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关注农村人口流动趋势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基础,而把握农户迁居规律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必要措施。从农户微观个体视角出发,构建以分布式认知理论为核心的农户迁居行为理论分析框架,利用湖南省S乡628组微观调研数据构建Logistic模型,定量分析农户迁居意愿和迁居选择两阶段连续决策过程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55.1%的农户有迁居意愿,且在迁居选择上呈现乡村迁居与乡城迁居并存态势;农户迁居意愿受到个人力、地域力与文化力的综合影响,各维度作用力的影响相差无几;农户迁居选择在第二阶段受“地域力”影响效应减弱,而受“个人力”与“文化力”影响更加显著,其中从事农业工作的年老者倾向于乡村间迁居,低水平的宅基地制度认知度与满意度诱致迁居选择多样化。基于此,未来应重视农户迁居行为与制度之间的矛盾,提高农户宅基地制度认知水平与运用能力,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与农户正当的迁居需求相契合;注重识别农户当前的迁居行为阶段,引导不同类型农户完成迁居目标,分阶段推进农户迁居与村庄规划。
[关键词]分布式认知理论;迁居行为;宅基地制度;认知差异
[中图分类号]C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091(2024)03-0142-10
【收稿日期】2024-02-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BGL217)。
【作者单位】1.海南大学国际商学院,海南海口,570228;2. 海南省公司治理研究院,海南海口,570228
【作者简介】刘 玲(1982— ),女,湖南湘潭人,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土地经济、土地管理研究;郭 彤(1999— ),女,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户迁居行为。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推动乡村振兴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强调这一论点并提出增强乡村规划等具体建设方案。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地方政府资源统筹难题与农村人口流失的瓶颈制约,其中,关注最活跃的生产力因素“人”的流动方向与迁居规律对于促进乡村振兴至关重要。从宏观层面来看,2023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2%,意味着4亿多人留居农村,其流动趋势仍具有显著活力;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地方的制度改革探索更多侧重于对农户乡城迁居行为的促进,却对新时期农户实际迁居的多样化态势与活跃的村内迁居现象关注不足;从长远来看,政府将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等相关资源要素投放至农户聚集地才能更有效地发挥经济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农户的迁居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深入探讨,从而为合理预测农村人口流向,并进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乡村建设的各项政策提供理论参考。
农户迁居行为及影响因素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理论视角、迁居范围及迁居环节为主的三个层次。首先,从理论视角来看,学者们基于迁移经典理论,如推拉力模型[1]、成本-收益模型[2]选取影响因素,结合国内特殊政策将人口迁移因素集中在经济水平、制度政策、迁入地与迁出地推拉力等,着重关注迁入地与迁出地相关因素产生的客观经济成本与收益[3]。其次,从迁居范围来看,侧重于乡城之间或城市内部的迁居行为,其中以迁入地为切入点的研究居多,讨论农户向不同层级城市迁居的意愿与决策,包括农户城镇迁移偏好[4]、落户选择意愿[5]、城市定居决策等[6]。再次,从迁居环节来看,迁居过程主要包括动机、选择与效果三个基本环节,已有研究大多针对其中的某一个环节开展实证研究,其中以迁居意愿或迁居行为选择及其影响因素[7][8]相关研究居多。
