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此过程中诉源治理发挥着重大作用。诉源治理坚持人民至上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从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等方面对涉及人民纠纷、矛盾等难题提出了解决方案。这一治理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新时代,诉源治理不断回应着现实问题,不断被赋予着新内涵和新特征。新征程上,诉源治理仍需要在领导、观念、治理能力和多元治理方式等方面持续优化,其有效实践对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诉源治理;社会治理;群众工作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24)04-0130-07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 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1]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诉源治理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是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的重点任务,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命题。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诉源治理”的概念及相关治理改革任务。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诉源治理从矛盾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通过完善预防性相关治理制度,去规避掉冲突矛盾,达到诉讼量实质明显减少的目的,充分诠释了源头治理、多元治理、法治治理以及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将自治与法治相结合,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化体现出来的“无讼”思想及依法治国理念下的现代法治精神,是古为今用的治理创新,也是解决新时代诉讼治理时代之问的优秀答案。当前,了解什么是诉源治理、为什么要强调诉源治理、如何进行诉源治理,对于深刻把握诉源治理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诉源治理的发展历程及时代价值
(一)诉源治理的发展历程
新时代诉源治理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诞生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标志,开启了民主治理的历史,体现了司法的重大权利转变;发展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产生并发展了“枫桥经验”,成为法治治理的宝贵经验;壮大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开始形成多元主体治理,进一步丰富了诉源治理的内涵和模式;创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入把握新情况、新变化,尤其是我国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把握时代现状的基础上创新并发展诉源治理,并不断赋予其时代性。
1.诞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国传统解决纠纷的法律文化理念为息讼止争,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司法实践过程中,该价值理念与发生主体经由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发生了巨大改变,所以此理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更新。延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人励精图治的陕甘宁边区及其他抗日根据地局部执政的伟大实践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标本意义,影响深远,彰显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追求。“马锡五审判方式”结合了审判与调解、法律与风俗,真正考虑到群众,将公平正义真正落实到群众中,从而能够有效化解矛盾。“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走群众路线的办案思路代表富有中国特点的调解制度的诞生,不仅增加了审判经验,更是契合了中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回应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使命宗旨,蕴含了定分止争、安居乐业的价值追寻,提供了内涵丰富的司法实践与法治价值。与此相应的各级司法官员,经由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过程的改造、教育,已在性质上变为了工农民众,后再从工农民众变为人民。人民不仅是司法主体,也是国家的主人。司法官员转化成人民,是将权利与民主相结合、传统和时代相结合、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具有重大意义。其转化的具体表现为,摒弃错误的旧司法理念,不再一味地去权力化,单纯强调“无讼”“息讼”,而是在保障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基础上,提出“司法为民”等新的司法理念,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2.发展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20世纪60年代初期,国际国内形势严峻复杂,我国作为刚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与挑战。中国共产党在此时期注重对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并展开了诸多思考,进行了多方努力。基于当时客观形势,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捍卫,认为只有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才可以防止修正主义。1963年2月,中央在全国农村开始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活动,同年6月,浙江省枫桥区作为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的试点,顺利完成并创造了著名的“枫桥经验”。浙江省工作队依靠人民群众,除了认真研读学习中央文件,也在实践中获得实质性成果。在对待“四类分子”上,工作队没有一味进行强力逮捕,而是通过软性说理,使问题在较为温和的方式下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形成了“捕人少,治安好,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经过毛泽东同志亲自批示,在此时期得到重视和推广,并在治理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首先,佐证作用。“枫桥经验”的出现并不是偶然,而是客观情况发展的必然。“枫桥经验”佐证了既有方针的正确性,即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毛泽东同志的指导思想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并且认为“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其次,纠正作用。“枫桥经验”与其他地区形成鲜明对比,彰显了其科学性、民主性、正确性,对其他地方的做法提供了典范参考,起到了一定纠偏作用。最后,维护作用。“枫桥经验”带领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将社会、经济、政治等秩序维持在良好范围内。此后,枫桥经验成为全国各省、市、县学习推广的经验,20世纪70年代后,枫桥干部群众继续发扬并运用“枫桥经验”帮助青少年等群体,长期下来慢慢积累了越来越多的宝贵经验。总而言之,“枫桥经验”已经成为解决基层问题、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经验。
