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迅速推进,中国出口企业的挑战与应对

2024-10-24 00:00:00马荣军杨露王军纯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4年9期

在全球气候治理框架初步形成的背景下,欧盟率先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的减排目标与政策。2019年,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绿色协议》,提出到2030年欧盟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比1990年水平至少低55%的目标,并承诺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成为一个温室气体零排放的经济体。随后,欧盟委员会开始制定详细的减排措施。2021年,欧盟委员会推出“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即一套旨在落实《欧洲绿色协议》气候目标的系列提案,其中就包含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的正式提案。在逐步引入CBAM的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将革新该机制赖以实施的基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企业可将实际生产活动中未达排放上限的配额出售,反之,若其排放超过配额则需在市场上根据当期碳配额价格进行购买。

CBAM也被称为“碳关税”,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简单来说,就是通过CBAM对同量的碳排放在欧盟领域内外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使欧盟内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价格基本持平。欧盟完整的碳定价体系对其境内碳密集型企业的碳排放约束较多,导致部分产业转移至碳排放成本较低或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和地区,再将产品进口到本国,从而减少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价格优势。然而,这样的行为会造成“碳泄漏”,与欧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相悖。根据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碳泄漏”风险评判标准,在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下,如果非欧盟国家与欧盟国家的某碳密集型行业贸易额(进出口)每增长10%,会导致欧盟该国境内同类碳密集型行业生产成本至少增加5%,那么此次贸易则被视为存在严重“碳泄漏”风险。由此可见,CBAM法案的设立其实具有双重目的:一是降低“碳泄漏”风险,倒逼出口国采取更严格的碳排放管理政策,推动全球减排;二是防止“碳倾销”,即防止高碳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进入欧盟市场,保持欧盟成员国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

CBAM的核心内容包括实施时间、覆盖范围和费用支付。实施时间方面,CBAM已于2023年5月17日生效,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实施分为过渡期和正式实施阶段,其中,过渡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截止,在过渡期内,CBAM授权申报人每季度须向欧盟统一设立的执行机构提交报告,包含进口总量、进口产品生产商、每类产品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进口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排放成本等内容,但是不必支付CBAM费用。正式实施阶段从2026年1月1日开始,CBAM授权申报人须提交CBAM申报并清缴CBAM证书,开始支付CBAM费用。同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免费排放配额将随着碳关税的逐步实施而削减,直至2034年完全退出。覆盖范围方面,正式文本列明了纳入CBAM的六大类货物: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气,这一范围未来还将扩展到更多产品和行业。费用支付方面,欧盟采取电子证书的方式对进口商征收费用。碳密集型商品每含一吨二氧化碳的排放,其进口商就要购买一张CBAM电子证书,CBAM电子证书的价格为产品原产国和欧盟的碳价差与该产品碳排放相乘。此外,支付CBAM电子证书的费用时可以扣除该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成本。

一、风险:削弱我国碳密集型产业的出口竞争力

CBAM的目的之一是预防和遏制碳泄漏,其通过向境内碳密集型产品进口商征收CBAM证书费用的形式,变相对境外碳密集型出口产品征收额外税费,促进碳减排机制不严格的国家和地区提高碳排放成本,直至与欧盟相当的水平,从而有效控制温室气体的产生。然而,这一机制未考虑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也未将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绿色贸易条件考虑在设计要素中,该机制的实施将对碳定价体系不完善以及减排技术不发达的国家造成直接贸易冲击。对于我国而言,该机制的实施有可能增加我国碳密集型企业境外合规负担,削弱我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的竞争力。

其一是可能导致我国碳密集型产品出口规模下降。尽管当前的过渡期内并不要求进口商履行具体支付义务,但从欧盟委员会未来的评估计划中,仍可看出CBAM越发严苛、宽泛的征收趋势。一是总体范围将逐步拓宽,从现有六大类货物扩大到其他存在碳泄漏风险的货物。二是贸易模式有所延伸,除了覆盖传统的碳密集型商品的商品贸易,未来还可能延及运输服务贸易,而在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也会被征收税费。三是二氧化碳排放模式更加严格,我国出口钢铁、氢气、化肥和铝产品等有关产品到欧盟时,将会因为这些产品中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碳排放而面临额外的成本。

根据海关总署的出口贸易统计数据1,2022年和2023年我国出口贸易总额分别是3.59万亿美元和3.38万亿美元,对欧盟国家的贸易出口额分别是5619亿美元和5012亿美元,对欧盟出口贸易额分别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15.6%和14.8%。可见,我国对欧盟出口贸易规模呈轻微下降态势,若我国企业不尽快实施应对之策,CBAM的实施将可能导致我国出口规模的进一步下滑,碳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贸易竞争力遭到削弱。

其二是给我国进出口企业带来更多额外成本。CBAM规定了关于CBAM证书的申报、购买、回购和注销等程序性流程,为保证碳密集型产品交易的正常进行,相关企业需要与欧盟CBAM证书主管机关对接以了解相关要求。部分并不具备外交沟通的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能存在没有及时提交CBAM证书,或因未采用符合欧盟要求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导致最终未能购买正确证书数量等情况,以及不得不增加更多解读相关法律文件、跟踪欧盟法规更新动态的资讯收集与分析工作。CBAM在2024年7月开始执行的“排放贡献占到20%以上的材料必须使用实测值进行计算”要求,也迫使相关企业既要计算自身排放数据,还要设法获得上游原材料的生产相关数据,此类数据获取难度较大,也无形中增加了许多企业特别是下游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压力。