学术界关于影响农户迁居意愿与选择的问题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但仍存在进一步延伸的空间。在理论视角方面,已有研究对认知因素、认知层级与迁居行为的关系鲜少关注,忽视了农户认知心理因素造成的行为决策偏差;在迁居范围方面,对日渐增多的乡村间迁居群体需求关注不足,农户是乡城迁居中的最小单元,其迁居策略与需求变化是政策制定的民情基础;在迁居过程方面,农户迁居行为是连续性决策过程,包括多个环节,而现有研究大多注重针对单一环节开展研究,对从动机到行为的动态过程分析不足。鉴于此,本研究以分布式认知理论为基础,在剖析农户认知影响因素层级关系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农户迁居行为理论分析框架,以揭示农户认知与行为决策的内在机理。利用湖南省S乡11个行政村的628户农户的微观调研数据,明晰农户迁居意愿与迁居选择两阶段影响因素差异性,运用Logistic模型对农户迁居行为决策连续性过程进行实证检验,阐明分布式认知理论下农户认知与行为决策的影响机制,为丰富迁居行为已有研究内容提供新思路,为识别农户迁居环节、厘清农户迁居规律提供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分布式认知理论(Distributed Cognition Theory,DCT)跳出传统认知仅强调个体特征的局限[9],认为认知分布于由多个个体、工具、环境组成的复杂的系统中,受系统所提供的资源的限制,受文化价值和期望的影响。Hatch和Gardner(1993)[10]对该理论进行深化并提出分布式认知同心圆模型,指出个体认知受“个人力、地域力、文化力”综合影响,实证研究表明农户认知符合分布式认知的基本框架,即个人力(个体特征)、地域力(资源约束)和文化力(评价及满意度)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农户的认知水平。分布式认知观点认为,认知任务分布于内部表征和外部表征中,分布式认知活动源于二者的交互作用,其考查重点从认知过程的“点”转为“线”的研究,关注个体认知动态发展过程[11]。该模型被广泛应用于农户认知与农户行为等领域[12][13],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为探析农户迁居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
依据分布式认知理论与近年来相关迁居行为研究成果可知,农户在性别、年龄、就业类型等个体内部特征上存在差异,其对迁居决策中风险评估与期望收益的认知水平也会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的迁居意愿与迁居选择。但个体对信息的加工与认知并非静态过程,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家庭整体禀赋的测算、政府政策的解读都能改变农户个体认知,进而降低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风险成本,提升农户风险识别能力,使其在有限认知水平上搜寻“最满意”决策方案。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构建农户迁居行为模型,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
(二)研究假设
迁居行为由迁居动机、迁居选择与迁居效果三个阶段构成[14],选取学界较为关注的前两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阶段,考察“是否有迁居意愿”,即农户是否产生迁居动机。第二阶段,考察“迁居选择”,即分析农户迁居选择实现路径差异。
个人力是分布式认知的核心圈层,主要包括个人在本地情境中所形成的倾向及经验[15],包含客观个体特征与经验产生的认知留存两方面。客观个体特征相关变量的选取是为了测度农户个体知识储量、想象力与计算力等表现出来的认知能力差异,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户籍特征等方面;认知留存针对农户迁居决策前农村与城市生活经验产生的认知差异,主要以就业类型与外出务工经历为主[16-17]。男性与女性相比就业机会与风险偏好存在明显差异,一方面农村男性在外务工的概率更高,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艰难处境使农村女性很难在哺育子女后成功返回体面的工作场所[18];另一方面,农村女性因承担在家照顾小孩的重担,贫乏的工作经历使其缺少与外界交流的机会,迁居信息差异与风险规避心态使其产生迁居意愿的概率更低。年龄不同导致生活阅历与生活经验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价值观念差异,形成不同的迁居行为决策[19]。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户口价值不断上升,农户逐渐构建出农村户口比中小城镇户口更值钱的理性认知[20],且长期生活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能依法享受村内福利,迁居意愿随之降低。与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户相比,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对土地依赖性大[21],对土地价值的主观认知存在显著差异[22],因此,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户更倾向于往大城市迁居。外出务工经历产生的城乡差距感知会潜在影响个体主观幸福感[23],良好的经验认知留存会提高曾外出务工农户的迁居意愿,迁居选择多半为务工城市。然而,也有研究表明,当前农民工回流的个人主动性更强,返乡后再选择迁居的倾向会降低[24]。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农户的个人力显著影响农户迁居意愿和农户迁居选择。
