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胜诉与启示

2024-07-09 18:42李颖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4年3期
关键词:充值被告消费者

李颖

值此今年“3·15”之际,记者在梳理中消协发布的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后发现,这些案例涉及的问题,正是近年来市场出现新业态、新模式后,产生的一系列消费维权新问题,涵盖多个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其共同特点是:消费者在维权中均获胜诉。本刊借此进行点评,以引起广泛和参考性的消费警示,并希望企业或卖方也能以此为鉴,共同为建立更加美好的社会和消费环境尽力。

石某诉安丽维(广州)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2020年8月10日,原告石某花费93000元在被告安丽维门诊部接受了脸部注射填充等三项医疗美容手术,其中脸部填充手术花费35000元,由被告安丽维门诊部指派了不具有医疗资质的人员毛某进行手术操作,造成手术失败。原告石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被告安丽维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及赔偿三倍的服务费279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丽维公司在向原告石某提供脸部填充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被告安丽维公司应当退还该项目服务费并按该项目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其余美容项目未达到合同目的作退费处理,即返还服务费93000元并赔偿石某105000元。

点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未如实告知消费者部分服务项目且由不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手术,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医疗美容行业常见投诉问题有四类,一是过度夸大美容功效,部分商家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整容案例,以及虚构服务体验评价等方式,夸大美容产品或服务效果。二是不事先明码标价,或以各种名目多收费、乱收费。三是部分美容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一些从业人员无相关资质违规经营。四是使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三无”产品。

警示:消费者应该树立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容貌认知,拒绝容貌焦虑,选择医美消费需辨别医美“三假”,一是辨别假医美机构。消费者要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医美机构接受服务,并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查询医生资质。二是辨别假专家。通常以??大医院,??地区来的顶级大专家为噱头,各种宣传天花乱坠,需进一步核实。三是辨别假材料。如果价格过低,那来源就很可疑,选择时就要小心谨慎。同时,在确定医美机构和医美项目后,消费者要明确收费标准和名录,要求商家明码标价,并签订书面合同,千万不要被所谓的“超低价格”“免费做”给迷惑。一旦遇到价格欺诈等情况,保留好合同、图片、录音、视频等证据,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

孙某诉山西一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焦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2021年7月,被告焦某在某APP平台上直播时虚构小女孩悲惨境遇以及解救、筹款等系列剧情,谎称为小女孩筹集手术费用,以低价出售玉石并鼓励粉丝购买。原告孙某信以为真,产生同情,在直播中购买了多件商品。后发现直播内容是虚构的,原告孙某认为被告焦某的行为涉及炮制低俗剧情、编造虚假事件和实施营销欺诈,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6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焦某和山西一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原告孙某货款2274.60元,赔偿6823.80元,并在直播平台发布道歉声明,该平台已尽到平台监管职责不承担责任。

点评:网络带货主播通过虚构人物故事情节,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商品,构成欺诈。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这种新型销售方式以其互动性和即时性受到消费者欢迎,直播间消费案例也随之频发。虽然直播带货模式具有娱乐性和交互性,但其本质上属于商业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直播带货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货问题等,不仅需要平台和主播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更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警示:近几年,直播带货“翻车”现象屡见不鲜,《中国质量万里行》建议广大消费者,一是选择平台要谨慎。消费者尽量在经营规模大、知名度高、口碑好的直播平台或官方旗舰店直播间购买商品,认真查看经营者在直播平台的资质信息,了解商品详情、发货时间、价格质保范围、售后服务时效以及买家评价,全面评估后再下单。二是花样促销勿冲动。面对直播间各类促销活动,要看清优惠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时效,提前了解商品价格变化,谨防虚假打折。对于直播平台“特价”“秒杀”“数量有限”等宣传,要保持理性心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购买。三是交易风险需防范。从直播电商的支付渠道及方式来看,社交直播电商平台大部分需跳转至第三方平台来进行支付交易,支付前要仔细辨别,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或登录陌生网站。特别要注意的是,部分主播诱导消费者进行私下转账交易,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消费者应当保持警惕。四是保留凭证好维权。直播购物的相关信息具有即时性,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妥善保留好消费凭证、促销内容截图、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发现到货商品与直播间宣传有差异,及时与商家及平台沟通协商,掌握好退换货时限。消费者可登录全国12315平台,拨打商家所在地或者平台所在地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孔某诉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情: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猫餐饮”)推出了手机扫码点餐服务,要求消费者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并关注公众号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获取个人信息,则无法使用该服务。2021年7月,原告孔某在肥猫餐饮门店用餐时选择了手机扫码点餐,并在此过程中成为公司的会员。后来孔某取消关注公众号,发现个人信息仍被保留在肥猫餐饮处,无法自行删除。孔某因此将肥猫餐饮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告知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肥猫餐饮向原告书面告知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原告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五千元。

