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建构

2024-07-16 00:00:00李昊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由于未明确区分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从而在对死者遗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确定上左右失据。同时,丧亲之痛和第三人惊吓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均属于第三人反射损害的范畴,在功能和构造上具有同质性,可以进行统一构建。《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应打破“主体同一”的限定,其中“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应当解释为直接受害人人身权益受侵害,而作为权利主体的“被侵权人”则可以解释为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也包括在侵害自然人致其死亡或重伤情形中遭受精神损害的第三人。《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可以统合死者遗属的丧亲之痛、第三人惊吓损害中的精神损害以及其他类型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建构统一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在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上,《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仍须结合直接受害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一并适用。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惊吓损害;丧亲之痛;反射损害

作者简介:李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比较私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原因理论在中国民法中的体系构建”(项目编号:23AFX013)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24)04-0062-12

DOI:10.19563/j.cnki.sdzs.2024.04.007

一、问题的提出

自然人的死亡,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亲友的痛苦哀伤,若死亡非因他人侵权行为招致,则作为一般生活风险,由亲友自己承受痛苦;若死亡因他人侵权行为引发,亲友能否对其丧亲之痛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域外国家虽然在术语使用、请求权人范围和求偿数额上存在明显差异,但其立法和司法大多持肯定态度。①" ①Thomas Kadner Graziano,Angehrigen- oder Trauerschmerzensgeld - die Würfel fallen,RIW 2015,549;Thomas Kadner Graziano,Comparative Tort Law,Chapter 12,Routledge,2018.我国的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对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持肯定态度,且请求权人的范围基本被限定于死者近亲属。①"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0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侵权责任卷(第一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36-237页。但从我国民法教义学的视角观察,死者近亲属对其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规范基础上尚存在如下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死者近亲属对其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何。这一精神损害赔偿最早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01)]第7条所确立,并为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03)]第18条第1款②" 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03)第18条第1款现修正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2修正)第23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继承性的第2款则被删去。所确认(两个司法解释都使用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2020年后的修正稿所延续)。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和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183条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一般性规定,但并未强调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死者近亲属的地位是由《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第1句和《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所规定,但其规范内容并非专门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而2020年底根据《民法典》修正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删去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01)第7条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专门规定。由是,就死者近亲属对其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问题,我国民法理论、民事立法和审判实务产生不同认识,对此需要加以甄别明确。

第二,对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第三人惊吓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是何种关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亦有学者借鉴德国法的历史路径,对第三人惊吓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对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区分二者的请求权基础。③" ③参见朱晓喆:《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德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100页。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在法解释论上,是否仍有必要区分第三人惊吓损害、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这两种情形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各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

在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在充分关注域外最新立法和司法动态以及依据我国既有民法理论和民事审判实践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和梳理对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辨析其与第三人惊吓损害中的精神损害等类似制度的关联,基于二者的同质性,探讨统一建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可能,以期促进我国民法典的适用和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更新完善。

二、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确定

我国民法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下,其近亲属所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乃其固有之权利,是对其自身因被侵权人之死亡而受到的精神痛苦(“丧亲之痛”)的赔偿。④" ④参见张新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但对其请求权基础,学理上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是《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⑤" ⑤参见邹海林、朱广新:《民法典评注·侵权责任编》(1),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86页。亦有观点认为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⑥" ⑥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65-866页;石冠彬:《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构造与价值定位》,《学术月刊》2022年第4期,第128页。立法机构在该问题上曾一度认为近亲属固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⑦" ⑦参见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9-100页。现今则认为《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方为其请求权基础。⑧" ⑧参见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9-80页。审判实践中的引用也是莫衷一是,有只引其一的,也有二者皆引的,还有援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第3条的,或将该司法解释规定与《民法典》上述两项规范之一或全部联合援引的。①" ①据不完全检索,援引《民法典》第1181条的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057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民初23482号民事判决书;引用《民法典》第1183条的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4001号民事判决书;同时援引《民法典》第1181条和第1183条的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795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110233号民事判决书;援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第3条的如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4民终713号民事裁定书;同时援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第3条和《民法典》第1181条的如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9民终3324号民事判决书;同时援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第3条和《民法典》第1181条、第1183条的如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2)陕012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规范在适用于对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时,在解释上都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作进一步的考察。

(一)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既有方案考察

1.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第3条的考察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第3条规定的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死者近亲属对其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形式上近似,都涉及死者与其近亲属两个主体,请求权都属于死者近亲属,主张的都是精神损害赔偿。但二者在规范意旨和构造上存在明显区别。《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第3条源自修正前的2001年解释的第3条,被认为是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精神性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做出的规定,而非对死者人身权利或者其近亲属人身权利的保护。②" ②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4页。在2001年的解释中,条文表述还采用了“自然人死亡后”这一限定,要求侵害行为发生在作为直接受害人的自然人死亡之后,因此死者生命这一人格权益并不属于本条规范范围。而死者近亲属遭受的丧亲之痛恰恰是源自对自然人生命权的侵害,需要赔偿的也是死者近亲属基于这一侵害而遭受的纯粹精神损害,这显然有别于第3条的规范内容。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第3条并不适合作为对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2.对《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的考察