地域力是分布式认知的中间圈层,主要包括本地场所的资源约束及对个体认知产生直接影响的相关变量[25],即家庭资源禀赋及与迁居相关的本地要素。家庭是农户迁居行为最重要的决策场所,家庭资源禀赋变量主要包含人均年收入与外出务工人数,迁居相关本地要素包含住房来源与人均住房面积。人均年收入是体现农户家庭资源禀赋的显性指标,是实现迁居目标的约束条件,当农户家庭缺乏经济保障易陷入贫困时,迁居决策的目的是防止家庭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当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向好,能承担一定迁居成本时,迁居决策的目的是进一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因此,理论上人均年收入越高,农户感知的风险抵抗能力越强,产生迁居意愿的概率越高,向城镇迁居的倾向越强[26]。外出务工人数越多,家庭劳动人口规模越大,即从事非农生产的劳动力越多,城市社会网络越发达,积累的物质资本越丰富,向城市迁居的可能性越高。宅基地具有保障与资产功能[27],既能满足农户基本居住需求,又能作为收益性资产。面对当前宅基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不一[28]的局面,农户对现有宅基地自建房的潜在收益难以估量,且由于存在禀赋效应,使房屋价值被高估。因此,拥有宅基地自建房的农户发生迁居行为的可能性更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越大,表明农户房屋的居住条件越好,一旦向城镇迁居,购房或租房成本将是一大笔开支[29],在城镇中保持优质的生活状态将存在较大困难。因而,人均住房面积越大,农户向城镇迁居的意愿越低。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2:农户的地域力显著影响农户迁居意愿和农户迁居选择。
文化力是分布式认知的最外层,主要考察个体心理情感与价值观念等方面。本研究认为,对农户迁居行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化心理因素,包括农户的居住满意度、居住期望值与正式制度评价即宅基地认知度、宅基地满意度与宅基地采纳度等。农户对现居住地满意度越高,表明在当前生活环境中能获得相对较高水平的经济、情感需求反馈,依靠血缘与地缘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使农户对现居住地产生依赖,从而负向影响农户迁居行为;相反,当农户对外界生活环境的期待越强烈,产生的迁居需求将正向促进迁居意愿的形成,居住期望值越高,选择迁往城市的倾向越高。政府制度是影响农户迁居行为的约束性因素[30]。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性制度,也是农户取得、使用、处分宅基地的法律依据,农户迁出与迁入行为均需在宅基地制度环境下进行。农户只有全面了解、掌握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明晰并切实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31]。因此,农户对宅基地制度认知度越高,对迁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宅基地相关权益潜在风险与宅基地退出损失有更加直观的认识与判断,迁居选择会更谨慎。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3:农户的文化力显著影响农户迁居意愿和农户迁居选择。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为课题组自2020年开始于湖南省S乡11个行政村展开的多轮实地调查。该项目采用实地访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微观数据,采用随机抽样和分层抽样方法,每个村随机选取60户进行入户调查及填写问卷。调研拟发放调查问卷660份,实际获得调研数据642份,其中有效问卷628份,问卷有效率97.8%。农户问卷的调研访谈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农户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资源禀赋、居住地感知情况、宅基地制度认知状况、迁居行为等内容。
(二)样本特征
从获得的样本信息数据可知,受访者男女比例相当,且年龄分布呈橄榄形结构,其中46-79岁占比最多,为74.84%,留守农村人群以中老年群体为主。大部分受访者从事非农工作,55.36%的群体有过外出务工经历,表明受访者存在产生迁居动机的倾向;73.88%的农户拥有当地农村户籍与宅基地自建房,表明大部分受访者具有较长的农村生活经历与体验,且具有较稳定住所保障;在经济收入方面,50%左右的受访者家庭人均年收入处于1-2万元之间,存在一定的迁居经济基础。总体来看,282人选择不迁居,346人选择了迁居,其中希望向农村、乡镇、县/市迁居的农户数量占比分别为24.20%、15.92%、14.97%,农户整体迁居意愿较强。
(三)变量说明
