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该案提醒汽车经销商——莫做欺诈消费者的“亏心事”,否则惨痛代价等着你!
二手车凭借价格优势和选择多样性,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但家住湖北省枣阳市的毛某某买车后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此前,他花18余万元入手一辆心仪二手奥迪车,没想到竟是辆“调表车”,里程数差别巨大。双方沟通无果后,毛某某将二手车商告上法庭。
毛某某平时在外地经营生意,考虑到逢年过节回老家走访亲友不便,一直想购买一辆奥迪车。有身边的朋友建议说,“二手车性价比要高一点,磨合期短,购车税费、成本少,花少钱多办事”。他便开始在网上寻找理想车辆。
经过一番搜寻,2022年1月,毛某某相中了一辆黑色的二手奥迪A6L轿车,看上去相当不错。店家告诉他,这辆车保养得非常好,没有重大事故,原版原漆,里程数还少,非常值得入手。毛某某心动了,觉得这辆车完全符合他的要求。双方互加微信后,毛某某提出想线下看车。
“保证‘无事故、无调表、原版原漆’!”同年1月13日,毛某某来到现场查看车况,王某甲拍胸脯如是承诺。听到一番天花乱坠的宣传推介,又反复对比体验后,毛某某最终决定购买该款轿车。
双方经协商,该车议定价为17.5万元,另加提车费5500元,计款18.0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售车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车牌号、发动机编号、车架号、仪表盘里程数等内容。毛某某向王某甲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不久,毛某某通过银行贷款后,先后于2022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通过微信向王某甲及其指定收款人杨某、王某乙,分别转款1.65万元、5.9万元、10万元,共计17.55万元。王某甲收到全部车款后,按时向毛某某交付了车辆及相关证件。
总的来说,刚买到车的毛某某满心欢喜,他觉得不仅如愿以偿地买到了心仪的车,还省下了一大笔钱。亲戚朋友也向毛某某投来了羡慕的目光。
好景不长。数月后,毛某某把爱车送到4S店维修保养时,却发现事情并非如他想象的那样。维修师傅告诉毛某某,该车里程表被动过手脚!
他们查询维修记录后发现,2021年9月23日,这辆车的里程数为19.24万千米。而毛某某送修当时车辆仪表盘显示的行驶里程数仅有10万余千米。
看着毛某某面带疑惑,维修师傅建议他找专业机构做鉴定。2022年9月17日,毛某某委托湖北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了鉴定评估,报告显示该车实际里程数为20.916万千米,并存在多处泡水等情况。看到这个结果,毛某某决定向经销商讨说法。
“兄弟,这个车我们收来的时候就是八九万千米,现在你开了几个月,调没调表我们也不清楚,如果不想要了,可以按照折损退还购车款……”王某甲对毛某某的质问,回答的滴水不漏,似乎早已备好了标准答案一样。
“这辆车不仅修改里程表,而且白色改为黑色、多处泡水等问题,真实情况都没有如实告知我,难道不是欺诈吗?”毛某某据理力争,要求王某甲不仅要退款,还要三倍赔偿。
多次协商解决无果,毛某某向有关机构进行了投诉。工作人员在看了双方的购车合同后表示,出售这辆车的甲方填写的是个人,而不是企业,因此,建议毛某某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车辆里程数是二手车的一个重要指标,不仅影响车辆价格,还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看了毛某某提交的相关材料,律师认为,二手车商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当属其法定义务,经营者有能力也有义务对包括真实里程数在内的所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进行鉴别并如实告知消费者。如因其未能真实披露该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据,致使消费者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购车决策,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向车辆的出售方主张“退一赔三”。
律师的话让毛某某信心十足。2023年1月,他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退还购车款18.05万元、赔偿3倍车款54.15万元,支付为购车而支出的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的费用1200元、鉴定费1000元,以及保险费6647.16元、车辆维修费4300元。
庭审中,原告毛某某向法庭陈述了买车情况,并递交了售车协议、鉴定报告等材料。其委托律师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并故意修改行车里程表数据,属于明显欺诈行为,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王某甲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甲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明确向原告毛某某承诺车辆行驶里程为八九万千米。该车在2021年9月23日保养时的行驶里程数为19.24万千米。由于车辆的实际里程数与销售时的承诺差别巨大,不属于轻微瑕疵,影响了毛某某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意愿。本案中,王某甲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欺诈行为。毛某某要求撤销双方的售车协议,返还购车款、支付安装GPS的费用、鉴定费,退回所购车辆、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购车款应以双方约定价格17.5万元为准。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等,因该费用系原告占有、使用案涉车辆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王某甲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023年6月29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毛某某与王某甲签订的售车协议,王某甲退还毛某某购车款17.5万元、支付安装GPS的费用1200元、鉴定费1000元,毛某某将车辆退还给王某,王某甲向毛某某三倍赔偿损失52.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因被告王某甲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底,毛某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不接听执行电话、拒不到庭,一直躲避执行。”执行法官介绍说,2024年8月15日,一直在和执行人员玩“躲猫猫”的王某甲现身于某宾馆,被当场拦下。鉴于王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老赖”行为,枣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投稿邮箱:zhanghongyuchn@hotmail.com
本案中,涉案车辆的里程表数据被篡改,且经营者王某甲未如实告知购买者毛某某,使购买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购车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毛某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购车合同。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案中,王某甲明知仪表显示的里程数远远低于实际里程数,却未如实告知,导致毛某某对车辆价值作出错误判断而购买案涉车辆,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三倍赔偿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点评人: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郭群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