当被侵权人为组织时,如果被侵权人因合并、分立导致其丧失民事主体地位,被侵权人的权利将由合并、分立后存续的组织承继(参照《民法典》第67条关于法人的规定),其中包括了被侵权人在合并、分立之前已经获得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因此,《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2句规定承继被侵权人权利的组织可以主张相应的侵权责任。从体系上解释,第1181条第1款第1句的规范路径应与同款第2句相同,其规范目的在于处理作为自然人的被侵权人权利能力消灭后(死亡后)的权利承继问题。当作为被侵权人的自然人死亡时,被侵权人生前已经取得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发生继承,继承人进而可以基于其继承的权利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自然人的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自然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③" ③参见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5页。这都属于自然人的近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基于此,《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第1句规定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是指近亲属因继承了被侵权人的权利而得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这样解释不仅与同款第2句在体系上遵从了同样的规范方式,而且也符合民法关于权利承继的基本规则。作为对比,在《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之下,支付了死者(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死者近亲属),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这样的解释路径下,结合本条所处体系位置(处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规范群中),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所得主张的权利并非其固有的权利,而是继承的死者本享有的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①" ①不过,如果扩张解释为包含对死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则可以弥补删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03)第18条第2款留下的法律漏洞。换言之,《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更适合被解释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规范,而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3.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考察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的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是,死者近亲属是否可以成为此处的“被侵权人”,从而依据该款规定向侵权人主张对其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我国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该款规定的“被侵权人”仅指人身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人,也即其与前半句中的“自然人”存在“主体同一”的限定。②" ②参见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9-80页;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0页。我国学者从文义解释出发也得出同一结论,参见朱晓峰:《侵权可赔偿损害类型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01页。但对本条的前身《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被侵权人的含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释义书中态度模糊,该书认为被侵权人指的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因侵权行为而使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并提及《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死亡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而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书则前后矛盾,前面论述被侵权人时列入了第8条提及的死者的近亲属和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的人,并将后者列入特殊情形中的被侵权人,而后面又用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例外来指称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包括被侵权人生前的医疗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8、30-31页。这一解释进一步引发以下问题:

第一,在自然人受侵害死亡的情形,如果将《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被侵权人”限定为死者,并承认其受有精神损害,那么死者会因为民事权利能力丧失而根本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规范缺失的情况下,本款将形同虚设,完全无法对业已存在的精神损害实现任何救济。第二,即使认为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181条由死者近亲属主张,此时死者近亲属所得主张的也仅是死者生前本得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可忽视的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被侵害致死也可能遭受精神痛苦,死者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无法对自身的精神痛苦主张赔偿。由此可发现,限定解释的方案没有对自然人受侵害死亡时可能存在的间接受害人③" 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03)第2条将赔偿权利人即区分为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4页。这一规定基本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2修正)第1条第2款所沿袭,仅删去了“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提供充分的保护。第三,如果将《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中被侵权人解释为死者近亲属,在采“主体同一”限定的条件下,若其对自己遭受的丧亲之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死者近亲属因自己的何种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得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有学者认为此时受侵害的是遗属的身份权,④" ④参见叶金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释论框架》,《法学家》2011年第5期,第92-93页。有学者则试图通过“一般人格权”进行解释,认为此时受侵害的是近亲属基于与被侵权人之间亲情联系而产生的人格利益。⑤" ⑤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65-866页。德国新近学说也主张此时受侵害的是近亲属作为“一般人格权”组成部分的“人身亲近关系”。⑥" ⑥Siehe Teresa Tomas-Keck,Hinterbliebenengeld,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Zivilrechtsordnung als Rechtszuweisungsordnung,Mohr Siebeck,2023,S.85ff.,263f.类似的,在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身体权受侵害而遭受异常严重的痛苦的情形,瑞士法在适用《瑞士债务法》第49条赋予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慰抚金时,也认为此时受侵害的人格权是一种与近亲属心理上和精神上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正是自然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⑦" ⑦参见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0页。不过,颇值疑问的是,上述解释方案为了解决对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丧亲之痛这种纯粹精神损害事后贴上“人身权益”的标签,有由果到因之嫌。况且,这种对民事权益内容的随意解释也无法像德国民法的三个小的侵权行为条款那样,借助“权益区分”来达成限缩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目的。①" ①关于德国侵权法“区分权益”的规范构造,详见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法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以下。

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既有理论方案未能充分阐释《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能否作为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民法典》框架下丧亲之痛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再造

