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植树造林政策探讨

2024-08-08 00:00:00陈晓娟
新农民 2024年21期

摘要:生态补偿机制在植树造林政策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不仅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还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意识。但该机制的推行面临资金稳定性问题、土地使用权与产权问题、生态效益评估标准的建立问题、社会参与度与认识不到位的困境。文章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多元化筹措资金、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属与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生态效益评估体系以及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参与度与认知度等对策。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植树造林;资金来源

在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恶化日趋严重的背景下,植树造林作为一种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作用与意义日益凸显出来。生态补偿机制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激励与社会合作共同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与利用。但是,以生态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植树造林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却面临着许多困境。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有效的策略和措施克服这些难题,以确保植树造林政策的有效实施,并最大化其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 生态补偿机制在植树造林政策中的作用

生态补偿机制以经济激励、政策支持等方式鼓励、引导林农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植树造林活动。该方法在增加植被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也有助于当地居民增收、改善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共赢。另外,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推动生态修复项目,在预防土地退化和增加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与监管措施来保证植树造林工作的长期可持续进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已经成为促进绿色发展的有效手段[1]。

2 基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植树造林政策的实施难题

2.1 资金来源不稳定的挑战

生态补偿自身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来支撑植树造林,但是政府预算调配具有不确定性,造成经费支持缺乏连续性与稳定性。以政府为主要出资方的财政预算受到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导致植树造林项目长期经费来源很难得到切实保证。另外,生态补偿机制的其他参与主体资金投入并不平稳,企业、公众或者其他机构的参与度及资金支持难以为继,为项目执行带来不确定性。

2.2 土地使用权和产权问题

我国土地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使用权可以以承包、出租等形式转让给个人或者企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常常不到位,造成土地使用情况不明确。在植树造林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就时常面临着合法性的问题。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就土地实际使用权发生纠纷,这种不确定因素既可能造成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抵制,也可能因处置不当而产生土地纠纷,情况严重时会引起法律诉讼。我国农村地区土地通常由零散农户承包,这种分散性使土地产权难以集中起来,而在植树造林这类要求土地面积大且土地需要连结连片的工程中,其分散性便成为阻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很多农户意见并经过多次磋商与洽谈,这一协调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种分散性也会导致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不利于植树造林项目顺利开展。土地流转、承包等程序的繁琐,也成为影响植树造林政策实施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土地流转与承包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与之对应的手续与程序涉及土地调查、资产评估以及合同签订等诸多环节。这些过程十分复杂,不但使工程行政成本提高,而且也容易由于处理不及时造成工程进度拖延[2]。

2.3 生态效益评估标准的制定困难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区域生态系统物种种类繁多,且种类间关系复杂。评价植树造林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时需考虑到不同物种的敏感性与适应性、生态位变化等。另外,由于生物种群动态不稳定,给评价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在特定的场合下,植树行为可能对某一物种带来正面的效果,但对其他物种也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无疑增加了评估任务的难度。植树造林在土壤中的作用既有提高有机质、减少水土流失的正面作用,又可能产生负面作用,比如不恰当地选择树种可能造成土壤侵蚀及养分耗竭。另外,土壤种类的多样性对评估工作提出挑战,各种土壤在树木生长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而这种差异性使建立统一评价标准十分复杂。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对植树造林项目的评价同样面临挑战。植被增加对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都有一定的潜在作用,具体可表现为地下水量增加、水质提高等积极方面;但也可能表现为消极方面,例如过度引水造成地下水位降低等。与此同时,各地降水模式、气候条件以及地形特征等因素的不同也使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问题更为复杂。

2.4 社会参与度和意识的不足

植树造林活动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绿色植被覆盖、保持生物多样性为目的的主动举措,它所具有的深刻意义常常没有被充分认识并积极响应。由于人们对植树造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地区居民、企业对于参加这类活动持淡漠态度,主动性、积极性不高。这种负面的社会参与度,不仅使得植树造林难以有效开展,而且还会影响到这些区域生态恢复的进度与质量。社会层面环保意识的淡薄,还体现在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从一次性木筷等日用木制品的无限制使用到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现象的屡禁不止,体现了社会对环保知识缺乏认识,造成环保行为缺位,继而形成了对环保工作不力的社会环境。尽管政策层面上已经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植树造林的措施和激励机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生态补偿机制并未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理解。公众对于政策认识与了解不到位,对生态补偿政策期望与扶持力度不够,既影响政策执行效果又给政策执行带来困难。

3 基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植树造林政策的实施策略

3.1 多元化资金筹集途径的建议

推行以生态补偿机制为基础的植树造林政策,需要有多元化的筹资方式。可采取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项基金的方式来吸引社会资本,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参与的资金扶持体系。政府可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或个人捐赠以形成更持续、更稳定的资金来源。另外,还可探索联合金融机构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支持植树造林工程,以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生态建设。此外,还应加强同环保组织及公益机构之间的协作,利用公益募捐活动、公益植树活动等形式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中来。与此同时,可考虑通过互联网平台构建线上募捐机制,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参与植树造林。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能够较好地扶持植树造林政策,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3]。

