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微腐败”已成为基层治理中的棘手难题,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正式确立开展农村“三资”提级监督试点来破解这一难题。基于40个全国农村“三资”提级监督试点典型案例,采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提取和凝练了提级监督有效治理农村“微腐败”的解释模型。研究发现,提级动因、组织建设、组织领导力、领导机制和提级监督运转是实现农村“微腐败”有效治理的核心要素并发挥着耦合作用。在问题驱动与政治推动的合力作用下,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通过加强组织建设提升并凭借组织领导力融入乡村场域,通过支持、规范、动员、赋权增能和激励问责等领导机制打通上级监督组织与乡村社会的联结通道,重塑基层监督网络结构、促成监督行动,治理农村“微腐败”。研究既挖掘了提级监督有效治理农村“微腐败”的关键要素,也阐述了各要素的作用机理。在未来试点推广中,应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加强组织建设,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发挥提级监督治理效能。
〔关键词〕 “微腐败”;小微权力;提级监督;纪检监察;扎根理论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 4769 (2024) 05 - 0110 - 1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一把手’责任追究问题研究”(23AZZ014)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当前农村小微权力监督治理中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提级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①“监督有效”是党和政府权力监督体系建设的内在诉求和鲜明导向。然而,当前中国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正处在一个从框架建构到系统集成的重要转型期,监督的主体、对象、形式多元复杂,在具体监督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监督缺位导致监督失灵的问题。② 由于村级小微权力性质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情况看,2023年被立案调查的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达到6. 1万人。① 可见,村级小微权力面临着复杂严峻的监督形势,对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的需要也更为迫切。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强调,“完善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治理机制,指导开展村(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② 自此,提级监督的实践探索在国家顶层设计中得到正式的制度确认,全国各地陆续开展村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以治理农村“微腐败”,成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的重要政策议题与现实命题。这也为我们提供了管窥中国基层权力监督治理的小切口,对讲好中国故事、理解“中国之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实务界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相伴的是学术界对村级小微权力监督治理的理论思考,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为何监督——农村“微腐败”问题严重。权力同利益密切联结,天然具备扩张性,易于沦为利益寻租的工具③,在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时代背景下,农村基层干部在面对各种资源下乡时可能会存在贪腐问题。农村“微腐败”直接侵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群众的获得感,引发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农村“微腐败”一般会经历潜藏期、酝酿期和激发期三个阶段,并朝着纵深方向和“裂变式”扩散发展④,由独立个体向群体和整个组织扩散,经过群体合谋和风险收益对比形成“窝案”性集体贪腐。⑤ 在多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基层任务繁重的背景下,信息拥堵、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共同促成了村干部“微腐败”行为的发生。⑥ 而“高权力集中+横向监督制度失灵+村干部法纪意识薄弱+‘官本位’思想”的组合路径是农村“微腐败”发生的核心逻辑链条。⑦ 既有研究各有侧重,但基本都认同对村级小微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是导致农村EUZ96T6Umd4NzCX9P3yHEnXi5ayopnjCV7qJV1aIuek=“微腐败”发生的关键。⑧ 农村“微腐败”的本质是公权力的私用、滥用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⑨,应将公权力行使置于法治原则和制度化的基础上⑩,加强权力监督才能实现对农村“微腐败”的有效治理。