点评:“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获取其个人信息构成侵权。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关注公众号,并通过公众号下单、结账、开具发票,可获得阅读量和关注量,通过广告和信息推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更多关注和再次光顾,可增强用户黏性。但任何企业的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尊重消费者意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将关注公众号或使用APP、小程序作为消费者行使权利或享受服务的前提,并在此过程中获取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和举报。目前,多地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扫码消费服务方面的合规指引,规范当地的扫码消费服务经营行为。

警示:扫码消费不应是“单选题”,消费者的个人数据理应得到妥善保护和使用。一方面商家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来收集、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消费者也需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露,面对商家的不合理要求勇于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消委会诉重庆通源宝源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4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整改劝喻函。通源宝源公司于4月1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但重庆市消委会认为其未完全整改,仍有两项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项系仅规定消费税调整后增加税款由消费者承担,另一项系该公司不承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交车时间延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2023年6月8日,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条款无效。2023年12月5日,重庆市一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述两项格式条款无效。

点评: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负担及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延迟交车违约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的约定无效。目前,有关汽车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四类,一是用维修过的瑕疵车冒充新车销售。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车辆时,将维修过的瑕疵车以新车名义销售,被消费者发现后,经营者又以符合《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规定,维修金额低无需告知消费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二是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如在格式条款中对车辆交付时间模糊处理,收取消费者购车款后迟迟不交车;又如线上售车单方设置格式条款指定发生纠纷应向经营者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机构的权利,加重消费者异地维权成本。三是二手车交易透明度低。如二手车中介故意隐瞒车辆真实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信息,或未尽到核查义务,消费者权益受损。四是汽车质量问题频发。如部分传统燃油车品牌频繁出现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故障,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缩水、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失灵等。

警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汽车销售合同里的“霸王条款”通常有6种情况,一是“不予退还定金”“没收购买人所交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违约情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给付定金方违约,第二种是收受定金方违约。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二是“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车,购买方要支付一定比例违约金或车辆保管费”。买方提车是其权利,而非义务。当买方不提车时,卖方可以将汽车提存,以履行其合同义务,但卖方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此条款严重排除了消费者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并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三是“购买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支付一定比例滞纳金”。根据2022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滞纳金的要求是合理的,重点是收取滞纳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了就属于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四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厂家生产原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其中,厂家生产、政府部门等原因都是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范围,否则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五是购买方在购车时需要贷款购车,销售方能不能指定某家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销售方如果向购买方指定金融机构,则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贷款金融机构的权利,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六是汽车销售合同中含有贷款过程要求消费者配合的条款,或者上车牌过程要求消费者配合的条款。贷款合同、上车牌合同属于不同的合同内容、履约主体,应该另外约定,否则,属于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董某某诉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等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董某某通过某平台APP的“淘宝买菜”入口购买了一件商品,收款方是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荟公司”)。经检测,商品净含量显著少于标注。十荟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非涉案商品销售者,销售商品相聚食品商行亦不认可其销售涉案商品给董某某。董某某认为十荟公司是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要求与制造商河南省麦客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客丰公司”)以及品相聚食品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十荟公司承担退款责任,被告麦客丰公司承担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点评:平台采购模式的社区团购,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应当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若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时,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并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则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社区团购中,平台应明示销售者身份,确保信息透明,保障消费者准确知悉究竟销售者身份。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向平台索要销售者身份信息,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若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承担销售者责任。

杨某诉深圳指尖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2022年3至6月期间,杨某(未成年人)利用老年人手机登录涉案游戏,并累计充值百余笔共计4398元。杨某母亲发现后,向微信平台投诉并要求退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涉案游戏无消费提醒及未成年人消费限制,诱导未成年人消费充值,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权益,要求退还充值款4398元。法院认为,结合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充值成功率等事实,充值行为均系原告杨某所为,而原告杨某在进行游戏充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充值行为无效,被告深圳指尖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充值费用。考虑到原告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之情形,法院酌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0%的充值费用。

点评: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网络游戏充值,造成经济损失,家长想要回充值款,却因证明难度大而陷入困境。因此,未成年人给网络游戏充值的行为,应当结合充值行为发生时间、充值成功率以及事后维权情况等因素来考量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此案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思路。

警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游戏的行为是无效的,家长可以在游戏平台主张返还。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适当充值游戏,但对于大额的充值,需要经过家长的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家长不同意或不予追认的,该行为无效,家长可以向游戏平台主张返还充值金额。对于未成年人充值游戏家长确不知情的,家长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注册账户或使用账户的时候是由未成年人使用的。最后,要结合使用账户时间是否与未成年人的业余时间相吻合以及其他细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姚某某诉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