3.壮大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群众法律意识开始增强,纠纷解决机制开始产生全方位改变。“法治与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被等同,纠纷解决的场域从社会转向法院”[3]P60,群众观念正在从传统的“厌讼”“不讼”转化为将诉讼作为重要解纷手段。这种转变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法治问题,凸显出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无法充分满足人民解纷需求,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党开始注重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旨在纾缓诉讼压力。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4],这说明此时期解纷主体开始呈现多元机制规划,各个地方的法院、各级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团体都纷纷投入到解纷事业中来,不仅预防纠纷,还起到转移纠纷、弱化纠纷的作用,是行之有效的解纷机制。2008年,浙江省在解纷机制建设上形成了一系列典范做法,坚持创新了“枫桥经验”,在预防和转移纠纷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如杭州实行的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四调机制”,台州温岭实践的“协助调解机制”等,都是行之有效、行之有果的经验做法。之后,各个地区都针对纠纷化解模式进行优化改革,比如构建诉调衔接机制,打造解纷平台等,旨在将纠纷解决在诉前。这些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理合力难形成,多元主体的分工和边界不清晰等等,因此此时期形成的一些纠纷化解模式也需要在新的情况下不断进行反思与优化。
4.创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党的十九大提出: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5]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进一步提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6]可以看到,新时代社会治理更加突出党的领导、多元主体共治,更加注重基础性,这既要求党继续贯彻群众路线,拓宽解纷法律路径,又要求充分促进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互联互通,形成有法能依、各方联动的解纷体系。特别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和在履行解纷职能中,不能就事论事,而需要将其检视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情景中。诉讼虽然具备终局性、权威性、强制性等优点,但它也同时存在着周期长、成本高、对抗性强等缺点。而非诉讼具有自身的灵活性和内在张力,尽最大可能平衡诉者需求和法律的遵守,进而真正有效地解决纷争。2021年,中央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更多法治力量发挥引导、疏导作用,做到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这是在深刻把握我国当前主要矛盾变化、法治现状的理论创新及实践创新。诉源治理为加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新时代发展诉源治理的价值
新时代诉源治理在应对巨量诉讼案件、推进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解决现实治理难题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完善诉源治理,推动其与社会治理体系的深度融合,以期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更大力量。
1.诉源治理是应对巨量诉讼案件的必要举措
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长。法院面对的办案数量及解案压力与日俱增,传统的诉讼解决方式已难以满足社会对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需求。因此,诉源治理作为一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案件的举措,显得尤为重要。诉源治理旨在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它强调社会力量的参与,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降低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比率。这不仅能够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还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实施诉源治理,可以有效应对巨量诉讼案件带来的挑战,具体可以通过社区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多种手段,将大量简单、小型的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这些案件无条件涌入法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诉源治理还能够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诉讼理性”和“法律理性”,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诉源治理是推进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动力之源。”[7]诉源治理作为一种创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对于推进司法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诉源治理,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法院更加专注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诉源治理强调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这有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此外,诉源治理还有利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逐步减少对单一诉讼解决方式的依赖,为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奠定基础。总之,诉源治理的治理方式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能动性、联动性、民主性,这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诉源治理是解决现实难题的必行之措
诉源治理必须立足于当下时代特征、我国实际国情,将治理模式、治理规则与实际现实问题相结合,深入推进多元主体治理模式,解决现实难题。诉源治理在预防阶段、前端化解阶段、把控阶段都对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不仅需要依赖各方力量,诸如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还需要形塑良好的公民守法的社会环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规范,发挥司法的权威性,将司法功能纵向深入各个治理领域。此外,还需提升解纷办案的工作质量,在人员选拔、绩效考核、过程评估等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规范和准则。当前,各地党政机关正在积极响应和践行诉源治理,进行力量整合,在机制衔接、诉调对接、解纷系统数字化信息化等方面进行努力和优化,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各种现实难题得到一定解决。因此,继续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对于进一步解决现实难题,形成成熟的治理手段,掌握全面的治理规律具有重要作用,是当前治理的必行之措。
二、新时代诉源治理的内涵及特征
(一)新时代诉源治理的内涵
诉源治理秉承治理思想,其“诉”和“源”有着丰富的含义,“诉”即诉讼,为纠纷发展到需要国家机器出面解决的冲突程度,里面涉及资源分配、资源平衡,不仅关系到治理资源,还有治理过程中协调各方资源的能力,以及多元资源方的资源培养。“源”即源头,根源,纠纷发生的起点,通常为纠纷的潜在状态,如果适时得当处理,就能阻止冲突的爆发,减少冲突的产生,从而也反过来节省各方处理纠纷所耗费的资源,另外也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避免其陷入冲突产生后问题无法解决、排队解决、资源匮乏的困境。通过深化诉源治理的理念和实践,我们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步伐。
1.诉源治理的要旨在于源头治理
