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研究了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FSIE制度对ABC集团在港SPV公司申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法以及访谈法,了解该制度的操作机制以及免税条件。在梳理了ABC集团在港SPV受到的潜在影响后,研究认为对于离岸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满足经济实质是较为妥当的免税适用条件。建议为相关SPV充实经济实质,以就相关收入获得免税待遇。
【关键词】离岸被动收入;免税;经济实质;税务合规
【中图分类号】F812.42
一、引言
香港利得税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即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利润,才需要征税;任何人,即便是在香港营商,只要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获得,对应的利润就不需要在香港纳税。该课税原则受到了来自欧盟的挑战,香港对于取得离岸(即来源于香港以外地区的)被动收入的香港企业没有经济实质上的要求就对相关收入予以免税待遇,容易出现双重不征税的风险。
欧盟在2021年10月5日把香港列入“不合作税收管辖区灰名单”,香港如果没有在2022年12月31日前进行必要的变更,则会被列入“黑名单”,香港企业将会因此遭受来自欧盟成员国在税收性质上的抵制,对其对外投资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香港积极与欧盟以及不同界别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商讨沟通,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regime,新“FSIE”),务求与国际税务标准一致,以避免被欧盟列入黑名单。2022年12月14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简称《2022修订条例》草案),并于2022年12月23日立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2022年12月,欧盟再公布最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香港需要继续就对权益以外的资产处置收益类外地收入的豁免条文进行修订。为此,2023年11月29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23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简称《2023修订条例》草案),将原有的外地处置收益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从股权权益扩大到其他资产,并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ABC集团在港企业的会计年结日均为12月31日,每年的税务申报截止日为次年的8月中旬,即2023会计年度的税务申报期限为2024年的8月中旬。鉴于本文的研究目标为2023年的税务申报,不受《2023修订条例》草案的影响,故本文研究重点将为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FSIE制度。通过研究审视ABC集团在港SPV原有申报方式的适用性,持续进行研究,降低税务风险。
二、FSIE制度实施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影响
通过梳理香港税务局发出的文件、关于FSIE制度的研究期刊、税务咨询机构专业研究,新FSIE制度的影响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新FSIE下,只有跨国企业实体才会受影响;
2.新FSIE所针对的被动收入,只针对以下外地(来自香港以外地区)被动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处置收益(2024年以前,只涉及股权权益类资产,2024年扩大到其他资产)以及知识产权收入;
3.符合安全港条件的,相关收入依旧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4.只有相关收入在香港收取1且未能符合安全港条件时,才会被视作来源于香港,并征收利得税;
5.不受新FSIE影响的纳税人:自然人;无离岸业务的香港本地独立公司以及无海外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香港本地集团;
6.双重课税豁免依旧适用:如企业为香港税务居民企业,有需要缴纳利得税的指明外地收入,并且已经在香港以外地区缴纳了类似性质的税款,不论该地区是否已经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双重课税安排”),均可享有课税宽免。税收抵免的上限为已支付的外地税款和就该笔相同收入应纳利得税款的较低者。如该企业为非香港居民企业,则就该收入(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所缴纳的外地税款可在计算香港应纳税款时扣除。
在新FSIE生效前,上述的4类被动收入只要按收入来源地规则确定为来源于香港以外地区,便可按离岸申报,豁免征税。在新FSIE下,在符合原有离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企业还需要考虑是否达到安全港的要求,以继续其免税待遇。若不符合,则相关收入需按在岸申报纳税,同时符合要求的相关费用也可以用作抵税。随着新FSIE的生效,税务局引入了IR1478表格,专门用于新FSIE下特定收入以及就相关收入申请免税所需信息的填报。同时香港税务局鼓励纳税人就经济实质申请事先裁定,提高税务确定性。
三、FSIE制度下安全港的适用条件
在新机制下,只要符合一定条件(香港税务局文件中称其为“例外要求”,这里简称安全港),则对应类别的相关收入依旧可以免税(表1)。
(一)经济实质要求
与取得相关收入有关的活动(“指明经济活动”)需要在香港进行,并通过“足够水平测试”(例如有足够以及合资格的员工以及场所)。“足够水平测试”没有法定最低门槛。税务局将按具体事实和情况作出考虑。在实际运用中,经济实质要求须在累算年度(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年度)符合,而非实际收到相关收入的年度。
根据税务局网页上关于新FSIE的示例18:香港公司持有F公司(在F税务管辖区运营)的股权权益;香港公司在年度1期间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但是在年度2未能符合经济实质要求;F公司在年度1宣布派发股息,在年度2才把股息汇到香港;虽然实际在港收到股息为年度2期间,但是香港公司在累算股息收入的年度1已经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故该笔股息可豁免征税。
(二)持股要求2
