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版权制度的约束导致大量文化遗产不能实现活化利用,也阻碍了文化遗产机构文化传承功能的发挥。在文化遗产数字传承模式下掀起的开放式访问运动,提倡构建更加灵活的版权授权规则和共享机制,实现对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传播和利用。开放式访问运动理念与我国文化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相契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实现全面的开放式访问,应当依托公共文化机构的职能发挥,完善版权立法,确保公有领域作品高质量全面开放共享,允许对孤儿作品开放使用,加强对传统知识保护利用的专门立法。通过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在充分保障精神权利与惠益分享、加强技术措施与对话磋商的前提下实现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开放共享。
关键词:文化遗产;开放式访问;传统知识;孤儿作品
开放存取意味着研究文献免费为公众在线提供且不受限制。2001年12月,在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召集了一次有关开放存取的国际研讨会,会议上起草了“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并于2002年2月发布。该文件首次给开放存取下了定义:“通过因特网自由获取,任何用户都可以阅读、下载、复制以及传播、搜索全文本内容,公众对文本的获取应该不存在任何技术、法律以及经济上的障碍。”开放存取的传播理念亦影响并改变着文化遗产数字传承模式,成立于英国的开放知识基金会最早提出在文化遗产传播领域开展“开放式访问”(Open Glams)倡议,旨在促进“免费开放获取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等文化遗产机构中保存的数字文化遗产”。“开放式访问”理念与我国文化数字化发展规划相契合,值得关注和研究,特别是其中面临的版权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在文化遗产数字传承模式下构建版权开放存取规则,均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话题。本文在介绍、阐释全球开放存取运动发展情况和面临问题的基础上,对上述话题进行探讨。
一、文化遗产数字传承模式下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
(一)开放存取需要文化遗产机构的深度参与
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也是创作的灵感源泉,更是文化传承发展的新起点,优秀的文化遗产不应该仅仅被收集起来保存在场馆中,还必须通过分享实现文化价值的延续。近年来,文博领域对文化遗产数字传承的关注更加迫切,提出应当确保公众在无法正常进入场馆时,仍然可以获取优质文化遗产资源。开放式访问运动得以在文化遗产机构中推广也正是契合了数字文化遗产的传承需求。从利益平衡角度考量,实现文化遗产资源的开放存取应关注文化遗产机构、作者和公众的利益需求。首先,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向公众普及以实现传承,数字传承模式更高的传播效率也符合当下公众的学习习惯。文化遗产机构所面对的主要访客是“数字原生代”,他们更习惯于对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学习和获取。其次,越来越多的作者认为,作品应该尽可能广泛地被传播和分享以激发新的创作灵感,而不是陷入版权制度的藩篱。2005年,当代艺术家贾斯珀·里戈尔(Jasper Rigole)联合部分电影制作人成立了保护、保存和传播他人记忆国际研究所(以下简称IICADOM)用以研究并分享8毫米电影,利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通过archive.org实现作品共享,目前IICADOM已经是较有影响力的电影档案馆。支持开放式访问运动的机构管理者认为,在文化遗产传承中实施开放存取运动,可以促进藏品的传播和共享,同时也能提升文化遗产机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可见,文化遗产资源的开放存取既符合公众获取文化产品的需求,又能满足作者共享创作的愿望,更符合文化遗产机构传承文化的使命要求。事实上,全球众多文化遗产机构也在积极探索数字传承的有效路径并落实开放共享的理念,但版权因素的限制导致文化遗产机构始终无法深度参与开放存取运动的推进。
(二)权利限制不利于文化遗产数字传承