通过比较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在被侵权人立即死亡的情形下,是否在受侵害的民事权益的主体上明确区分作为直接受害人的被侵权人与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对于相关规范能否作为近亲属固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具有较大影响。在这一点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01)第7条的规定显然更为合理。②" 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01)第7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但后续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均未沿袭该规范的表述。这一规定直接以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为前提,赋予死者近亲属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强调死者近亲属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从这一规范表述也可以得出,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死者遭受侵权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说,死者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一方面需要以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为依据,另一方面还要求侵权人对死者的侵害行为满足具体的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侵权责任。在这一点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01)第7条和德国法院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3款时需结合其他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如第823条第1款)具有一致性③" ③对此,有德国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3款是独立请求权基础,siehe Christoph Jansen,Das Hinterbliebenengeld als kleines Schmerzensgeld?,JZ 2024,64。,瑞士法院在适用《瑞士债务法》第47条解决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时亦同。④" ④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3页。由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01)第7条被删除,在目前我国法上,可以考虑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为基础,并结合肇致死者死亡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如《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第1218条等),共同作为死者近亲属对其丧亲之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可被解释为,在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作为间接受害人的死者近亲属享有自己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种解释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死者近亲属因死者被侵害死亡而遭受丧亲之痛这种精神损害,与直接受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在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上要体现二者之间的关联,就必须考虑到丧亲之痛作为反射损害的特征:作为间接受害人的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丧亲之痛,乃是因为直接受害人受侵害(通常是死亡)而反射至其身上。⑤" ⑤参见曾世雄、詹森林:《损害赔偿法原理》(第三版),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62页以下。这种特征所蕴含的效果是,在反射损害的侵权构成上,必须首先考察侵权人对直接受害人的侵害,然后再考察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与直接受害人侵权构成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旦行为人的行为和直接受害人的死亡之间不成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是否应得到保护将会存在疑问。这也意味着,在对直接受害人的侵害已经构成侵权责任时,就无须再次考察间接受害人自身权益受侵害的侵权构成,否则,在侵权责任成立层面可能会引发双重检验的问题,在责任构成上将过于复杂。间接受害人只需符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额外要件,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上述理论基础之上,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可做如下具体解释。首先,《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在解释上应突破主体同一的限定要求,人身权益受侵害的“自然人”为死者(直接受害人),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侵权人”则可以为死者之外的其他主体(间接受害人)。其次,在间接受害人的范围确定上,可参照《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以死者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的主要范围;但由于《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处理死者权利承继问题)和第1183条第1款(处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范目的并不相同,间接受害人的范围也不必完全与《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第1句相同。最后,作为间接受害人的死者近亲属(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死者的人身权益(生命权)受到侵害,而非基于自己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这意味着,间接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侵权人侵害直接受害人导致其死亡应符合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同时,只要侵权人和直接受害人(死者)之间构成侵权行为,间接受害人满足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要件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实质是将间接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作为反射损害来加以处理。

三、死者遗属抚慰金与第三人惊吓损害慰抚金规范区分必要性的疑问

除了死者近亲属的丧亲之痛以外,第三人所遭受的惊吓损害是否也属于本文所称反射损害,从而在检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采取和丧亲之痛近似的侵权构成,颇值得思考。在域外立法例中,德国在民事立法上明确区分了对死者近亲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对第三人惊吓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区分理由在于,前者完全是基于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侵害,近亲属所遭受的是纯粹的精神痛苦;而后者则是更加侧重于对自己人身权益的侵害。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二者的区分究竟是否属于逻辑上的必然,不无疑问。下文以德国民法为例展开论述,以资为探讨我国法上是否有必要采取类似的区分提供参照。

(一)德国法上死者遗属抚慰金与第三人惊吓损害慰抚金的区分

在德国法上,遗属抚慰金(Hinterbliebenengeld)请求权和第三人惊吓损害(Schockschaden)慰抚金请求权是两种独立的请求权,前者的请求权基础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以下结合第844条第3款,后者的请求权基础为第823条以下结合第253条第2款,二者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但并非完全相同。①" ①③BGHZ 233,1=NJW 2022,1526 Rn.33;BGH NJW 2023,1438 Rn.17.遗属抚慰金请求权被限定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3款);而惊吓损害赔偿金不仅在被害人死亡情形可以主张,在被害人严重受伤的情形,享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主张。②" ②Vgl.BGHZ 93,351(354 f.)=NJW 1985,1390(1391);BGHZ 222,125 Rn.7=NJW 2019,2387;MüKoBGB/Wagner,9.Aufl.2024,BGB § 844 Rn.111 ff.此外,惊吓损害慰抚金请求权要求请求权人(第三人)的健康受损(自己的法益受损),③这一损害属于第823条第1款所称的对身体或健康法益的侵害,“它在病理上可以检测,而且在性质和严重程度上超出了单纯的健康受影响”④" ④Manfred Wandt,Gesetzliche Schuldverhaltnisse,11.Aufl.2022,S.372;MüKoBGB/Wagner,9.Aufl.2024,BGB § 823 Rn 247,250.,对其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医疗费、劳务费等),也包括非物质损害(慰抚金);而遗属抚慰金不以请求权人(第三人)自己的健康受损为构成要件,遭受精神痛苦(seelisches Leid)即为已足,⑤" ⑤BGHZ 233,1=NJW 2022,1526 Rn.33;BGH NJW 2023,1438 Rn.17;MüKoBGB/Wagner,9.Aufl.2024,BGB § 844 Rn.112.所赔范围限于非物质损害,请求权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则不能得到赔偿。⑥" ⑥Vgl.BeckOGK/Eichelberger,1.12.2023,BGB § 844 Rn.226;MüKoBGB/Wagner,9.Aufl.2024,BGB § 844 Rn.95.

