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是殷琨最大的“金主”。据查,两人在2019年至2022年,联手上演“你送我干股,我为你站台”的双簧丑剧,殷琨因此分别收受曾某129.2万元和15万元的干股分红贿款。
曾某实际控制的佳来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经营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是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单位。为了找到自己的靠山,曾某不惜利用一切机会接近环保部门的有关领导。2015年,曾某经其在无锡市锡山区生态环境局工作的亲属季某某的介绍,结识了时任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南环保督查中心副主任殷琨。
曾某为增进彼此的感情,经常约殷琨一起吃饭,一来二去两人就成了朋友。此后,曾某遇到环保方面的专业问题时,会主动打电话向殷琨请教,及时通过他了解关于废物处置业务和环境保护政策方面的知识和信息。
2018年底的一天,殷琨在与曾某闲聊的时候,表示其正在争取调回位于无锡市的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二专办”)工作。正所谓“言者无心,听者有意”,由于二专办主要负责苏州、无锡、常州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曾某怎肯放过这个难得的机会,于是便未雨绸缪地以赠送年礼和承诺赠送干投的方式巴结起殷琨来。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曾某约殷琨在其居住的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楼下见面。当天,两人在车上聊天时,曾某告诉殷琨,说自己在苏州开办了一家名为佳来公司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但公司业务开展得不怎么样。为此,他准备把佳来公司15%的股份送给殷琨,以此为代价请托殷琨帮助其联系业务,并出面跟苏州当地环保部门打招呼,在平时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要太为难佳来公司。
曾某一边说着一边递给殷琨一只装有5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并称这是其奉上的年礼。殷琨当场接过牛皮纸档案袋,却面露难色地对曾某说:“我是公职人员,不方便持有公司的股份。”曾某回答说:“那这15%的股份就先放我这里,先记在我头上。”殷琨表示同意。
殷琨自然明白,收受曾某上述干股对自己意味着什么。殷琨之所以当场答应帮助曾某,自然也是基于对自己“影响力”的自信,毕竟其任职二专办主管领导后,对苏州环保部门的人员而言还是拥有足够话语权的。
事实证明了殷琨的预判。2019年,殷琨顺利调任二专办的办公室副主任。当年年底某周末的晚上,曾某约殷琨到苏州参加一个饭局,一起吃饭的还有苏州环境执法部门的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原主任许某、程某华等人。席间,殷琨履行了自己与曾某此前立下的约定,请许某、程某华等人在工作中对曾某和佳来公司给予关照,许某、程某华等人当场点头同意。此后的三年间,曾某又多次组织类似的饭局,殷琨每次都会提醒许某、程某华等人要关照曾某和佳来公司,且每次都得到了正面的回应和事后的落实。
殷琨为自己站了台,曾某自然也要履行承诺。从2019年底起,曾某雷打不动地每年向殷琨兑现其公司15%干股的分红,殷琨因此在2019年和2020年底分别收到了10万元和5万元的分红。
2021年下半年的一天,曾某在与殷琨闲聊的时候,表示自己已经把佳来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之前送给殷琨的干股所对应的转让款是120万元,并询问该款如何处理。殷琨一方面考虑到自己持有大额现金不好处理且有一定风险,另一方面考虑到既然这个干股是曾某承诺送给自己的,对方肯定不会变卦,遂回复称先放在曾某那里。然而,这一“放”就没了下文。当然,这倒不是曾某不认账,而是殷琨2023年2月被留置后,就丧失了兑现干股机会。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州认证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孔某是殷琨的第三大“金主”,也是向殷琨行贿时间跨度最长、行贿次数最多的人。根据起诉书指控,殷琨在2009年至2022年先后25次收受其贿款共计776328.8 元。
孔某之所以成为向殷琨进贡时间最久也是进贡频率最高的行贿人,主要是因为殷琨担任泰州认证分公司的兼职审核员,与该分公司建立了貌似提供劳务并获利报酬的“假想”劳资关系。
泰州认证分公司主要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业务。2005年左右,殷琨在泰州市姜堰区环保局工作的时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孔某,并获悉孔某从事上述业务。
2007年左右,殷琨通过了质量和环境认证审核员考试,获得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资格,就到泰州认证分公司做起了兼职审核员,并定期从该分公司领取兼职报酬。这一兼职一直延续到2008年下半年。
在此过程中,孔某还提醒殷琨可以通过帮泰州认证分公司介绍业务的方式获得该分公司支付的提成。殷琨案发后供述称,这些提成的来源分三种:第一种是业务单位初次认证审核费,第二种是年度监督审核费,第三种是再认证审核费。殷琨称孔某一直是以泰州认证分公司名义按照上述费用30%左右的标准来计算并向其支付提成的。2008年起, 殷琨陆续为孔某推荐了多家环保单位到泰州认证分公司做认证审核业务。孔某则按照事先约定,及时与殷琨结算了提成。
殷琨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3年2月16日被留置,同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殷琨犯受贿罪,于2023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间,殷琨利用担任苏南中心科室主任、苏南中心副主任、四专办副主任、二专办副主任,省环境应急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佳来公司等企业和个人在环境行政许可、环保执法检查和处罚减免、环保第三方业务介绍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佳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曾某等34人给予的现金、股权、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9.53万余元,另有干股分红15万元。
该案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曾某赠与被告人殷琨其公司15%的干股对应价值应否计入受贿金额展开了辩论:殷琨的辩护人认为不应计入受贿金额。公诉机关针锋相对地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收受干股的规定,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本案中经行受贿双方商定,被告人殷琨未实际出资,15%的股权由曾某代持,符合相关“干股”的认定标准。在佳来公司出售后,曾某按照实际出售价格和干股比例告知殷琨,殷琨对于干股价值主观明知且明确表示将对应的干股价值放于曾某处保管,结合其已取得分红款,该干股价值已处于殷琨实际控制下,依法可以认定为其受贿所得。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殷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24年1月4日,常州中院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殷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4.5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殷琨未提出上诉。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