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俄战争期间清政府“中立国”地位探析

2024-08-23 00:00:00李秀梅朱晓悦
祖国 2024年14期
关键词:日俄战争清政府国际法

近年来,学界并不缺乏对日俄战争中清政府“中立”立场的研究。不过,既有研究大多将清政府的“中立”立场作为一种“政治”政策,从历史学或政治学角度入手,而非将清政府作为一个“中立国”,探究战争中作为“中立国”的清政府是如何履行“中立国”义务、行使“中立国”权利的,即缺少对于该问题立足于“国际法”领域的研究。部分论著虽然从国际法视角出发,述及了日俄两国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和清政府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权益的史实,却没有提及清政府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问题,无法全面表现清政府外交近代化的历程。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研究视角出发,聚焦于清政府主体,探究清政府在日俄战争期间履行“中立国”义务、行使“中立国”权利的努力。

除了采用“中立国”这一新的国际法研究视角推动对日俄战争中清政府“中立”立场研究外,本文拟利用新近勘定的史料《仪若日记》对日俄战争期间清政府“中立国”角色的忠实“扮演”作进一步考证。希望通过利用国际法下“中立国”的权利与义务这一新的研究视角,通过挖掘《仪若日记》这一较新的研究史料,为日俄战争期间清政府“中立”立场的研究提供新的探求思路,以求对学界有所裨益。

为什么以《仪若日记》为研究史料?

《仪若日记》是清末重臣邹嘉来光绪十三年七月初十日至光绪三十四年亲笔手书日记。邹嘉来(1853—1921),字孟方,号紫东、仪若、怡若,晚号遗盦。江苏吴县人。邹嘉来为官多年,且主要在京师礼部与外务部任职,从外务部主事、员外郎、郎中、参议、左丞、侍郎,直至会办大臣兼尚书,并亲历清帝退位。在外交领域,邹嘉来前后任职二十余年,从总理衙门章京起步,最终做到外务部尚书兼会办大臣的高位。在日俄战争期间,邹嘉来多次拟定照会,回应各方对清政府不守中立的质疑。除此之外,邹嘉来也会与地方主管官吏通电,商量如何处理日俄停靠在非战区的战舰、货物运送限制等问题。可以说,邹嘉来在日俄战争期间接触的事务繁多,他处理的都是机要事务,他日记中保存的都是第一手信息。

从日记的史料性质来说,日记属于第一手史料。第一手史料相对于第二、三手史料来说,准确度更高。《仪若日记》(又称《仪若斋日记》),对于晚清中央政局、重要涉外活动、京官们的日常生活与人际交往,以及江苏地方与在京吴县籍官员的互动等涉及颇多,是研究晚清政治史、外交史、社会史等的重要日记史料。加之邹嘉来日记的内容几乎都是对本人每日事务的例行性记录,少抒发、评论性文字,其客观性强,对历史事实的还原性高、真实性强。笔者在查阅日俄问题的相关论文时,较少发现对史料《仪若日记》的引用。学界对《仪若日记》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对该史料的详细挖掘就显得必要和重要。加之以上对《仪若日记》价值的论述,笔者最终选择以该日记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史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将《仪若日记》修订为四部分,分别收录于《近代史资料》第145号到148号,本文所参考的部分为收录在《近代史资料.第146号》的《仪若日记》(二),记载的事件发生在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一至年底,即公元1895年1月26日至1908年2月1日。

清政府对“中立国”地位的维护

《奥本海国际法》将中立定义为:“第三国对各交战国所采取的并为各交战国所承认的公正不偏的态度,这种态度产生了公正不偏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显然,“中立”概念的提出是国际关系的产物,因为此概念一定建立在有两个及以上国家发生战争的前提下,如此,第三国才能有“中立”的站位选择一说。然而,持“中立”立场的国家,要如何处理与交战国家的关系方能被称作“中立”,履行怎样的“中立国”义务,方才行使何种的“中立国”权利,这些却是国际法的内容。

一个国家可以宣布实行“中立”的对外政策,其可以在各种场合不断宣扬该政策,也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来确认该政策,但是如果其不能遵守中立政策下的具体中立规则,就应当认为其破坏、放弃、丧失中立。虽然清政府宣称“局外中立”,并制定了《局外中立条约》,但是,能使其获得中立国权利的关键是其对中立规则的遵循。因此,与清政府积极运用中立国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一样重要的是其对于中立国义务的履行,以此换取交战国对其中立国地位的承认。

(1)签署万国保和会议条约

清政府所称“万国保和会”即1899年召开的第一次海牙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几项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的条约。中国加入保和会约的进程被庚子事变所打断。然而,其中的多个条款可以作为清政府维护中立国权益的援引依据,如,“如战国军士入局外国境内,局外国亦可拘留,惟须择一距隔战场之地愈远愈妙或置诸营寨之中派人看守”(《陆地战例章程》第57条)。因此日俄战争爆发后,清政府为维护自身中立国权利,积极筹备加入保和会的事宜。

