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的王丹与周军曾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先后生下女儿小蕊和儿子小易,他们本应是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然而,性格的差异和感情的破裂,让这段婚姻画上了句号。2020年12月份,他们在澄迈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结束了长达7年的婚姻。
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归周军抚养,而王丹则每月支付7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们满18岁。
然而,现实远比协议复杂。王丹称,离婚后她实际负担两个孩子的部分学杂费、日常花销,经常给周军的母亲转款,平时还要直接给两个孩子购买生活用品、食品,放假时将两个孩子带到自己的住所共同生活。2023年暑假,小蕊随她生活时,明确表示想跟随她一起生活。加之周军疏于照顾小蕊,她便与周军协商变更抚养权事宜,但未协商一致。
王丹有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能力抚养照顾女儿。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蕊由自己抚养,小易继续由周军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等诉求。在庭审中,周军未能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
澄迈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了小蕊已年满8周岁,且她真实的意愿是想跟随王丹生活。同时,王丹的抚养能力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因此,法院判决小蕊归王丹抚养,小易继续由周军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同时,王丹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在不影响小易的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王丹可以随时看望小易,但需提前告知周军。
生活中,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有的法院会支持原告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有的则会被法院驳回。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后,哪些情形可以变更对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约定,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如双方约定不成的,存在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林丽华进一步解释说,除了以上4种情况,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形,如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行为且长时间未改正,或因犯罪等原因被判决长时间关押等情形的,即使该方仍具有抚养能力,但从保障子女亲情需要及身心健康发育的角度出发,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事由请求变更抚养权。
(摘自《法治时报》,本刊有删节)(责任编辑 张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