诉源治理旨在在纠纷产生的初期阶段就进行有效介入,通过多元化解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减少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诉源治理的核心要义就在于“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这不仅体现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创新思维,还是当前社会治理大格局发展的必然要求。源头治理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社会矛盾的产生根源和发展规律,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益关系的复杂多变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因此,诉源治理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社区、村组,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发现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此外,源头治理还需要构建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纠纷预警和快速响应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社会调查等手段,对可能引发诉讼的风险点进行早期识别和评估,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和调解工作。同时,当纠纷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调解程序,避免矛盾升级。
2.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
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市场、社会等多个层面。一方面,诉源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诉源治理,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传统的诉讼模式往往是在矛盾激化后才进行介入,此时解决成本已经相对较高。而诉源治理则能够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既减轻了法院的办案负担,也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快速、更便捷地pgp6vpMiLSfQal5esY6vbQ==解决争议。另一方面,诉源治理还有助于增强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在社区、村组等基层单位建立起健全的调解机制,培养一支懂法律、善调解的基层工作队伍,能够让群众在遇到问题时首先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总之,诉源治理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推进了法治建设、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3.诉源治理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引领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诉源治理不仅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更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引领。首先,诉源治理强调依法调解,这就要求调解工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其次,通过诉源治理的实践,还能够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最后,诉源治理也是法治创新的重要体现。在新时代背景下,法治建设需要不断探索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更加高效的治理模式。诉源治理正是这样一种有益的尝试,它通过将法治理念融入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推动了法治实践的深入发展。
(二)新时代诉源治理的特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显现出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价值。新时代诉源治理不仅关注纠纷的预防性解决,更侧重于多元主体治理,全过程、全阶段协调治理,以更好地满足人民需求、快速解决人民矛盾、提高人民满意度。总而言之,诉源治理呈现出预防性、多元性、系统性和人民性四大特征。
1.预防性
预防性是新时代诉源治理的首要特征。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往往侧重于事后救济,即在纠纷发生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随着诉讼案件与日俱增,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捉襟见肘,在解决效率、解决结果上不尽如人意。新时代诉源治理更加强调矛盾纠纷的前端预防化解,通过提前介入、主动干预,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其进入诉讼程序。这种预防性的治理方式,不仅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成本,还能减少因纠纷而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撑。为了实现预防性治理,如上文诉源治理要旨在于源头治理部分所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社情民意调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引发纠纷的苗头性问题。同时,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2.多元性
新时代诉源治理的多元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的多元化上。在治理主体方面,诉源治理要求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只是依靠法院一家之力,而是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如调解、仲裁等,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这种多元化的治理主体结构,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在治理手段上,新时代诉源治理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除了传统的法律手段外,还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这种多元化的治理手段,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类型的纠纷,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系统性
新时代诉源治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要求各相关单位作为综合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都体现出主体性特征,而不是仅仅作为辅助、配合的角色,各主体之间需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开展。这种系统性的治理方式,能够确保各项治理措施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出现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为了实现系统治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诉源治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治理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4.人民性
新时代诉源治理的人民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上。诉源治理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这意味着在诉源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积极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治理措施符合人民群众的期望和需求。为了实现人民性治理,需要建立完善的民意收集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诉源治理工作的评价和期望。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诉源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新时代诉源治理的实践路径
在新时代,诉源治理仍需要不断推进,持续塑造并优化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模式。具体表现在领导、社会观念、治理能力和多元治理方式等方面,需要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发扬和美的社会价值观并努力遵循;增强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推动科学治理、民主治理、依法治理;构建党政主导、多元主体并重的治理格局。