二是如何监督——村级小微权力监督的机制建构。一种是社会建构导向的横向监督。横向监督的监督主体是具有民主权利的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公开等方式以权利监督权力。既有研究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四议两公开”制度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关注较多,学者们分别从制度的核心内容、运行机制、治理效果等方面展开了调查分析,大都充分肯定了农村内部监督的积极作用。11 但也有研究发现,村务监督制度、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制度虚置、运作成本高、监督效果不彰以及权力制衡不充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村级小微权力监督的有效性。① 不同于河南邓州经验,东北地区的“四议两公开”发展为“四议一审两公开”,增加了“一审”环节,实际上也是将国家力量纳入村级小微权力监督之中,以弥补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② 总的来看,以社会建构为导向的横向监督能够发挥对村级小微权力的监督作用,但也要考虑村级内部权力监督制度的适用边界问题,在纳入制度的运作成本这一变量后,高成本的复杂制度根本不可能运转起来,最终演变为监督形式主义,导致乡村治理无效率空转。③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人们意识到仅在农村内部建立小微权力监督机制无法遏制“微腐败”的发展势头。另一种是以国家建构为导向的纵向监督。纵向监督主要包括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主干的专门监督和以纪检监察监督为主干的“四项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从监督有效性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因上级具有的权威性而最为管用。④ 近年来,科层权力持续下沉,正式化的科层监督也随之下乡,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开始与国家监督接轨,如贵州省的特派式、专门性、全程化的项目监督。⑤ 郝铁川对河南省林州市村干部提级巡察制度进行了调查研究,他认为对村干部提级巡察是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行的创造性转化和发展,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和信任感。⑥ 进一步而言,县级、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农村“微腐败”案件的提级管理,能够有效避免人情关系的干扰,解决了村级监督的人情困境。⑦ 这种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人员和事项的纵向监督,能让基层监督在“看得见”的同时也能“管得住”。⑧
综上所述,无论是社会建构导向的横向监督,还是国家建构导向的纵向监督,都是为了解决农村“微腐败”问题,也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多层级结构,村级小微权力处于“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官民衔接层域,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一种结构性难题。⑨ 在此情形下,亟待强化国家权力的责任,通过提级监督真正促成监督下乡,进而实现有效监督。从纵向治理视角看,提级监督实际上是上级政府对农村基层治理的权威型干预,通过一系列过程或结果导向的方式形塑农村基层权力监督样态,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监督行动,治理农村“微腐败”。然而,协同监督本质上强调的是参与主体的横向互动,提级监督中自上而下的控权管理与协同监督存在天然的矛盾和张力。那么,提级监督如何实现各层级力量的整合,促成集体行动,实现农村“微腐败”的有效治理,这是本研究要探讨的理论核心点。基于此,本研究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对40个提级监督试点典型案例进行解构,提炼出整体性解释模型,具体回答以下问题:提级监督有效治理农村“微腐败”的主要构成要素有哪些?各自起到了什么作用?各要素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在未来的试点推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对收集到的案例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尝试建构一个整体性解释模型。扎根理论产生于社会学领域,是由美国学者格拉泽和施特劳斯首倡的一种通过分析资料和数据建构理论模型的质性研究方法,适用于揭示社会现象背后的结构过程与深层机制。基于不同的认识论,扎根理论分化为经典扎根、程序化扎根和建构主义扎根三个学派,程序化扎根理论以明确的概念指向和严谨的研究程序受到研究者的广泛青睐。① 因此,本研究依循主流做法,选择程序化扎根理论对数据资料内容进行提炼、比较和抽象化处理,形成最终的解释模型。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收集
案例资料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是通过扎根理论生产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模型的前提。自2021年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工作以来,全国涌现出了一批典型试点案例。中央纪检监察官方网站的“监督检查”栏目整理介绍了全国提级监督试点案例,区域覆盖全国各地,同时在新华网、人民网、人民日报等权威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比对,对相关案例进行丰富完善。上述案例聚焦全国各地多样的做法和经验,并由中央官方推介报道,具有权威性,表明了官方对提级监督试点成效的认可。课题组还对吉林省提级监督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访谈,获取了大量的一手资料。经整理,共获取案例232个,得到了30多万字的文本材料。依据案例完整性进行三次人工筛选,最终将40个典型案例纳入本文的案例样本库,案例内容涉及提级监督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监督治理成效等方面,这些案例囊括东部、中部、西部、东北部等各地区,保证了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见表1)。
三、范畴提炼与模型建构
(一)开放式编码
开放式编码是对原始资料中的数据文本进行切割并赋予概念的过程,不仅需要秉持开放的态度将资料进行拆解、迭代式比较和系统性归类,还要结合实际挖掘材料背后隐藏的概念,从而对研究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本研究选取约2/3的文本材料导入Nvivo12软件,遵循独立性、开放性、可修正性原则,共提取编码节点621个,在合并语义相同或相近编码后,经过反复推敲整理,凝练了34个初始概念;根据初始概念的内涵对其进行范畴化处理,最终形成了13个初始范畴,编码示例如表2所示。
(二)主轴编码及主范畴
开放式编码将数据资料分割为不同等级的符号代码,主轴编码是依据开放式编码中得到的各范畴间语义、情境和功能等建立彼此间联系,并阐明其联系的过程,将原始资料再重新整合为具有逻辑关系的统一体。借助施特劳斯和科宾的模型工具,经过反复比较、归类和提炼,将开放式编码形成的13个初始范畴归纳为5个主范畴,即组织建设、提级动因、组织领导力、领导机制和提级监督运转(见表3)。