被解释变量。本研究将农户迁居行为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使用“是否想要迁居”获取农户迁居动机数据,被解释变量为“迁居意愿”,用0和1表示;第二阶段使用“希望通过哪条途径完成迁居行为”获取农户意向迁出地数据,被解释变量为“迁居选择”,并依照区域优势和实际调研结果,将选择目标划分为“农村、乡镇、县/市”3个层次,分别用2、1、0表示,其中,农村是指发展较为良好的农村,如调研区域中农户集中向以乡政府、集市、小学为中心的农村迁居。
解释变量。从分布式认知视角来看,农户迁居行为受到个人力、地域力与文化力的共同影响。个人力包括农户的性别、年龄、户籍特征、就业类型、外出务工经历5类测度指标。地域力包括人均年收入、外出务工人数、住房来源、人均住房面积4类测度指标,其中为降低数据极值对结果的影响,对人均住房面积与人均年收入取对数处理。文化力包括居住满意度、居住期望值、宅基地制度认知度、宅基地制度满意度、宅基地制度采纳度5类测度指标,其中居住满意度指的是对生活各方面的满意程度,而居住期望值则反映农户对未来迁入地的居住需求,为评估这两方面,从住房条件、自然环境、基础设施、交通便利度、购物便利度、医疗水平、教育水平7个方面进行5分制打分后获取因子综合得分,分值越大,表明满意度和期望值越高,两个变量KMO统计量分别为0.799和0.645,巴特利球体检验P值显著,因子分析效果良好。对是否知晓宅基地集体所有、一户一宅、建房审批、宅基地住房流转和农民进城落户等5项政策逐一询问,答案加总获得宅基地制度认知度数据,其中“不知道”赋值为0,“知道”赋值为1;通过对政策逐一问询并由农户判断是否满意,其中“不满意”赋值为0,“不做评价”赋值为1,“满意”赋值为2,数值加总处理后获得宅基地制度满意度数据;对宅基地制度相关政策认知能力进行判断后,通过预设迁居情景从而获取其宅基地制度采纳度的相关数据,迁居过程中“完全不考虑”赋值为0,“不一定考虑”赋值为1,“可能考虑”赋值为2,“绝对考虑”赋值为3。具体变量定义与说明如表1所示。
(四)计量模型
本文研究个人力、地域力与文化力三种“力”与农户迁居意愿与迁居选择之间的关系,由于被解释变量为是否愿意迁居和迁居选择的区域,前者属于二值选择变量,后者包括3个类别的变量(农村、乡镇、城市,类别编号分别设定为0、1、2)。因此本文分别构建二元Logistic模型与多元Logistic模型作为基准模型进行分析,设定模型如下:
Yi=β0+β1+X+ui(1)
式中:i表示农户个体;Yi表示第i个农户是否愿意迁居;X表示农户三种“力”;β0表示常数项,β1和β2是要确定的系数;ui为服从正态分布的随机扰动项。
gj(X)=1n[P(Y=j|X)P(Y=b|X)](2)
式中:gj(X)为对数发生比,b为选定的基准组,j为类别变量包含的种类总数,本文中,j=0、1、2;X为向量x1、x2…、xi的数据集,向量βj为x1对应的偏回归系数βj1、βj2…βji。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共线性诊断
共线性诊断结果如表2所示,变量VIF值均小于10。据此可以判断,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进行回归。
(二)基准回归
通过Stata15.0计量分析软件,分别运用二元Logistic模型和多元Logistic模型分析三种“力”对农户迁居意愿和迁居选择影响的显著性和程度大小。如表3所示,两个模型系数的综合检验中,Probgt;chi2分别为0.000、0.000,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两个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佳,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农户迁居行为受到三种“力”的综合影响,第一阶段每种“力”3个观测指标均较为显著;第二阶段“个人力”与“文化力”影响效应增强,“地域力”因子显著性降低,共有2个因子通过检验。回归结果验证了H1、H2、H3。估计结果见表3。
1.农户迁居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在“个人力”因素中,户籍特征、就业类型与外出务工经历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中户籍特征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系数为-1.019,表明拥有本村户籍的农户倾向于留守乡村,访谈中多数本村户籍农户表示“老了就要落叶归根”“不考虑在镇上买房子”。就业类型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与从事非农工作者相比,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迁居意愿较低。与调研结果相印证,现阶段在市县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户,如卖服装、开饭店、当教师,均表示想要迁居,而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户更依赖耕地产出,“没有地如何生存”是导致他们不愿迁居的主要原因。外出务工经历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户更易产生迁居意愿。根据调研结果,可能的原因是,城市务工的经验为他们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资本,开阔了视野,因此,相较于未曾外出务工的农户,拥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户表现出明显的认知差异。部分农户表示,“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想迁去曾经工作的大城市”,当迁居的愿望可能实现时,他们倾向于主动向城市迁居。
