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学术界一直关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的研究,对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和特征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和总结。农村集体经济不等同于合作经济、集体资产、具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及加总的农户经济,对其界定应侧重其所有制地位、经营管理主体、实现形式、价值功能等核心要素。2016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它呈现出产权关系新、治理架构新、经营方式新、发展途径新、分配原则和方案新等五个“新”特征。
关键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经济;集体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7544(2024)05-0048-09
一、引言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2018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1],第一次提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概念,并在随后各次会议上均用此称谓指示其发展工作。2022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自身资源条件、经营能力,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不能走‘归大堆’的老路子……决不能让集体经济变成少数人的‘小金库’。”[2]2022年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可行路径,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出多种实现形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彰显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重大成就。
但是,全国仍然有相当大比例的村庄的集体经济发展形势不容乐观。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截至2022年末,全国还有超过12.1万个村当年无经营收益,占纳入统计村总数的22.2%[3]。实地调查发现,部分村镇干部并不清楚何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甚至把它等同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分群众对当地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还存有误解。因此,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总结其主要特征很有必要。
二、学术界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和特征的总结
学术界一直关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的研究。在中国知网上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主题词检索可得到1170多条结果,2017年后每年发文量超过40篇,2021—2023年分别为111篇、186篇和368篇。
(一)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总结
学术界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界定有两条思路,一是把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统称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体形式包括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村经济形态[4]、20世纪80—90年代的乡镇企业大发展和股份制改制以及新世纪初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5];一些学者缩短时间段,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称之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6]。显然,这种界定思路是一种比较简单和广义的定义方法,还不能概括我国农业农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新特征和新趋势,也未阐明新时代下农村集体经济所具有的核心要素和重要特征。二是对照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特征和构成要素进行界定。例如,朱有志等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产权、实现形式、组织效率、分配方式上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存在区别,“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农民在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多元化的合作经营,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形式”[7]。但这一界定并未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是谁,而且容易让人理解为集体经济就是组织起来的农户经济(集体经济=农户经济的加总)。李祥祥对此进行了修正,提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由集体组织所有和支配,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生产成果归集体所有并以为集体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公平分配等方式实现集体成员利益的公有制经济”[8],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是“集体组织”。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第一次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了界定,并提出“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学术界以此为基础展开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界定和内涵阐释。苑鹏和刘同山提出,“新型集体经济是指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以成员自愿为原则,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或资本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态”[9]。这一定义也没有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是谁,没有区分“成员”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李文钢和马良灿认为该定义没有厘清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也没有囊括乡土社会重建的目标[10]。王立胜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壮大集体利益为基本原则,进行财产联合或者劳动联合,实行共同经营、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11]。此定义囊括内容较多,同时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种“经济制度”与其具体表现形式等同起来,容易产生“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或经营方式”的误解。
