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的背景、意义和变化

2024-11-26 00:00:00梁栋李宁
中国食品安全 2024年2期
关键词:国家标准婴幼儿婴儿

关键词

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修订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对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原卫生部组织起草并发布了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上述标准在引导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对母乳营养、婴幼儿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婴幼儿喂养以及配方食品的研究不断深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陆续开展了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的修订工作。为更好满足我国婴幼儿的营养健康需要,我国于2016年正式启动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的修订工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牵头开展。

2021年2月22日,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GB 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发布,并于2023年2月22日实施。

本次标准修订,一是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充分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保障婴幼儿营养和健康;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充分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三是以国内外婴幼儿最新研究成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婴幼儿营养和生长发育需求;四是科学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标准管理经验,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生产企业工艺现状及市售产品营养素含量分布情况;五是坚持公开透明,深入调研,广泛收集行业、科研院所、监管部门、消费者等多方意见和建议。

标准的修订和发布,对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质量提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2021年版标准遵循“最严谨的标准”要求

2021年版标准是以充分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保障婴幼儿营养和健康为宗旨,基于母乳成分和婴幼儿营养和生长发育需求的最新科学证据,重点考虑我国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和营养需要,参考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经验,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监管需要、生产企业工艺现状及市售产品的实际情况修订而成,具有中国特色,充分体现了其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

(二)2021年版标准的分类更加合理

2021年版标准根据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营养需求,以12月龄为分界点,将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拆分为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GB 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2项标准,更好地满足不同月龄婴幼儿差异化的营养需求,更有精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21年版标准,对于营养素指标,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增加或者修订了最小值和最大值规定,将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部分可选择成分如胆碱、硒和锰调整为必需成分;对于安全性指标,如在污染物、真菌毒素和致病菌限量等,与相关基础标准保持一致,进一步提升了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进一步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版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标准是更科学、更安全、更营养、更高质量的标准,对营养素指标的修订和完善,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提升工艺水平、提高质量管理,有利于引导企业坚持创新驱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而全面提升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品质、市场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美誉度。

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与行业代表、专家、监管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充分沟通,通过各种方式多轮、广泛地征求了各方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来自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反馈,基于此对标准文本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也对标准发布后可能引起的行业和社会舆情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论证,确保2021年版标准得到了业界和政府部门等的广泛认可,能够在国内得以很好地推广应用。

婴幼儿营养健康是党和政府心之所系,是关系国计民生,让亿万家庭和睦的重要部分,为婴幼儿提供安全营养的配方食品是切实贯彻“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关注下一代营养健康”等要求,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鼓励生育等重大政策的重要内容。

2021年版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为产业发展提供新机遇。2021年版标准对于产品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将促使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环境,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尽快提升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科技含量,使行业更加健康、规范、有序。产品质量的提高也将进一步增强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转变消费者对于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刻板印象,进而转变消费行为,提高购买力,带动经济发展。

2021年版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同时使我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更科学、更合理,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标准体系国际性的提高,为我国婴配产业提供一个提升产品品质和市场品牌美誉度的窗口,是婴幼儿配方食品产业发展新的机遇,能够更好地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

2021年版标准的发布实施,能够规范和引领行业为中国婴幼儿提供安全营养的配方食品,让中国宝宝在生命早期获得更好的营养支持,从而促进婴幼儿营养健康,提高国民健康素质和未来劳动力质量,减少远期疾病负担,更好助力国家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的主要变化

(一)标准体系变化

本次修订将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分为2项标准,即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GB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下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由3个增加为4个,还包括正在修订的GB 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适用于不同年龄段普通婴幼儿的配方食品,即俗称的1段、2段和3段配方食品将分别由独立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修订后的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清晰、完善。

(二)主要技术指标变化

1.范围新增年龄段描述,标准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具体见表1。

2.术语和定义

新增乳基和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概念。2种不同基质的配方食品分别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乳基),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豆基)为主要蛋白来源,取消了2010年版标准中对产品形态的要求,具体见表2。

3.技术要求

(1)原料要求

婴儿配方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的物质由“谷蛋白”改为“麸质”。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新增“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麸质”的要求。

幼儿配方食品:不变。具体见表3。

(2)必需成分

1)能量

①范围

婴儿配方食品:不变。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降低最大值要求。具体见表4。

②膳食纤维能量系数修订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具体见表5。

2)蛋白质

①含量

婴儿配方食品:不变(修约)。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降低蛋白质含量;新增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蛋白质含量要求。具体见表6。

②乳清蛋白含量

新增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乳清蛋白含量要求。明确乳清蛋白含量“可按原料添加量计算”。具体见表7。

3)脂肪

婴儿配方食品:含量不变(修约)。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提高脂肪最小值要求,新增亚油酸最大值要求,新增α-亚麻酸含量及亚油酸/α-亚麻酸要求。具体见表8。

4)碳水化合物

①碳水化合物含量

婴儿配方食品:不变(修约)。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新增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具体见表9。

②碳水化合物来源及乳糖比例要求

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新增碳水化合物来源中对“蔗糖”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不应使用果糖、蔗糖,以及果葡糖浆等含有果糖和/或蔗糖的原料作为主要碳水化合物来源。乳基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来源首选由“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修改为“乳糖”,葡萄糖聚合物可适当添加。新增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要求。

幼儿配方食品:新增普通、低乳糖和无乳糖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要求。具体见表10。

5)维生素

制定了所有维生素的最小值和最大值要求;修订了部分维生素指标。 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胆碱由可选择性成分修订为必需成分。具体见表11。

6)矿物质

制定了所有矿物质的最大值要求,修订了部分矿物质指标;基于豆基配方食品中六磷酸肌醇对铁、锌、磷利用率的影响,提高豆基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磷的最小值要求。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锰和硒由可选择成分修订为必需成分。具体见表12。

(3)可选择成分

胆碱、硒和锰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具有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我国市场产品中上述营养素的实际添加情况,将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胆碱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锰和硒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具体见表13。

(4)安全性指标

删除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基础标准已涵盖的相关内容,如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菌限量指标等,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以及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

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表述保持一致,将“益生菌”修改为“菌种”。具体见表14。

(5)包装

删除了二氧化碳/氮气的具体指标要求,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见表15。

(6)附录

婴儿配方食品:修改了“推荐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和半必需氨基酸含量值”,补充完善了相应单体氨基酸来源和指标要求。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新增了附录内容,新增“推荐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含量值”及相应单体氨基酸来源和指标要求。

幼儿配方食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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