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2022年9月9日,姚某某在大众点评网上预订了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铜官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民宿客房。入住后,姚某某结合自身体验对民宿打出了三星评价,后将评价改为一星。被告用“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口出狂言、邀人恶性跟评,并更改评分为一分,属于明目张胆胡作非为”等辱骂姚某某。因双方沟通未果,姚某某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则反诉要求姚某某赔偿26万元。2023年12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向原告姚某某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费9000元。

点评:消费者依法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监督权,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消费者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画等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企业有“脸面”,消费者也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是发表负面的评论、评价时,需在已有的、确定的事实基础上,如果恶意侵权,一定会被追责。另外,商家等法人组织要正视负面评价,依法诚信经营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警示:消费者享有对商家的商品和服务提出批评的权利,可以合理发表差评,但是过分夸大,甚至进行捏造和歪曲,是法律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不在此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邓某诉霍邱德之邦物流有限公司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2022年4月26日,邓某从商家李某处花费3500元购得两套茶具,李某通过德邦快递(注:特快专递,实名认证为“德之邦物流公司”)发货,快递面单上注明邓某的手机号码、地址,提货方式为送货上楼。快件投递中,德之邦物流公司因手机号码有误而未能联系上邓某,也未送货上楼,将快件交某超市后进行系统虚假签收,最终导致快件丢失。邓某对快件丢失、给予赔偿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快递面单上的保价条款赔偿500元。邓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德之邦物流公司返还茶具或赔偿两倍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实际直接损失即涉案茶具价值3500元的范围和标准内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快递服务合同中,因快递公司未依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在系统作虚假签收,导致快件丢失,消费者可要求快递公司返还原物或承担赔偿责任,快递面单中减轻快递公司自身责任的保价条款无效。

警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对于已经保价的邮件,直接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即可;对于没有保价的邮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收取邮费的3倍。如果是挂号信件丢失又或者是损毁的,可以按照收取邮费的3倍予以赔偿。

石某诉庐山市匡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情:2022年7月18日,原告石某购买了门票到被告经营的游乐园游玩。在驾驶卡丁车时,卡丁车发生侧翻导致石某摔伤。原告石某伤后,可列入赔偿范围的各项费用共计24821.42元。被告提出项目收费明细中已告知驾驶卡丁车需有驾驶证,而原告石某没有驾驶证,对自身的受伤应负一定责任。原告石某则认为,被告并未在上车前检查原告是否有驾驶证,应负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在玩项目时发生侧翻导致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原告购票及上车时都未检查原告是否有驾驶证,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驾驶卡丁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和被告的责任比例确定为1:9,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石某各项经济损失22339.28元。

点评:经营者如因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消费者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及其设施。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且在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方式包括: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2.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3.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4.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5.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6.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辅助器具。

余某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2020年10月4日,原告余某向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被告作出的询问为“两年内是否做过检查”,但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两年指的是自然年份还是精准到投保日之前的两年时间。原告分别在2017年12月10日和2018年12月23日做过两次体检,在投保时,如果按照自然年份理解,“两年内”即2019年和2020年这两年,原告并未做过体检。其后,原告被确诊为恶性肿瘤。然而,被告以原告2018年12月23日体检结果已显示心电图异常等理由拒绝理赔,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的询问不够明确具体,容易产生理解偏差,故余某按照社会普遍认知理解为自然年份的两年内发生的情况并无不当,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8万元。

点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作健康询问应当明确而具体,产生理解歧义的询问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保险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制定保费的依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健康状况、财产状况、职业情况等。只有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才能准确评估风险,制定合理的保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的赔偿。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承保或在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这将给投保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机构要加强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在核保环节应加大风险排查力度,从投保阶段消除纠纷隐患。

警示:投保人应如何做到如实告知?面对如实告知条款,金融消费者要做的是坚持“不问不答,有问必答”的原则。保险市场上,常见的健康告知形式有两种: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目前我国常用的是后者。除极少别有用心之人外,大多数投保者并不清楚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后保险公司会给出何种审核结果。常规的审核结果有标准费率承保(最理想)、加费承保、除外责任承保、延期受理和拒保。一般来说,医疗险核保最为严格,重疾险次之,寿险再次之。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书(投保单)的健康状况告知环节,一定要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情况,亲自在相应栏位进行勾选,而不是向业务员口头说明。

市场出现新业态、新模式,消费维权也面临新问题:

1. 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的界定

2. 直播带货消费欺诈问题

3. 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的侵权责任

4. 汽车消费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

5. 社区团购经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的认定

6. 未成年人网游充值维权证明责任的承担

7. 消费者行使监督权进行评论的边界

8. 快递公司未依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9. 旅游合同附加消费前提条款的责任负担规则

10.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健康询问不明确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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