在“地域力”因素中,人均年收入、外出务工人数与住房来源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人均年收入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人均年收入水平作为农户家庭经济状况显性指标,能直接反映家庭抵抗风险能力,人均年收入越高,迁离现有生活环境的经济能力越强,农户迁居意愿越强烈。外出务工人数在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即家庭中外出务工人数越多,农户迁居意愿越低。从理论上讲,农村家庭中外出务工人数越多,家庭能获取的城市信息越多,在城市中所形成的社会网络会更加发达,紧密的血缘羁绊与城市经历会使得家庭整体迁居意愿更加强烈。然而,根据调研结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家庭人均年收入并未随外出务工人数增多而呈现正比例增长,部分农户认为“城市收入不稳定”,主要是因为大部分向城市流动的农户在劳动力市场中竞争力不足,难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尽管出于分散家庭贫困风险[32]与脱贫致富的强烈动机[33],家庭成员往往会选择外出务工,但外出务工人数越多反而表明家庭资源禀赋相对匮乏,迁居意愿反而降低。因为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外出务工来改善经济状况,而非冒险迁居。住房来源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即相对于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房屋的农户,拥有宅基地自建房的农户迁居意愿更低,其中家庭经济条件仅够维持家庭生计的农户是典型代表。他们认为“即使政府给房让我们搬到县里去住,年纪太大没有技术,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维持生计”,但在农村“房和地都是自己的,总能有个遮风挡雨的地方养活自己”。因此,拥有宅基地自建房的农户不易产生迁居意愿,表明宅基地的保障性功能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与高成本生活压力下,成为影响农村人口流动的因素之一。
在“文化力”因素中,居住满意度、居住期望值与宅基地制度满意度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居住满意度与居住期望值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影响农户迁居意愿,与调研结果一致。“幸福感低下”“高速公路噪声太大”“农村太苦”等因素导致农户居住满意度下降,从而使其产生迁居意愿;“孩子能接受优质教育”“市里非农就业收入高”等因素提高了农户居住期望值,从而使其产生迁居意愿。宅基地制度满意度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即农户宅基地制度满意度越高,越不愿意迁居。宅基地制度满意度是反映农户对制度的预期与实际感受的相关指标,主要体现在农户对宅基地申请流程、宅基地分配面积、宅基地确权登记政策的满意程度,调研结果发现,农户宅基地制度满意度越高,表明农户对自家的宅基地自建房的区位与权属关系越满意,因而越不愿意迁居。
2.农户迁居选择影响因素分析
“个人力”因素中,性别、年龄、户籍特征与就业类型均通过显著性检验。性别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与现实相符。一方面,女性因规避风险型人格和住房舒适度需要,倾向于选择农村或乡镇作为迁居地;另一方面,作为农村家庭中子女的主要照料者,女性更重视为子女创造稳定的生活环境。相比之下,男性通常承担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角色,在迁居决策中更看重实际收益。调研结果显示,男性普遍将市内购房作为家庭必要投资,而女性则往往倾向于向农村或乡镇迁居。年龄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即年龄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户选择向农村迁居的概率增加0.037,优势比为1.038。这表明,相对于向城市迁居,年龄的增长会使得农户在村间迁居的可能性增加。一般来说,对于尚身强体壮的年轻农户来说,城市现代的生活方式、便利的配套服务、丰富的劳动报酬有较强的吸引力;对于劳动力水平下降的中老年农户来说,村间迁居所需成本相对较低,生活质量能得到保证,且“在农村自给自足,顺便帮子女带带孙子颐养天年”的传统观念提高了年龄较大农户村间迁居期望。户籍特征在1%的统计水平上均显著为正,即相较于非本村户籍农户,拥有本村户籍的农户选择向乡镇迁居相对于县/市的概率增加1.495,优势比为4.458;选择向农村迁居相对于县/市的概率增加1.382,优势比为3.984,表明拥有本村户籍的农户倾向于以乡镇范围作为迁居选择。部分农户表示“现在人多地少,市里房子又贵,在这里养老很安逸”。在他们的认知中,农村户口的保留不仅能行使与之连接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晚年生活安稳,土地所承载的乡土情结也附于其上。就业类型在1%和5%的统计水平上均显著为负,符合研究假设与调研结果,即从事农业的农户倾向于向农村或乡镇迁居。外出务工经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在迁居意愿向迁居选择转化时,短暂的经历所带来的经验型认知并不足以影响农户的迁居选择。