此外,虽然CBAM正式法案将购买CBAM证书和支付CBAM证书费用的义务限于欧盟境内的进口商,但我国碳密集型出口企业为促进出口量,仍可能为欧盟进口商承担支付CBAM证书费用等一系列额外合规成本,这将使我国出口成本整体升高,进一步增加我国碳密集型出口企业的贸易难度,进而影响出口积极性,实质上形成欧盟对我国碳密集型产业发展的遏制。

二、应对:加快完善碳排放核算核查机制

当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未来我国的减排阻力与降碳难度依然较大。一方面,传统能源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仍占主导,可再生能源总体占比较低,在短期内难以满足国内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持续扩张的生产规模使碳排放总量短时间很难降下来。对此,我国应立足本国国情与能源现状,从实际减排需求出发,主动同欧盟就碳关税的征收规则进行磋商。

在此基础上,我国亟须加快完善碳排放核算核查机制。碳排放核算核查处于碳排放数据报告的首尾两端,整体提升碳排放核算核查能力不仅可以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还能促进公平减排,提升国家碳核算的公信力。对此,从规范上完善碳排放核算核查机制是顺利履行碳排放数据报告义务的关键抓手。

一是要全面构建统一的国家碳排放核算体系。近年来我国在碳排放核算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目前的核算体系还比较混乱,既有国家层面出台的核算标准,也有区域性、地方性的核算标准,使我国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复杂化和零散化,标准之间不够统一,容易造成企业间核算结果的偏差,不利于国家碳排放核算能力的整体提升。统一碳排放核算标准能够提高核算效率、减少核算偏差。而随着绿色发展的深入推进,还应通过技术投入和经验借鉴不断优化碳核算的标准与方法,提升碳排放核算能力,不断缩小与欧盟碳核算标准的差距。

二是要建立可信、权威、完备的碳排放核查机制。CBAM试图通过惩罚机制来保障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来对于碳排放数据的核查将成为其监管重点。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核查能力方面尚存在不足,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管也比较疲软,无法保障碳排放核算质量。对此,一方面应当统一构建与碳排放核算相当的核查方法,避免因核查方法互异而导致核算质量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我国MRV体系中的相关文件,在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基础上推动碳排放核查的法治化,将核查机构资质、核查标准制度、核查责任要求等内容纳入制度建设,做好规范化约束,保障核算质量,提升我国碳核算的公信力。

三是要推动与国际碳排放核算核查体系的衔接。随着欧盟气候目标的不断提高,纳入CBAM的产品会越来越多,碳排放核算的要求也会逐渐提高。我国可通过地方或行业试点的形式探索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以尽早防范欧盟更高标准的核算要求。同时,我国可以逐步引入和运用国际碳排放核查方法与标准,探索与具有国际资质的独立核查机构合作,促进碳排放核算结果的国际认证,提升我国碳核算核查的国际影响力。

三、给我国企业的应对建议

第一,企业可以通过“碳盘查”“碳足迹计算”等对产品和供应链进行分析,尽早分析和评估CBAM正式实施对现有生产经营的影响、预期成本及潜在风险,制订减排计划,减少产品的隐含排放量,通过提升企业自身的碳减排能力,创造企业在全球节能减排趋势下的“碳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加强供应链管理与供应链碳足迹追溯,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其产品从原材料获取到生产、运输、销售及回收等全流程的碳排放情况,精准定位减排环节,采取升级生产流程、选用低碳材料、改进运输方式等各类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提升品牌形象。此外,企业应提前考虑与合作企业合作完善供应链上下游相关的其他产品,优化调整产业链布局,共同为提升产业链韧性、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贡献力量。

第三,企业需要建立并提升相应的人员能力,将CBAM管理、碳资产及交易管理、双碳技能培训等变为公司运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健全自身的碳足迹核算能力,研究CBAM的申报规则,积极争取将已支付的地方碳价纳入碳关税扣除范围,做好申报合规工作,避免额外的合规成本。

第四,企业应选择有效的碳排放检测认证。根据CBAM法案,从2026开始,生产商的碳排放检测方法必须经过欧盟认可机构的认证。若缺乏经认证的数据,则即便我国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先进减排技术达到高效减排效果,所有出口产品仍不得不按照欧盟规定的默认碳排放量申报,而基于默认值的碳排放计算结果一般较高,对应缴纳税额较高,对于企业而言非常不利。

第五,企业可以提前进行出口市场调整,合理安排生产和出口计划。由于欧盟CBAM的实施影响范围广泛,大部分非欧盟国家和地区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深入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数据和政策信息,通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改变出口目的地等方式,突破CBAM对自身业务的限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影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加大在欧盟成员国的本地生产销售力度,利用好欧盟内部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过渡期照顾政策,减轻大量直接出口缴纳碳关税带来的经济负担。

第六,企业应积极开展跨国合作与交流。CBAM的实施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对话交流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平台,促进了企业与全球绿色产业链的深度融合,为我国企业深入了解国际碳排放管理的前沿理念和先进技术、开展跨国合作、参与全球创新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我国企业可以借此机会与世界各国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研发创新绿色技术与产品,通过跨国合作获取更多的技术资源和市场信息,提升企业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CBAM给我国企业带来了挑战,但也为企业在新时代的转型提供了机遇。我国企业应积极应对变化,加大绿色投入,提高低碳水平,推动企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只有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不断创新,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马荣军,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露,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公司;王军纯,江苏碳汇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编辑|朱琳 zhulin@sdg-chin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