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各随分限”的主体向度和群体向度,实际上都指向了行为主体在具体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如何恰当地发扬主体性原则。“各随分限”的客观标尺,从主体自身而言,是主体对“先儒文本”中义理的理解程度与践行效果。从群体向度而言,体现为承认“道德修养路径”的多样性,以及“利根之人”的共性。“各随分限”这一概念,对解决当今社会青年人的过度心理焦虑有着重大意义。社会激烈竞争是青年人不得不直面的难题,客观标尺的作用就是为主体性设限,使其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道德共识的前提下,鼓励个体的多元化发展。
[关 键 词] “各随分限”;“致良知”;行为主体;道德实践
“致良知”是王阳明晚年尤为强调及推崇的具有纲领性意义的教法,被王阳明后学定义为一种本体功夫,也就是说其在本体存有层面与功夫修养层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主要表现为,在“心外无理”“心外无物”的义理与“知行合一”的实践之间的巧妙串联。从义理层面而言,“致良知”给予天理一个稳定的支点:“夫学、问、思、辨、笃行之功,虽其困勉,至于人一己百,而扩充至极,至于尽性知天,亦不过致吾心之良知而已。”这使得天理从高深玄妙、常人难以企及的圣人之道,转变为一种人人皆可悟知的质朴真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人人皆可悟知,只是本体上表达出的可能性,即只是逻辑上的畅通。至于是否真正见证于个体的日常生活,仍需实践的印证。
一、“各随分限”的理论内涵
从功夫修养层面而言,“致良知”是王阳明晚年总结前序教言之后提出的方法论,“随时就事上致其良知,便是格物;着实去致良知,便是诚意;着实致其良知而无一毫意、必、固、我,便是正心”。“致良知”在王阳明看来,是正心、诚意、格物等功夫修养的总纲。此处需做进一步说明,总纲并不表示这些具体的功夫修养是“致良知”下的分支,而是强调一种本质的存有,即无论是正心还是诚意,“致良知”时刻都包含在其中。“良知不但是道德实践之根据,亦是一切存在之存有论的根据。”一旦把握住“致良知”的精一之义,就无所谓正心诚意的区别,只有对唯精唯一的天理的认知。
王阳明基于“致良知”提出了“各随分限”的观点。“先生曰:‘我辈致知,只是各随分限所及。今日良知见在如此,只随今日所知扩充到底;明日良知又有开悟,便从明日所知扩充到底,如此方是精一功夫。与人论学,须随人分限所及’。”“各随分限”在王阳明的论述中,具有以下两个向度。其一,主体向度。个体对良知的认知是渐进的,“致良知”的程度也是渐进的。其二,群体向度。个体在道德实践水平上存在着明显的程度区分,不同个体在论学时,无法达成高度共识。主体向度所反映出的是行为主体在“致良知”的道德实践中必定受到认知水平的限制。这种限制表明,绝大多数个体绝不是生而知之的,后天的道德修养与生活经验影响着个体对良知的认知水平。“但常人之心既有所昏蔽,则其本体虽亦时时发见,终是暂明暂灭,非其全体大用矣。”去除人欲的过程相当漫长,并且具有反复性,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主体可能会偶然地感受到澄明的良知,个体唯一的修行路径只有通过对每一次“偶然”的彻底体认,来寻找某种“共性”,并将这种共性扩而充之,最终使其在功夫修养上成为某种主体性经验,在这种经验的指导下致其良知。“各随分限”在群体向度上,还有着一种隐秘的倾向性,即“与人论学,须随人分限所及”,这实际上传达出一种主体压制客体的倾向。“我这里接人原有此二种,利根之人直从本源上悟入……其次不免有习心在,本体受蔽,故且教在意念上为善去恶。”例如两人论学,有一方在道德修养上境界属于“利根之人”,那么就需要这个“利根之人”作为论学的主体,去根据另一位“中人”或是“下根之人”所处的认知水平来为此次论学设立一些边界。设立边界的标准,则是依据“利根之人”对良知的认知水平与“致良知”的实践程度。
“各随分限”的主体向度和群体向度,实际上都指向了行为主体在具体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如何恰当地发扬主体性原则。恰当地发扬主体性,需要在道德实践中确立某种普遍法则,主体性必须在这种普遍性法则下运作。“王阳明主张通过学习来求取行动的普遍法则,如他说孔门之学在于 ‘讲之以身心,行著习察, 实有诸己者也。’王阳明认为,孔孟之学的枢要在于将学问精神落实和体现到日用常行的言语行动之中。”如此一来就牵涉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判断良知的认知层次和“致良知”的实践程度的判断主体就是行为主体,何以确定这种判断的正确性?其次,做出“利根之人”这一判断的恰好是行为主体,那么利根之人这一概念的判断标准从何而来?上述两个问题,是阳明心学语境下,“各随分限”这一概念不得不去面对的主体性困境。
