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办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情况,根据生态环境修复需求,参考鉴定结论提出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替代性修复措施。同时,对于通过互联网发布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购买广告的,可创新赔礼道歉的形式,诉请法院判令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提高道歉受众的精准性,降低当事人在熟人圈子的评价,对于潜在的侵权者形成威慑力。
关键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赔礼道歉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包括古树名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维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盗采盗伐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频发,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本文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一区检”)办理的保护野生土沉香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探讨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路径,总结案件办理的重点和难点,以期为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有益参照。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19年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廖某、蔡某、崔某甲、崔某乙多次到中山市三乡镇、五桂山等地盗割结香的野生沉香树。经鉴定,涉案树木和木块均为白木香属(沉香属)的土沉香(白木香),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手后,廖某等人将盗割的土沉香运往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销赃牟利。刘某明知廖某等人实施违法盗采行为仍长期提供接送服务。汪某、凌某明知是盗采的野生土沉香而予以收购转卖。
廖某、蔡某、崔某甲、崔某乙实施盗采盗伐野生土沉香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盗窃罪,依法应从一重处,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凌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山一区检依法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刘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同时,本案造成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毁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中山一区检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发现,廖某等人使用锯子、砍刀等对结香的土沉香树挖、砍、凿,致使致多株沉香树毁损死亡,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导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经委托专门机构鉴定,被告廖某等人盗割土沉香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24252.39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518.70元。2023年11月22日,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中山一区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处被告廖某等人共同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惩罚性赔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同时在省级媒体以及本人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上述诉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公益诉讼的重点和难点
(一)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一术语表达并未直接出现在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范中,而是实践中大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出现后才进入学术研究视野,但这一术语使用并不统一,有用以指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要求侵权人承担的生态损害治理费用,也有用以指代民事公益诉讼中要求侵权人承担的各类损失和费用。依照《民法典》第1234条和1235条规定,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包括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期间损失、永久性损害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最重要的即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的确定,该部分涉及专业领域,往往由鉴定机构或专家出具专门意见予以认定。但由于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规定较为原则,且环境污染、生态损害案件存在因果关系认定难、证据固定难等问题,导致不同案件鉴定评估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办案中不能盲目采信鉴定结论,不能忽视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相关性的实质性审查。
首先是审查鉴定主体资质是否合法。我国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评审准入登记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审核,并负责登记管理等工作。本案检察机关通过省级司法厅查询,审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具备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其次是审查鉴定的范围是否科学。此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往往持续作案时间长、作案地点偏远、作案范围广,因而委托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鉴定的范围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本案刑事部分认定廖某等人于2019年至2023年期间多次实施盗采野生土沉香行为,未明确具体次数。被告刘某系专门搭载廖某等人前往盗采野生土沉香的司机,其微信记录反映有33次搭载廖某等人的行为,但结合其他当事人陈述以及微信支付记录,仅能确定其中7次销赃和缴获赃物数量,其余盗采数量不明,故本案仅以上述7次盗采的数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最后是审查鉴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办案中要对鉴定结论的依据原理、规范标准、概念术语等理解透彻,重点审查鉴定结论对环境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失程度计算论述是否充分。本案部分被盗土沉香并未能缴获,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描述、销赃金额、已扣押野土沉香状况、被砍伐树木现状等,运用市场价值法等方法折算被毁野生土沉香的株数和蓄积量,并充分考虑野生土沉香被毁导致其支持服务、调节服务、供给服务和文化服务等方面服务功能损失,确定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被侵权人主要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则代表不特定的被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2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实践中往往难以查实侵权人的所有侵权行为,无法准确计算生态环境受到的全部损害。在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生态损害鉴定数额低于生态环境实际损失的不足。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成本,从而对加害行为起到威慑或阻遏作用。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具备行为违法性、主观故意性及后果严重性。首先,被告廖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违反了《刑法》以及《森林法》等多部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显然具有违法性特征。其次,被告廖某等人系有预谋实施违法盗割野生土沉香行为,被告汪某、凌某明知是盗采野生土沉香而长期予以收购,被告刘某明知廖某等人实施违法盗采行为仍提供运输服务,各被告长期分工协作实施跨行政区域盗采销赃,主观恶性较大。最后,从盗采行为看,被告廖某等人使用锯子、砍刀、斧头盗割了野生沉香树的树皮、树枝、树干甚至树根树头,致使多株沉香树毁损死亡,作案手法恶劣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中山一区检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处被告廖某等人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惩罚性赔偿并最终获得支持。