一些学者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简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为基础,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了界定。例如,宗成峰和李明提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通过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产权关系明确的股份合作经济”[12],强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特征。肖红波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有利于农民共同富裕的各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一种‘民有、民营、民享’的公有制经济……实际上也是一种集体资本控股或者劳动群众具有控制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13],但此定义把集体经济等同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同时没有明确“集体所有”与“民有”之间的关系,关于“民有”的公有制经济论断也有待商榷。倪坤晓等人提出,“新型集体经济是指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科学分配,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态”[14]。这一定义是对2016年《意见》中“农村集体经济”定义的延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该定义指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是“集体成员”,而非“成员集体”,会混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区别,容易把集体成员(村民)之间的合作经济形式等同于集体经济。
(二)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特征”的总结
学术界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特征”主要是围绕其“新”在哪里和核心要素来展开论述。焦守田认为它有体制新、机制新、制度新、内容新和目标新等五个“新”特征[15];朱有志等认为它具有五个“与”的特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相一致、与农业现代化相匹配、与各种所有制经济相协调、与共同富裕目标相符合[7];潘名山和王安康总结它具有两个“相结合”特征:“以人为本”和“以组织为本”两个理念相结合、“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两大要素相结合[16]。以上三个总结均比较抽象。蓝文权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四个基本特征:集体边界和成员数量清楚明确、具备现代企业性质、资本人格化、所有者和劳动者统一[17];李祥祥认为它在选择主体、生产要素、实现形式、分配方式等方面不同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8];何平均和刘睿认为它的特征是强调集体经营且主要采用合作制经营形式、基本生产资料拥有形式灵活、分配实行按劳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18];苑鹏和刘同山认为它具有所有权关系明晰化、所有者成员主体清晰化、组织治理民主化、分配制度灵活化、组织机构去行政化等五个方面的特征[9];王立胜和张弛也持此观点[19],而高强和崔文超总结为产权关系明晰化、内部治理有序化、经营形式多样化、分配制度灵活化等四个突出特征[20];倪坤晓等认为它的“新”体现在集体产权清晰、成员身份明晰、内部治理健全、经营方式多元和收益分配科学等五个方面[14];李天姿和王宏波则认为它是以集体所有和股份合作为核心特征[21]。以上总结和提法对我们认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加速过程中各地出现的新情况,例如资本和劳动力流动引致农村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形态、股权管理和分配原则等方面发生变化,会催生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新特征,需要予以关注和总结。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构建产权关系明确、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关部门解读前一句话“实际上是讲了发展一个什么样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后一句是讲了四条发展途径[22]。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政府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特征和发展路径的明确回答,对于学术界认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内涵和特征等有着指示性意义。
三、农村集体经济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界定之前,需要厘清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一是集体经济不等同于合作经济。很多学者对此进行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仅强调集体经济的范围要小于合作经济的范围。合作经济有多种实现形式,如折算为股份的股份合作、按生产要素多少的劳动合作或资本合作等等。《意见》中提到“合作与联合”讲的就是各种形式的合作,因此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定义中应指明它是一种合作经济。同时,新型集体经济也不等于股份合作经济,它还存在未折算为股份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形态。
二是集体经济不等同于集体资产。2016年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后,广大农村摸清了集体资产资源的数量和范围,一些人简单地把它理解为集体经济。显然,二者有很大区别,只有由代表成员的集体将这些“死”的资产资源通过各种形式的经营和管理变成“活”的收入,才能理解为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不是“沉睡”的集体资产的集合,而是能够带来收入和利益的一种经济,其要素之一是集体性收入。
三是集体经济不等同于具体的经营形式和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经济体系中具体的经济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制度”中的规定性内容。一些学者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镇村组三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以及各种新型经营形式,如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或者双层经营体制界定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显然是不妥的,它们仅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表现形式或某些特征。
四是集体经济不等同于加总的农户经济,即不能把一个村庄所有农户或各类经营主体所创造的经济收入或者资产进行加总就说成是集体经济。众所周知,集体经济是一个与个体经济或私营经济、家户经济相对立的概念,因此,定义集体经济就要强调其主体是“集体”而非“成员”,集体经济是由有组织的“集体”创造的,至于这个“集体”是何种表现形式(经济组织、社会自治组织)、如何组成(集体与成员关系)、成员在其中发挥怎样作用,则不是这个定义所要强调的。因此,本文界定的是狭义上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定义和内涵
本文所界定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2016年产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经济形态。因为本次改革明确了农村资产资源的产权归属和各项权能,以及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发展壮大途径。本次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不仅与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要素不同,也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乡镇企业经济、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以及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为实现形式的集体经济不同,它在产权关系、组织治理、资源配置、经营方式、分配原则等方面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生产要素流动的新情况,是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征的一种新经济形态。
