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杏根
夫妻决定离婚前,往往会选择分居一段时间,让双方都冷静一下。有的夫妻会在这时选择签订分居协议书,但是如果此时夫妻一方意外离世,还没来得及完成财产分割,分居协议书能否作为婚内财产分割的证据?
半路夫妻情断,
毅然签订分居协议
对于很多男人来说,事业和家庭之间总是很难平衡,唐益正是因为忙事业而没有时间照顾家庭,最终导致和前妻的婚姻走向破裂。与前妻离婚后,两人商议女儿唐昕由女方抚养。离婚之后,唐益决定再也不结婚了,但是李珍的出现,让唐益那颗原本沉寂的心再度燃起了热情。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唐益和李珍顺利地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儿子唐刚的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了许多笑声。
但是,唐益在上一次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又逐渐显露出来。他只想着在外面打拼,根本不顾家,李珍只能一个人又照顾孩子,又忙着工作,感到身心俱疲,因此,经常与唐益发生矛盾。在持续不断的争吵中,李珍和唐益的感情被生活琐事逐渐消耗,两个人的婚姻将要走到尽头。
“这样吧,我们先分居一段时间,让彼此都冷静一下,儿子现在还小,离婚也是件大事,不能冲动。”李珍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向唐益提出先分居的想法。对于唐益来说,自己已经是离过一次婚的男人了,自然不希望第二次婚姻还是草率地结束,所以他同意了李珍的提议。
“不过,我听说有人会在分居的时候转移财产,这样吧,我们先拟一份分居协议,把家里的房子先分一下,这样对我们双方都有好处。”李珍对丈夫说。这个建议是李珍经过深思熟虑提出的,她担心分居这段时间唐益偷偷转移财产,自己和儿子分不到应得的财产,到时候可就要吃亏了。她打听到,当年唐益和前妻离婚时,唐益的前妻就没有分到什么钱,自己和孩子可不能陷于这种不利境地。
对于签订分居协议,唐益也表示同意,他认为这份分居协议算是对李珍的一个保证,而且他也很有信心能够赢回李珍的心。他想,如果在分居期间双方都冷静下来,说不定这段婚姻还有回旋的余地。
最终,2020年10月,在律师的见证下,唐益与李珍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分居,儿子由李珍进行抚养,婚内的4套房产作如下分割: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屋归李珍所有,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益所有。
丈夫意外去世,
分居协议是否有效?
自从唐益和李珍分居后,两个人之间的矛盾得到暂时缓解。看着对儿子十分关心的唐益,李珍想要离婚的想法有些动摇。出于对这段婚姻还抱有希望的想法,李珍和唐益并没有着急按照分居协议中的内容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所以,协议中的4套房子目前还是登记在唐益的名下,算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2021年9月,原本和往常一样,唐益按照计划到外地出差,没想到心脏病突然发作,没有得到及时医治,最终唐益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一天。公司接到唐益突然去世的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唐益妻子李珍。虽然此时李珍和唐益已经分居了大概一年的时间,但是丈夫的突然去世仍然让李珍感到非常难过。
前妻女儿要求分割遗产,
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在悲痛中处理完丈夫的后事之后,李珍不得不思考丈夫死后所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
首先,便是处理唐益留下的遗产问题。唐益在上一段婚姻中还有一个女儿,唐益死后,他的前妻带着女儿也参加了唐益的葬礼。唐益的死事发突然,还没有来得及立遗嘱,而且唐益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唐昕便只好和妈妈找到李珍,索要属于唐昕的那份遗产。
李珍拿出和唐益签订的分居协议,告诉唐昕,唐昕只能分割属于唐益的一部分遗产,而另外的两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唐昕无权继承。唐昕的母亲通过律师了解到,这4套房子并没有完成过户手续,所以唐益名下登记有4套房产。而李珍可不这么认为,她说唐益已经签订了这份分居协议,即便房子还没有完成过户,但是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这2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唐昕没有权利来分割其中两套属于自己的财产。
双方对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唐昕决定将李珍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去世父亲唐益名下的四套房产,依法与弟弟唐刚、继母李珍共同继承唐益的全部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益与李珍所签的分居协议书已经确定财富中心房等2套房屋归李珍一人所有,虽仍登记在唐益的名下,却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处分的效力。所以,案件涉及的2套房产不能算作唐益的遗产,唐益和前妻的女儿唐昕无权继承这两套房产。
律师解疑
代理案件的律师解释说,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登记在唐益名下的财富中心等房屋的权属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唐益与李珍签订的分居协议书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分居协议中没有完成过户的房产是否应该算是唐益的遗产,这主要取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财产的移转效力。唐昕主张房屋产权没有完成转移,所以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确定的房屋所有权移转,是自协议生效时完成还是自登记公示后完成?
这其中涉及民法典物权编中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问题。案件中,唐益与李珍签订的分居协议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从分居协议内容来看,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选择以分居的形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达成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案件中唐益和李珍签的分居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
唐益与李珍所签分居协议书已经确定财富中心、慧谷根园房屋归李珍一人所有,虽仍登记在唐益名下,却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
在实际情况中,夫妻财产领域里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那这是否意味这套房屋属于登记人一个人所有呢?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案件中,唐益与李珍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案件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换言之,应将财富中心、慧谷根园房屋认定为李珍的个人财产,而非唐益的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在当今社会,很多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会选择签订分居协议来作为选择离婚的缓冲。这样做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首先,分居协议能够缓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离婚。分居可以使夫妻双方暂时分离,各自冷静,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并思考除离婚外是否有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分居可以使当事人体验离婚后所必须面临的单独生活及子女抚养安排等问题,评估自己是否有办法适应离婚后的生活。
其次,分居可以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规避途径。更重要的是,分居协议能够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诉请离婚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时间的长短,纯属个人隐私,当事人通常很难举证,从而使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陷于非客观性的境地,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倘若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之前签订了书面的分居协议,正好可以为分居事实的认定提供证据上的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