为了防止大规模传播作品给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版权立法通常对文化遗产机构利用作品的方式进行严格限制。以美国《版权法》为代表,规定对图书馆与档案馆的数字复制和发行亦有相应限制,只能是非营利目的的利用、以保存版本为目的的复制,且对作品数字版本的使用仅限于“场馆内”。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文化遗产机构可实施数字化的馆藏资源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且基于以上原因复制的作品不允许在场馆外传播。囿于权利限制,馆藏文化遗产资源大规模数字化利用障碍重重,导致开放式访问的推广并不顺利。虽然不同机构的开放策略各有差异,但有序推动版权保护期届满的公有领域作品实现数字传播已基本成为共识。美国大都会博物馆曾承诺2017年后陆续公开所有版权保护期届满的作品数字版本,可实现开放存取的作品达到近40万份,此类作品仅允许公众以教育和学术研究为目的使用。印第安纳波利斯艺术博物馆承诺提供所有版权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供公众以教育和学术研究为目的使用,但要求公众下载作品时填写表格以详细说明使用目的。随着对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利用需求的增加,一些文博专家对上述仍然采取保守文化传播策略的文化遗产机构提出批评,认为“这些文化遗产机构可能垄断文化资源,阻碍文化传承。”
目前开放式访问运动所倡导的开放存取理念已被部分机构全面贯彻。例如,丹麦国家美术馆提供所有版权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供公众自由使用,使用时只需标明作品系来源于丹麦国家美术馆。波兰扎切塔国家美术馆通过使用知识共享协议解决作品的数字利用问题,且重申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不会受到限制。虽有一定突破,但开放式访问的持续推进仍然阻碍重重,业界认为“仅开放公有领域是不够的,应对全部作品进行开放存取,并确保公众可以在合理使用规则范围内对作品进行使用。”然而,目前版权立法仍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用户认为对公有领域作品进行的开放存取并没有达到使用要求。上述原因导致参与并确保能全面执行开放式访问理念的文化遗产机构寥寥无几。
(三)欧盟文化遗产数字传承与开放共享的新举措
基于实现文化认同的历史愿景,为统一文化遗产传承制度以及加强文化传播的国际影响力,欧盟在推进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承利用方面有诸多探索。21世纪初,欧盟成员国对欧洲文化遗产数字化表现出浓厚的兴趣。2005年,法国、德国、波兰、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领导人在致时任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信中提出创建“欧洲数字图书馆”的构想。2008年,欧洲数字图书馆(以下简称Europeana)正式启动。欧盟学者认为Europeana是欧盟建立的统一公共文化传播平台,发挥了重要的“文化输出”作用,对于促进欧盟文化的统一至关重要,并被认为是欧洲“新文艺复兴”的标志。据统计,仅2018年Europeana便可访问超过5000万个项目,其中包括来自全欧洲3700多个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画廊和音像收藏馆的图像、文本、声音、视频和3D资料。虽然Europeana展现了欧盟为推进数字文化遗产开放存取所付出的努力,但仍然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和制度障碍,导致欧盟依托Europeana数字图书馆推进文化遗产开放存取工作进展缓慢。事实上,对各类作品版权状况的审查厘清工作是增加财政压力的主要因素。例如,馆藏作品中海量存在的孤儿作品数字利用问题。由于孤儿作品权利人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导致文化遗产机构获取授权进行数字复制和网络传播面临较大障碍。为此,2012年9月欧盟正式通过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孤儿作品许可使用特定问题的指令》(以下简称《孤儿作品指令》)。《孤儿作品指令》序言部分提出,推进作者不明的孤儿作品数字化制作与公众获取是欧盟数字战略议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数字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文化遗产的获取与跨境转移更加便捷,但由于在制度层面缺少强操作性的权属设计与授权许可机制,欧盟数字文化遗产的开放存取推进缓慢。为了减少文化遗产数字存取的发展障碍,增加欧盟网络版权内容的可利用性,促进版权市场良好运作,欧盟理事会于2019年通过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DSM指令)。DSM指令对欧盟适用于文化遗产机构馆藏资源数字化与利用的现有版权例外制度进行了扩展,重点将可选的版权例外转变为强制例外。指令要求成员国建立法定的版权例外,保障文化遗产机构以数字形式将馆藏作品复制并依托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对绝版作品、孤儿作品以及未发表作品进行非商业性的在线提供。在DSM指令中,文化遗产机构被定义为“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或博物馆、档案馆、电影、音频遗产机构”,虽然指令没有为其规定任何特定的法律形式、资金来源或组织结构,但将欧洲国家成熟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与文化遗产机构的版权例外相衔接,为欧盟成员国构建数字文化遗产开放存取的版权规则提供了新的法律框架和立法指导。
一、文化遗产机构推行版权开放存取规则的争议问题
