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

2024-07-09 07:41:06王宇飞郭帅安李星毅乔彦斌
经济导刊 2024年4期
关键词:价值实现碳中和

王宇飞 郭帅安 李星毅 乔彦斌

内容摘要: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积极尝试,成为当今世界最大的新增碳汇国。为实现“双碳”目标,生态碳汇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和潜力。如何变现生态碳汇的经济价值,使多方主体获得相应回报,是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必选项。目前我国生态碳汇交易仍处于区域试点阶段。本文在总结国内生态碳汇价值实现中涌现出的几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就生态碳汇价值实现的路径和运行机制和存在的问题作了初步总结,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碳汇;价值实现;碳中和

引 言

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所蕴含的碳汇潜力,是巨大的生态资产。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生态系统年均固碳35亿吨,能够抵消30%的人为碳排放,森林碳贮量达6620亿吨,① 全国2021年林草植被总碳储量为114.43亿吨,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空间生态产品总价值量为28.58万亿元/年。② 此外,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生态资源,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高度依赖当地生态资源以维持生计,通过开发生态碳汇产品,拓宽农民收入来源,是融生态建设与乡村振兴于一体的重要方式之一。

如何将自然资源,尤其是生态资源碳汇潜力转换成资源资产,是一项有意义的探讨和尝试。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项目。《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从国家层面为生态碳汇价值实现的地方实践做出制度安排,提供战略指导。③

从实践角度,对于生态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式尚不明确,全面动员广大农村参与其中更是缺少好的思路;亟待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以试点形式进行探索,为后续生态碳汇价值开发实践,实现其与乡村生态振兴、共同富裕协同发展提供思路。

生态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碳汇是指从大气中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碳汇生态产品是依托自然资源,具有功能性、稀缺性和收益性等特征的“气候调节”类生态产品。目前我国生态碳汇产品价值的实现,主要包括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交易市场。

全国性交易市场

全国范围内的碳汇交易项目,根据交易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国际规则开发的项目,如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下的碳汇项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排放(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REDD+,其中“+”代表增加的碳汇)项目、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黄金标准(Golden Standard,GS)碳汇项目;另一类是按国内规则提出的全国性交易项目,如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CCER)、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CGCF)开发的绿色碳汇项目等。最典型的是CDM和CCER,两者的运行机制极其类似,其核心要点是:碳汇富余的一方将减排量抵消额转让给需要减排额的一方,对于前者而言,通过生态碳汇价值变现获得资金,及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配套设施和技术支持。然而,作为中国实施范围最广、涉及主体最多的生态碳汇价值实现机制,CDM和CCER当前均陷入停滞状态。

对于CDM而言,由于欧盟碳交易市场(EU-ETS)需求下降,碳排放权(CER)签发供给过剩以及《京都议定书》履约期第一阶段到期等原因,第二阶段欧盟碳交易市场不再接受中国的CER。2013年后中国的CDM发展项目几乎停滞,2017年中国停止CDM项目注册。未来我国继续开发京都规则下的CDM林业碳汇项目潜力不大。对于CCER而言,由于其价格劣势、交易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其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交易也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故2017年CCER项目暂停备案。

不过与CDM不同,CCER作为国内的自愿减排碳信用交易市场,更具灵活性和主动性。随着绿色发展理念和“双碳”目标的深入贯彻,国内重启CCER的需求持续强烈。2022年,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北京绿色交易所正式成立,成为全国CCER的主要交易市场。2023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项目设计、注册登记、交易结算、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等细则持续出台。2024年1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再次启动,首日成交量37.5万吨,成交金额2383.5万元,成交均价63.5元/吨。为此,重新审视CDM、CCER项目存在的瓶颈与发展难点,不仅为CCER重启提供改进思路,也为地方性、行业性生态碳汇价值实现机制提供有益借鉴。

地方性/区域性交易市场

地方性生态碳汇交易试点正在陆续展开。2022年,国家林草局公布了18个林业碳汇试点城市和21个国有林场森林碳汇试点。此外,各地创新了一系列交易机制,为生态碳汇价值实现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如江西七县率先启动“湿地银行”建设试点、重庆森林覆盖率指标交易制度、七个国家级“生态券”交易制度试点地区、福建三明推出全国首张“碳票”、浙江丽水成为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试点市等。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典型案例,学者对其生态产品开发路径展开了诸多研究。比较典型的是福建南平“森林生态银行”中的碳汇产品开发、竹林碳汇、FSC国际森林认证、碳金融服务如“碳汇贷”案例。

这类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与交易主体的参与度失衡。一方面,目前政府在生态碳汇开发、交易中始终占据主体地位,导致交易参与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被动地位,公众积极性较弱、碳汇交易市场活跃度较低;另一方面,林业碳汇交易因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程序性,林农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十分有限,对于林业碳汇的生产、开发、经营难以采用完全规范的方法学,对林业碳汇进入碳汇交易市场的买卖流程、买卖风险同样知之甚少。

