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现状及保障机制研究

2024-07-26 00:00:00亓文静
食品界 2024年7期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披露,食品安全现状引发热议。食品安全作为重大民生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自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失范现象有所好转,但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笔者欲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现状及成因,提出针对性的纾解建议,以期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不再仅停留在吃得饱的最初需求,进而向吃得好转变。同时,“健康中国”这一战略的提出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法律日渐完善的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仍存在诸多隐患,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亟需完善。

1.溯源:何为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作为衡量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保障社会的和谐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厘清何为食品及食品安全是正确判定生活中涉及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重要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在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中对食品及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本文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范围仅限于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中所规定的食品的范围。从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的解释来看,主要是指在食品生产消费的整个过程中,确保食品中含有的毒害物质在正常食用的情况下含量远不及危害程度,人体正常食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不存在可能产生急性或慢性的危害。在我国,仅限于对人体可能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考察: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

从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出发,结合对实践中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找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症结所在,才能引导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2.1 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2.1.1 法律法规现状

《食品安全法》随社会发展不断修订完善,但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弊端无法消除。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在与实践现状的结合上仍有些许不足,致使食品的安全性难以保障。食品安全涉及初级农产品、食品的加工、运输、进口、销售、售后等多个环节,相关法律多且较为分散,缺乏系统的协调性,且不同环节的食品问题通常由不同部门管理,部门间沟通协调不畅,相关法律规定需加以衔接、细化。

2.1.2 实践现状

食品安全事件频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如众所周知的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老酸奶“工业明胶”事件等。从近三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来看,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面广,且存在死灰复燃迹象。如2021年的瘦肉精、毒山药、药柑橘事件;2022年的“土坑”酸菜事件;2023年的“香精大米”事件;2024年的梅菜扣肉“糟心肉”、鸡骨泥淀粉肠事件等。

2.1.3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分析

(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事前监管不足,缺乏安全预警机制。

保障食品安全离不开事前的风险预防。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事前监管不足是其事件发生原因之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在安全预警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缺乏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未雨绸缪意识,主要体现在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析,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风险预警机制。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方式来看,国家相关部门的介入时间集中在事件发生后,更甚是被媒体曝光之后,而公众得知的时间往往取决于媒体曝光的时间,甚至得知更晚。此时,该种食品仍在市场流通或仍是居家存货,可见其波及面之广。由此,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需要一个安全预警机制。

(2)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事中监管不足,内部举报制度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食品投入流通是极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阶段,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大多集中在该阶段,可见我国在食品监管方面存在一定制度缺陷。食品安全内部举报制度作为破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知悉面不对称问题的关键一步,在实践中存在些许不完善之处。首先,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有奖举报仅是笼统性的规定,对内部举报人的具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另一方面,现阶段的举报奖励政策对内部举报人的吸引力不足;同时,对内部举报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内部举报人员常考虑举报信息的泄露选择知情不报。其次,受理内部举报的部门职责划分细致且繁多,举报人常难以确定具体的受理部门,在受理部门内部也易互相推诿,降低举报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受理单位常要求其出示基本的证据,但其作为普通公众,能够知悉的信息往往完整性不足,致使受理单位拒绝受理。最后,在《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举报范围进行了限定,该限定范围使得部分食品安全隐患被排除在可能举报的范围之外,同时又对此无相应的兜底性保障措施,使部分食品风险信息不能被知悉。因此,内部举报制度相关配套措施亟待完善。

(3)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事后监管不足,违法成本较低。

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来看,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惩罚力度不足,对食品经营主体缺乏威慑力,致使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执法实施的现状来看,我国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对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食品违法行为不能有效遏制,以往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的市场主体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就目前食品安全现状而言,违法成本低已经成为食品安全保障的一大瓶颈。

3.措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针对上述问题及成因分析,本文拟为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管理方法,以期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完善提供思路。

3.1 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事前监管

首先,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强食品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自律性,引导公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离不开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这是遏制食品安全事件损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必然选择。其次,加强食品安全的事前监管要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对称性,以法律规定列明食品企业应当予以公开的食品信息,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及公众的知情权。最后,完善对食品安全事前监管的相关规定,需在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之下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区域食品安全标准,并以法律条文细化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的普遍实施。这有利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为加强事前监管提供科学、真实的数据信息。

3.2 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随着全球范围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毋庸置疑,通过风险评估程序,依照风险评估结果中的风险程度,选择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应对措施,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提高食品安全预防意识,我国应在食品安全方面加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力度,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行科学的风险分析,对食物及其相关产品进行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风险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等。通过此种评估,可了解到食品中的风险因素及程度,有助于国家及各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贯彻落实。同时,有关部门以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结合市场调研结果,选择更加适当的管理措施,对食品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食品提前向社会公众预警,防止此类食品流入市场。另一方面,强化监管部门的危机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大众媒体、消费者等主体的监督功能,扩宽政府、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对危机信息预警,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危机的出现。

3.3 完善食品安全内部举报规则

随着2021年对《食品安全法》的新修订,现行食品安全的内部举报制度日渐完善,但在实践中有关食品安全内部举报的保护、受理及奖励举措仍有待提高。首先,对举报的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将处于法律漏洞之处的食品安全隐患行为纳入内部举报范围,坚决不放过每一个可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其次,对于举报信息的相关证据性要求过高,不能过于苛求内部举报人员而将专业调查人员的履职责任强加给内部举报人,受理单位应当根据内部举报人员提供的线索走访取证;另一方面,受理内部举报的单位过于细致繁多,故各地在本辖区内应设立专门的举报平台,统一对受理后再在受理部门内部进行划分移送;建立全国性的食品安全风险内部举报受理的联动机制,实现全国范围内举报信息的可知性,实现受理方式、举报方式的多元化,如设立微信举报平台,方便内部举报人随时关注处理进展。最后,新《食品安全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未对内部举报人予以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对内部举报人的范围界定上,不宜过窄,考虑到现代食品行业运输产业链的贯通性,应当将通过运输、仓储、售后等途径获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人包含在内。但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有关国家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其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风险信息作为举报材料取得内部举报奖励这一情况的发生,应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排外规定,这一点可参照《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3条规定(《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3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另一方面,现阶段多省对奖励的发放主要是实名制,更有些省市还规定不可代为领取奖励,这极易引发内部举报人的隐私顾虑。对此,各地区奖励发放应本着秘密原则,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应的身份代码或验证码核实后予以发放,保障内部举报规则的有效发挥。

3.4 细化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赔偿上主要是惩罚性赔偿,该种赔偿机制的原理在于从施害人的主观动机出发,赔偿的数额往往远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要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需提高该制度的灵活性,细化赔偿条件,对惩罚性赔偿划分清晰的金额档次,在各档次内设置最低金额,并对现行赔偿金额的最低值进行适当调高,增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惩处力度。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面临的赔偿数额远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具有一定震慑力,但部分企业的赔偿金额对其违法行为获利而言往往是九牛一毛。因此,在加大民事责任惩治力度的同时,也要对粗略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加以细化,绝不可以民事责任替代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结语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公众的身体健康紧密相连,当前我国已经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愈加强烈,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践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进步空间,应充分利用目前已有的资源,结合中国国情建立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的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亓文静(1999.02-),女,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