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下午大课间,亮亮和同学跑来跑去,玩得很开心。没一会儿,亮亮感觉脖子里全是汗,就随手解下红领巾一丢,继续跑起来。班主任老师看到后,走过去捡起红领巾。她在班里开展了“我爱红领巾”教育活动,让大家懂得红领巾的深刻含义,爱护红领巾。
律师解读:
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这是《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规定的内容。爱护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纪律要求与责任。班主任老师带领同学在班级开展爱护红领巾教育活动,是履行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案例:
小华的父母注重培养孩子的爱国意识。他们常给孩子讲红色革命故事,一起观看爱国影片;节假日参观博物馆、红色场馆、旅游景点,让孩子了解祖国历史,感受山川之美……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引导,让小华从小立爱国之志,健康快乐成长。
律师解读:
言传身教是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教育方式。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一起吃饭闲聊,大到认真而深刻的正式交流。案例中,小华父母带领小华学党史看电影,感受先烈的革命精神,体验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看看祖国锦绣河山,有助于帮助小华打好人生底色,树立爱国之心,建立文化自信与身为中国人的自豪感。这种做法值得点赞。
法律规定: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行为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徐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围炉问法团队律师,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妇联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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