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龙
关键词 农村人居环境 数字治理 系统性框架
〔中图分类号〕D422.6;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4)05-0130-1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大数据、物联网、5G、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已然成为推动社会转型及治理变革的重要力量。在乡村振兴战略纵深推进的宏观背景下,数字技术同样也在持续地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不断转型。数字技术嵌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能够为传统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增添新的活力,在很大程度上消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形成的组织困境、行动困境、参与困境、合作困境、评估困境、监督困境等系列问题,为新形势下持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供更具效率的策略及方向选择。因此,如何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与学界日益关注的焦点议题。
从政策层面可以看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的融入及推进工作,并出台多项政策予以支持,具有代表性的有:2019年,农业农村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印发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提出要推进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并提出要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智能监测体系以及建设乡村数字治理体系。①2022年,中央网信办联合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中提出,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持续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持续加强对环境要素和重点监管对象的监测。① 密集出台的相关政策显示出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执政及施政团队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深厚关怀。
伴随乡村振兴战略的高质量推进,治理有效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是要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让农村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②这一重要论述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引作用。不难看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建设并不困难,难的是怎样高效地运转。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有效落地,既要兼顾治理过程中的价值理性,也要侧重治理过程中的工具理性,追求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切实释放数字技术赋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核心价值,更好地服务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高质量发展。因此,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有效的重中之重是需要深刻理解农村环境数字治理的发生逻辑、定位逻辑、推进逻辑、落地逻辑、保障逻辑,厘清这些问题有利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目前,学界已有一部分学者展开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研究,主要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实践逻辑、③影响机理、④载体建设、⑤积极作用、⑥负面效应、⑦优化进路⑧等维度进行讨论与分析,深化了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学理认知。已有相关研究总体来看,仍然具有较大的学术拓展空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已有较多地区展开先行先试的积极实践,例如,上海、江苏、湖北、贵州等地已经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建设工作,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数字化平台。但现阶段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的理论研究仍然较少,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实践推进。第二,就研究的系统性来看,目前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研究的聚焦性较弱,研究角度较为分散,研究内容呈现“碎片”与“割裂”的特征,难以有效透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整体性方案。第三,就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来看,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研究的科学内涵、主要内容、适用场景、治理目标等基础性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剖析,缺乏全景呈现框架。本文为了系统性“深描”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全景,借鉴政策生命周期理论,基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有效”这个核心研究目标,构建“何以发生”“何以定位”“何以推进”“何以落地”“何以保障”这五个具体研究目标组成系统性分析框架,以期深入地揭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有效的运行机理,增进学界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理论认知,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提供实践支撑。
二、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发生:政策势能、技术赋能及治理模式
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发生是深入理解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重要前置条件。概括而言,政策势能的叠加效应、技术赋能的趋势嵌入、治理模式的积极转变等因素构成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发生的重要基础。
1.政策势能的叠加效应
近年来,数字乡村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在宏观层面,党的十八大提出强化信息技术的普遍推广及应用,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总体布局。2016年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十三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需要强化农村居民信息化应用能力建设,促进农业信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① 党的十九大则进一步细化提出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与数字乡村建设一起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推进的重要环节。2019年农业农村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明确提出,对数字技术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智能监测体系。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提升数字中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并强调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2022年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共同印发的《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明确提出需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可以看出,无论是数字中国建设,还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均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内容以及关键环节,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以及注意力配置助推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政策势能的积蓄,推动人才、资本、技术等资源持续性的“倾斜”汇入农村区域,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趋向更高质量发展。
2.技术赋能的嵌入趋势
技术赋能在重塑治理结构、优化政府职能、革新治理理念以及提升政府治理和社会协同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② 数字技术“嵌入”已经遍及农村治理各个领域。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实质上是基于数字技术“下沉”到农村的一个持续演进历程,而其也在不断调适数字技术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在不同场景中的契合性。总体而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型国家愈发呈现出技术装置的典型性特征,③具体到农村区域来看,农村的公共事务治理较于城市更为需要对于技术的“呼唤”。大数据、5G、物联网、云计算等相关数字技术日益成为基层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工具,有助于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提升村民参与治理的能动性,从而有效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负荷。
3.治理模式的积极转变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及动员模式为主,治理过程中更多是政府“包办一切”,导致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显示出政府直控的突出特征,该模式过度依赖政府的治理,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政府治理负荷及资源损耗,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其他类型利益相关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能动性参与,不利于治理效果及成效的可持续性。伴随农村人居环境问题的不断发展,行政直控型治理模式逐步“让位”于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模式,其能够兼顾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效果及可持续性,而治理模式的转变同样需要治理工具的“提质增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变也在客观上推动治理工具,特别是数字化工具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运用。
三、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定位:核心内涵、主要特征及关键目标
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定位?这是理解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核心要件,需要充分厘清并把握好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其一,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核心内涵是什么?其二,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其三,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关键目标是什么?