(三)选择性编码与模型建构
选择性编码是在主轴编码的基础上进行更进一步的精炼和整合,从主范畴中挖掘核心范畴,分析核心范畴与主范畴及初始范畴的联结关系,并以“故事线”的方式描绘行为现象和脉络条件,进而建构新的理论框架。在对各主范畴反复推敲比较后,可以发现“提级动因”“组织建设”“组织领导力”分别厘清了“为何提级”“谁来提级”以及“依靠什么”的问题,“领导机制”和“提级监督运转”则回答了“如何提级”的问题。本研究的核心范畴确定为提级监督治理农村“微腐败”的实现机制,由以上5个主范畴构成,解释模型如图1所示。
(四)理论饱和度检验
“可重复”“可验证”是判断理论模型是否具备较好解释力的重要标准,理论饱和度检验是一种广泛采用的诊断方法。理论饱和指的是当所有的类属在其属性、维度上都得到了充分发展,新数据的加入不能涌现出新的变量或者即使出现新变量也不会对已有概念造成冲击。为检验理论饱和度,本研究对预留的1/3文本材料进行编码和范畴化操作,所得结果与原有结论基本一致,可以判定提级监督治理农村“微腐败”的解释模型达到了理论饱和。
四、提级监督治理农村“微腐败”的核心要素分析
通过上述三级编码及理论饱和度检验,本研究建构了提级监督治理农村“微腐败”的解释模型,明晰了提级监督治理农村“微腐败”的主要影响因素,接下来对其具体内涵及作用进行阐述。
(一)提级动因:问题驱动与政治推动
“新制度主义”为分析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视角。新制度主义和种群生态学视角认为,制度革新受组织内部和外部力量共同影响,公共部门提供给组织的公共资金和政治支持是有限的,制度必须不断调适以达到与环境相适应的均衡状态,通过“增量”进行优化调整。① 这为理解提级监督的动力机制提供了理论指导。从新制度主义视角看,提级监督的动力来源有二:一是问题驱动;二是政治推动。其一,当下农村“微腐败”问题是推动提级监督的最主要原因。一方面,农村基层监督形势的新变化使廉政风险隐患凸显,主要表现为权力高度集中、同级监督职能弱化,此消彼长,导致村干部尤其是村级“一把手”的腐败问题严重。另一方面,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种项目资源下沉农村,发展机会不断增加,围绕着村级权力的派系争夺愈演愈烈,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乡村秩序,导致干群党群矛盾突出,阻碍了乡村的良性发展。其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治推动是提级监督的重要影响因素。组织推进制度变革的行为受所处政治环境的深刻影响。②“老大难,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任何事件无论其复杂PP+tyKSVweQc8c7nN4wf69X1caWjvJjayIlEY3hU3BE=程度与处理难度如何,都会因领导重视而得到有效解决。在公共治理实践中,“领导重视”是一种科层运作的注意力分配方式,是单一制大国理性官僚制治理框架建构过程中的客观存在,已成为普遍而又有效的治理形式。③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工作的持续推进,“微腐败”治理成为基层反腐工作的首要发力点,在乡村治理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全国各地陆续开展提级监督试点,从制度设计上开始作出针对性安排来治理农村“微腐败”。
(二)组织建设:提级监督组织体系与组织能力建设的双管齐下
在提级监督中,纪检监察组织是核心提级主体,其组织体系完善程度与组织能力强弱是影响农村“微腐败”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涉及上下级间、同级间、内部组织部门以及人员间的关系问题,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只有组织内各要素有序排列,才能充分发挥组织的功能。因此,组织体系建设是提级监督组织建设的关键。按照社会行动理论学派的观点,组织能力是组织体系发挥作用、达成目标的中介,在组织建设中至关重要。从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行动理论视角看,提级监督组织建设包含组织体系建设和组织能力建设两个方面。
提级监督的组织体系建设可以概括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从横向看,存在同级组织间的合作形式,以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等方式开展工作。例如,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成立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协调省法院、省林草局等8家省直单位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采用定期会商、联合督查、线索处置、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等方式,推动监督和监管同向发力。从纵向看,不同层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组织链条、沟通体系、权责分工逐渐搭建明晰。例如,微山县纪委监委建立协作区提级监督机制,统筹相关机关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镇纪(工)委等监督力量,划分提级监督联动组。在试点村落设立监督工作联络站,将村级监督组织纳入全市纪检监察监督体系中,由此形成了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下级监督组织—监督员”为基本形式的多层组织链条。
在组织能力建设上,一是加强监督人员的监督技能培训。针对基层监督人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不强、监督保障能力较弱等问题,统筹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例如,集安市分层次开展全员培训,县级层面围绕党章党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等重点内容集中开展全员培训;协作区内部围绕监督办法、谈话取证等业务技能,采取以老带新、以干代训、交流研讨等方式,着重提高干部的实战能力;村一级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采取“一对一”辅导方式,确保村干部看得懂、学得会、用得好。二是推行“三员合一”“三责协同”模式。监督工作联络站是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日常监督的“前哨”和“探头”,监督员就是基层监督的“哨兵”,提高监督员的监督能力非常关键。例如,集安市推行“纪检委员、监委会主任、联络站站长”三个职务由一人担任的“三员合一”模式,组建村监督员队伍。同时,统一编发了联络站工作手册和履责纪实手册,制作《联络站履职漫画手册》,通过开展培训、指导考核,让联络站敢监督、会监督、能监督。