3.2 完善法律法规,明晰土地权属和激励机制

为切实推进以生态补偿机制为基础的植树造林政策的落实,需要重点健全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土地权属以及激励机制等。该系列举措有利于构建稳健框架以保障各项政策得以顺利执行,促进生态环境改善与保护。通过完善《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土地权属调查体系,严格规范土地权属认定程序,并强化对权属调查、认定等环节的监督,充分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同时加强对林农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有效规避植树造林中可能存在的权属争议与不确定性问题。此外,应建立土地使用与生态补偿对接机制,厘清土地使用权、生态效益权与经济效益权之间的分割。如此清晰地划分,有利于明确植树造林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调动各参与方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工程顺利实施。此外,制订植树造林专项奖励办法,可以提高组织和个人参加植树造林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与效果,给生态补偿工作带来新动力。在促进植树造林政策有效落实的同时,也可考虑对植树造林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探究。通过植树造林成效的评价与奖惩,可进一步调动有关各方主动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促进工程实施成效不断提升[4]。例如,2022年,安徽省霍山县在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印发了《霍山县公益林跨乡镇补进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并落实生态补偿资金,跨区域补偿机制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3.3 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效益评估体系

在以生态补偿机制为基础的植树造林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效益评价体系至关重要。该评估体系是为了保证植树造林项目成效得到准确评价,为推动政府决策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朝着可持续方向发展而构建。建设生态效益评估指标体系时,应综合考虑植被覆盖率、水土保持能力和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指标来体现植树造林工程的生态环境效应,这些指标应能量化和可操作并能反映项目生态效益的变化。以科学数据为支撑,该评估体系会更具有可信度与说服力。为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与可靠性,应参考与结合已有生态效益评价方法与技术,针对实际制定出适合的评价标准与办法,从而确保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评估结果的现实指导意义,更好地辅助决策。定期开展植树造林工程生态效益评价与监测工作,既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调整工作方向,又能不断追踪工程进度与成效。应用遥感技术、生态调查对植树造林地区进行监测可达到快速获取数据并进行分析的目的,从而为决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与此同时,还需要一个公开和透明的评估机制,透明度、公开性能提高社会信任感,促进政府、公众互动合作,通过将评估结果公布,使社会各界对植树造林项目实际效果有所了解,加强社会监督与参与,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创造更大成绩[5]。

3.4 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升社会参与度和认知

为提高社会参与度与认知度,需不断加大公众的宣传与教育力度,使更多的群众认识以生态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植树造林政策。可通过植树造林知识宣传活动、组织宣传展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新媒体平台及传统媒体渠道加强植树造林政策宣传,向广大群众传递植树造林政策实施的重大意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公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另外,还可通过举办义务植树活动和“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线上活动来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及社会组织加入植树造林项目,营造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的良好氛围。加强公众宣传与教育能够促进社会参与度与认知水平的提高,保障植树造林政策得以顺利执行,有利于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与保护。以安徽省霍山县为例,县林业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每年积极实施系列植树造林项目。2022年实施村庄绿化提升行动示范点项目,向农户免费发放经果林苗123 420株,筹资94.6万元补助到各乡镇,用于采购乡土树种绿化苗木;全面推进年度创森工作,完成1个省级森林城镇、10个省级森林村庄的创建;新建义务植树基地8处,面积24 hm2,完成义务植树80.19万株。2023年霍山县完成人工造林104.47 hm2,创建省级森林城镇2个,森林村庄10个;组织全县义务植树活动,参加植树人数24.3万人,义务植树尽责率93.4%,完成义务植树80万株;开展“3.12”植树节宣传活动、义务植树基地抚育管护活动等系列活动,吸引了2 000名当地居民积极参与其中。此外,通过新媒体平台和传统媒体渠道,政府对植树造林政策及工作开展进行持续宣传,使90%以上的居民了解了植树造林政策的意义和益处。这些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霍山县植树造林项目的成活率超过85%,植被覆盖率提升了15%,土壤侵蚀面积减少了10%,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4 结语

植树造林政策要想获得长期发展,就需要对政策落地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进行综合考察并积极应对。它既需要政府部门、企业、社区等多方努力,更需要每个公民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把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上升为国家战略,并通过科学规划、合理激励等手段来激发全社会积极性,生态恢复与可持续发展这一伟大目标才会真正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田新元.山东与河南的横向生态补偿将蹚出怎样的宽阔路[N].中国经济导报,2021-12-31(002).

[2] 刘芮琳,袁国华,张志敏.英德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生态补偿工作的启示[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2,35(7):48-56.

[3] 龚雪琴.论高扬程灌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以景电灌区为例[J].山西农经,2021(24):137-139.

[4] 宋峰,刘中军.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之法律机制探析[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23,37(6):101-105.

[5] 刘丹,金凤有,侯林,等.探析完善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J].农业灾害研究,2022,11(12):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