(一)公有领域作品开放共享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虽然开放公有领域作品初步达成共识,但一些文化遗产机构仍然主张权利保留,并不允许对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版本自由使用,且从法律层面寻求承认文化遗产机构对作品的数字化版本享有版权。在施瓦茨诉伯克利历史学会案(Schwartz v.Berkeley Historical Society)中,伯克利历史学会授权施瓦茨使用一张协会收藏的照片,照片版权已经到期属于公有领域作品,但许可使用协议仍约定施瓦茨不能对照片进行复制。施瓦茨认为,既然照片已经不受版权法保护,如何使用不应再受到合同的限制,仍然对照片进行了复制。伯克利历史学会起诉了施瓦茨。诉讼争议在于文化遗产机构是否可以对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做出限制。本案最终庭外和解结案,法院并未对争议问题给予充分阐释,但本案引发了学界对公有领域作品使用问题的关注。直到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诉科瑞公司案(Bridge Man Art Library v.Corel)才对公有领域作品使用问题做出明确判决。被告科瑞公司开发了一套绘画软件,其中收录了120多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美术作品,这些美术作品是来自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的数字藏品。科瑞公司在未告知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的情况下使用了馆藏作品,于是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提起诉讼。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认为其应享有藏品数字版本版权,因为他们对藏品的数字化投入了大量具有创新性的工作,满足独创性要求。布里奇曼案解决了利用公有领域作品长久以来的争议,法院认为对公有领域作品的精确复制不构成侵权,对进入公有领域中的作品进行使用也不应受到合同的限制。本案判决的法理阐释无可指摘,但文化遗产机构普遍对判决结果持否定态度,根本原因在于担心文化遗产机构的营利渠道受限。英国国家肖像美术馆诉德里克·库切案(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 v.Derek Coetzee)标志着文化遗产机构开始接受法院对公有领域作品使用的一般观点,并尝试免费公开馆藏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版本。本案中,被告德里克·库切将英国国家肖像美术馆的大量数字化公有领域作品上传到了维基共享平台。英国国家肖像美术馆以版权侵权为由要求被告删除这些图片。本案最终以英国国家肖像美术馆选择主动公开这些藏品的数字版本,不再主张版权作为终结,也代表着对公有领域作品全面开放共享可以成为共识。总之,对作品的精确复制并不符合独创性原理,立法和司法部门都不支持对公有领域作品再主张版权的要求。
尽管法律层面的争议已经尘埃落定,但仍有一些文化遗产机构对完全开放公有领域作品举棋不定,虽然承诺公开全部公有领域作品,但仅提供低清版本。文化遗产机构可依托馆藏进行文创产品开发实现营利以维系日常运营,馆藏资源数字化的成本很高,如果免费提供高清作品供用户自由使用,一些机构认为可能会影响文创产品的销量,减少收入。事实上,高清的数字资源更能满足用户使用需求,提供低清数字资源供用户使用,不过是部分机构试图兼顾开放与营利的权宜之计,且效果不佳,不符合开放式访问运动提出的全面开放馆藏要求,结果还可能增加潜在侵权风险。例如,如果作品本身色彩丰富,提供低清版本会出现色彩偏差导致画面失真,用户在鉴赏作品时体验感降低甚至出现错误解读,容易构成对艺术作品的歪曲篡改,侵害作者著作人身权。
(二)孤儿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效果不佳
开放式访问运动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部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开放共享,而孤儿作品是制约全面开放实现的重要阻力。据美国版权局统计,美国部分图书馆的馆藏孤儿作品占比高达70%。大英图书馆馆藏作品总数的43%是孤儿作品,其馆藏摄影作品中孤儿作品占比高达90%。有业内人士指出,孤儿作品的存在实际上封锁了文化传播,阻碍文化遗产机构履行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实现。加之版权保护力度不断提升,若不解决授权问题就贸然使用孤儿作品数字资源容易引发大批量商业维权,甚至将阻碍社会文化产业创新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欧盟《孤儿作品指令》为解决孤儿作品的数字化利用问题提供了参考。《孤儿作品指令》要求成员国为文化机构进行文化遗产数字化在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方面设置版权例外,以保障欧盟文化资源通过大规模数字化便捷公众获取。同时,该指令为文化遗产机构在开展数字化之前设置了“勤勉查找义务”以识别孤儿作品。在融资方面,指令提出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协议”的融资模式,允许私营机构提供资金。指令规定,文化遗产机构经过“勤勉查找”确认其特定馆藏属于孤儿作品后,无须权利人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审批即可对孤儿作品进行数字化、标引、编目、保存和修复,并向公众提供。