(三)组织领导力: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融入乡村场域的凭借力量
提级监督是加强基层监督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创新性制度,而一项制度的建构及运行必须依靠一个主导力量来推动。“领导力”是一切领导关系中的关键要素,在组织行为学中,领导力是领导者(可以是个体、群体或组织)指向组织目标、愿景和变革的一种影响力。① 对中国的监督制度体系而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纪检监察组织是推动其有效建构的主导力量,组织领导力就成为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融入乡村场域的凭借力量。一方面,在提级监督中,组织领导力体现在上级组织的愿景目标设定和工作安排上。设定组织愿景和工作目标是凝心聚力的重要手段,在政策试点动员时,上级组织提出组织愿景和工作目标,对下级部门的政策执行制定工作计划,推动提级监督工作顺利展开。另一方面,组织领导力体现为领导能力,领导能力的强弱影响着工作开展得顺利与否。在提级监督中,上级领导身体力行的包村联系与指导是领导工作的重要方式,也表征着上级领导的注意力分配,注意力强度和指向影响着下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政策落实,进一步影响着工作效果。上级领导的调研走访也拉近了干群关系,取得了群众信任,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譬如,在重庆巴南区圣灯山村,区委巡察组邀请当地群众列席“巡村反馈会”,公开反馈该村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村民的广泛支持,也激励村民积极参与到后续监督中。
(四)领导机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与乡村社会联结的桥梁和纽带
组织领导力关注的是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融入乡村治理场域的凭借,而领导机制则是联结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与乡村社会的纽带,解释了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如何开展提级监督。经过扎根理论分析发现,共有五种领导机制发挥着关键作用。
一是支持机制。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在政治任务导向下,国家决策层面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权力运行加强制约和监督的政策。譬如,出台提级监督指导意见,在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指导下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另一方面,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与普及推广为权力监督的数字化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科技驱动力。二是动员机制。一方面是组织内部动员,对纪检监察系统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进行动员,包括召开动员大会,采取评优提拔、述责述廉等动员方式。另一方面是组织外部动员,动员群众参与监督,例如对村民进行政策宣传、邀请村民代表参加联席会议等。三是赋权增能机制。一方面,通过数字技术赋权和宣传教育增能。依据现代化理论,信息技术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它使得民众对公职人员的观察和监督总体上变得更加容易。② 信息化监督平台畅通了群众监督与专责监督之间的渠道,解决了村民如何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实现了技术赋权。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向群众讲解监督平台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确保群众看得懂、会操作、能监督。另一方面,公布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并以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实现村民对村干部的面对面监督。四是规范机制。一方面,规范权力运行,以“级差”增强制度规定约束硬度。如制定“小微权力清单”,绘制工作流程图等。另一方面,全过程跟踪问题整改。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严格履行日常整改监督责任,督促镇党委指导村党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镇纪委联合当地群众对整改过程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实效。五是激励问责机制。一方面对监督治理效果进行考核评价,提级监督领导小组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如实行“双月一通报”、积分制管理、“四哨”评选等办法对整治和自治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另一方面,对村干部进行激励和问责。如建立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制度,建立个人信息台账和廉政档案,对违纪违法村级干部进行问责惩处,甚至立案调查。