1.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核心内涵
为了更好分析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内涵,首先需要明晰数字治理的内涵。目前,在学界数字治理的内涵虽然尚未达成一个完全统一的观点,但是一个多数学者认可的观点,即数字治理是指政府、市场、公民等多元主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达到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简化治理程序、提升治理绩效、保障公民权益的目的。① 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是数字治理在农村真实场景中的具体实践和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本文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内涵理解为将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来,构建信息化与智能化的数字治理平台载体,形成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数字治理模式、数字治理理念、数字治理工具、数字治理结构、数字治理环境、数字治理制度,共同应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隐性及显性问题,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能力以及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2.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主要特征
前文对内涵的解析可以勾勒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典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权变性。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日趋严峻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问题,行政主导一切的治理模式难以有效消解层出不穷的问题及风险,需要积极转变由政府主导一切的传统治理思路,结合具体的治理场景以及实践问题,运用更加具有权变性的策略来应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2)响应性。数字乡村建设背景下基层政府响应“速度”与“强度”会直接关系到其“正向”形象的塑造以及合法性地位的稳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区别于传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模式的重要表征之一是具备更为迅捷的响应性,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充分兼顾好不同主体的实际诉求,依据不同场景以及诉求给予主体差异化的精准治理及具体性回应,降低治理过程中的资源损耗,提升治理的实际成效。
(3)多元性。农村人居环境的有效治理牵涉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他们具有差异化的多元利益诉求,而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对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予以兼顾,帮助政府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实现诉求兼顾的“最大公约数”,这契合了多元主体的现实需求,也会更有效地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效能。
(4)协同性。数字技术给予不同主体公正、公平、充分的协同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供了工具上的便利,形成治理的合力,有效回应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链条完整性缺失、彼此之间链接的密度较低等问题。在数字乡村建设的浪潮下,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可以为普通村民参与数字乡村经济发展、数字乡村社会发展以及数字乡村政府建设提供重要的实践平台,积累数字治理的现实经验。
3.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关键目标设定
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目标设定直接关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标杆确立及未来趋向。根据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及2022年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现实特点,将现阶段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关键目标概括为促进农村居民数字素养水平跃升,跨越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数字鸿沟,推动智慧绿色乡村高质量建设,具体进一步分为基础目标、核心目标及终极目标。
(1)促进农村居民数字素养水平跃升是基础目标。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获得良好的效果,根本上需要依托“农村居民”数字素养水平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本身就是运用数字技术有效治理农村人居环境,为农村居民更好地践行数字乡村建设以及参与环境治理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
(2)跨越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数字鸿沟是核心目标。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明确指出,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农村网民的规模达到了3.26亿,占据网民总体数量的29.8%,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66.5%。① 这一数据表明,现阶段城市与农村在数字基础建设存在较大的差距,就已有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软硬件来看,存在不均衡与不充分的叠加型问题,即不仅存在着数字硬件设施发展的不充分性,也兼有数字软件设施发展的不均衡性。能否跨越城乡人居环境治理的数字鸿沟,将在很大程度上关涉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高质量推进以及政策设想顺畅的落地。
(3)推动智慧绿色乡村高质量建设是终极目标。充分结合数字乡村建设浪潮,通过数字技术有效赋能,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理念、模式、机制及工具的创新,这并不仅仅体现在治理工具的技术化、信息化以及数智化,更是促进农村人居环境达成治理理念科学化、治理主体协作化、治理结构网络化、治理机制系统化、治理效果持续化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有效地克服传统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面对的政府失灵、协同低效、公众弱参与等棘手问题,促进多元主体形成治理合力,更好推动智慧绿色乡村高质量建设。
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推进:多重挑战、限度审视及隐忧研判
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如何顺利推进,需要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多重挑战、限度审视以及隐忧研判形成清晰明确的认识。
1.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面临的多重挑战
(1)数字技术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滞后化。从整体层面来说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技术较于城市人居环境日益精细化的基础设施而言,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化。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使得城市人居环境治理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注意力配置上、学术界的研究热点聚焦上、社会层面的普遍关注上均远远领先于农村地区。
(2)数字技术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差异化。实践中的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基础设施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化。由于中国农村区域面积广大,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经济基础、环保观念、乡村风俗的不同,导致在数字技术推行以及落地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区域,也面临很大程度的区域差异。这些差异导致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在推进过程中难以达成城市人居环境数字治理那样的推进速度及成效,面临许多显性以及隐性的困难。