文化遗产机构对孤儿作品的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当孤儿作品权利人出现时,机构须向权利人提供使用其作品的合理补偿。北欧五国丹麦、瑞典、挪威、冰岛、芬兰拥有较为成熟的版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允许文化遗产机构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机制以利用孤儿作品,一定程度简化了大规模数字化所需授权程序。上述国家有权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组织应在相关领域的权利人数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早期延伸性集体管理主要涉及作品的复制权和广播权,围绕作品广播后的付酬问题展开适用。随着互联网传播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上述国家陆续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确立为应对各类作品大规模数字化的重要手段。
2019年DSM指令对《孤儿作品指令》的操作性予以强化,其规定主要集中在确保文化遗产机构能够利用孤儿作品,同时为版权所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和补偿机制。关于“文化遗产机构使用孤儿作品”,DSM指令第8条要求成员国应明确规定,代表版权所有者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与文化遗产机构签订非独占许可,允许文化遗产机构基于非商业目的复制、分发、向公众提供孤儿作品。关于“文化遗产机构对孤儿作品跨境使用”问题,DSM指令第9条规定“根据第8条授予许可的内容,成员国应确保文化遗产机构在任何成员国都能使用孤儿作品。”关于“信息公开措施”,DSM指令第10条规定“成员国应确保有关孤儿作品的信息(包括许可信息、版权所有者的选择等),在作品分发、传播或向公众提供之前至少六个月通过公开的在线门户网站能够被容易且有效地获取。”关于“利益相关方对话机制”,DSM指令第11条则要求“成员国在制定第8条中的具体要求之前,应咨询版权所有者、集体管理组织和文化遗产机构,并鼓励上述组织之间的定期对话,以促进第8条许可机制的相关性和可用性,并确保版权所有者保障措施的有效性。”欧盟指令仅是为成员国立法提供指导,具体的制度效能尚依赖各国规范调整与实施。“英国采取法定许可模式解决孤儿作品的使用,使用者在经过勤勉查找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前提下,需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对孤儿作品的使用申请并支付费用,而针对孤儿作品的使用许可期限最长为7年。解决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的关键在于申请人需要尽到“勤勉查找”义务,1988年加拿大《版权法》就规定了勤勉查找条款,要求使用者在勤勉查找作品权利人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加拿大版权委员会提出使用孤儿作品的申请并提交查找无果的证据,批准并提存使用费后,该委员会对符合法定条件者授予使用许可,该模式也被称作加拿大适用于孤儿作品的“准强制许可”模式。
但遗憾的是,目前已有关于孤儿作品立法的国家在数字化利用过程中尚未取得良好效果。据统计,2014至2018年,欧盟登记的孤儿作品不到2000部,其中约1/4的作品由大英图书馆或英国电影学院登记,英国于2020年正式脱欧后,已登记的孤儿作品数量大幅减少。加拿大的孤儿作品条款被批评为耗时且包括不必要的政府参与,应用频率非常低。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勤勉查找”的标准并不明确。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的成本已然很高,再叠加“勤勉查找”成本,很多机构无法负荷,以至于他们宁愿让孤儿作品继续“沉睡”在场馆中。
目前,解决孤儿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立法方案与开放式访问运动的理念亦存在冲突,从内容来看,孤儿作品的研究价值远远大于其商业价值,应当以使用需求优先。实现开放式访问的基本目标需要对孤儿作品的利用规则做出变革。2019年,以色列出台有关孤儿作品的利用法案,对勤勉查找进行了细化区分,作品的创作时间越长,勤勉查找的标准越低,例如,同样是孤儿作品,使用者查找创作于1950年的摄影作品作者的勤勉查找标准将大大低于查找创作于1990年的电影作品。同时还规定文化遗产机构对孤儿作品的非营利性使用不构成侵权,当权利人出现时停止使用作品即可。世界范围内,对孤儿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立法探索仍在继续,构建更灵活简化的利用程序是大势所趋。
(三)传统知识的数字化利用需要关注
文化遗产只有融入现代公民的社会生活中才能实现有效延续和创新发展,传统知识数字资源开放存取事关集体权利保护、家国认同感培育、国家社会稳定与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公民对数字文化遗产的获取访问在国际层面广受关注,其重要意义与时代价值日益为各国所重视。然而,关于便捷公民传统知识数字利用的统一管理机制与可行路径仍然研究不足,尚未形成有效模式。