基于前述四个“不等同于”观点,本文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系中由农村集体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获取相应收入,实现农村集体和成员共同发展的一种合作经济形态和重要形式。首先,这一定义强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突出其制度地位。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地位问题关注度在下降,论及公有制经济时多是讨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所“冷落”,并没有把农村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功能凸显出来,使得讨论公有制经济两大支柱话题时有所“失衡”。这种“失衡”的话语范式,将会影响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其次,这一定义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主体是“农村集体”,不包括农户和各类非集体性质经营主体所进行的家户经济和企业经济活动。正如前面提及,当前一些新闻媒体经常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内企业的经济活动或经济收入当作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来报道,混淆了集体经济与农户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概念,扩大了集体经济的经营主体,也造成集体经济等于合作经济或加总的家户经济的误解。实际上,基层实践中干部和群众对集体和个人的“东西”区分得很清楚,不会把各家各户或私人企业所创造的收入归到集体之中。在当前产权关系明晰、集体成员有进有出、股权逐渐开放的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而不是众多集体成员或者其他组织。高鸣和芦千文提到“村集体组织兴办的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拓展业务形成的综合性合作社则仍属于合作经济范畴……都不应算作集体经济”[23],间接地支持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主体为“农村集体”的观点。
再次,这一定义指明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核心要素,即实现形式是“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核心要素为“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获得相应收入”三个内容。学术界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和“本质规定”有过很多论述,在此不再列举,仅指出它的“新”最主要是实现形式“新”,不再是“统”而是“合”;同时,它的本质规定在于所有权、处分权的规定和收入性的要求。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规定和收入性要求,就有可能出现“虚置”农村集体和“空壳”经济,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要“有权有钱”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
最后,这一定义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价值功能——实现农村集体和成员共同发展。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论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新时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学者们也总结它“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缓解相对贫困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有力支撑,是顺应集体所有制演进规律、适应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必然要求”[24]。笔者认为,它在新时代最重要的价值是能够促进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突出表述出来。
五、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特征
2016年以来,我国农村探索出形式多样的集体经济,既有华西村、南街村、大寨村、兴十四村、周家庄乡等一批集体经济“榜样名村”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转型调整形成的新型集体经济,也有十八洞村、袁家村、战旗村等一批脱贫攻坚和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股份合作制新型集体经济,它们在产权关系、治理架构、经营方式、发展路径、收入分配等方面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不同,具有以下五个方面新特征。
一是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新。相比于2016年以前的农村经济,2016年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经济显著特点是产权关系明晰、权利细化、资产资源归属合法化。即资产资源有了所有权、承包权或资格权、经营权或使用权的“三权”之分,农村集体拥有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资源性资产、机器设备和农业基础设施及企业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由此延伸的处置权(配置和利用)和收益权;而集体成员只能拥有用益物权,如承包、流转、经营、使用等权利,并因此获得收益。这就划清了集体经济与家户经济、私营经济的界线,保护了各方权益。今后,不论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经营方式、生产要素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如何变化和创新,有了清晰的产权归属划定后,集体、村民、企业和国家的各自利益都有了保障,集体所有制就不会“改掉”,集体经济也不容易“改垮”。例如,当前各地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土地整理(小田并大田)和规模化经营,以及全面铺开的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管理制度改革,不论怎么改动,其土地所有权仍然归于集体,村民或其他经营主体仅拥有承包权(资格权)和经营权(使用权),这一明晰的产权归属就保证了集体权益不会丢失、集体经济有了物质基础,农村集体可以依据其所有权而获得相应经济收入——相当于收取一级地租。
二是集体经济的治理架构新。2016年以前的成员集体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来代表,它在担负乡村社会治理之责的同时代行经济治理职能,这就容易造成基层治理“政社经不分”和经济主体的缺失。2016年产权制度改革后,广大农村一方面成立了专职经济治理的集体经济组织,如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赋予其特别法人地位,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另一方面鼓励其发展成为“股份制”经济组织,以“股份”和“股权”来体现集体和成员利益、以“现代企业制”理念来进行治理。同时,这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形成党政引领的局面。这样,新型经济组织的建立和新型治理模式的构筑,促使我国农村形成了新的治理架构,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笔者观察到,近年来,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等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之所以繁荣发展,其共同之处在于都进行了这种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革和“政社经分开”为标志的治理架构转型;而中西部地区一些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例如四川成都市的战旗村、陕西礼泉县的袁家村,也是通过建立“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经营管理方式大体经历了“统”“分”“合”三个阶段,其中,“统”一般被认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典型特征。21世纪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基本上少有单一的“统”式经营,而是实行形式多样的“分”和“合”式经营,例如,村集体将其所有的“四荒地”发包给农户,将厂房或机器设备出租给某个企业,将经营性资产和自然性资产委托或与某个机构合作经营,从而获取收入,等等。2016年产权制度改革以后,股份合作制在农村得以推广,一些农村集体将所有的资产资源量化折股、入股参股到公司制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获得股份收益,这就是新的经营方式。也就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有直接经营、入股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跨村联营”“跨镇联合”,构成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经营方式。
