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领域是最需要不断改革的领域”。科技领域改革不仅是自身的改革,关系经济体制乃至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科技体制改革这一深刻变革中,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良法善治护航科技体制改革走深走实、落地见效。
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为牵引推进科技领域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
科技是人类进步的核心推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领域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修订综合性法律,完善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伴随着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领域综合性法律,于2021年进行修订,不仅将国家创新战略固化为法律规定,还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调整为其制度主线。比如将“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党和国家关于创新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纳入其中,既彰显了科技创新基本法地位,又保证立法紧扣现实需求、巩固改革成果,更使其从重点关注科技自身发展的“科技法”向全面创新驱动全面发展的“创新法”转变,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健全专门性法律,及时将科技体制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知识产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属于专门性法律。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201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确保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真正落到实处。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在保障科技人员权益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相适应、相衔接。
统筹相关法律法规衔接配套,注重科技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在科技领域立法中,我国《宪法》指明了科技发展的基本方向(第20条),明确了公民科学研究的自由权利(第47条),为其他部门法及专门立法奠定了基调。《民法典》总则第123条以“列举式+兜底”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既宣示了其私权属性,又保持了必要的开放性,为应对未来科技革命和社会变革预留足够的立法空间。《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增至8项,织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网。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条例》等立改释进程加快,为优化科技领域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保证了科技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夯实护航科技体制改革的法治根基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浪潮中,知识产权不仅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更是护航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法治基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必须着力在激励高质量科技创新供给、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方面筑牢法治基础。
加快新技术新领域立法,激励高质量科技创新供给。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要聚焦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元宇宙等领域知识产权问题,尽快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保护规则,为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蓄势赋能。加强对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更好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生物制药、基因、种业、中医药等投入大周期长的技术实行更严格保护,及时修订完善植物新品种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等,持续夯实科技创新的制度基础。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战略举措,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其关键在于,依法平等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既要保证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各类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平等;也要尊重各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决定研发方向、创新路径、要素配置、成果转化,减少政府非必要干预;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推进专利布局与品牌建设同步实施,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能力;探索知识产权涉外保护机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机制,助力企业“走出去”。
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动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率。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等文件,积极推进“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将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高度(第33条),但这仅是一项宣示性规定,仍需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应坚持以《民法典》为总纲,细化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及分配规则,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厚植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参与成果转化优势;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确保“赋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以良法善治为引领更好统筹科技领域发展和安全
科技领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科技革命与大国博弈相互交织,高技术领域成为国际竞争最前沿和主战场。要坚持统筹科技领域发展和安全,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全科技安全治理体系,筑牢科技发展的安全防线。
以良法促发展,不断完善科技发展法律规范,推动科学技术安全、可控、健康、可持续发展。面对科技变革带来的冲击与挑战,要将法治思维融入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资源配置、技术交易、产业促进、国际合作等制度建设,构建支撑科技现代化的一般法律规则;加强数据、人工智能、生物安全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科技发展急需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深度参与国际创新合作法律规范,构建开放创新生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讲好中国科技故事。
以善治促安全,不断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体制机制。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健全科技安全治理体系,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科学立法强化科技安全法治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还需善治,要进一步推进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贯通协同。以科技赋能法治,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提升执法效能;构建“民行刑”有效衔接、一体保护的司法机制;提高全民科技安全意识,营造有利于维护科技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系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