基于规范上的区分,惊吓损害慰抚金与遗属抚慰金二者可以各自独立存在。其一,可以主张惊吓损害慰抚金而不能主张遗属抚慰金的情形,例如交通事故被害人虽受重伤但幸存下来,其亲属在副驾驶位置上目睹了交通事故的全过程,心理受到严重影响,从而不得不接受长期的心理治疗。其二,可以主张遗属抚慰金但不能主张惊吓损害慰抚金的情形,例如近亲属不存在医学上可查明的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健康损害。⑦" ⑦Vgl.BT-Drs.18/11397,S.12.

(二)德国法上采取规范区分的背景

德国民法之所以在规范上区分规定丧亲之痛和惊吓损害,是因为德国法对于第三人损害(Drittschden)的赔偿存在严格限制,以避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漫无边际并保障一般行为自由。①" ①Huber/Kadner Grazioano/Luckey,Hinterbliebenengeld,Nomos,2018,S.26.在惊吓损害情形中,由于第三人主张惊吓损害的前提是其自身的健康权受严重侵害,而非完全基于直接受害人被侵害,这一方面给予了第三人救济,另一方面也不会过分限制其他主体的一般行为自由。在被害人受害致死时,如果死者遗属自身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直接侵害,而是间接受到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影响,那么此时死者遗属对侵权人主张权利属于间接受害人(第三人)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而在《德国民法典》引入第844条第3款之前,死者遗属对侵权人的非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排除。

在立法者于2017年引入《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3款之前,死者遗属能够对侵权人主张的损害赔偿,仅局限于第844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人支付的)丧葬费和第2款规定的被扶养人所得主张的扶养费,二者均属于物质/财产损害(Vermgensshaden)。②" ②④⑥⑦BT-Drs.18/11397,S.8.虽然死者遗属作为第三人有可能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53条向侵权人主张非物质损害赔偿,但在适用条件上受到严格限制。《德国民法典》第253条将非物质损害赔偿分为两款规定,第1款限于法定情形,第2款则以侵害受害人自己的身体、健康、自由或性的自主决定等法益为前提(有意排除了生命),③" ③参见埃尓温·多伊奇、汉斯-于尓根·阿伦斯:《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痛苦抚慰金》(第6版),叶名怡、温大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44页。即要求“受害人的直接性”。④在法律没有规定,且侵害的又不属于《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所列举的法益范围的情形,则根据一般原则排除非物质损害赔偿(慰抚金)。⑤" ⑤Teresa Tomas-Keck,Hinterbliebenengeld,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Zivilrechtsordnung als Rechtszuweisungsordnung,Mohr,2023,S.9 f.在上述规则之下,死者遗属要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向侵权人主张非物质损害赔偿,其前提条件是死者遗属自身的身体、健康等权益受到侵害。惊吓损害即符合此种要件的一种情形,被害人因被侵权而死亡时,可能给死者遗属的健康带来严重侵害,以致达到在医学上可检测的程度;此时死者遗属自身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向侵权人主张非物质损害赔偿。但是,在直接受害人被侵害致死情况下,作为第三人的死者遗属因丧亲之痛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如果尚未达到自身健康权受到侵害的程度,则无法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主张非物质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在被害人死亡情况下,第三人向侵权人主张惊吓损害慰抚金在责任成立方面不取决于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取决于第三人自身的健康损害。⑥

