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跳票”行为的认定问题

2024-07-09 05:22卢允允梁好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4年3期
关键词:跳票林俊杰票务

卢允允 梁好

若大麦票务平台售票时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交易方式,则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新闻背景

根据人民网评公众号2024年1月19日刊登《“林俊杰”变“林子祥”,谁来管管“搭售”“跳票”?》一文,1月12日,歌手林俊杰演唱会在大麦网络票务平台上公开进行售票,但是,一部分消费者在抢票成功后,却发现其原本意欲购买的林俊杰演唱会门票信息变成了林子祥演唱会的门票信息。

当消费者要求退票退款时,平台以演唱会门票时效性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请求。平台解释称,消费者存在错误下单的可能性。后经查明发现,歌手林俊杰演唱会门票购买链接上方紧密排列的即歌手林子祥演唱会门票的购买链接,平台以很小的“林子祥”等字样在该链接上进行了标识,也因此导致了大量意欲购买歌手林俊杰演唱会门票的消费者误买了歌手林子祥演唱会的门票。

法律分析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消费者购买上述商品的行为属于以娱乐为目的生活消费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调整。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消费领域极其常见,经营者为了在大量重复性交易中提升交易效率,减少磋商成本,常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缔结合同。由于消费者在格式条款制定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特课以经营者提示说明义务,以保障消费者能够知晓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同时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实际交易中实现其真实意思。

本案中,大麦票务平台在进行售票时使用的与演唱会门票销售有关的内容,即属于未与消费者协商而事前拟定的格式条款。若大麦票务平台售票时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缔结合同密切相关的信息以及涉及“跳转链接”技术手段等交易方式,则属于未按规定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实际上,同旨规定亦可参见《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九条,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法律文件中,如《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九条等内容。

从法律效果上看,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是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再平衡,其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时能够最大化地实现内心真实意思。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进行交易时,未通过显著方式就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将会承受所提供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同时,经营者也有可能会面临行政监管上的一系列处罚措施。如若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的明确表示义务的,则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本案来看,大麦票务平台在售卖歌手林俊杰的演唱会门票时,在其购买板块上方设置了另一歌手林子祥演唱会门票的购买链接,且标识了“林子祥”等相关信息。虽然平台可以通过上下排列的方式设置不同的购买链接,但林子祥演唱会门票的购买链接上标注的“林子祥”等票品相关信息较之于下方歌手林俊杰演唱会门票购买链接的字体明显过小,不足以达到被消费者注意的效果。由于票务平台就林子祥票品相关信息的提示会对消费者是否购买产生深刻影响,则该信息应当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

因此,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必要说明,若经营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消费者可主张该信息不成为合同内容,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求票务平台进行退票处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本案中的消费者本意购买林俊杰演唱会门票,却因未注意而购买林子祥演唱会门票,并在其发现错误后依旧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出席了相关活动的,则会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其结果是对消费者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再主张退款的,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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