(五)使提级监督运转起来:基层监督网络重塑与监督行动生成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融入乡村场域后,通过领导机制联结激活了提级监督治理动能,使提级监督运转起来。一是重塑基层监督网络。监督网络是提级监督运转的主体力量,提级监督运转必须以监督网络的存在为前提。一方面,建立“协作区+镇纪(工)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农村基层监督体系,构建上下联动监督格局。另一方面,搭建农村社会监督平台,如新疆二道桥片区营造吸纳居民群众参与的基层监督网络,打造“凯丽说事点”群众身边的小微权力“监督哨”,不定期开展“百姓议事堂”活动。二是促成监督行动。监督行动是提级监督运转的动态表征,检验和形塑着监督网络,主要表现为协同监督和数字监督两种模式。一方面,协同监督是通过各监督主体间有机联系、协作、配合及加强与外部环境的联系、适应、协调,来实现对公职人员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能力的有效监督。① 在基层监督网络建构的基础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通过对外联动,将村级小微权力监督提级至协作区,通过对内协作统筹各方监督力量深入提级监督试点工作全流程,督促试点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层次有序地发挥监督系统整体功能的监督协同。另一方面,数字监督是信息技术助力基层监督,集数字智能和人的智慧于一体,具备融合线上线下监督的双重优势②,大数据技术能够通过场景吸纳、空间刻画、技术执行和规则生产等机制嵌入基层监督。③ 例如,山东青岛通过健全完善日常电子账目,实现“三资”管理平台审批支付资金、银行账户联动、支付数据全程留痕,推进“三资”监管一网覆盖、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让“三资”监管更加规范、智能、高效;浙江瑞安依托党建智治平台,打造在线“百姓说事厅”,村民可以随时在平台上对村两委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线上质询,这都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约束。
五、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提级监督治理农村“微腐败”核心要素的分析,可以发现各要素之间呈现出的作用机理。首先,提级动因是提级监督的前置条件,在农村“微腐败”问题与政治势能的合力作用下,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提级监督,通过加强组织建设凝聚监督合力,以纪检监察组织的自我革新为提级监督提供强劲势能。其次,依托组织领导力通过领导机制将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第一步是实现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入场”,组织领导力是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下沉到乡村场域的凭借力量,依托组织合法性、领导能力、设定组织愿景和工作安排融入乡村场域;第二步是实现组织优势转化,以支持机制保障资源供应和组织运作秩序,以动员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参与,以赋权增能机制提升群众监督参与能力,以激励问责机制促进各级干部履职尽责,以规范机制约束村干部用权、督促问题整改,由此激活提级监督动能,构建起上下联动的监督格局,重塑了基层监督网络结构,提供了提级监督常态化运作的“行动场域”,促成了协同监督和数字监督行动,实现了农村“微腐败”的有效治理。最后,在提级监督过程和结果的反馈中强化了组织领导力,形成了“输入—转化—输出—反馈”的提级监督闭环系统,推动提级监督长效机制的建立与深化。
实际上,农村“三资”提级监督试点推行尚不足三年,仍处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实践中或许存在不足,除了有效发挥关键因素之间的耦合作用,未来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化、城镇化、数字化“三化叠加”的影响,大量基层治理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以解决“微腐败”问题为导向,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对群众反映的“微腐败”问题进行精准识别和有效分析。二是持续加强组织建设,通过持续强化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累积组织优势。一方面,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涉及纵向上各层级间权责关系的厘清、资源配置的优化、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以及沟通链条的完善等方面;横向上发展同级组织合力,成立领导小组和监督协作区加强部门间合作,通过制度设计调整监督结构,优化各层级监督主体的权责配置,充分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监督。另一方面,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力,涉及监督队伍结构优化、监督技能培训、领导能力提升等内容。也就是要不断通过组织结构变革凝聚监督合力,通过行动赋能释放组织能量,以纪检监察组织的自我革新为村级小微权力提级监督提供强劲动能。三是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构建提级监督有效治理农村“微腐败”的长效机制,不仅要发挥自上而下的层级治理效能,更需要重视自下而上的人民群众自主性和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码上监督”“微权力e监督”、智慧村务微信小程序等智慧监督大数据平台打通了信息流通渠道,使村民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反映问题和诉求,促进了群众参与。但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技术可能会存在异化风险,要警惕数字监督演变为“数字负担”。
(责任编辑:陈果)
①《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② 李辉:《从机制设计到能力提升:基于地方纪检监察“协同监督”的案例研究》,《政治学研究》2023年第3期。
①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2024年1月25日,https://www. ccdi. gov. cn/toutiaon/202401/t20240125_324375. html,2024年4月19日。
② 《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21年3月15日,https://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3/15/c_ 1127214004.htm,2023年8月19日。
③ 陈国权:《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页。
④ 李靖、李春生:《我国基层官员“微腐败”的生成机理、发展逻辑及其多中心治理》,《学习论坛》2018年第7期。