因此,在2017年之前的德国法上,死者遗属虽然可以通过第三人惊吓损害制度获得慰抚金,但惊吓损害受限于《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规定的“受害人的直接性”,需要间接受害人自身的特定人格权益受侵害(身体、健康、自由或者性自主决定权)。⑦那些虽然遭受了丧亲之痛但又未达到自身健康权益受侵害程度的死者遗属,无法主张非物质损害赔偿,从而难以得到充分的救济。2000年7月25日发生的协和式飞机坠毁事故展现了德国旧损害赔偿法的陈旧。由于飞机坠毁的牺牲者大部分都是年老者,他们之中仅有少部分人有需要抚养的孩子(因此很少产生《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的扶养费请求权),根据当时德国法的规定,几乎不存在能够主张赔偿的损害。⑧" ⑧Ronald Schmid,Neue Haftungsrisiken bei Personenschden im Luftfahrtbereich,VersR 2002,26,28; Siehe hierzu Jaeger/Luckey,Handbuch Schmerzensgeld,12.Auflage,Luchterhand Verlag,2024,Rn.549.而且如前所述,《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将责任限制在直接法益的侵害上,因此排除了对间接受害人所受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在二者的作用下,侵犯生命权的案件产生漏洞和价值评价上的矛盾。死者在死亡之前因身体侵害所获得的痛苦抚慰金请求权可以被继承,但比身体伤害更严重的生命侵害却不会产生非物质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更有利于加害人)。特别是考虑到私法的预防功能和控制功能,在伤害的情形加害人要支付巨额现金,而在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却没有与之相当的制裁,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引发杀人动机。①" ①Teresa Tomas-Keck,Hinterbliebenengeld,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Zivilrechtsordnung als Rechtszuweisungsordnung,Mohr,2023,S.10 f.在这样的现状之下,德国立法者引入《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3款,旨在突破对死者遗属主张非物质损害赔偿的严格限制,让其可以获得主张非物质损害赔偿的权利。②" ②BT-Drs.18/11397,S.1.从广义经济学上来看,引入遗属抚慰金制度还可以使遗属本人不用将精力投入寻找与疾病相关的证据上(惊吓损害慰抚金的要求)。③" ③Teresa Tomas-Keck,Hinterbliebenengeld,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Zivilrechtsordnung als Rechtszuweisungsordnung,Mohr,2023,S.11.

以上对德国法的分析表明,德国法上对死者遗属丧亲之痛和第三人惊吓损害两种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分,背景是德国法上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定过于严苛,为缓解由此产生的对特定第三人保护不足的问题,又在立法上专门规定死者遗属的抚慰金请求权。参考德国法经验解释我国《民法典》规则时,需要注意德国法的这种特殊立法背景。

四、丧亲之痛与第三人惊吓损害在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上的统合

(一)我国法上丧亲之痛与第三人惊吓损害在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上统合的可能性

首先,丧亲之痛与第三人惊吓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属于非物质损害赔偿。在德国法上,由于《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3款规定的遗属抚慰金也是非物质损害赔偿,因此可以被纳入《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慰抚金情形,④" ④Christoph Jansen,Das Hinterbliebenengeld als kleines Schmerzensgeld?,JZ 2024,64,68.它和第三人惊吓损害情形的慰抚金赔偿的都是非物质损害或者说精神损害。我国《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就以第1183条为统一的规范基础,没有像德国法那样区分死者遗属抚慰金和其他情形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规范层面上可以对基于不同情形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统一处理。

其次,丧亲之痛和第三人惊吓损害本质上都属于第三人遭受的反射损害。在德国法上,死者遗属丧亲之痛是第三人(死者遗属)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第三人惊吓损害也是第三人基于目睹亲近之人受伤或被告知亲近之人受伤的消息而遭受的精神健康受损。由此可见,死者遗属丧亲之痛和第三人惊吓损害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是第三人基于他人受侵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都具有反射损害的特点,在构造上具有类似性。我国《民法典》在规范层面上本就没有将二者区分规定,基于二者都属于第三人遭受的反射损害的本质属性,我国法上可以对二者统一处理。

一方面,不应以直接受害人是否死亡作为规范区分标准。在德国法上,第三人惊吓损害和死者遗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在于前者不限于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形。直接受害人身体受伤而未死亡,第三人在未达到惊吓损害程度时,也可能会遭受精神痛苦,但《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3款排除了此种情形下第三人的抚慰金请求权。德国法作此种区分的立法理由是,尽管与直接受害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在直接受害人重伤情形下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常常不亚于甚至还超过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幸存的直接受害人本人已经享有《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间接受害人(第三人)尚未达到病理性精神损害的前提下,应避免重复赔偿。另外,将遗属抚慰金请求权限定在死亡情形也避免了区分重伤与非重伤的困难。⑤" ⑤BT-Drs.18/11397,E Begründung,S.9.由于德国实证法上明确将遗属抚慰金限定于死亡情形,不构成违反计划的规制漏洞,类推适用第844条第3款于直接受害人重伤情形亦不可能。⑥" ⑥Burmann/Jahnke,Hinterbliebenengeld—viele Fragen und etliche Antworten,NZV 2017,401,403 f.;BeckOK BGB/Spindler,67.Ed.1.8.2023,BGB § 844,Rn.43;Alexander Walter,Der Anspruch auf Hinterbliebenengeld,MedR 2018,213,216.但从上述立法理由也可以看出,德国的立法者其实也承认在直接受害人重伤的情形,关系密切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并不亚于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形。而且(受伤的)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遗属抚慰金针对的主体不同,赔偿的目的有异,并不构成重复赔偿。将遗属抚慰金限定于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在立法政策上有失均衡。