“地域力”的四个因素中,人均年收入、住房来源2个解释变量对农户迁居选择影响不显著,即迁居选择阶段农户家庭经济资源约束未发挥显著性作用,说明对于已有迁居意愿的农户来说,经济条件不是决定农户“迁去哪”的重要变量。外出务工人数分别在5%与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即外出务工人数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户选择向乡镇迁居的概率减少0.356,优势比为0.700;外出务工人数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户选择向农村迁居的概率减少0.468,优势比为0.626。这表明,对于已有迁居意愿的农村家庭来说,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加会促使农户选择向县/市迁居的可能性增加。一般来说,家庭中城市务工人数越多,城市中形成的社会网络越发达,越能够帮助农户完成城市迁居目标并尽快在城市扎根。与调研结果一致,部分农户表示“儿女都在县城工作,迁去县城生活上能有个照应,也避免聚少离多”。人均住房面积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即人均住房面积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户选择向农村迁居的概率减少1.031,优势比为0.357。人均住房面积大小是农户生活品质的保证,一方面,人均住房面积越大,表明住房投入越高,舍弃原村户籍换取其他村的宅基地并不明智;另一方面,在农村宅基地住房面积限制下,人均住房面积与家庭人口成反比,“家里人不多,都去县里打工了,还不如直接去县里住着”。
“文化力”因素中,居住满意度、居住期望值、宅基地制度认知度、宅基地制度满意度均对迁居行为第二阶段产生影响,并通过显著性检验。农户对现居住地的满意程度越高越愿意留在农村,与调研结果一致,有农户表示十分重视宅基地价值且在农村生活幸福感高,并不愿意去城镇买房居住。居住期望值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户选择向乡镇迁居的概率减少0.769,优势比为0.271,即相比向乡镇迁居,居住期望值的增加促使农户更倾向于迁往县/市。可能的原因是,对于已有意愿向乡镇迁居的农户来说,县/市与乡镇的成本投入虽有差异,但仍可接受;相反,对于已有意愿进行村间迁居的农户来说,县/市与农村的成本投入相差较大,因此并不显著。宅基地制度认知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户选择向乡镇迁居的概率增加0.303,优势比为1.357;宅基地制度认知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农户选择向农村迁居的概率增加0.690,优势比为1.993。可能的原因是,S乡村民的政策认知能力普遍较低,知晓政策法规,但了解得不深,因此很容易在非正式制度影响下产生“宅基地买卖合法”的观念,从而提高乡村内迁居行为发生概率,符合调研结果。有农户表示,在农村大家普遍是先租房再买房,即使没有证也会买。宅基地制度满意度越低,农户留在农村或乡镇的倾向越高,制度满意度是农户对制度的事前期望与执行效力的实际感受。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对政策不满意的农户认为“应一户两宅”“农村规划太迟”“人多地少”,他们不满意宅基地制度规划下的土地面积分配,但又无法舍弃现有土地而选择村间迁居。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制度采纳度不具有显著性,可能的原因在于问卷调查中对于国家层面敏感性问题的询问会对农户的回答造成干扰,社会赞许性偏差的存在使得主观性问题的答案出现偏差。
(三)农户迁居意愿与迁居选择影响因素差异性分析
回归结果显示,三种力均对迁居行为的两阶段有显著性影响,但影响效应具有差异。在迁居意愿阶段,三种力中均有3个因子在统计水平上显著,表明“个人力”所代表的个体特征、“地域力”所代表的资源约束与“文化力”所代表的评价与满意度在认知层面上均会影响农户迁居意愿的形成。在迁居选择阶段,“地域力”显著性降低,表明在行为实施阶段资源约束的干预能力下降;“个人力”显著性增强,表明农户自身特征与偏好始终是影响农户迁居行为的核心影响因素。可能对于农户来说,根据其自身生活实践总结出的经验能够降低迁居行为决策中的理解成本与风险成本,克服复杂的社会环境干扰,较为有效地完成决策行为;“文化力”显著性增强,表明对于已有迁居意愿的农户来说,行为实施阶段环境满意度与政策认知能有效影响农户迁居选择,居住满意度、宅基地制度认知度、宅基地制度满意度能够提高农户对现居住地的感知价值,从而提高向农村迁居的可能性。