二是交易主体增汇动力不足,林农的参与感较低。为此,除了在林业碳汇项目发展初期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政府部门还应引导更多生产性服务主体进入林业碳汇市场,维持买方市场的活跃度。

三是生态碳汇产品的金融属性有待进一步发挥。运行机制中虽然纳入了生产性主体和经营性主体,但是尚未演化出正式的金融服务主体。碳汇项目难以获得如风险管理、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支持,碳汇项目市场发展的支撑体系有待完善。当前碳汇项目主要以抵押、担保等传统融资工具和保险为主,绿色债券、期货及其他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嵌入缓慢,碳汇项目整体的金融属性薄弱。此外,金融工具的规模性特征也阻碍碳汇项目中金融属性的发挥:一方面,当前中国的碳汇经营主体仍然以小规模林农为主,其在规模和投资额度上通常面临较强的金融信贷约束,难以吸引所需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不具备专业的森林经营能力,无法将作为抵押品的森林资源快速有效地变现,由此缺乏为小规模林农提供担保、抵押贷款、保险等金融工具的积极性。

行业性交易试点

当前行业性交易试点相对较少,仍处于初步启动阶段。目前中国天然橡胶协会的探索较为领先。2022年,中国天然橡胶协会以视频会议形式举办了“第一届橡胶林碳汇价值开发论坛预备会”,探索行业性的交易试点。橡胶林的碳汇功能可以达到9.92吨/公顷年(吴志祥等,2010),① 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森林碳汇能力。从行业发展角度看,当前橡胶行业发展相对成熟,形成了以海南、云南和广东三大天然橡胶优势种植区,在海南橡胶等龙头企业的带动下,不断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考虑到橡胶林碳汇优势、行业凝聚力强、产业链完善等原因,天然橡胶协会尝试从全行业角度探索出一条能反映中国橡胶林特征的碳汇价值实现路径,助力橡胶企业及胶农主动参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在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同时,使橡胶林碳汇成为生态碳汇价值实现的先锋。

开展行业性交易试点,具有多方面优势和较大的开发空间:第一,行业能够有效链接政府和企业,在响应和贯彻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的同时,可以从整体上对行业技术特征进行把控,考虑行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特点,助推企业发挥生态碳汇价值实现中的主体作用;第二,推动生态碳汇价值实现路径在特定领域的集聚和深入发展,加快探索完整成熟的纵向价值实现路径,与地方性/区域性交易试点相互补充、以线带面、相辅相成;第三,在当前市场建设和交易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带头的路径实践能够考虑自身原材料特点,形成特定产品类型的碳汇方法学,一方面加强过程中碳汇计量、核算、评估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便于产业链上下游交易平台的构建与审查稽核。

建 议

完善体制机制,多方协同实现碳汇生态产品价值

在中央政府层面,从生态碳汇交易项目设计到立项、审批,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协同完成;然而项目的落地实施则由县林草局主导。为了规避林业碳汇项目执行“上强下弱”、相关方缺少参与渠道或沟通成本较高等问题,在地方层面应促进利益相关方协同,合力推进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化。一是基层政府、项目规划方、企业、科研院所、本地居民、社会组织等多方面主体,应通过多种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项目设计、实施、经营、监测、管护等。二是进一步挖掘各类微观主体的参与潜力。当前因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而成为经营主体、与森林经营最为密切的林农在其中的参与度并不高,造成碳汇生态产品实际的经济与环境效益远低于预期。应逐渐增强“林、农、牧、工、商”一体化经营企业、生态旅游企业以及新经营主体如各种专业合作社、联盟组织等各类主体的参与度,引导项目实际实施主体多元化,并就碳汇经营的不同阶段进行专业化分工。三是跨部门体现在对生态碳汇涉及农业、林业、湿地、草原等多生态系统的综合考量,涉及多部门协同合作,基层部门间有必要明确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开发中的相关权责并构建与其匹配的管理机制。为此,需要进一步立法明确相关问题,完善配套体制机制。例如,明确生态碳汇的法律地位,处理好生态碳汇的计量与认定、生态碳汇所有权及其与自然资源产权的关系、生态碳汇交易的主体与客体及其关系、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等问题,构建生态碳汇在碳汇交易自愿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等等。

创新碳汇生态产品,健全生态碳汇产品经营开发机制

应结合行业、区域特征,把握生态碳汇相关细分行业的特点,构建多元的碳汇生态产品体系。例如,联合油茶产业协会、国际竹藤组织或地方竹藤协会、地方烟草协会等组织,构建适应行业特征的碳汇产品开发机制。此类探索能够对行业技术特征、企业生产和经营特点进行整体把控,推动形成特定行业或特定产品的碳汇方法学,探索出一条纵深的产品经营开发路径。再如,联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组织,构建行业碳交易衍生品的规范性开发路径。当前碳交易主要以碳的现货交易为主,应逐步探索推出碳金融衍生品。除去碳汇保险、碳汇质押贷款、碳汇债券等碳交易衍生品,还可以有选择地学习国外的实践案例,推出配额质押、碳信托以及借碳业务、碳远期产品等金融产品交易,通过多层次碳市场为生态碳汇产品经营开发奠定市场基础。

