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16时许,湖南省湘阴县5岁的小宇在某幼儿园放学后乘坐校车回家。司机申某驾驶校车行驶至湘阴县某路段路边停靠(非校车停靠点)。跟车教师王老师带领小宇下车,却未将小宇交到其监护人手中就离开。而后无人带领的小宇独自横过马路被周某驾驶的车辆撞倒,造成小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申某和王老师共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宇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小宇在此事故中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因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宇父亲遂起诉至湘阴县法院,要求各项赔偿共计302042元。
法院审理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情认定申某和王老师承担70%赔偿责任,周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违规停车”和“未将学龄前儿童交付监护人”都是导致OwvYZD5g3WPAmM9hz9rZd3RimiuC0yuF4j8YMXoxSXc=小宇发生交通事故的连续前因行为,与小宇的身体损害均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申某与王老师应各自承担主要责任中50%的赔偿部分。
经计算,小宇因本次交545alCuKvjhnVe7hP62GLP7MEtHw+lrX0BjOWwq5P1w=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由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剩余部分申某和王老师分别承担5万余元,周某承担4万余元。
同时,校车公司、校车实际所有人万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申某承担的部分经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后,再与万某及校车公司连带承担。王老师发生事故时在执行工作任务,依法由幼儿园承担王老师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的部分经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后,由周某雇主某物流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