《仪若日记》对日俄战争爆发后清政府推进加入保和会约的进程也有所记载:“(五月)十七日乙未……又保和会约本遗失,函商驻京和使补办,并电胡大臣抄寄原案……”“(五月)廿一日己亥……和馆参赞欧登科送来保和会约本,拟即照缮法文进呈……”“(十一月)初八日至十四日……荷兰保和会议施医船免税,胡使于初七往议,请示是否从众画押,电复照办。”“(十一月)十五日己卯[丑] 晴。荷兰保和会请支公费,荫使来电请示,复以探询各大国再办……”“(十二月)初二日丙午晴。复荫大臣电,保和会费允照头等。”以上皆为《仪若日记》中光绪三十(1904.2.15-1905.2.3)有关加入保和会约的内容摘取。从复电的内容来看,邹嘉来所代表的外务部对加入保和会约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事务都是尽力配合。从中也可看出为更好维护中立国地位,行使中立国权利,援引国际法条款驳斥交战国的越界行为,清政府在加入保和会方面做了积极努力。

(2)抵制交战国“坏我中立”的行为

如前所述,中立的核心内涵是对交战方“不偏不倚”。而不偏不倚的认定标准,并非以“中立国”的自我宣称为标准,而是以其是否遵守中立法的中立规则行事为依据。

在日俄战争中,日俄双方都曾多次照会清政府,质疑其不守中立规则,存在包庇交战国的行为。此行为的根本目的是日俄双方打击对方实力,使对方孤立无援、难以喘息,却也同时威胁了清政府的“中立国”地位。日俄双方各自在中立领土上的越界行为,并非清政府的主观包庇,而是清政府因为势力单薄无法驱赶,便如《仪若日记》中所言,“势弱则受侮良多,因应殊为棘手。”值得肯定的是,清政府并没有放弃努力,而是多方斡旋以抵制交战国“坏我中立”的行为。

1904年7月初,俄国舰艇停靠上海港口多日,超过了国际法中交战国停泊中立国港口的最长期限。清政府南洋官吏与俄交涉,俄舰艇官员用舰艇维修的理由搪塞。驱赶还是容留,清政府进退两难:“驱之,则我无兵力;容之,则日有责言。”果不其然,日本政府很快就来电敦促清政府驱逐俄国舰艇:“(七月)初七日癸未 晴。南洋又来电,日领奉其政府电,沪俄船须立即出口,否则卸其军器。联堂往商俄使,坚执必须修理,并有照会来。”虽然清政府与俄国相比势力悬殊,但其依旧不放弃中立国义务的履行:“(七月)十一日丁亥……复电告南洋、沪道,内外合力逼紧,自留地步。又照复日使……”清政府的努力也换来了俄国让步:“(七月)十四日庚寅 晴。日本来照,不允展限。正在为难之际,联堂往晤美使,云法使已得沪电,俄允拆卸。即电询沪道。晚间得复,知其事已确……”

当我们探究晚清政府积极运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时,也不能忽视其积极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仍旧是无视国际法的非“文明国”行为,而清政府运用国际法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自觉接受国际法义务的约束,这才能作为清政府努力融入世界格局、推动外交近代化更为确切的证据,也是清政府在日俄战争中维护“中立国”权益的重要手段。

(3)建立红十字会组织援助东北国民

日俄战争爆发后,东三省出现了大量难民。但碍于中立,惧怕给日俄两国留下话柄,清政府不敢深入灾区进行救济。此时,在中国设立红十字会组织就很有必要。根据1864年《红十字公约》而设立的红十字会组织具有独立、中立的属性,因此只有得到交战国承认的红十字会组织可以深入灾区。

1900年清政府本来拟补签《红十字公约》,但与保和会约一样,由于庚子事变的影响,清政府加入《红十字公约》的事宜被延迟。在日俄战争巨大的救济压力的推动下,补签《红十字公约》又再次被提上日程,最终得到顺利完成。

1904年3月10日,中、英、德、法、美五国代表于上海正式成立了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4月6日,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在东三省营口设立第一个分会。中国红十字会成立后,清朝政府也给予了支持,免收红十字会的电(报)费,且给予了程序设立上的方便:“(五月)十七日乙未 晴……红十字会章,商部意见相同,即照发。”

红十字会的设立在维护了清政府中立地位的同时,也救助了日俄战争中流离失所的东三省人民:“(八月)初九日乙卯 晴……奉省难民入城者万余,赈抚恐粮竭。电复将军,令其迁避辽西,由红十字会接济。”

可见,中国红十字会在东北设立的分会为清政府分担了较大的难民救济压力。

清政府对“中立国”权利的运用

(1)维护战时非交战区的社会安宁

日俄战争的战场位于东北地区,确切地说为辽河以西地区。按照常理,日俄双方带来的战争伤害应当局限于交战区。但事实上,非交战区也可能被战争波及。日俄战争并非一场局限在陆地上的战争,由于辽河以西有沿海城市、沿海港口,在日俄战争中海战也成为了彼此实力较量的重要方式,著名的如对马海战、旅顺海战等。在海战中被击溃的船艇会逃离战场,选择在中国就近的沿海港口修理、避难。停泊船舰上的人员如果约束不好就会成为当地治安的重要隐患,日俄战争期间的“周生有案”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