(一)坚持党的领导,治理注重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党政导控的诉源治理格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始终遵循党委领导原则,理顺层级权层关系,统引各方面力量与资源,实现诉源治理的治理方向、方法、理念、实践的一致性,从而提高治理效能,凸显治理优势。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合理优化解决纠纷程序,完善解决纠纷模式,处理好诉源治理中各方角色及功能。另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定位体现在群众工作中,需要尤其关注利益失联、责任失联、情感失联等群众失联现象,任何时候都不能荒废运用群众路线这个法宝。另一方面,在诉源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不仅要体现结果的公平公正,还要在进行过程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度、力度,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坚持发扬与倡导和美社会价值观,创立“无讼”“不讼”等公序良俗和社会氛围
诉源治理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引领,人民群众需要感知到和谐友善的文化氛围和良好风尚。将和美的文化价值观作为重要理念引领,积极倡导和谐公正的价值理念,创建“无讼”“不讼”等公序良俗,立足乡土文化和民风民俗,净化纠纷滋生土壤。首先,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让人们更加理解和尊重法律,主动遵守法律,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增加宣传引导,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正义、诚信、友善等社会正面价值观,引导人们形成和谐相处、互助互爱的社会氛围。还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立解纷氛围浓厚的文化长廊,创设法治公益平台,宣传法律知识和无讼故事,打造“无讼广场”等;最后,优化社会奖惩机制,建立奖励遵纪守法、守信互助的机制,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推动科学治理、民主治理、依法治理
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推动科学治理、民主治理、依法治理。具体要求为: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不断创建社会治理体系,为诉源治理提供网格化服务、信息化支持、开放式平台,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学技术融入制度体系中,努力构建人人负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格局,突出群众主体性力量,以人民需求为先,不断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形成。加强公共服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从而进一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从根本上减少讼事。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鼓励纠纷双方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以减少诉讼的发生。不断统筹多元主体参与,微观层面上社区内配置解纷部门,将纠纷矛盾源头把控,中观层面有多方社会组织进行多方协调、参与,宏观层面有司法机关优化解纷程序,增强处理纠纷事件能力,从而形成合力,不断优化治理效果,增强国家治理能力。
(四)构建党政主导、多元主体并重的治理格局
强调党的领导,即将党的领导纳入治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党组织根据法律决策重要事项,全过程履行组织、监督、服务等职责;另一方面,党要发挥引领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其落实到各项法治过程中。各级政府需要履行政府职责,建立基层治理体系,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将领导责任制等也作为评价标准,建立严格的治理考核制度。另外,政府还要加强民主协商,注重民主参与与平等交流,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社会协作方面,各组织形成合力,快速高效地对各方资源进行整合与配置。公众参与方面,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需要着重发挥人民的主体性,不断增强主体动力,拓宽人民参与路径,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科技支撑方面,深度融合新兴科技,加大数字化治理力度,将科技与法治深度融合。
四、小结
新时代诉源治理影响重大,意义深远,不仅帮助我国摆脱“诉讼大国”现状,也是建设法治文明的现实需要。我们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诉源治理的丰富内涵和本质特征,在法治过程中不断推动诉源治理的法治化,使诉源治理不断发挥功效并在实践中发展和创新。通过诉源治理方式,最终打造出风朗气清的司法空间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生存空间。总之,当前我国社会处于极速发展及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各类问题复杂性叠加,诉源治理是新时代继续发展及创新“枫桥经验”,致力于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是促进法治高质量、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新华社.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发挥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关键作用[N].人民日报,2021-02-20.
[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22-10-26.
[3]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06-10-12.
[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
[6]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N]. 人民日报,2019-11-01.
[7]周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J].中国法律评论,2015(1).
Governance of Containment From the Source in the
New Era: Value, Connotation and Path
ZHNAG Li LI Pengwei
(School of Marxism,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Abstract:To fully build a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we must always adhere to rule the country by law and constant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rocess, the governance of containment from the sour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The governance of containment from the source adheres to the Marxist mass view of the people first, and proposes solutions to difficult problems involving people’s disputes and contradic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and social governance.This governance thought has a deep historical origin, from the period of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to the new era, the governance of containment from the source constantly responds to the practical problems, and is constantly endowed with new connotation and new characteristics.On the new journey, the containment from the source still needs to be continuously optimized in terms of leadership, concepts, governance capacity, diversified governance methods,etc., and its effective practice has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containment from the sourc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mass work
(责任编辑:朱文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