波兰宪法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置于较高层级,明确了传统文化资源是波兰民族特性延续和发展的源泉,国家是传统知识的守护者。波兰文化和国家遗产部通过国家项目和民间数字化运动来适应欧盟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文化遗产数字化要求。波兰国家图书馆的Polona项目最初允许通过集合和目录搜索访问传统知识资源,但由于数字文件分辨率低、元数据缺乏或不完整,组成Polona的数字文件并不符合数字对象的国际质量标准。因此,波兰国家数字档案馆于2009年启动了Szukaj w Archiwach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波兰档案馆所藏档案资料的扫描件和描述信息。在波兰开展的传统知识数字化过程中,除了效果有限外还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许多图书馆、博物馆和音像中心都在开展数字化活动,而各类活动缺乏协调;在中央层面,波兰缺乏统一、高效的数字化工作融资系统;各机构的管理者对波兰文化产品数字化过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希腊作为文明古国,其文化遗产体量大,在传统知识数字化方面的工作侧重于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设和传统知识的数字保存,对传统知识数字资源的可访问性关注不足。希腊在推进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中,通过修改《版权法》和制订《文化遗产法》将欧盟的DSM指令核心内容予以内化,确认文化遗产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性质,并将希腊民族国家认同感的形成与以国家为中心对该国各类文化遗产要素进行广泛的法律保护密切联系。但在推进传统知识数字共享的制度层面,希腊在线访问数字馆藏主要集中于对国家古迹名录中数字对象的管理和记录,对数字资源公众可访问性、再利用性和互动参与关注不足,制度操作性不强。其《文化遗产法》中关于为研究或其他目的申请再利用馆藏数字资源的内容行政管理色彩较为浓重。在访问其文化部官方网页时,数字馆藏指引与国家聚合平台、欧洲平台之间的互连性、一致性较低。
澳大利亚文化遗产更关注保护象征原住民文化身份的文化遗产资源数字保护与传承。受其历史影响,澳大利亚传统知识数字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尤为艰难,对原住民集体权利的保障无法回避。澳大利亚文化部门在研究如何推动开放式访问并加以创新的问题上着重分析了传统知识的数字化传承问题,认为对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数字化保存是开放的应有之义,但需慎重设计相关利用规则。与传统知识有关的作品版权状况则更为复杂,一方面,大部分传统知识代代相传,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一些传统知识内容较为敏感,是否可以公开需要仔细斟酌;另一方面,传统知识往往具有代际相传、集体创作的特点,数字化后如何取得原住民集体授权也缺乏相应的可操作规则。对于传统知识的数字化传承问题,澳大利亚的档案管理专家曾做过专门研究并指出,“在对包含传统知识的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利用时要充分考虑在线提供这些数字文化资源与传统知识的传承族群或者社区的容忍程度。”
新西兰为保障少数族裔和原住民群体的知情同意权,以及规范使用者正确使用传统知识,探索了“申请+通知”的新模式。新西兰国家档案馆对传统知识的处理原则是包含私人信息的内容不进行在线发布,但允许研究人员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进行访问。奥克兰博物馆为了解决少数族裔的传统知识数字化资源传承利用问题,专门制定了《使用毛利人图像的准则和程序》作为使用指南。根据这份文件的要求,如果用户提出使用传统知识的请求,相应的文化遗产机构需要通过通知的形式,告知用户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传统知识数字化利用过程中,宗教象征物的版权保护与商业化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宗教象征物的主要用途是为了宗教仪式和表达信仰,开放存取之前应就其内容开展专家评估,分类分级开放,避免过度商业化。探索涉及宗教象征物的文化遗产开放存取机制时,应特别注意版权保护、公众获取、商业利用与尊重文化和宗教价值的平衡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宗教群体和文化社区的决策参与权。界定宗教象征物的原创性和文化价值的界限需要细致的法律分析并了解其中的文化敏感性。这要求法律工作者、文化社区和宗教组织之间进行深入的对话合作,以确保版权保护既能激励创意表达,又能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资源中的文化价值。通过跨学科合作、公众教育和法律改革,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又维护版权制度的完整性。
三、文化遗产机构推行版权开放存取的路径
