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豇豆用药质量监督抽查范围和频次,对提高豇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生产、使用起到监督防范作用,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行业规范发展。
8月1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2024年豇豆用药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显示,河北、山西、辽宁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质检机构对豇豆用药产品质量进行了专项抽查。抽查发现,广东奥森微生物有限公司委托广东茂名绿银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啶虫脒”质量检测不合格;中诚国联(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样品“氯虫本 氟氯氰”质量检测不合格。
《通报》称,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对不合格产品的全面排查工作。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及时组织依法查处违规经营单位,重点对标称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受托方进行全面深入核查,及时组织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报农业农村部依法吊销农药登记证。
《通报》显示,本次共抽检农药样品915个。经检测,合格样品909个,合格率99.3%;不合格样品6个,其中,未检出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或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假农药3个,占抽检样品总数的0.3%,占不合格样品数的50.0%。
《通报》显示,标称生产企业“委托方:广东奥森微生物有限公司”“受托方:广东茂名绿银农化有限公司”,2024年3月16日生产的“啶虫脒”农药样品,总有效成分含量10%,有效成分名称“啶虫脒”指标(%)10.0±1.0,检测结果1.3%,该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质量综合判断不合格。
对此,中国质量万里行农资质量安全专家李徐旭介绍,啶虫脒是一种新型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超过包装标称的养分也不行,容易造成药害。低于下限,坑农,高于上限,害农。”农药产品的养分不达标,直接影响了农药的使用效果,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李徐旭分析,出现这一情况,可能涉及产品质量不稳定、农药在存放过程中有效成分分解失效等。一些生产者为节省成本或牟取高额利润,采用购买廉价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也导致生产出的农药养分不达标。他表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将被认定为假农药。
《通报》还显示,标称生产企业为中诚国联(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4月21日生产的“氯虫本 氟氯氰”农药样品,总有效成分含量1%,有效成分名称“氯虫苯甲酰胺”指标(%)0.50±0.12,检测结果为0.58%、氟氯氰菊酯指标(%)0.50±0.12,检测结果为0.02%,该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质量综合判断不合格。对此,《中国质量万里行》采访了农资质量安全专家王雪岩。
中国质量万里行:豇豆用药质量监督抽查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王雪岩:豇豆用药质量监督抽查,是建立健全豇豆生产减药控残长效机制,堵住蔬菜质量安全农药的管控漏洞,是实现源头治理的重要措施,加大豇豆用药质量监督抽查范围和频次,对提高豇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生产、使用起到监督防范作用,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行业规范发展。
农产品用药质量监督抽查能促进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生产、销售、使用、检测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全过程监管,可以针对性地加大假劣农药的打击力度,对合格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提供科学依据支撑。
中国质量万里行:哪些情况会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不合格?
王雪岩: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检测出禁用农药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农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户为了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超范围、超剂量过度使用农药,或者未按农药推荐使用的剂量、方法、次数用药,违反了停药期和间隔期的规定,导致农药残留超标;二是农户使用了禁止用于蔬菜的农药或者限用农药;三是农药生产企业为了追求使用效果和利润,忽视了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构成了农药残留隐患。四是使用了假农药,因“三无”农药添加了隐形成分,导致检测超标不符合规定。
中国质量万里行:能否介绍一下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标准情况?
王雪岩:农药有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多种类型,科学使用农药是预防农作物病害、虫害、草害的重要手段,人类要获得充足的食物,虫口夺粮,解决温饱问题,离不开农药的正确科学合理使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才会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详细规定了各类食物允许使用的农药种类及其最大残留限量,只要在生产中按规定规范使用农药,并严格执行安全间隔,农药残留量一般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中国质量万里行:能否介绍一下农药管理和豇豆农药残留监管情况?
王雪岩:为确保农产品安全,我国对农药生产和经营实行登记管理和许可制度,所有农药产品在上市前要经过严格的科学试验和风险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取得农药登记,才允许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药的生产经营也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部署要求,2021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7部门印发了在全国联合实施为期3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方案》,控源头,抓生产、盯上市、强执法、建制度,加快解决禁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食品安全,全国集中重点治理检测问题最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包括:豇豆、韭菜、芹菜、鸡蛋、乌鸡、肉牛、肉羊、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上述11个食用农产品问题突出的品种,因豇豆病虫害多发重发、用药频繁,花果同期、采摘间隔短,加之以小农户分散生产为主,豇豆农药残留问题突出,豇豆被国家列为监测重点品种之一,也是“治控促”三年行动重点治理品种之一。
蔬菜禁用农药检测重点是:克百威、三唑磷、氧乐果、灭多威、甲基异柳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氟虫腈、丁硫克百威和甲拌磷等。
常规农药残留超标检测重点是: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啶虫脒、阿维菌素、氯虫苯甲酰胺、乙基多杀菌素、溴氰虫酰胺、高效氯氰菊酯、茚虫威、双丙环虫酯等。
2024年3月29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的通知》,再次提到豇豆农药残留攻坚治理专项执法作为抓好重大专项执法内容。严把豇豆采摘上市关口,加大对豇豆常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和使用蔬菜禁用农药、农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
2024年4月29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资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格整治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202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对严格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精准掌握种植养殖情况、转变种植养殖方式、严查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强化行刑衔接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战略部署。多部门联合制定方案、提出要求,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治理决心。
中国质量万里行:《通报》显示,委托生产的农药质量合格率低于自产产品质量合格率。对此,法律上有什么相应规定?
王雪岩:《通报》反映抽查的不合格产品情况,一是未检出标注的有效成分;二是检出其他农药成分,既农药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的不一致;三是标注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四是委托生产合格率低于自产。
农药的成分含量关系到作物病害、虫害、草害的防治,以及农药残留,农药的成分含量低于登记标准限定值或高于登记标准限定值,都是不合格农药。成分含量低起不到杀灭作用,高会导致农药残留,超出登记范围。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的规定。
这就是说,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或者以非农药冒充农药,可认定为假农药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认定为劣质农药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按对应规定处罚。同时,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