申请免税的纳税人,属香港居民企业,或属于非香港居民企业的香港常设机构;该纳税人在紧接有关外地股息或处置收益累算归于该跨国企业实体之前的不少于12个月的期间,持续持有被投资实体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以及符合反滥用持股免税安排。其中,反滥用持股免税安排包括:a.切换规则,即相关的股权处置收益(如相关收入为股权权益处置收益),以及股息或用来支付该股息的基础利润(如相关收入为股息),须在外地税务管辖区被征收合资格类似税项(即该税项性质与香港利得税性质大致相同;以及适用税率至少为15%);b.反混合错配规则,即股息的基础利润已在香港以外地区被征税,但计算被投资方的应纳税款时相关股息可扣除,则对应的扣除部分不能以持股要求进行免税;c.主要目的规则,即相关持股安排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作取得税务利益,以及相关安排有合理的商业理由。
(三)关联要求
该条款仅适用于专利(和其他在功能上等同于专利的其他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与营销相关的知识产权收入将不能免税。简单来说,该豁免是通过按合资格开支在该实体开发相关知识产权资产所产生的整体开支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可豁免利得税部分的收入。
四、FSIE制度对离岸申报企业实质性经营的要求
从上述的税务豁免条件中可见,“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大部分的收入,包括非知识产权资产的处置收益。而持股豁免,只适用于股权相关的收入,并且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反滥用规则。对比之下,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方式主张免税,受到税务局挑战其避税动机的可能性更低。由于ABC集团在港企业的离岸收入主要为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主张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方式享受免税待遇更符合实际情况,故本文的侧重点为“通过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取得免税待遇”。
以税务局对经济实质要求的严格程度为标准,大致可以将公司分为两类:纯控股持有实体(即纯控股公司,该类公司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权益,所赚取的收入为股息、股权处置收益以及附带的收入)以及非纯股权持有实体(即除纯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务局发布的FSIE常见问题(“FSIE常见问题”)第20条,一家公司在符合上述纯控股公司的资产和收入条件外,如果有借出贷款,即便是无息的,也会使该公司无法成为“纯控股公司”。
对于纯控股公司来说,一般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视同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保证在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及处所;以及满足所有适用的相关注册和申报要求。
对于非纯控股公司来说,除了上述要求外,所聘请的员工还需要有进行指明经济活动(如战略决策、规划和风险评估等活动)所需资格;以及需要为指明经济活动在香港发生足够的运营开支。
上述的指明经济活动可以外包,但是纳税人对聘用的外包服务实体有充分监管以及控制的义务,需保证外包服务实体能满足上述的经济实质要求,以及该外包服务的定价符合转让定价要求。
五、FSIE制度对ABC集团在港SPV管理的综合影响及应对建议
经研究梳理,FSIE制度主要将对ABC集团在香港的管理机构DEF公司产生影响,其他企业管理的在港SPV公司因业务体量较小或者风险处理方式较简单,不具代表性,故将以DEF公司管理的在港SPV公司作为代表案例,以就FSIE制度对ABC集团在港SPV及其管理的综合影响及应对建议进行研究。
经过梳理,DEF公司管理的在港注册并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SPV公司,这些公司在以前年度,大多将全部或者部分来自香港以外地区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进行离岸申报,但在港没有充分的运营活动。在新FSIE下,相关收入可能会被征税,因此拟通过夯实其经济实质的方式,增加按照原有方式申报,继续获得免税待遇的确定性。
DEF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在港企业的离岸收入主要为利息收入、股息收入,考虑到“经济实质要求”在主张免税豁免的使用范围更广,以及实际运用过程中被税务局挑战的风险更低,公司决定以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方式主张相关离岸收入免税。
经济实质要求下,与取得相关收入有关的活动需要在香港进行,并通过“足够水平测试”。根据FSIE常见问题的第17条,贷款利息收入的指明经济活动包括就该借贷作出所需的决策以及管理和承担主要风险,这些活动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或由财务部分指定策略规划等方式进行。根据第23条,“持有和管理股权参与的活动”包括对持有和出售股权作出决策、计算风险、审查或修改取得股权的融资安排。
2022年度,DEF公司仅与4家重点SPV公司签署了人员借调和办公室租赁服务协议,侧重从人员、场地、行政管理上符合经济实质要求。2023年度,DEF公司在优化服务协议后,进一步扩大范围,拟与更多SPV公司进行签署。在优化方案中,DEF公司将充当外包服务实体的角色,将原有的人员借调以及场所租赁服务打包为日常经营管理共享服务。
经济实质要求下,如指明经济活动被外包,SPV公司需要证明其对本单位所进行的指明经济活动有充分的监督,以确保在外判的整个过程中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根据FSIE常见问题第22条,在集团外包安排的情况下,SPV公司有内部总服务协议或者其他合适的文档记录即可。但是相关需要列示外包安排的具体情况,包括接受外包服务以及外包实体的身份、外判指明经济活动的性质、收费、监管机制等。
为提高外包活动的经济实质充分性和税务上的确定性,DEF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优化共享服务协议内容,使提供的共享服务涵盖经济实质要求下的指明经济活动。共享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处理日常业务活动中的会计财务事项,如支付账单、记账;协助日常资金管理和融资、税务合规、法务合规等。
制定内部文件范本,方便SPV公司对定期检视的核查留下文字记录,作为体现SPV公司对本单位提供的外包服务有充分监管以及控制,以确保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支持性文件。