(一)公有领域作品实现高质量全面开放共享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文化遗产机构维护营利能力与开放共享之间的矛盾逐渐缓和。比如,我国故宫博物院、敦煌研究院、国家图书馆逐步开放了大量藏品的高清图片供用户使用,既传播了传统文化知识也激发了公众对传统文化的关注,从而带动了文创产品消费热潮,达成了营利与共享的双重目标。随着“无线博物馆”“智慧图书馆”构想的落地,新的商业模式也逐渐形成。用户通过“云观赏”,不仅可以欣赏到高清藏品,还能通过网络定制服务购买喜爱的文创产品。在欧盟国家,“根据估算,开放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机构可以从每笔交易中获得10美元,平均5000个游客就会带来1000美元的利润。几乎超过一半的注册用户会接受私人定制服务。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依托开放式访问实现全面开放存取,还可以进一步提升文化遗产机构的营利能力。法国国家博物馆联盟Rmn-GP的管理者表示,长期以来文化遗产机构所担心的经营风险问题被高估了,事实证明实现全面开放存取不仅不会影响机构的运营收入,还进一步提升了文化机构的声誉,甚至一些研究项目更容易获得资助。”可见,新技术的应用为文化遗产机构实现版权全面开放存取提供了技术支持,文化遗产机构向公众提供公有领域作品的高清数字版本是完全可行的,也符合版权法的要求。
(二)建立版权信息公示制度转变版权许可模式
有效梳理现有馆藏文化遗产中各类作品的版权信息,明确数字资源的版权状况,依托数字技术和网络平台构建版权信息公示制度,对适应开放共享理念、探索新型版权许可模式尤为重要。开放式访问运动所倡导的开放存取实质上是文化遗产机构功能在网络环境下延伸的必然需求。在转型过程中,版权立法需要做出变革,文化遗产机构的运营模式也应做出调整。欧盟DSM指令不再对文化遗产机构的复制行为做出过多限制,规定文化遗产机构以保存为目的可以任何格式或媒介复制由其永久收藏的作品。赋予文化遗产机构更广泛的复制权利,使更多馆藏作品可以被数字化保存。从传播功能的发挥来看,文化遗产机构需要明确馆藏作品的版权状况,依法合规对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开放式访问运动发展之初,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开放标准,所参与的机构自愿开放馆藏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因而发展速度缓慢,规模亦有限。在开放存取理念受到关注和推广的进程中,版权立法也不断得到检视和修正,实现大规模的在线开放共享文化遗产资源已经具备了条件。新西兰蒂帕帕国家博物馆,坚定支持开放式访问运动的发展理念,主张文化遗产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实现更加全面的开放共享。新西兰国家博物馆于2019年推出了开放式访问方案(Open GLAM Aotearoa),如下表所示,在全面公示作品的版权信息的基础上,明确告知用户如何合法利用作品。从开放内容来看,除孤儿作品尚未出台立法不能实现数字传播,公有领域作品和版权状况明确的作品都已经建立开放渠道,对传统知识的开放存取也提上日程。
作为文化遗产资源的守护者,文化遗产机构应当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作者与公众的对话,传播优秀文化知识。在网络环境下,需要建立更加积极的“对话式”版权许可,实现文化遗产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开放存取理念推动下版权灵活授权的有效模式,推广开放式访问的共享理念也需要借助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适用。目前,表明支持开放式访问的文化遗产机构一般采取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4.0国际公共许可协议(CCBY-NC-ND 4.0协议)对版权清晰的作品实现开放存取,以提升作品的传播效率。
孤儿作品数字利用问题的存在,直接反映了权利溯源层面因版权信息公示失灵导致归属不明,作品难以被利用的困境。互联网时代,新技术的发展使公示成本下降、效率更高,为探索版权信息公示制度的系统性架构提供了思路。如本文前章所述,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开放存取趋势下,孤儿作品的数字化开放共享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并非找不到权利主体,而是公示失灵情形下不确定的侵权风险对作品利用行为的阻碍,即版权利用中的“挟持”问题。探索适用于公共领域作品的版权信息登记公示制度和公有领域作品信息公示查询制度,有利于加强公有领域作品著作人身权保护,进一步规范对公有领域作品数字资源的商业利用。因此建立版权信息公示制度,对海量特殊类型作品的版权状况进行梳理,有利于推进全面开放共享。
四、我国文化遗产数字传承的开放共享机制构建