从比较法视角看,包括丧亲之痛在内的纯粹精神损害并不仅限于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在诸多法域还被扩展到直接受害人遭受重伤的情形。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近几年的判决中表明的立场是:如果当事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遭受严重残疾,严重侵犯了其配偶和子女与当事人之间的人格关系,造成配偶或子女遭受了与侵犯他人生命权和身体权时同样的或更为严重的精神痛苦,配偶或子女得主张精神抚慰金。①" ①③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0、138页。因为亲人受到严重的永久性伤害对亲属来说可能意味着与死亡相当的痛苦,甚至可能比死亡更严重、更持久。②" ②Thomas Kadner Graziano,Angehrigen- oder Trauerschmerzensgeld - die Würfel fallen,RIW 2015,549,556-557.因此,严重残疾者的近亲属依据《瑞士债务法》第49条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还高于死者近亲属依据第47条可主张的抚慰金数额。③《欧洲侵权法原则》第10:301条(非财产损害)和《欧洲示范民法典》第6-2:202条(因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而造成的第三人损失)也都将直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形纳入适用范围,只不过前者要求直接受害人遭受严重人身损害。在奥地利,法院甚至将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了子女被错换(Kindesvertauschung)的情形。④" ④Stephanie Nitsch,Schock- und Trauerschadenersatzansprüche nach sterreichischem und deutschem Recht,ZfRV 2019,20,24-26,28.结合众多域外法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德国法借助适用情形来区分丧亲之痛和第三人惊吓损害是立法者刻意选择的结果,并不是比较法上的普遍做法。

另一方面,不应以第三人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作为规范区分标准。德国法上,死者遗属抚慰金与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慰抚金在适用上的另一个区分是,后者要求第三人自己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前者并不要求。但是,从作为间接受害人的第三人视角来观察,二者都可以被解释为第三人因直接受害人权益受侵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⑤" ⑤从直接损害和反射损害的不同视角对第三人惊吓损害(休克损害)进行的观察分析,可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8页。第三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已经包括直接受害人权益受侵害的要件,因此法律没有必要再次要求第三人自身权益受侵权这一要件。也正因此,直接受害人如果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过失,第三人所得主张的损害赔偿也会受影响。在德国法上,无论是遗属抚慰金还是第三人惊吓损害慰抚金都受直接受害人与有过失的影响,只不过前者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46条,后者则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54条。⑥" ⑥参见埃尓温·多伊奇、汉斯-于尓根·阿伦斯:《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痛苦抚慰金》(第6版),叶名怡、温大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50页;Manfred Wandt,Gesetzliche Schuldverhltnisse,11.Aufl.,Vahlen,S.451f.,Rn.12f.。同时,第三人在惊吓损害情形因健康权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与在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形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相比,在程度上并非必然有高低之分,仅以是否侵害自身权益来区分二者并适用不同的规范,也会面临立法政策妥当性上的疑问。《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对有形和精神损害的责任》第48条即承认因他人受伤而引起的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具有派生性,⑦" ⑦Restatement (Third) of Torts:Liability for Physical and Emotional Harm § 48,Reporters’ Note Comment d.由于该条并不要求精神损害导致疾病或其他身体伤害,⑧" ⑧Restatement (Third) of Torts:Liability for Physical and Emotional Harm § 48,Comment i.实际上容纳了类似丧亲之痛的第三人因他人身体受伤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和惊吓损害,同时,该条也和《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责任分担》第6条在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派生性问题上保持一致,后者承认,在基于对他人人身的伤害而引发的精神损害的情形,直接受害人的与有过失可减少第三人所得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⑨" ⑨Restatement (Third) of Torts: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 6,Comment d.