就共享服务的收费持续研究,使其符合转让定价要求,降低税务局挑战的可能性。按各SPV公司接受共享服务的受益程度,在考虑不同成本分摊标准的可行性及适用性后,将本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加成比例作为需收取的服务费总数,再按总资产和营业收入的加权平均数分摊到各SPV公司。
就SPV的经济实质向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根据税务局就FSIE的常见问题第26条,企业可以向税务局提出事先裁定申请,确认相关离岸收入是否可以在新FSIE制度下继续予以免税。香港税务局鼓励纳税人就经济实质申请事先裁定,以确保税务明确性以及减轻合规负担,有关的申请最多涵盖5个课税年度。
梳理SPV公司原有申报方式的适用性,提前做好2023年的纳税申报准备工作。
此外,对于重大决策,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正式文件的留存以增加可考性。
六、FSIE实施对ABC集团在港企业2023年税务申报和管理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ABC集团在港企业,受FSIE影响的收入主要为利息收入及股息收入。
如果在港企业在香港当地无员工、无实际运营,不满足实质性经营要求,其离岸利息收入以及股息收入需作为应税收入在香港申报纳税。
如需就离岸利息收入以及股息收入继续享受免税待遇,则建议在港企业满足经济实质要求,该途径适用的豁免征税收入种类范围较广,额外要求较少,受税务局挑战的风险较低。
明确需享受免税待遇的离岸收入涉及的指明经济活动,确保相关活动发生的费用、人员数量以及资质符合经济实质下的要求。如果相关活动外包,需要保证对外包企业有充分的监督以保证其满足经营实质的要求。如外包企业为关联公司,在定价上还需要满足转让定价的要求。
建议梳理原有申报方式的适用性,提前做好2023年的纳税申报准备工作。
七、后续发展及建议
新FSIE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会计年度结束日属于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公司,目前已完成税务申报工作。由于税务局采用“先评后核机制”3(纳税人申报的数据首先会通过电脑系统甄别出符合预设测试准则的报税表作自动评税,然后按附加准则从自动评税的个案中选取某个百分比的个案,供评税人审核和调查),故暂时还未了解税务局对FSIE制度实施后相关收入的申报以及核查免税适用条件的具体操作。
另外,如前文提到,《2023修订条例》草案涉及的新修订将影响2024会计年度的税务申报。在港企业在进行筹划时需要注意是否会因为无法满足安全港要求而需要纳税,建议相关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并关注税务局在纳税申报或政策上等方面变化,力争降低税务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KPMG.(2022)“The draft legislation on the 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regime was passed”,Hong Kong (SAR) Tax Alert Issue 30.
[2]KPMG.(2022)“Latest updates on the 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regime in Hong Kong”, Hong Kong (SAR) Tax Alert Issue 26.
[3]KPMG.(2023)“The FSIE regime will be expanded to cover capital gains for the Hong Kong SAR to get off from the EU grey list for tax purposes”, Hong Kong (SAR) Tax Alert Issue 1.
[4]EY.(2023)“Bill for expanding the scope of foreign sourced disposal gains now gazetted”, Hong Kong Tax Alert Issue 12.
[5]EY.(2023)“Hong Kong will further enhance its FSIE regime on the scope of disposal gain”, Hong Kong Tax Alert Issue 1.
[6]EY.(2022)“Legislative bill for the refined FSIE regime passed its third reading today”, Hong Kong Tax Alert Issue 20.
[7]PWC.(2022)“Legislative bill on further refinements to the FSIE regime published”,Hong Kong Tax News Flash Issue 15.
[8]PWC.(2023)“Hong Kong’s FSIE regime will be fine-tuned in response to EU’s latest guidance on foreign-sourced capital gains”,Hong Kong Tax News Flash Issue 2.
[9]PWC.(2022)“Bill on refined FSIE regime passed”, Hong Kong Tax News Flash Issue 18.
[10]香港税务局.就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的事先裁定.2024-1-1.https://www.ird.gov.hk/ chs/tax/fsie_aru.htm.
[11]香港税务局.外地收入豁免征税.2024-1-1.https:// www.ird.gov.hk/chs/tax/bus_fsie.htm#a15.
[12]香港税务局.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常见问题.2023-12-8.https://www.ird.gov.hk/chs/faq/fsie. htm.
[13]香港税务局.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示例.2023-12-8.https://www.ird.gov.hk/chs/tax/fsie_ example.htm.
责编:险峰
1 某笔指明外地收入在以下情况下视作在香港收取:该收入是汇入、传输或者带进香港的;被用于偿付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产生的任何债项;或被用于购买动产,而该动产被带进香港的,须视作在该动产被带进香港时收取的。(资料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2 《2023年修订条例》引入集团内部转让宽免条款,在遵守特定反滥用规则的条件下,延迟相联实体间资产转让产生的税款(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3 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1号(修订本)- 实地审核及调查》.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