(一)开放共享是我国文化遗产数字传承的基本目标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出,要持续推动公共文化机构数字资源建设,展示中国文化,讲述中国故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并提出加强数字文化资源版权保护。该规划中也多次提到了文化资源“共享”理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重要部署,提出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开放共享已上升至我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基本目标,但无论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目前文化遗产机构的版权管理和保护规划中都缺乏在数字公共文化服务中推动“开放共享”理念实施的制度支持。虽然学界对文化遗产机构利用馆藏资源的大规模数字化问题和数字传播模式下的合理使用问题、孤儿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利用问题关注颇多,但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和有效的措施。
应清醒认识到,开放式访问的开放存取理念对推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开放共享可以满足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实需求,使文化遗产的价值得以延续。在持续的消费、阅读、批评、传播中,使用者既是作品的消费者也是作品的传播者更是作品的再创作者。公众对作品的讨论、评价与利用也是与作者的沟通交流,无论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学术科研作品,在其基础上的每一次再创作都是作品价值升华的结晶。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开放存取既满足了优秀文化遗产传承延续的现实需求,也为更多演绎作品、派生作品、关联作品的再创作提供了条件。其次,通过整合版权管理信息,可以提高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实现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积极解答时下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文化理论实践问题,同时还应加快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数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开放存取从供给端发力以数字化赋能公众文化供给,有利于厘清版权状况、提高数字资源利用率、繁荣文化事业。最后,开放存取也有利于提升文化遗产机构参与开发文创产业的能力和水准,助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构建更加灵活的版权授权规则
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文化遗产机构的合理使用条款作出修改,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文化遗产机构对馆藏作品的数字化利用仍然受到严格限制,未经授权不得在场馆外传播。这意味着目前文化遗产机构推进数字化传播仍需遵循严格的版权授权标准,极大影响开放馆藏的效率和规模。未来应当依托数字文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利用知识共享协议促进馆藏数字资源的开放许可探索新的制度架构。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仍未对孤儿作品数字利用做出规定,在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全面推进的背景下,解决被大量尘封的特殊类型作品数字利用问题是当务之急。其中孤儿作品数字化利用以及公有领域作品利用过程中精神权利保护等问题尤为重要。
孤儿作品的研究价值决定了对其开放共享比严格的版权保护更有意义,应当考虑在合理使用框架下允许文化遗产机构对孤儿作品的数字化传播,文化遗产机构在网络空间提供孤儿作品的数字化版本应仅限于非营利性使用。促进孤儿作品数字版本开放存取除了设置详细可行的“勤勉查找义务”判断标准和版权信息公示制度,还应在现有版权制度下增设适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馆藏孤儿作品数字利用的合理使用条款。虽然我国曾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尝试探索孤儿作品准强制许可制度,但强制许可的模式在我国并无前者经验可供借鉴,其能否有效满足实践需求并落地生根具有争议。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最终也未有相关规定。同时,在现有版权制度体系下贸然引入适用于一般大众的孤儿作品使用强制许可,容易对保护传统权利人本位的版权制度设计造成全面冲击和连锁反应,准强制许可模式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配合均存在困难。质言之,全面解决孤儿作品数字利用难的问题,除了设置版权例外制度,尚需其他配套制度予以支持,但为公共文化机构设置有限的合理使用条款既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现有版权制度的冲击,亦有利于助力实现社会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职能。