最后,在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可以对二者统一规范。依据德国现行法,如果遗属抚慰金与第三人惊吓损害慰抚金二者的构成要件都得到满足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死者发生车祸,其妻子在街道对面目睹了全过程并因此引发了病理性精神痛苦。在立法时,德国立法者对于这种情形作了特别说明,即如若既存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结合第253条第2款规定的惊吓损害慰抚金的构成要件,又存在第823条结合第844条第3款规定的遗属抚慰金的构成要件,那么惊吓损害慰抚金请求权优先于遗属抚慰金请求权,或者让后者并入前者。①" ①BT-Drs.18/11397,S.12.也即,遗属抚慰金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对惊吓损害的慰抚金金额。②" ②OLG Koblenz:Bemessung des Hinterbliebenengelds bei Schockschaden anhand Obergrenze,NJW 2021,168.这也被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称为“Abstandsgebot”(距离要求),即为了防止出现评价矛盾,在具体案件中,死者遗属抚慰金的赔偿额通常要低于在遗属遭受的精神痛苦与惊吓损害情形下的健康损害同质时遗属可能获得的慰抚金的数额。③" ③BGH NJW 2023,1439 Siehe auch Christoph Jansen,Das Hinterbliebenengeld als kleines Schmerzensgeld,JZ 2024,64,65,69ff.这是因为遗属抚慰金与惊吓损害慰抚金本属同根同源(Holz vom selben Stamm),二者不能同时主张,而应当使惊吓损害慰抚金覆盖遗属抚慰金,即慰抚金数额除了赔偿遗属遭受的健康损害外还必须高于“正常”的痛苦损害进而将其覆盖。④" ④MüKoBGB/Wagner,9.Aufl.2024,BGB § 844 Rn.112.从这一说明可以看出,遗属抚慰金和第三人惊吓损害慰抚金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否则无法实现后者对前者的纳入。但这种“距离要求”立基于德国法将惊吓损害系于第三人遭受病理性精神痛苦这一前提,认为此时第三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必然要严重于遗属在亲人死亡时遭受的单纯的精神痛苦。但是,这一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精神痛苦与健康受损之间并不存在门槛之隔,永久失去亲属(即使考虑到人始终会有离开的时候)遭受的痛苦并不比病理学上遭受的惊吓损害轻微。对于精神疾病而言始终有可能找到让遗属恢复健康的方法,但有亲近关系之人的离去却永远不能像疾病那样可以恢复。⑤" ⑤BGH,Urt.v.6.12.2022-VI ZR 73/21 (OLG Schleswig),MedR 2023,478,481.因此,二者仅仅是观察视角存有差异,要求不同的庭前陈述(Vortrag)与证据,并无孰轻孰重之分,遗属抚慰金并非是惊吓损害慰抚金的“增减物”。⑥" ⑥Christoph Jansen,Das Hinterbliebenengeld als kleines Schmerzensgeld?,JZ 2024,64,69.

在瑞士法上,类似德国遗属抚慰金和第三人惊吓损害慰抚金的请求权基础分别为《瑞士债务法》第47条和第49条。其中第47条针对自然人死亡情形,赋予死者亲属以精神抚慰金(Genugtung);⑦" ⑦⑧⑨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126、130-131页。第49条则针对严重非法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形,赋予受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侵犯他人身体权的情形,受害人近亲属在受到的精神痛苦异常严重时(包括了惊吓损害),得主张精神慰抚金,此时受侵害的是近亲属与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联系,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⑧在受害人由于致害事件受到身体侵害而最终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近亲属已经以第49条为请求权基础(不限于受害人死亡的情形)获得了精神慰抚金,那么其可否再次依据第47条请求精神抚慰金?学者豪斯海尔认为,在确定依据第47条可获得的精神抚慰金额时,应考虑依据第49条已经获得的赔偿进行折算。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目前也改变了过去认为二者属于聚合关系的观点,认为第47条和第49条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⑨同时,瑞士法在依据其《瑞士债务法》第47条确定遗属抚慰金的数额时也会考虑德国在确定惊吓损害时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如第二位受害亲属的创伤后焦虑、失眠、抑郁情绪、失去生活乐趣等)。⑩" ⑩Huber/Kadner Grazioano/Luckey,Hinterbliebenengeld,Nomos,2018,S.186,Rn.13.奥地利联邦最高法院在2001年做出的一则经典判例中更认为,区分单纯的悲痛和伴随有精神疾病的悲痛是成问题的,在惊吓损害的情况下,“简单的”情感痛苦会发展成具有疾病价值的悲痛,而这两种形式的痛苦是无法可靠地区分开来的。因此,它没有将对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视为与惊吓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并列的一个独立类别,而是假定对这两笔赔偿金进行整体评估(Globalbemessung)。①" ①OGH,16.05.2001,2 Ob 84/01v,JBl.2001,660;ZVR 2001,73/284;ZEuP 2002,825,cited in Thomas Kardner Graziano,Comparative Tort Law - Cases,Materials,and Exercises,Routledge,2018,p.367;Ahrens/Spickhoff,Deliktsrecht,C.H.Beck,2022,S.582 Rn.39.

通过上述比较法的考察,可以看出第三人惊吓损害和丧亲之痛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规则上具有很强的一致性。

(二)《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作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统一请求权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三人惊吓损害和死者遗属丧亲之痛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不仅功能等同,而且存在构造上的同一性。第一,二者均是因直接受害人遭受侵害(死亡或重伤)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第二,在责任成立层面(Haftungsbegründung),第三人的精神损害与直接受害人的法益受侵害(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人身权益)联系在一起。第三,在责任范围/填补(Haftungsausfüllung)层面,均是填补间接受害人(一般为与直接受害人有亲密关系者,特别是近亲属)本人的情感损害(Gefühlsschaden),②" ②BeckRS 2022,593,Rn.46.间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都属于反射损害。

