犯罪到教育、感化、挽救,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审判理念上的一次重大转变。

据介绍,“少年犯合议庭”成立后的短短3年,长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从6.6%下降至2.2%。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上海召开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两个月后,长宁法院把合议庭升格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并制定了全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确立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为指导少年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延续至今。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同年11月,长宁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正式更名为少年法庭,实行“三合一”审理模式。

2017年,长宁法院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总结1991年、2007年历次未成年人综合审判试点的实践经验,正式成立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综合法庭,将少年刑事审判与涉少家事审判深度融合,将保护孩子的触角向前端延伸,将工作做在孩子犯错之前。

不少曾经的失足少年,因此获得新生。2001年盛夏的一个夜晚,当初一起来上海打工的男孩小袁与小李因琐事发生口角。对峙中,小袁用木棒殴打小李致死。事后小袁懊悔不已,但小李的父母情绪激动,坚决要求小袁以命偿命。面对棘手的案件,承办法官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准确掌握小袁犯罪的根源和认罪悔罪态度,精心安排法庭教育,悉心主持刑事和解。让人没想到的是,小袁当庭下跪认小李父母为义父义母。就这样小袁刑满释放后,回到小李父母身边尽孝,人生重回正轨。长宁法院也在宣判后,全程跟踪回访,彻底化解了纠纷。

形成合力为

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现任上海市高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的顾薛磊,在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了20余年。

顾薛磊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早在上世纪80年代,长宁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就明确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所有卷宗材料,除相关人员可以使用以外,其他人员未经少年法庭同意,不准阅读或摘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经少年法庭同意,不得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如有法治宣传需要,也不得出现姓名、身份、住址等足以辨认未成年被告人的信息。这一举措有效剔除了犯罪给失足未成年人带来的“标签效应”,从而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

对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形成合力综合施策。

犯罪记录封存、隐私保护,给失足未成年人重启人生的机会。有一个案子至今都让顾薛磊颇为自豪。那是2018年发生的一起网络盗窃案。当时就读于某县重点中学的高三学生小A因无知通过抓包软件盗刷了上海受害人的银行卡,被抓关进了长宁看守所。主审法官顾薛磊按惯例提审小A时,小A的一句“法官,我还能参加高考吗”引起了他的注意。原来,小A过往表现一直不错,在看守所期间也坚持看书备战高考。后来,顾薛磊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快速审结案件。小A出狱后,通过自身努力考上了某地师范学院,立志要成为像法官这样帮助他人的人民教师。而因犯罪记录封存,小A在大学期间并未受到影响,还先后担任校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并屡次获得国家级奖项,获评省优秀大学生干部。

“这说明少年法庭的审判是成功的。”顾薛磊面露欣慰之色。

但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形成合力综合施策。

1987年,时任长宁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左燕就意识到,光靠法院“单打独斗”不行。于是,长宁法院的工作理念从“少年审判”转向“少年司法”,主动整合区公安、检察、司法力量,在预审、批捕、起诉、辩护各个环节保护好未成年人,形成“政法一条龙”。

如今在此基础上,长宁法院又增加了“社会一条龙”的综合治理理念,形成“两条龙”的保护机制。

比如,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和他们的家庭、父母息息相关。1989年,长宁法院就与妇联、民政等部门共同创办了全国首个“为孩子父母学校”,要求涉少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参与学习,至今参训学员达7000余人。

2019年2月15日,长宁法院在一起遗弃罪案件中,创新以禁止令方式强制两度遗弃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不得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强令其在缓刑期间不仅要接受一般的社区矫正,还要接受专门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通过“上课”和“考试”的方式督促她成为一个合格的母亲。作为国内“强制亲职教育第一案”,首创强制家庭教育指导为2022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吸收。

2022年1月18日,长宁法院又发出上海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该案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正确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主动增进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承担家庭教育责任。

更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长宁法院在一起利用教学便利猥亵多名女童的案件中作出上海首例最高期限从业禁止判决,并以此为契机,与区各政法部门合作,建立了上海首个性侵被告人从业禁止查询库,从源头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相关实践经验被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所吸收。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明确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禁止制度。

副庭长顾薛磊走进校园,向孩子们宣传法律知识。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多年来,长宁法院少年庭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不断开拓创新举措,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第一”。首创的诸如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出庭、第三人财产监管、社会观护制度、探望监督场所等举措,如今都已在全国广泛应用。

始终坚持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40年来,从一颗种子到破土萌芽,再到枝繁叶茂,少年法庭拥有着少年般旺盛的生命力。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统筹全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今年“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与未成年人有关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由少年审判机构审理。

但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地区少年发展状况不同,各地法院少年审判机构建设不统一、发展不均衡,一些基层法院少年审判力量弱化、机构虚化。因此,上述意见要求,加强专业化建设,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加强“三审合一”审判团队建设。

法官虞雅芬说起在少年庭成立初期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人需要接受行为矫正和家庭教育,然而其父母却将他赶出家门。无奈之下,虞雅芬只得将孩子安置在一处临时基地。炎炎夏日,当发现孩子住处蚊子很多时,条件并不优渥的虞雅芬便用口罩专门为其缝制了一顶蚊帐,男孩为此流下了感动的泪水……

有人会问,在这些犯错的孩子身上花这么多心血值吗?虞雅芬却淡淡地回答:“法官教育挽救问题少年,就像父母爱护子女、医生治疗病人、老师教育学生,既是职业担当,更是社会责任。”

如何传承好前任的优良传统,也成为现在少年庭负责人的吴双的首要任务。据介绍,40年来,长宁法院一直注重少年审判人才队伍建设,力求将少年审判的法官培养成“全科医生”。针对法官助理的培养,长宁法院又建立“导师制”,由正、副庭长担任“导师”,带领法官助理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摸爬滚打,提升实战能力。此外,长宁法院还定期组织少年法庭干警参加各个领域培训,让他们广泛涉猎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要求在当好法官的同时,当好问题少年的“父母”“医生”和“教师”。

随着时间推移,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出现新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但唯一不变的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这一理念。

40年间,长宁法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813件、未成年被告人3640人,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5433件、当事人11325人。

近年来,长宁法院认真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网络保护深度融合、同向发力,打造“司法+”未成年人融合保护体系。

正如长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培江强调的那样:“长宁法院通过四十年来几代人的持续创新,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贡献诸多成果和样本。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研判新问题、把脉新需求、探寻新对策、创造新业绩,努力发挥好少年司法‘双重保护’作用,及时帮助问题少年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全面展现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温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