传统知识类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权利保护期的设置、作品形式的界定、独创性的判断、权利类型与范围的划分、精神权利的特别保障等问题均与传统版权制度的理念与规定存在差异,故而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版权制度。但由于传统知识类作品本质也是特定时期特定群体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开放共享目标下保护制度的构建必然会受到版权制度的影响,因此传统知识类文化遗产资源开放式访问应坚持与著作权法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兼顾国内传承与发展的现实需求,以开放存取为目标展开建构。
(三)加强配套制度构建,助力版权授权规则落地生根
实现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开放存取既依赖灵活的版权授权规则,更应有强操作性的配套制度予以保障,促进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开放共享可从加强名录编制与审查工作、整合数字版本门户网站与数据库建设、完善相关方对话磋商机制、探索权利主体自由退出及鼓励促进机制等方面构建。
第一,编制公共文化机构馆藏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名录,厘清开放存取对象边界。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美术馆,上述机RT9wqVZoHWGRecF00MCHoTB5HnWUIA3wVa8xG4fy+VQ=构在我国同时具有公共文化服务职能与公共文化管理职能。例如,我国国家图书馆具有指导全国文献保护工作、指导全国图书馆业务以及为全社会提供文献信息与咨询服务的职能。因而可由文旅部和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国家级公共文化机构牵头,鼓励社会资本以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方式参与,建立馆藏资源数字共享工作委员会,在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中专司数字资源开放共享工作。依托馆藏记录、出版数据等信息,联合出版发行集团、集体管理组织、作品交易平台、电商平台汇总数字资源市场保有信息,完成市场勤勉查找,分类分级编制馆藏数字资源名录。在此基础上,经相关委员会审核、专家评估,按照馆藏资源内容敏感性、机密性划分“可供开放资源”“限制访问资源”和“禁止访问资源”。
第二,充分利用相关方对话磋商机制,减缓数字开放共享工作中的利益冲突,加强文化遗产资源相关方精神权利保障。由于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开放存取涉及著作权人、社会公众、公共文化机构、来源地民族与社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多重利益,在推进数字存取工作时应由各类馆藏资源数字共享工作委员会牵头、各方利益主体代表、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建立“定期对话磋商机制”。围绕数字存取各项工作、惠益分享与补偿方案以及面临的挑战进行沟通,围绕授权可行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谋求对话形成成果。
第三,加强“资源聚合型”门户网站与数据库建设。现阶段,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成了馆藏资源展示的门户网站或数据库,但资源整合程度较低,各级各类文化机构之间存在数字鸿沟,尚缺少能够实现“一站式访问”各类馆藏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门户网站与数据库。构建可供“一站式访问”和跳转功能的国家级文化遗产数字版本公共阅览数据库尤为重要,同时依托区块链技术设置严密的数据库技术措施,加装专用阅读插件、要求用户实名注册登录并配合数字版本密钥使用资源。
五、结论
文化遗产数字传承视野下实现数字资源全面开放共享是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中的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充分厘清国内现有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权属状况与利用障碍,更要全面构建配套制度予以保障。我国公共文化机构同时兼有文化服务与文化管理的社会职能,是实现文化遗产开放共享目标的制度优势,应在充分尊重精神权利的前提下,依托新兴技术促进公有领域作品全面开放共享。应为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开放利用馆藏遗产资源设置版权例外与限制制度,增加孤儿作品数字利用的合理使用制度。加快推进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医药传统知识为代表的传统知识类文化遗产保护专门立法。从构建馆藏资源分级分类开放制度、整合现有门户网站与数据库资源、完善相关方对话磋商机制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为构建我国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开放共享的版权规则贡献思路。
(作者张慧春系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付强系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