(三)探索适用碳汇交易替代性修复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属于行为之债,侵权人因为侵害生态环境而承担的修复生态环境行为之债。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行为的执行,人民法院在侵权人拒不配合或者没有能力履行时,可通过间接措施,以精神压力等强迫其履行。若侵权人没有能力履行,强迫亦难以生效,便只能通过替代履行方式实现判决。例如,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生态破坏,原地原样补植树木是直接修复的优选方式,可以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明确补植复绿的栽植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养护期限和要求等。如果确实无法直接修复,可以充分考虑在经济性、行为相当性和自愿性的基础上,依据修复对象的不同,采取替代性修复的方式。替代性修复方式包括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同价值异等级等可以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功能、质量和价值的情形。又如,针对珍贵、濒危动植物物种的侵害,明显无法直接恢复的,则需要综合考量物种生态价值和生态功能,从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角度,确定修复方式,碳汇交易就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检察机关在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导侵权人认购林业碳汇,能够实现生态环境要素和主要服务功能有效修复,实现碳汇损失和增汇的平衡,有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但同时由于目前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碳汇交易替代性修复的适用范围和认购标准等存在争议,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无法进行原地修复。《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即侵权人首先要承担直接修复的责任,无法或难以直接修复的,才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本案被盗伐野生土沉香位于深山林区,通行不便且植被茂盛,森林覆盖率高,部分被告被判处了实刑,采取原地或异地补植复绿难以监督、可行性较低。
二是替代性修复并非单要素的替换。碳汇替代性修复主要适用于林业、草原、湿地等与固碳减排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领域案件,但并不需要局限于替代生态环境的固碳功能损失。本案中野生土沉香被毁不仅造成了固碳释氧功能损失,也造成保育土壤、涵养水源、净化大气等功能损失,替代性修复并非某个环境要素增加替代该要素的损失,而是将环境要素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增加碳汇弥补以碳汇功能为主的生态环境损失,实现环境诸要素流通和转换。
三是碳汇司法交易模式探索。目前尚未出台碳汇司法交易的明确指引,具体操作模式及认购标准仍未有统一规定,检察机关可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地理环境、技术力量等选择合适的模式进行创新探索。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公益诉讼办案路径
(一)全链条追究侵权主体生态损害责任
长期以来,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刑事手段打击为主,但传统打击手段存在一定不足。一方面,盗伐案件较为隐蔽、查处难度大,刑事部分能够认定的事实往往少于侵权人实际盗伐数量;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未直接参与盗采收购人员、运输人员多数作不起诉或判处缓刑,侵权人受到刑事处罚整体量刑幅度较低,导致盗采盗伐案件屡禁不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各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可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弥补传统刑事手段的不足。为此,一要追究共同侵权主体生态损害责任。受非法经济利益驱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往往形成收购、运输、盗采团伙式链条式作业,上下游行为人长期分工合作,形成了固定的合作、买卖、服务关系,共同造成了生态损害的后果。对各环节主体系统化追究责任,有利于从源头切断利益链条,遏制违法行为发生。二要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因破坏生态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确定不超过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形成良好的惩诫作用。三要选择适用合适的修复模式。结合案件情况,能原地补植复绿的应采取直接修复方式,无法直接修复或没有必要,可采取异地补植复绿或探索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最大程度挽回生态环境损失。
(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通过个案扩线研判深挖线索,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同类型案件或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不到位等共性问题,针对公共利益受损及行政机关未履职到位的情况,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为进一步了解中山市野生土沉香保护情况,检察官调取近十年刑事案件数据,发现中山市盗伐野生土沉香案件屡禁不止,野生土沉香的存活和生长受到严重威胁。经调查发现,相关部门并未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镇街政府甚至对自身职责认识不足,认为盗采案件发生就是森林公安的责任,对辖区内野生土沉香数量底数不清、分布情况不明、保护不力,未依法履行法定保护职责,导致监管领域一片空白。针对全市范围内野生土沉香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启动联合监督,由市检察院对市级主管部门、基层检察院对相关镇街政府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召开联合磋商会议,促使行政机关正确认识自身法定职责,共同研究制定全市范围内野生土沉香保护的整改方案。同时,以诉前检察建议为抓手,督促主管部门及相关镇街政府开展整改,从数量摸排、建档标记、定期巡查、无人机巡航、增加监控、加大宣传等方面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此外,检察机关还将调研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进展等形成专题报告向党委政府报告,推动建立政府主导、职能部门联动、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长效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案件发生,促进生态资源的长久保护。
(三)形成社会合力发挥警示预防效果
本案通过“民事+行政”监督模式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保护,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从聚焦打击治理到关注预防保护。一方面,在追究侵权人的生态损害责任的过程中,注重警示教育,预防和减少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如本案中针对汪某等人在朋友圈销售盗采野生土沉香的行为,提出要求侵权人在微信朋友圈连续七天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让侵权人亲友知悉其因环境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降低其声誉和社会评价,使其产生负罪感、愧疚感,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同时也向侵权人朋友圈其他收购、盗采者传达破坏生态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警示潜在违法者不敢从事违法行为,扩大办案成效。另一方面,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职责过程中,注重扩大宣传范围,凝聚社会合力。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山一区检与案发地镇街政府联动,通过建立碳汇司法教育基地,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环保知识,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倡导群众绿色生活,打造节能、低碳、扩绿的生态修复样本,使得低碳绿色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以能动司法推动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