加强方法学更新,构建科学的碳汇监测评价标准

202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① 明确重点修订陆地、湖泊和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及木质林产品碳汇相关术语、分类、边界、监测、计量等通用标准,各类型生态系统固碳增汇、经营增汇减排评估标准和技术标准,林草资源保护和经营技术标准,以及森林增汇经营标准等内容,为生态碳汇产品的价值评价体系、生态碳汇产品价值核算规范提供了指南。然而,这一指南仍然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考虑到碳汇生态产品多元并且生态系统复杂多样,应警惕各地以“创新”为名,出现碳汇开发与定价不合理、交易不规范、实际经营效益低、交易收益难以覆盖开发成本等问题。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生态碳汇差异和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特点的基础上,应以《指南》为总纲,不断加强方法学更新和技术开发。生态碳汇项目能够获得充分开发,需要不同项目场景的方法学,引入大模型、大数据等技术支撑,以及大量基础数据的试验支撑,以保障项目不会因方法、模型、场景不符合而阻碍相关生态碳汇项目的开发,也不会因默认参数、方法的陈旧、保守而错估实际碳汇量。此外,开展有必要行业联动,发现、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合适的时机及时提出方法学更新或新方法学备案申请。

引导农业主体参与,健全生态碳汇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

第一,持续探索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关系。林业碳汇已经成功推出“政府+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农户”“ 政府+运营平台+国有林场+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从事农业、草原、湿地生态经营的小农户参与碳汇市场的现象较为少见,如何使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小农户与碳汇市场建立联系,也需各地区平衡好各主体利益,最大限度聚集各方积极性,形成发展合力。

第二,提升小农户、小微企业碳汇交易参与率。生态碳汇价值实现项目的参与主体多以履约企业和国有企业为主,相关领域的小微企业与其他没有减排任务的企业参与意愿不强,特别是拥有权属的农民,参与意愿不高。应从政策上关注、保障农户在生态碳汇项目中的权益分配,包括生态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项目碳汇收益权,确保参与主体利益不受损。制定合理的碳汇造林、营林等固碳增汇经营的补贴标准,有利于提高农户对生态碳汇价值实现的信任度,进而提高其碳汇交易参与率。

第三,做好生态碳汇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培养,不断完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规则。交易频率和小规模林农参与度呈上升趋势,复杂的交易程序、较高的成本和收益风险带来的整体交易成本、交易难度的增加,抑制了碳汇经营主体的交易需求。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小规模碳汇项目的金融衍生产品或由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整合小规模的潜在碳汇经营主体,创新新型经营主体、企业与小农户的衔接路径,以多种形式降低林农在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纠纷处理成本和融资成本,让林农在碳汇项目中受益,充分发挥碳汇生态产品的乡村振兴作用。

秉承科学标准,建立生态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一,优化CCER签发手续。CCER碳汇造林的方法学和交易门槛要求严格,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参与主体单一或积极性不高,以致国内碳市场林业碳汇交易成功案例甚少,项目开发进展缓慢。为此,在重启CCER市场的契机下,可灵活调整CCER签发门槛,如降低规模门槛(5000亩),引入众筹、众扶等新模式,广泛吸收民间资本,简化签发手续等。在实践尝试中,可根据各省情况逐步增加必要性约束和监管。以此激发各地对生态碳汇开发的热情探索,出现更多更具创新性和可供借鉴的试点案例。

第二,由于全球生态系统碳汇总量有限,应客观看待生态碳汇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地位。生态碳汇是响应“碳中和”目标的一种相对低成本的补偿措施;是推动非工业企业参与、融入碳交易市场,助力广大乡村地区生态振兴的创新路径。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严格限制企业的碳抵消额度,引导企业依靠技术革新或能源结构调整真正实现碳减排。

第三,应鼓励构建区域间的协同合作机制。考虑到各地生态资源禀赋、碳汇能力和碳排放格局存在差异,对于一些生态资源禀赋占优但工业发展较薄弱的地区,可以向经济发展较为领先、能源结构转型较困难的地区销售生态碳汇产品,既为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生态碳汇价值灵活变现提供保障,又能适当缓解工业发达地区短时间内所面临的降碳压力,促进生态碳汇价值实现的整体性、协调性推进。

(编辑 宋斌斌)

①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lobal Forest Resources Assessment 2020 [R]. Rome: FAO, 2020.

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草局公布2021年中国林草资源及生态状况[EB/OL]。(2022-11-22) [2022-11-22].

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发布 生态碳汇行动开始[EB/OL]。(2023-04-22) [2023-04-22]. http://www. forestry.gov.cn/main/586/20230422/123343083458288.html

① 吴志祥.谢贵水.杨川等.橡胶林生态系统干季微气候特征和通量的初步观测[J].热带作物学报, 2010, 31 (12) : 2081-2090.

① 国家标准委, 关于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EB/OL], (2023-04-01) [2024-04-24].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 xxgk10/202304/t20230424_1028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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