前文已述,俄舰艇逃到上海港后停泊已经超过了交战国可以在中立国港口可以停泊的最长期限。在清政府的反复交涉下,俄国最终同意卸下船上装备,但仍停留在上海港。按照国际公法,停泊在中立国港口的船舰人员应当被中立国管理约束。然而,俄兵却不受管束,1904年11月15日,俄兵在与日本车夫争执、斗殴期间,无端将路过的周生有砍死。

消息一出,举国哗然。清政府与俄方交涉,要求俄方交出凶手,由清政府审理、惩处,这也是符合国际公法的做法。对此,《仪若日记》也有记载:“(十一月)廿四日戊戌 晴。 沪道电报周生有案情。复照会俄使,切催交凶会审。”然而,俄方却进行无理的辩驳,拒不交出凶手,《仪若日记》中这样记载:“廿五日己巳〔亥〕晴。俄使复照,周生有案俄兵不交出,语多牵涉支离。”

为了维护中立国的权利,安抚国内民众的情绪,清政府与俄方进行了多次交涉:“(十一月)廿七日辛丑 晴……拟电驻俄胡使,向外部切催周生有案。又电知南洋、沪道,驳复俄使。”“三十日甲辰晴。沪道来电,周生有案拟设特别公堂会审。即照催俄使,并电复该道。”不久,案件有了结果:“周生有案俄领自判定监禁四年,兼作苦工。”

此后,清政府与俄又进行了多次周旋,最终将监禁“四年”改为“八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足够的银两。经此一事,清政府决定重新与俄约定约束士兵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留沪士兵的管理:“(光绪三十一年正月)十二日乙酉 晴。胡使(清政府驻俄大使)复电,声明前电未即晰,外部已持约束办法与商,现电雷使(俄驻清政府大使),转饬领事云。即照电沪道,与俄领接洽。”制定约束士兵的管理办法对制约俄国士兵的越轨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维护了清政府非交战区的社会安宁。

(2)捍卫中立国之“通商权”

战时,中立国与交战国的通商关系不受影响,但是如果交易客体是“违禁品”则另当别论了。货物有三种类别:“专应战用者”“不为应战用者”“战时、平时俱可用者”。其中,“违禁品”与第一类和第三类有关。第二类货物和战争没有利害关系,不禁止交易。第一类和战争有关的货物完全禁止交易。第三类既可以作为平时用品又可以用于战争的货物,比如,银钱、粮草、船只等,则“必视其时势而后定焉”。

日俄战争期间,对于货物能否用于战争的争议时常成为俄国或日本向中国发难、禁止其与另一方正常贸易的借口。

光绪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初),俄国以清政府汉阳铁厂与日本进行生铁贸易为由指责其违反中立原则,美国还特别就此事出面干涉,照会清政府:“十一日乙卯晴……美署使固立之来照,有他国政府行知美政府,中国不守中立……汉阳铁厂售与日本生铁……”

判断该事件是非的关键就在于“生铁”到底是否与战争相关,属于“违禁品”。英、美条约有款云:“战时禁物,即军器、火药等类,造船木料、松油、铜片、风篷、绳索、麻斤,大概制造装修船只各物俱在例禁。惟生铁、松板不在禁内,至于口粮等物何时当禁,颇为难定。”显然,根据《万国公法》的上述内容,生铁按照国际法并不属于“违禁物”,不应该被禁止与交战国交易。

对此,清政府没有忍气吞声,而是援引国际法,决定拟定照会回应美国政府,维护本国与交战国的正常通商权:“(十二月)十三日丁巳 晴。 拟复美署使照会:……大冶矿石,商采商运,订合同在战前,张督不预闻,盛大臣系矿商代表,不经国家批准。公法‘生铁不在禁例’,况未经熔化之矿石,未成生铁,贸易并无不合。至谓预备附入战场,练兵为内政,各国皆然,何疑中国。战国凭空吹求,或有用意,若生扰众阻碍等情,非中国所料,惟望共谅……”

不光与交战国交易的货物受到影响,清政府运往战区支援本国居民的货物也被交战国以“违禁物”论,禁止运输。然而,口粮等物是否属于违禁物本来就当视情而定,对于中立国运给本国处于交战区居民的物品自然不应以违禁物论。因此,清政府采取行动积极地保护战区居民的权益:“(十月)二十日甲申[子]……驻日杨使电,外部不允运衣粮,然北洋已径运矣;中立办法,战国本难干预,我自有理。”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推行“黄色俄罗斯”计划的俄国与推行“大陆政策”的日本在清帝国的东北地区发生了利益碰撞,两国在争夺各自在东北的权益时互不相让。而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清政府在自身经济困顿、军事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并不具备维护本国主权的实力,于是,实行“中立政策”成为“中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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