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技术要点浅谈

2024-11-05 00:00:00杨孟刚杨胜坤刘斌
中国标准化 2024年21期

关键词:人造板许可证,监督检查,人造板性能参数

0 引言

人造板作为一种常见的材料,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家具制造、建筑装修和包装等多个领域。人造板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因此,作为重要的工业产品,国家对生产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的人造板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目前,国内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讨论多以各自行业领域为出发点进行展开。王立新等[1-2]针对水泥行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马广玉等[3]针对制冷设备行业的实施成效和产品风险因素进行了论述。同时,研究人员针对整个生产许可证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例如,何渊井等[4]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措施和发展的趋势做了相应的总结。蔡若夫[5]对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和路径进行论述。此外,各地方人民政府也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了管理上的摸索和体制机制的改革。例如,湖北[6]和安徽[7]贯彻中央人民政府的通知,各自开展了深化改革。与之相比国外,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也对一系列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汽车和航空器件、电子产品以及建筑材料等。但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基于一系列法律和规定构成的整体要求,其中就包含了规范和标准、产品认证、监管机构督察和行业组织要求。但以上研究少有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中,人造板类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进行监督检查技术要点专项论述。同时,许可证发证后的现场监督检查的主体为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考虑管理部门的侧重在管理,其技术支撑多依赖所属的技术机构。所以本文根据2024年调整完善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胶合板、细木工板产品部分)和往年监督检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要点浅谈。从而更好地为在一线进行监督检查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为加强人造板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做出应有的贡献。

1 人造板类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的依据

1.1 许可证制度发展历史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与之伴随的工业生产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产品质量问题,保护合法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1979年当时的第一机械工业部展开对低压电器企业的摸底排查,并于次年的8月,获得国务院转批《关于整顿低压电器产品质量,试行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国机二发〔1980〕16号),正式针对低压电器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这开启了我国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大门,并在总结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1984年4月7日由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同年由原国家经委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展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国家统一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和地方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执法为管理原则。

随后历经历次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由最初的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工业局、劳动部和建设部等部门负责,统一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并在日后的改革中变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现如今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中2005年7月,国务院发布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9月起实施,自此,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形成“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和突出重点等”特征的管理体制至今。

1.2 法理依据

法理依据是开展人造板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的核心依据,其是一个由核心法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产品目录和细则共同构成的完整体系。

核心法规包含了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条例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国务院1984年4月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法规,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同时,还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作为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审查流程等。

相关法律则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其作为行政许可的基本法,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程序要求。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政策文件则有诸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等内容。它们的核心旨在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提供政策指导。

产品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和细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则是分别列出了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产品范围,以及针对每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获得的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审查流程等。

综上所述,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理依据。

1.3 技术依据

2024年完善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人造板产品包含了两种品种,如表1所示。

针对这两种产品品种的四个产品单元的质量检查主要依据如表2所示。

以上提及的标准就是开展人造板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标准。这些标准中详细地规定了产品的各项检验方法和限量值,是判断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

2 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要点

生产许可证制度不仅仅是申请过程中包含了现场审查,还要求在获得许可证后,针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方式不仅限于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所以现场监督检查的主体为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在督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检查,包含了人员、设备、质量体系管控和施工工艺质量参数等方面。

2.1 人员

在应具备基本场所设施的条件下,针对现场的生产作业人员,常规的监督内容包含了安全意识与操作规范、专业技能与知识、劳动防护与装备和生产纪律与责任等。其中,对锅炉、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注意该设备是否配备了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常见的有操作锅炉运行人员的工业锅炉司炉证和操作叉车的叉车司机证等。如若涉及特殊的压力容器,还应具有压力容器特种作业证。

2.2 设备

胶合板的主要生产设备包含了涂胶机、压机、裁边机等主要设备,检测设备则包含了钢板尺、钢直尺、游标卡尺、千分尺、金属线(Φ≯0.5mm)、恒温水槽、烘箱、天平、力学试验机、9~11 L干燥器、气候舱和分光光度计等。其中,气候舱设备企业可不必强制拥有,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针对该项目进行检测即可。亦或采用9~11 L干燥器法或气体分析法对甲醛释放量项目检测,达到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中规定的强制标准即可。而阻燃胶合板的设备还应含有阻燃处理设备。细木工板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与胶合板基本相同,阻燃细木工板亦是一样。其中设备的归属应明晰,不允许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

在检查的过程中,涂胶机、锯边机等设备裸漏部位需安装防护罩。涂胶机上部要加装高度至少1.30 m高的安全防护栏,焊接应牢固,确保工人操作安全。针对砂光、热压和锯边等工序的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同时,吊扇和排风扇等设备严禁使用在产生粉尘量较大的锯边和砂光工序中。

2.3 质量体系管控

为了保障生产的人造板产品的质量合格,应建立一套系统的质量管控体系。其中针对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和测试和不合格品处理等内容要点进行检查。

尤其应该注意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含水率、胶合强度和甲醛释放量等主要品质参数。其中,Ⅱ类胶合板和Ⅲ类胶合板有两个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是不同的。Ⅱ类胶合板的含水率要求是5%~14%,而Ⅲ类胶合板含水率要求是5%~16%。Ⅱ类胶合板的胶合强度项目指标的要求跟所用的树种有关,但对于不同树种搭配制成的胶合板的胶合强度指示值,要取各树种中胶合强度指示值要求最小的指示值,比如,在一张胶合板中有杨木(0.7 MPa)、桦木(1.0MPa),那么判定时要按照0.7 MPa判定。

2.4 施工工艺质量参数

针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两种人造板产品,调胶涂胶工序和热压工序是两个关键工序,亦称“关键质量控制点”。这两个工序工艺参数设置是否合理,生产工人能否切实按照企业制定的《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关系到企业最终产品是否合格,是否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和细则要求。在检查中,可向企业相应班组生产工人索要企业制定的关键工序《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等技术资料,查阅企业的关键工序生产记录、现场查看热压机配备的压力表、温度表、时间继电器显示的热压工艺参数,核对三者是否一致,以核实工人是否按要求生产。

3 结语

本文对人造板类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的依据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其中涉及的技术标准和主要的检测项目,指出了在人造板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事项。从人员、设备、质量体系管控和施工工艺质量参数等方面分析了检查技术上的要点。为人造板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提供了技术指引和必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