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要求三名继女赡养
山东省济南市的小允、小兆、小充三姐妹早年丧父,在小允18岁时,母亲带着姐妹三人改嫁,与顾某结婚,组成家庭。
母亲再婚后不久,小允经人介绍离家打工,而妹妹小兆、小充分别在读初中和小学,与母亲、继父生活在一起。
时间一天天过去,三姐妹长大成人,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母亲和继父的矛盾却越来越难以调和,最终离了婚,两家人不再来往。
2022年10月,三姐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继父顾某到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把姐妹三人抚养长大,已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在自己年老,无劳动能力和收入,且身患疾病,要求三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今后的医疗费每人各承担1/3。
姐姐小允辩称,她在母亲再婚两个月后就外出打工赚钱养活自己,未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不同意赡养。
妹妹小兆、小充辩称,二人是靠母亲辛苦赚钱及亲朋接济长大,与继父也未形成抚养关系,且其母已与继父离婚,继父无权要求其赡养。
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姐姐小允在重组家庭中与顾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后离家打工养活自己,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小允对顾某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其母与顾某再婚时,妹妹小兆、小充还在上学,均未成年,随母亲与顾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家。根据顾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顾某曾给予二姐妹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相同。即使二姐妹的生母与继父已解除了婚姻关系,继父与继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能自然解除。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小兆和小充应当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
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向双方释法,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顾某自愿放弃要求姐姐小允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妹妹小兆和小充向继父顾某一次性支付赡养费5万元。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该案结案。
赡养义务不依附于继父母婚姻关系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依据。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地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不能认为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就自然终止。通常情况下,被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即使生父(母)与继母(父)已离婚。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应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必要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