在我国法上,完全可以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作为统一的规范基础,处理第三人惊吓损害和死者遗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其具体构成可简要阐述如下。第一,行为人侵害直接受害人人身权益引起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是一种反射损害,只有在行为人对直接受害人的侵害行为成立侵权责任时,间接受害人才可以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第1183条第1款要求的“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既可以包括直接受害人被侵害死亡的情形,也可以包括直接受害人遭受严重伤害的情形,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对直接受害人的侵害行为都必须足以产生侵权责任。对直接受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引起侵权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判断,也即需要考察是否满足一般侵权(《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或特殊侵权(如《民法典》第1202条)的构成要件。第二,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受侵害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中的“被侵权人”应扩张解释,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也包括因直接受害人被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或重伤遭受惊吓损害的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遭受丧亲之痛的间接受害人,以及更为宽泛的基于直接受害人受重伤而遭受纯粹精神损害的间接受害人,都属于该款规定的“被侵权人”,当其因侵权人对直接受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对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传统上一般将“被侵权人”解释为直接受害人,上述解释虽然突破了这一传统限定,但只要将“被侵权人”理解为“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的统称,上述解释依然未超越《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文义。第三,间接受害人基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要求间接受害人自身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间接受害人遭受的是反射损害,在行为人对直接受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符合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时,无须再考察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对间接受害人也满足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在责任成立问题上,无须进行双重检验。第四,间接受害人的具体范围需要予以限定。一方面,虽然间接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不以其自身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为前提,但那些因直接受害人被侵害而使得自身人身权益也遭受侵害的人,无疑可以纳入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典型情形是第三人惊吓损害情形精神健康权受到侵害的间接受害人。另一方面,自身权益并未受到侵害的间接受害人,需要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密切关系,才有可能因直接受害人被侵害而遭受法律所保护的精神痛苦。这种特殊密切关系的典型情形是间接受害人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但也可能包括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密切关系的人,如与直接受害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不属于近亲属的亲友。

综上,《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可以作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统一规范基础,与直接受害人侵权责任的规定结合适用,进而实现对第三人精神损害的一体救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统一建构,不仅有理论上的必要性,而且有实证法上的可行性,《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规定为此种统一建构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

五、结语:建构统一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情形,死者近亲属对其丧亲之痛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虽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肯定,但由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相关规范上未予明确区分直接受害人(死者)和间接受害人(死者近亲属),而统一用“被侵权人”“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来称谓,导致对相关规范的解释滞涩难通。这一困境不仅存在于死者近亲属主张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而且存在于第三人惊吓损害情形。此时,直接受害人无论是否死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都是第三人(间接受害人)。通过将《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中作为前提的自然人人身权益受侵害解释为是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侵害,将该款的“被侵权人”解释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可以统合第三人惊吓损害中的精神损害、丧亲之痛乃至其他情形中第三人因直接受害人人身权益受侵害(如重伤)而遭受的纯粹精神损害,统一构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体系。这样的体系建构可以避免域外法上对丧亲之痛和惊吓损害的刻意区分及由此引发的界分困难,实现对间接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

[责任编辑:无 边]

The Unified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Compensation for Third-Party Emotional Har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nifying the Rules of Compensation for Bereavement of the Survivors of the Deceased and for Nervous Shock

LI Hao

(School of Law,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Hubei 430073,China)

Abstract:The Tort Liability Book of China’s Civil Code and re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do not clearly distinguish between primary and secondary victims.As a result,the legal basis for compensation for the bereavement of the deceased’s close relatives has been unclear.Moreover,both mental distress due to nervous shock and bereavement could be categorized as reflexive emotional harm to third parties.They are homogeneous in function and structure and can be construed in a unified manner.The prerequisite set in Article 1183 Paragraph 1 of the Civil Code should break the restriction of “identity of subjects”.The “infringement of the pers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natural persons” should be interpreted in such a way that the pers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irect victim are infringed.As the subject of rights,the “infringed persons” include both the primary victims and the third parties,or the so-called secondary victims,who suffer emotional damage in the cases of the primary victims who suffer death or serious injury.Thus,paragraph 1 of Article 1183 of the Civil Code can integrate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bereavement of the relatives of the deceased,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emotional damage in the case of nervous shock,or even the broader pure emotional damage,and establish a unified liability system for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emotional damage of third parties.Reg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third party’s claim for compensation for emotional harm,paragraph 1 of Article 1183 of the Civil Code should be appli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basis of the primary victim’s claim for tort liability.

Key words:compensation for emotional harm;nervous shock;bereavement;reflex damage

猜你喜欢
精神损害赔偿
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人身损害救济规则体系化的法国经验及启示
东方法学(2017年2期)2017-03-13 15:18:12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北方经贸(2017年1期)2017-03-09 21:17:09
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之反思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特殊问题分析
论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浅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商(2016年6期)2016-04-20 18:09:46
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论刑事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法制博览(2015年5期)2015-06-09 00: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