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9月27日起施行。
拐卖、拐骗儿童及智障妇女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关于寻亲费用赔偿等问题,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被监护人侵权,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农村留守儿童、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校园欺凌”等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实践中,也有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这时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为解决这个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判令监护人担责的同时,应当在判决申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司法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谁来担责?
实践中,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针对这种“谁出力就谁担责”的不公平情形,司法解释进行了回应。
司法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哪些责任?
司法解释在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也作出了规定。明确:
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体现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后执行顺位。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