四是集体经济的发展途径新。与以前的农村集体经济主要依靠农业生产、工业发展或农工商一体化等产业发展型路径不同,2016年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地农村集体探索出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新的发展路径来增加集体收入,例如在江浙沪和广东等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地区,农村集体将其存量土地及其厂房和商铺出租给其他经营主体,从而获得集体性收入,这种地租经济模式正被其他地区仿效。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出村集体资金投资、参股、入股等资本运营发展路径,一些地方探索出村集体参与农业托管、提供居间服务的发展模式,一些地方村集体还创办经营性服务实体、开展生产性和社会性服务,取得较好效果。总体来看,这些资源开发、产业发展、资产租赁、为农服务等路径,涉及农业和工业生产、物业服务、休闲旅游、民宿康养、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开拓了集体经济的增收途径,丰富了农村的产业结构,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典型特征。
五是集体经济的分配原则和方案新。2016年产权制度改革以后,我国广大农村一方面有了一定量的集体性收入,“空壳村”在减少;另一方面实行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按“股”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方案,较好地解决了过去“无钱可分”和“精英俘获”两大难题。特别是股份合作制的构建,将集体资产资源量化为股份,并设置相应股种,合理配置、灵活管理、按“股”分配,体现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市场激励的特色,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一些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为例,例如四川战旗村、陕西袁家村以及浙江、山东、上海等省市的乡村,在股权设置时考虑成员和集体的股权,将“成员股”设置为基本股、劳龄股、募集股、贡献股等多个股种,较好地遵从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些村每年都进行了集体经济收益按“股”分红,增加了农民收入和集体积累。这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分配原则和方案,比过去按“工分”分配更为新颖和更加有生命力。
六、结论和建议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实现新时代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路径,也是当前乡村振兴和产权制度改革第二阶段的重要工作抓手。但它还面临着诸如思想偏见与舆论压制、集体主义思想淡化[25]等实际问题;同时,产权制度改革对其促进效应也未能充分兑现[26],因此,在新时期研究和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着紧迫需求。
首先,社会各界要形成共识,对其概念内涵、特征、发展意义和现状达成较为清晰认识。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增加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内涵的条款。其次,要鼓励地方大胆探索,不同地区、不同基础的村庄探索出不同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不能因产权制度改革推行“股改合作制”而受到形式上的制约,也不能完全照搬东部发达乡村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建议各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进一步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最后,要根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要素和价值功能,科学设计其治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运营管理方式、分配制度和成员进入退出准则等,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的治理与乡村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治理结合起来,形成一体化的治理体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推广一些集体经济发展良好且乡村治理规范有序的典型案例,以集体经济活力焕发来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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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Concept and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Chen Quangong Xu Nian
Abstract: The academic community has been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research on the issue of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and has defined and summarized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is not equivalent to cooperative economy, collective assets, specific organizational and operational forms, and collective individual economy. The definition of the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should focus on its core elements such as ownership status, management subject, implementation form, and value function. After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in 2016, it has presented five new characteristics: new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s, new governance structures, new business models, new development paths, and new distribution principles and plans.
Key words: Ne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Collective economy;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责任编辑:程文燕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当代价值与一体化治理研究”(21BJY160)。
作者简介:陈全功,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徐念,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