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选取2007—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探究了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发现数字化转型抑制了企业避税,且上述结论经过工具变量等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数字化转型通过改善企业信息披露,从而抑制企业避税。异质性检验发现,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水平的抑制作用在国有企业中更明显。本研究不仅丰富了数字化转型和企业避税相关研究,而且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
关键词:数字化转型;企业避税;信息披露质量
一、引言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数据,2014—2023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6.2万亿元快速上涨至56.1万亿元,对应GDP占比也从25.1%升至44%左右,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力。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浪潮下,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运用加速了企业数字化转型,助力企业适应新冠疫情冲击后快速变化的环境。一方面,企业数字化转型通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决策”的标准化流程,提升企业信息获取与数据处理能力,进而改善其经营决策。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需要企业持续投入大量人力与资金资源,这对企业财务资源提出了较高挑战。与此同时,税收征管机构也在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如使用数字支付、电子发票和金税系统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数据,改善了企业税务信息的透明度,这对公司税务筹划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研究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本文基于2007—2022年沪深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的影响。本文可能的研究贡献在于:①深入探究了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及其中介机制,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新思路;②为监管机构和企业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战略提供了理论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数字化转型通过提升公司数字技术运用水平,改善内部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有效缓解公司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抑制企业避税。具体而言,一方面,数字化转型通过改善公司信息化程度以提升信息透明度,进而抑制公司避税。数字技术升级不仅改变了企业收集、存储、分析和传播信息的方式,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加强各职能部门间数据共享,从而有效提高企业内部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陈凯和杨亚平,2023),而且可以与税务机关建立互联互通网络,统一整合与税务相关的信息资源,从而提高财务信息处理效率(Tiantian等,2023),这均可有效改善公司信息透明度,提升税务稽查和利益相关者监督有效性,进而减少企业激进避税行为。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通过优化经营绩效以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抑制公司避税。数字技术加强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准确预测客户需求,智能地转型和开发其产品和服务,并有效整合和分配现有资源,从而提高业务运营效率,改善公司绩效水平(李秀敏等,2024)。这不仅显著提升管理者回报,而且有效缓解了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进一步降低公司信息不对称(张咏梅等,2024),从而使得公司避税变得更加困难,降低公司避税水平。因此,数字化转型可以通过提升公司信息透明度,从而减少企业避税。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a:数字化转型有助于抑制企业避税。
数字化转型可能加剧公司资源约束程度,提升税务活动复杂度,进而加剧企业避税。具体地,首先,数字化转型存在高投入、长周期等特征,显著增加其对公司资源的需求,提升了公司避税的需求。企业数字化转型需要持续性投入人力和资金资源,从资金上看,公司无论是部署传感器等硬件,还是收集、存储、加工和分析数据,均需要持续投入足量的财务资源以配置相关软、硬件,这均显著加剧了公司资源约束(Chen等,2024),提升其避税动机。其次,数字化转型加剧业务复杂度,丰富了公司税收规避的渠道,进而加剧公司避税。一方面,数字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方式存在非实质性和高度隐蔽等特征,致使难以通过会计计量确定其公允价值,显著加剧其应税收入确认的复杂度,进而提升公司避税空间(张萌等,2022)。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降低了企业跨国投资和经营的门槛,促使企业采用跨境云计算等平台为海外客户提供服务,使得营业收入呈现多元化和去中心化的特点(伍伦,2023),诱使企业通过税收优惠和国家间的互惠协议实施避税行为。最后,数字化转型通过优化公司纳税筹划,实现更高程度避税。公司内部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企业偏离最佳避税水平,数字化转型通过加强信息收集、促进信息流动并改善信息处理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摩擦,提高纳税筹划的精确度(Chen等,2024),从而实现更高水平的避税活动。因此,数字化转型会加剧公司资源约束、提升避税空间并优化纳税筹划,从而加剧了企业避税活动。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b:数字化转型会加剧企业避税活动。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2022年沪深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初始区间选择2007年的原因是剔除股权分置改革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参考张咏梅等(2024)的研究,剔除金融行业、ST或PT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和99%分位的缩尾处理。本文数据主要来自CSMAR和Wind数据库。
2.变量选择
(1) 被解释变量:企业避税行为(BTD和DDBTD)。参考张萌等(2022)的研究,本文选取会计—税收差异度量企业税收规避水平。其中,会计—税收差异(BTD)的计量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名义所得税率]/期末总资产;扣除应计利润的会计—税收差异(DDBTD)的计量为:BTD = TACC+μ+ζ,其中,TACC为公司当年总应计利润,μ是公司税负差异中不随时间变化的固有特征,ζ是公司税负差异的变动特征,DDBTD = μ+ζ为BTD中不能被应计利润解释部分。
(2) 解释变量:数字化转型(Digit)。借鉴吴非等(2021)的研究,通过识别上市公司年报MD&A中关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词并统计词频,以此衡量企业数字化转型情况。具体而言,本文选取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和数字技术运用等关键词,构建企业数字化转型词库,结合年报MD&A文本进行关键词检索与匹配,最终得到数字化转型关键词词频,并将该词频加1后取自然对数,以衡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水平。