二、“各随分限”在阳明心学主体性上的理论困境
“王阳明的时代,本体的有无问题已经从理性主义时代过去了。阳明的意义在于,他既高扬了道德的主体性,又从儒家的立场出发,充分吸收佛道的生存智慧,完成了儒学自北宋以来既坚持入世的价值理性,又吸收佛道精神境界与精神修养的努力。”王阳明的立言宗旨是“知行合一”,晚年所提出的“致良知”实际上也是“知行合一”概念的纯化。王阳明在道德实践上所高扬的主体性,在为理学注入积极动力的同时,其中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上文所提出的“各随分限”面对的问题所呈现出的,就是阳明心学主体性理论困境的弊病之一。
判断良知的认知层次和“致良知”的实践程度的判断主体就是行为主体。“思是良知之发用。若是良知发用之思,则所思莫非天理矣。良知发用之思自然明白简易,良知亦自能知得。”思虑是良知的发用,凡是经由良知产生的思虑,便是天理。此种说法就引出下述这个问题:如何分辨个体的哪些思虑是出自良知,哪些思虑是出自欲望?做出这个判断的主体既然是行为主体本身,那么这种判断的有效性就不能再简单地由行为主体去定义。“心既是体,意就是用,物则是意之所在。心意之间是体用关系,意物之间是能所关系。”按照现象学的观点,“人永远是一个站在第一人称视角的经验主体,这个主体绝不是一个单纯的旁观者。人的意识活动如同是一个画家作画的过程。人时时刻刻都是意义的制造者,人时时刻刻都生活在意义之中”。也就是说,对良知的认知与“致良知”的体认,绝不能仅仅依靠每个个体的自我判断,而需要引入客观的判断体系。循着行为主体如何对良知与“致良知”给出具有客观性的判断这一问题,“各随分限”概念中的另一个矛盾随之暴露出来。
上文所提到的群体向度表明,在与他人论学时,论学环境所呈现出的状态并非“平等的”,其中的“利根之人”更多是“训导”“指引”的作用,是作为这个环境的主体进行言说。而“次之者”则处在“聆听”“蒙教”的位置接受“利根之人”的言说。这种“不平等”天然携带着一种“紧张”体现在主客体的交流之中。维持“紧张”使之不演变为“冲突”的唯一可能就是,主客体对当下的局面持有一种“默许”,即客体愿意服从主体。那么“利根之人”是否能被“次之者”认可决定了“各随分限”能否在群体向度上成立。但“利根之人”的判断标准,与对良知的认知程度和“致良知”的实践程度同样都是值得商榷的。行为主体认为自己是“利根之人”,这并不能获得他者的肯定,必须依靠某些品质来获得他者的认可。这一问题从而可以转变为,“利根之人”的共性是什么。涉及共性的问题,就必然意味着在群体向度上,“各随分限”也必须以某种客观标准为前提才能得以成立。
“各随分限”作为王阳明道德实践领域的一种行动依凭,必须建立在客观性法则的约束之下才能发挥效用。“各随分限”是王阳明为了解决“致良知”在日常生活中难以落实的困境而做出的完善,是心学在道德实践上的细化,是其晚年基于众多弟子的实践经验所提出的更加具体的修行进程。面对“各随分限”呈现出的上述主体性困境,本文笔者以《传习录》为主要参照文本,试图梳理寻找出“各随分限”的客观标尺。
三、“各随分限”的客观标尺
解决“致良知”实践程度的判断主体就是行为主体这一问题,同样要从上述两个向度入手去寻找客观标尺。站在主体向度上,王阳明认为无论是“生而知之”还是“困而知之”,都有着同样的衡量标尺,不同禀赋之人,只在“致良知”程度上有深浅,“致良知”进度上有快慢之分。至于“致良知”的道路,并无优劣之别,同是一条致圣之路。“圣人之所以谓之生知者,专指义理,而不以礼乐名物之类,则是学而知之者,亦惟当学知此义理而已,困而知之者,亦惟当困知此义理而已。”对义理的体认,在王阳明看来是“致良知”的重要前提。体会先儒文本中(此处主要指《中庸》《大学》《周易》等)所提出的义理,并且将其实践于日常生活之中。个体的所思所想与所作所为是否符合义理之描述,就成为衡量个体良知的认知水平与“致良知”的实践程度的一个客观标尺。“王阳明在其时代所面对的事实是:人们了解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却不执行;了解道德准则所禁止的,却屡屡犯禁。王阳明企图通过知行合一的学说批判知行脱节,希望以此补救偏蔽。王阳明知行观的基本精神是强调行,而不是强调知。”“人须在事上磨炼,做功夫乃有益。若只好静,遇事便乱,终无长进。”强调“行”意味着道德实践的成果是王阳明尤为重视的。从主体向度而言,个体的道德实践的结果是否更加符合社会伦理和儒家传统道德观,是衡量个体良知的认知水平与“致良知”的实践程度的重要客观标尺。
