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跟随父亲生活。不久后,父亲染上毒瘾,法院将如何权衡双方的条件,为孩子找到最适合的成长环境?
欣茹和赵东婚后第二年,女儿小颖出生。小颖6岁那年,欣茹和赵东争吵越来越频繁,最终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欣茹没有固定工作,而赵东在本地有一套学区房。为了小颖上学,欣茹同意女儿跟随赵东留在上海生活,自己则搬回老家,每个周末来看望女儿。
小颖7岁那年,欣茹发现每次去看女儿时,赵东总是外出打麻将。起初,她以为赵东是想避开自己,直到某一次,小颖让欣茹从橱柜里拿零食,她才意外发现一份写着赵东名字的社区戒毒决定书,还有一份检测报告。欣茹只觉得晴天霹雳,努力平复心中的震撼和忧虑后,小心翼翼地问小颖赵东的近况。
小颖说,爸爸最近身体不好,经常去医院,有时会把自己托付给麻将馆的婆婆或邻居阿姨照顾。欣茹心中五味杂陈,离婚时把女儿留给赵东,是为了让她有更好的生活,但万万没想到,赵东不仅没找工作,还染上了毒瘾。于是,欣茹决定咬咬牙把小颖带走。
第二天,欣茹趁赵东外出时询问小颖:“爸爸身体不好,你愿不愿意跟妈妈回老家住一段时间?”小颖欣然同意,给爸爸留了张字条,跟着欣茹登上了回老家的高铁。
赵东回家后,发现小颖不在,匆忙拨打欣茹的电话。欣茹说,顾念赵东身体不好,自己也想念小颖,希望带着女儿生活一段时间。赵东勃然大怒,怒骂欣茹擅自带走小颖的行为很不负责。欣茹也忍不住冲赵东发火,质问他一个吸毒的父亲又怎么对孩子负责。赵东对欣茹的质问避而不答,转而怒骂欣茹不守信用。
后来,赵东再次尝试联系欣茹。欣茹拒绝说出自己和小颖的准确住处,只是偶尔给赵东发几段孩子玩耍的视频。无奈之下,赵东报了警。
在警方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共识,由欣茹每周发起视频,让赵东与孩子视频10分钟。但协议签署后,欣茹并未按此执行。一个月后,赵东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欣茹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小颖的抚养权。
诉讼中,欣茹提供了赵东的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病历等,表示赵东有毒瘾,且正在戒毒期间,还有许多并发症,不适合抚养女儿。她还表示,赵东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如果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可以暂时不要求赵东支付抚养费。
赵东则提供了离婚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以及小颖学校的证明。他认为,离婚时,双方经过协商才决定女儿跟自己,欣茹应该遵守协议约定。而且,欣茹自离婚后没有主动给过抚养费,只是每周看女儿时买一些零食衣物。
赵东认为,正是因为自己不限制前妻看女儿,才被她抓住机会带走女儿并藏起来。双方重新签署探望协议后,欣茹也没有如约履行,对孩子影响很不好。另外,小颖的户口和自己在一起,前妻带女儿回老家只能借读,现在已经一个月没有正常上学,不利于女儿接受良好、稳定的教育。诉讼中,赵东又从欣茹老家强行将女儿带回了上海。
如何权衡哪方更适合抚养孩子是本案的核心争议。为了对争议焦点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法院引入了社会观护制度,由社会观护员进行社会观护。
社会观护员认为,从赵东和欣茹的态度来看,双方都很重视孩子,但从照顾女儿日常生活的角度,小颖跟随母亲生活更为合适。同时,为保证小颖正常地感受亲情,享受父爱和母爱,应当避免抢夺、藏匿孩子行为对她造成的伤害。
如果小颖跟随母亲生活,应当保证父亲及家人探望的权利,并加强对双方的法治教育。另外,社会观护员还从孩子户口、升学教育等问题方面给出了建议。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不应该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抚养权归属应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抚养能力、条件等具体情况。
离婚时,赵东、欣茹协商过抚养问题并达成协议,该协议应当是充分考虑各自情况及孩子实际生活状况后作出的决定。但是,离婚后,赵东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现在处于社区戒毒阶段。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更为妥善。另外,考虑到赵东经济状况不佳,欣茹不要求赵东支付抚养费,法院可予准许,同时希望双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相互体谅,妥善处理探望等问题。
律师说法
1.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离婚时,如果双方对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达成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都需要遵守。如果离婚后,双方对协议中某些事项再起纠纷,可以重新协商,例如欣茹带走小颖后,双方在警方的协调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法院也会首先尊重双方原协议内容。
一如本案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内容,均是赵东、欣茹离婚时充分考虑自身和孩子情况后作出的决定。但是,如果协议在履行中出现新的变化,法院也不会墨守成规,而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裁判。
2.离婚后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满足一定条件的非直接抚养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上法定的抚养关系变更条件包括: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③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本案中,欣茹正是以前夫吸毒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3.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可能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将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提供了更多制度支撑。
本案中,欣茹擅自带走孩子,赵东又在诉讼中将孩子强行带回,不仅侵害了双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还可能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这类行为应当被坚决预防和制止。
4.社会观护制度能够为抚养权争议提供比较客观的社会资料。
离婚案件中,感情和财产的纠葛往往错综复杂,有时未成年人利益会被工具化,成为双方利益诉求的踏板。本案中,社会观护员的调查工作使得法院能够更全面和准确地把握纠纷的原因和争议焦点,更充分地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同时,社会观护员还能提供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心理等方面的专业支撑,协助法院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教育指导,尽量削弱诉讼对孩子造成的心理压力和损害。
父母抚养孩子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私域空间行为,孰好孰坏往往模糊不清,也难以证明。在抚养权纠纷中,无论是父母双方还是律师、法官,主体诉求和客观事实间均存在调查和证明的障碍。
案件中,双方举证往往是“跟我生活对孩子更好,有如下理由”,此时,争议双方难免会攻击对方,父母之间的敌意最终会传导至孩子身上,对孩子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司法实践中探索了社会观护、探望监督、家事调解等制度,吸纳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力量,开展走访调查、判后监督以及家庭教育等活动,了解未成年人真实的意愿和需求,提供多维度的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是可以被藏匿、抢夺的物品,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和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李慧萍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深耕婚姻家事、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是专注于为家族(家庭)提供财富规划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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