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先后设立了三类“特区”: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它们有何区别?又有什么联系呢?
民族自治区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宪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五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平等自由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对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迈出了对外开放的步伐。1980年,中央决定在广东、福建两省兴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在进出口、减免税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1988年,建立海南经济特区。深圳成为经济特区的代表和对外开放的“窗口”。设立经济特区,对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国内的进一步改革,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夙愿。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解决这些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祖国大陆全体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强烈愿望。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为实现祖国统一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邓小平从维护祖国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一国两制”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邓小平提出,香港回归后,“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标志着中国人民洗雪了百年国耻,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港澳回归为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成功范例。
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具体国情、解决具体问题设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殊的经济政策等的实施有利于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和国家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