(3) 控制变量。参考伍伦(2023)的研究,选取控制变量如下: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盈利能力(Roa)、自由现金流比例(Cashflow)、营收增长率(Growth)、账市比(BM)、固定资产占比(Fixed)、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董事会规模(Board)、独董比例(Indep)和两职合一(Dual),以及年度效应(Year)和行业效应(Industry)。
3.模型设定
根据样本筛选和变量设定,本文将待检验模型设定如式(1) 所示:
(1)
其中,Tax为企业避税行为;Digit为企业数字化转型;Ctrls为前文控制变量;Year和Industry分别为年度和行业虚拟变量,ε为残差项,模型标准误经公司层面聚类调整。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1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企业避税程度(BTD和DDBTD)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006、-0.006和-0.002、-0.002,与已有研究数值基本一致;标准差分别为0.055和0.054,说明避税程度在不同的样本公司间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Digit)的均值为1.274,与已有研究一致,些许差异可能是样本期间差异所致。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与现有文献基本一致,均在合理范围内。
2.基准回归分析
表2报告了数字化转型与企业避税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 、第(2) 列报告了仅控制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的实证结果,发现数字化转型水平会在1%的水平上显著降低企业避税程度。第(3) 、第(4) 列进一步加入前述控制变量,发现数字化转型水平与企业避税程度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01和-0.001,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数字化转型水平可以有效抑制企业避税,验证了本文假设Ha。就其经济意义来看,平均而言,数字化转型水平每提升一个标准差,企业避税程度预计下降幅度相当于样本均值的23.02%(-0.001×1.381/-0.006)。上述经济影响甚至超过了一些重要的财务指标(如总资产收益率Roa)。
3.稳健性检验
(1) 工具变量检验。参考黄群慧等(2019)的研究,采取工具变量检验以缓解潜在的反向因果影响,选取城市人均电话用户数(Tele)作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工具变量。表3前三列报告了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估计的结果。第一阶段的结果发现,工具变量与企业数字化转型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表明,企业数字化转型与企业避税程度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依然显著,说明在考虑工具变量检验后,研究结论依然稳健。
(2) 双重差分检验。参考伍伦(2023)的研究,采用双重差分法对已实施数字化转型的处理组和控制组进行检验,以此控制公司之间的内在差异和时间趋势导致的估计偏误。构建数字化转型虚拟变量(DID),若企业在研究期间内进行数字化转型,则在数字化转型当年及后续年份为1,否则为0。表3第(4)、第(5) 列报告了双重差分检验结果,发现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依然保持5%的显著性,进一步证实前文结论的稳健性。
(3) 敏感性检验。首先,本文对公司避税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参考伍伦(2023)的研究,选取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之比度量企业实际所得税率(ETR)。从表3第(6) 列可知,企业数字化转型与企业避税程度(ETR)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前文研究结论并未因公司避税指标衡量方式差异而改变。
最后,考虑到数字化转型对公司避税的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故而对公司避税指标进行提前检验。将企业避税程度提前一期(F_BTD和F_DDBTD),从表3第(7)、第(8) 列可知,数字化转型与提前一期的企业避税程度(F_BTD和F_DDBTD)均在1%显著水平上负相关。因此,上述结论并未因企业避税程度提前的影响而改变。
4.进一步分析
(1) 信息中介检验。前文理论分析指出,数字化转型通过改善公司信息披露,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督有效性,进而抑制企业避税。参考陈远志和田靖(2021)的研究,选取深交所披露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FRQ)度量公司信息披露,表4报告了中介效应检验的回归结果。首先,列(1) 报告了中介效应检验第一阶段结果;其次,列(2) 报告了中介检验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发现数字化转型与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数字化转型显著改善了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最后,列(3) 报告的第三阶段检验中,数字化转型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负且显著性水平均低于第一阶段,同时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回归系数也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综上所述,表4的结果通过了中介效应检验,说明数字化转型通过改善公司信息披露,进而抑制企业避税。
(2) 产权性质调节检验。国有控股企业占据我国经济较大比重,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影响企业避税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本文将样本按照产权性质(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发现在国有企业中,数字化转型与企业避税程度在1%的水平上负向显著;在非国有企业中,数字化转型与企业避税程度的系数并不显著。上述结果表明,相较于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在国有企业中更明显。
五、结论与建议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现有关于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行为影响的研究尚存争议。基于此,本文选取2007—2022年沪深A股上市为样本,实证检验了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抑制了企业避税,且上述结论经过工具变量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数字化转型改善了企业信息披露,从而抑制了企业避税。此外,相较于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在国有企业中更明显。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对于上市公司,数字化转型有助于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而显著改善税务合规风险,因而企业应持续着力推进数字化转型,积极优化税务信息披露质量。第二,对于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引导并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完善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战略。第三,对于投资者,随着数字化转型趋势的推广,投资者需要全面关注企业数字化转型实践,深化对数字化转型的理解,以更有效地提升投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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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义芳(1992— ),女,贵州思南人,管理学学士,贵州群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师,研究方向:公司理财与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