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求职季,一大批高校毕业生走出校园、步入职场,签下人生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不过,也有不少求职者虽然找到了工作,却并未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要如何去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在现实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情形与劳动关系的特征,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此有详细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