⑤ 参见陈国权、毛益民:《腐败裂变式扩散:一种社会交换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王郅强、史懿吉:《农村基层集体贪腐形成的内在逻辑——以海南省C县土地贪腐案为例》,《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4期。
⑥ 廖金萍、廖晓明:《基层扶贫“微腐败”: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基于交易成本政治学分析框架》,《求实》2020年第2期。
⑦ 王立峰、孙文飞:《农村“微腐败”发生的诱因及治理对策——基于全国38个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4期。
⑧ 参见徐铜柱、张恩:《乡村微腐败的异质性表现及其法治化治理之维》,《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徐勇、吕进鹏:《官民衔接层域的小微权力监督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金太军、金祖睿:《基层政府“微腐败”及其整体性治理》,《江汉论坛》2022年第12期;卜万红:《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乡村“微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学术研究》2021年第3期。
⑨ 余雅洁、陈文权:《治理“微腐败”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与有效路径》,《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9期。
⑩ 周庆智:《论“小官贪腐”问题的体制与机制根源——以乡村治理制度为中心》,《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11 参见沈费伟、卢福营:《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务监督有效性研究——基于浙江省武义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调查分析》,《治理研究》2020年第5期;王力平:《少数民族聚居社区复合治理:制度困境与机制构建——以内蒙古A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例》,《新疆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李安增、武艳:《“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机制的重要创新》,《理论学刊》2011年第10期;纪芳:《乡村自主性与基层民主制度创新——以“宁海36条”制度创新为例》,《求实》2021第1期;王春鑫、刘桂芝、刘朵朵:《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本质解析、现实样态与优化路径》,《行政论坛》2023年第1期。
① 参见冉昊:《农村小微权力清单的社会治理之维:基层自治组织权力制衡的探索》,《教学与研究》2017年第9期;姬超:《中国村务监督机制运行评价及其制度优化路径——基于21个省846个村4625个村民的调查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7年第1期;卢福营、高健、沈费伟:《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精准化——基于浙江省武义县的调查与分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杨郁、刘彤:《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虚置化困境及出路》,《农村经济》2014年第2期。
② 雒珊:《基层民主制度输入与村庄公共性的重构——基于东北B村的经验分析》,《地方治理研究》2022年第1期。
③ 贺雪峰:《乡村治理的制度选择》,《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年第2期。
④ 祖金玉:《十八大以来党强化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经验启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9年第1期。
⑤ 温丙存:《特派式、专门性、全程化的项目监督——项目制基层监督的地方创新及其实践逻辑》,《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6期。
⑥ 郝铁川:《惩防村级小微权力腐败体制机制反思》,《法学》2023年第5期。
⑦ 吕永祥、王立峰:《县级监察委治理基层“微腐败”:实践价值、现实问题与应对策略》,《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⑧ 陈伟:《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实践运行与质效提升》,《湖北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
⑨ 徐勇、吕进鹏:《官民衔接层域的小微权力监督研究》。
① 吴肃然、李名荟:《扎根理论的历史与逻辑》,《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2期。
① 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10—111页。
② 史晓姣、马亮:《跨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多重联动逻辑——文化与旅游部门合并的案例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23年第8期。
③ 庞明礼:《领导高度重视:一种科层运作的注意力分配方式》,《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4期。
① 柴宝勇、李梓琳:《“领导力”的理论溯源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力的理论观察》,《管理世界》2021年第8期。
② 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邱道隆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98页。
① 陈希、李靖:《权力协同监督:理论内涵、现实梗阻与实现路径》,《行政论坛》2018年第4期。
② 曾智洪、王梓安:《数字监督:大数据时代权力监督体系的一种新形态》,《电子政务》2021年第12期。
③ 姚清晨、黄璜:《大数据嵌入基层民生监督的机制、挑战与策略——基于C市Q区“民生监察平台”的个案观察》,《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