站在群体向度上,首先要明确,不同个体的发展方式是多元的。“三子(伊尹、伯夷、柳下惠)譬如射,一能步箭,一能马箭,一能远箭;他射得到,俱谓之力,中处俱可谓之巧。但步不能马,马不能远,各有所长,便是才力分限有不同处。”在王阳明看来,此三子都是圣人,不过是其专修的方向不同。“圣人”在王阳明心学语境之下,往往指某种具有一定普遍价值的标准,抑或是说“圣人”并非终极境界,而是象征着一种豁达的人生状态。“三圣各美其美,美美与共,这正是儒家讲求人的全面进步与个性化发展的鲜明体现。故而王阳明承继下来,在具体教学言说中注重各适其性、因材施教。”“各随分限”概念成立的前提,便是承认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圣可修”的道路不止一条。承认差异性后,就需要寻找某种客观标尺,来作为群体向度下判断“利根之人”的衡量标准。这种客观标尺应该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对自认为是“利根之人”的个体本身具有参照意义;其二,对论学环境下的他者具有说服力。“人若不知于此独知之地用力,只在人所共知处用功,便是作伪,便是见君子而后厌然。”个体判断自己是否是“利根之人”,就是对自己的道德实践进行审视。无论是独处还是与人共处时,都做到“不睹不闻”“戒慎恐惧”,如此方为“利根之人”之所为。“圣人虽是生之安行,然其心不敢自是,肯做困知勉行的功夫。困知勉行的,却要思量做生之安行的事,怎生成得。”在王阳明看来,真正的“利根之人”是不会对“学而利行”“困而勉行”的道德修养持否定态度的,越是利根之人,越是通晓“困知勉行”是检验道德修养层次的最好方式。王阳明认为,真正的“利根之人”对待他者的态度是“只如狂者便从狂处成就他,狷者便从狷处成就他,人之才气如何同得”。反之,强行将自己身份主动置于高位之人,必会引起他者的反感,从而导致论学环境中主客体的紧张关系彻底破裂。这种关系的破裂意味着论学环境中的他者,对所谓的“利根之人”之身份并不认同,如此一来,“各随分限”的群体向度也就无从成立了。
依据上文所述,笔者尝试在王阳明心学的语境之下将“利根之人”的共性进行概括:其一,“利根之人”强调“不睹不闻,戒慎恐惧”,即对自身道德水平的修持是恒久的;其二,“利根之人”对待他者的态度是宽容的、平和的。换言之,行为主体在面对客体时,会主动寻求弥合二者之间的紧张与对立。这两点作为“利根之人”的共性与上述主体向度的成立合而论之,可以进一步推导出一个结论:王阳明提出“各随分限”的理论,其目的是细化“致良知”在道德修养上的实践意义。而“各随分限”在实践过程中,并非任由行为主体尽情释放其主体性,而是遵从一定的客观标尺。这一客观标尺,从主体自身而言,是主体对“先儒文本”中义理的理解程度与践行效果。从群体向度而言,体现为承认“道德修养路径”的多样性以及“利根之人”的共性。“各随分限”的主体向度和群体向度,实际上都指向了行为主体在具体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如何恰当地发扬主体性原则。
四、结束语
“各随分限”的概念在当代道德修养层面仍然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各随分限”肯定了每个个体在道德修养层面的可能性。王阳明说:“人胸中各有个圣人,只自信不及,都自埋倒了。”所谓的“胸中”之“圣人”,就是“良知”,而“致良知”的道德实践,实际上就是“圣学之路”。现实生活中,人们在物质生活上被划分出不同层次,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个体在“人格”和“精神生活”层面也存在这种“被动”分层。“各随分限”的主体向度,表明了道德实践的通路从未向任何个体呈现出否定性。“各随分限”这一概念对解决当今社会青年人的过度心理焦虑有着重大意义。欲望会驱使青年人在对自身能力和自身境遇缺乏认知的情况下,不计成本地参与到“内卷”之中。“各随分限”绝不是强制地要求青年人接受当下的境遇,而是更加强调对自身能力与当下精神状态的准确体认。道德修养并不能直接提升个体物质性资源的获取,但有助于发扬主体性,使得个体增强抵御外部信息干扰的能力。“若务实之心如饥之求食,渴之求饮,安得更有功夫好名?”青年人普遍经受着“内卷”的折磨,实际上就是“良知”的暂时性遮蔽,“由于‘良知’本体自身所具有的知善知恶的道德内涵(阳明谓之“至善”),‘致良知’的功夫也就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为善去恶的应有内容。在阳明的理论图景中,当‘致良知’扩充到极处,便会达到‘至善’的天理流行无碍,而人心中后天习染的人欲(或私欲)也冲销至净尽的状态。”“若无主宰,便只是这气奔放,如何不忙。”唯有将精神从外界的视听言动收回到关注自身道德修养上,才能给予本心一个坚固的基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发扬主体性的过程中,“各随分限”的客观标尺就是为主体性设限,使其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道德共识的前提下,鼓励个体的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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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作者简介:邵韦宁(1999—),男,汉族,甘肃兰州人,硕士,研究方向:宋明理学、佛教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