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气检测作弊 需担刑事责任

2024-09-24 00:00陈立宏肖美榕
环境 2024年8期

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作的苏某、李某分别制作OBD(即车载诊断系统)检测作弊器与尾气检测作弊器,通过代理销售商钟某、林某、郭某等人销售至苏州等地的机动车检测站,导致众多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测,严重污染环境。

机动车OBD检测项目是汽车尾气检验项目的前置环节,涉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遥控操作串接在汽车车载诊断系统接口与OBD数据读取仪之间的涉案OBD检测作弊器,可屏蔽车载诊断系统的报警信号,使故障车辆能进入下一环节的尾气检测。而通过遥控操作串接在尾气检测装置和检测站工控机之间涉案尾气检测作弊器,可以改变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数据,使之合格后传送,可使不合格车辆获得检测合格的结果。据调查结果显示,苏州地区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购买被告人销售的作弊器,涉嫌作弊数据至少达一万七千余条。

2021年12月,苏某、李某、林某、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钟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李某、钟某、林某、郭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及该案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巨大,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家不断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大力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打赢蓝天保卫战。然而,本案各被告人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作弊手段让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虽各被告人所处上下游位置不同,但产销运作各有作用,恶意逃避排放监管目的一致,导致大量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后果。

关于各被告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违反国家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被告人苏某制造、销售OBD检测作弊器及尾气检测作弊器,被告人李某制造、销售OBD检测作弊器,被告人钟某、林某、郭某作为销售代理商,虽均未实施直接排污行为,但均明知将OBD检测作弊器与尾气检测作弊器销售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后,必将被用于机动车尾气检验作弊,并导致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得以上路行驶,非法排放污染物污染大气环境。显然,各被告人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

就本案而言,一个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一个作弊器就可能导致成百上千辆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检测。各被告人所制造、销售的作弊器行销各地,从目前查证的情况看,涉案作弊器销售涉及全国一千余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而仅苏州地区二十余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就产生了至少一万七千余辆机动车的涉嫌作弊数据。因此,各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导致数量众多的不合格车辆长期上路行驶,必然超标排放尾气,对案发地区域大气环境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

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时的作弊行为,应认定为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作弊器制售者与使用者应界定为共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而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员即使在机动车检验时对作弊行为知情,或者驾驶时明知车辆实系不合格车辆,其单个非法行为均不能达到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刑事惩处程度,均不能以犯罪论处。

综上,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予以支持,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法院判决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所有涉案作弊器及制作工具,对各被告人的作弊器销售金额认定为其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禁止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新型的通过作弊手段逃避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导致空气污染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通过对苏某、李某等被告人制作、销售机动车尾气检测作弊设备行为的严厉惩处,彰显了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体系,导致大量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进一步加剧了大气污染。法院对此类行为的严惩,不仅维护了环境监管的严肃性,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强烈信号。

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经验和做法,如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对间接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等,都将成为今后类似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同时,法院将“从业禁止”写在案件判决书中,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敲响警钟,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有力地震慑类似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