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基于分布式认知理论框架,利用自2020年于湖南省S乡11个行政村628户采集的多轮问卷调查数据,将农户迁居行为划分为“迁居意愿”与“迁居选择”两阶段,并采用Logit模型实证检验个人力、地域力与文化力对农户迁居行为两个阶段的影响,分析农户多样化迁居态势形成内因,以认识农户迁居规律。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基于分布式认知理论视角构建的理论框架,能够合理解释新时期农户迁居行为规律。分布式认知理论不同于推拉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等,强调的是发生在认知主体与环境间的认知现象,对于理解农户迁居意愿与迁居选择具有较大意义。第二,新时期农户迁居行为与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存在一些矛盾,影响了政府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等相关要素资源投放效率。通过现有调研数据与实地访谈发现,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方向侧重于促进农户乡城迁居行为,而对农户实际迁居态势关注度不足;S乡存在农户对宅基地制度认知度不足、制度满意度低下、宅基地买卖等问题,对农村空间布局规划与政府资源配置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三,回归结果显示,三种力均对迁居行为的两阶段有显著性影响,但影响效应具有差异。三种力均对第一阶段具有重要影响:“从事农业的本村户籍农户”相对于“从事非农业的非本村户籍农户”更依赖土地,因而迁居意愿偏低;家庭资源禀赋制约农户迁居意愿的形成;农户的居住满意度、居住期望值与宅基地制度满意度能在生活环境与宅基地权属关系上构建农户稳定的生活基础,从而降低农户迁居意愿。农户迁居选择在第二阶段受“地域力”影响效应减弱,仅有人均住房面积与外出务工人数产生负向影响;第二阶段主要受到“个人力”和“文化力”影响,其中年龄、户籍特征与居住满意度对村间迁居行为影响最大。
(二)政策建议
农户迁居走向与影响因素的识别与探析是促进政府资源高效率投入的基础。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关注现实农户需求变化,从多元化的理论视角看待农户迁居行为。首先,深入农村实地调研,收集农户关于迁居、宅基地使用、农业生产等方面的真实想法和反馈意见,关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如劳动力流动、产业结构调整等,这些都会影响农户的迁居决策。其次,跳出单纯从经济层面审视农户迁居行为的局限,融合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视角综合分析农户迁居需求变化,揭示农户迁居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和影响因素,从而更好地引导农户有序流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二,重视农户迁居行为与制度之间的矛盾,提高农户宅基地制度认知水平与运用能力,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与农户正当的迁居需求相契合。首先,合理利用互联网等媒介,普及宅基地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农户全面了解宅基地的权属、流转、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同时,鼓励并推动基层干部定期下乡,深入了解农村实际情况,直观感受农户生活状态和需要,帮助农户提高宅基地制度认知水平。其次,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农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差异,因地制宜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逐步缓解农户迁居行为与宅基地制度之间的矛盾。
第三,应注重识别农户当前的迁居行为阶段,引导不同类型农户完成迁居目标,分阶段推进农户迁居与村庄规划。农户迁居意愿与迁居行为两阶段影响因素的差异性表明,为实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目标,需构建分类分层次识别机制,对农户迁居流向做出合理预测。首先,在农户层面,要在保障农户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统筹盘活乡村整体资源,激发乡村可持续性发展的内生动力。例如,通过非农技术培训、提供非农岗位引导农户完成分化,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进而激发农户迁居意愿。其次,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教育,通过提升政策认知度、满意度,积极引导其自愿、有序地完成迁居过程。最后,应对因个体差异导致的迁居选择差异人群进行识别,引导其依法迁居,降低违法迁居行为整治成本,提高村庄规划效率,促进和美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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