2.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限度审视
(1)治理理念与传统治理思维之间的“紧张”。治理理念主要是基层政府、村“两委”以及村民等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形成较为一致的价值认同与行动指引,引导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活动有秩序地展开与推进,促进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的效能增强。农村区域公共精神发育尚未健全,数字治理理念尚未全面在农村地区发展起来。农村居民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成效、利弊有着较为直接的切身感受,直接关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是否可以长期、稳定、高效地运行。此外,农村居民真实感受的“向上反馈”也直接关系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局限的纠偏及改善。伴随城乡加速融合的宏观背景,享乐主义以及经济至上等一些具有负面的价值观念对农村居民淳朴传统的价值观念构成冲击。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对比来看经济化文化发展水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农村居民会消耗更多的精力在收入获取与生计维持等方面,繁重的生产或者生活方面的压力不同程度消解了他们对农村公共事务的参与及治理热情,对待“新鲜事物”的热情度和参与度较为有限、能动性偏弱,多数农村居民将环境治理与数字治理视为政府的“分内之事”,农村居民数字素养提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关注其简单的通信功能,或者是“快餐式”“碎片化”的娱乐信息应用,对于服务性与实质性的技术功能缺乏深入了解的意愿,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无法深度激活农村居民参与的内生动力。
(2)治理资源供给的结构性矛盾。第一,人才资源的结构性缺乏。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离不开数字治理相关领域人才作为智力支撑。高质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需要充分释放人才的引领性功效。对于现阶段的农村地区来说,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目前的棘手难题是人才资源的结构性缺乏。其一,人才资源在总量上显著偏少。农村区域的各个方面发展相对滞后,一方面对于人才缺乏充沛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即便引进过来也很难“留得住”,甚至农村本地的青年人也选择“外流”,导致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缺乏足够人才资源。其二,复合型人才供给不足。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较大,举例来说,不仅需要了解农村人居环境领域的相关知识,同时也需要擅长数字治理运用领域的相关专业人才,而复合型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需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等领域形成密切合作,但现阶段农村地区在经济投入、平台构建、场景设置、效果监测、趋势研判上,与城市区域具有较大差距。无论是复合型人才的引进,还是复合型人才的后期培育,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这进一步抑制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朝向更高质量迈进。第二,农村居民的数字及环保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与城市区域相比,受到自身教育层次、经济基础、认知水平、乡土背景因素的综合影响,现阶段农村居民无论是数字素养还是环保意识仍然难以有效地满足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实践需要,亟待提升他们的数字素养以及环保素养。第三,政策资源的精细化偏弱。近些年,国家高度关注“乡村振兴”“数字乡村”“农村人居环境”等领域,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是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相关政策供给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有一定程度的“缺口”,政策总体的精细化程度有待提升。这可能导致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模糊”空间,弱化政策在真实的治理场景中的执行力,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成效。值得指出的是,一些政策可能在特定区域具有指导效应,但是否能够厚植于其他的农村区域,还需要反复地检验。
(3)财政资源的支撑性不足。财政资源的稳定支持是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健康发展的“压舱石”。在真实的治理场景中,基层政府在承担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对于软硬件等基础设施要求提升,需要巨大的经济投入,同时由于我国不同的农村区域存在较大程度的异质性,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投入程度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有的区域可能较为快速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有的区域则是较为缓慢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有的区域则还处于“观望”的态势。这种推进差异背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财政资源投入的影响。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之后,基层政府的财政承受了较大压力,特别在一些集体经济整体力量较为脆弱的农村地区,无法长时序、高质量地负担起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后续维护费用,少部分受到财政资源支持的“先行先试”地区,也面临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窘境。
(4)治理制度未能形成系统性保障。第一,缺乏有效的权威信息共享制度。权威信息有效传递是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高质量落实的重要基础。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牵涉到不同层级的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这些不同层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合作需要以高质量信息作为支撑。但在实际的治理中权威信息的共享与流动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一,信息的高度分散形成“阻隔”。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相关信息来源于不同治理主体,客观上导致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获取的信息存在数量庞杂、来源宽泛、质量失衡、分布不均、样态碎片等弊端,决策者只能捕获较为“有限”或者“模糊”的信息,无法形成及时有效的针对性决策。其二,“信息孤岛”导致信息的共享性偏弱。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涉及不同的治理主体,甚至是同一主体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信息传递壁垒,缺失有效的信息沟通协商制度会导致全面有效信息传递效率下降与信息精度失准,延长信息“传递链条”,进一步影响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效合作。第二,缺乏有效的协同参与制度。以农村居民为代表的公众是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同时村民参与也是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彰显出数字乡村推崇的服务导向、互动导向以及民主导向的治理理念。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涉及非常繁杂的治理内容,例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厕所治理、农村水污染治理、村容村貌整治、村庄规划管理等等,因此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兼顾不同治理项目的特点以及实际治理内容;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中的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在实际诉求上千差万别,在真实场景中展开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不同主体之间过度追逐组织目标、部门目标,抑或是利益相关者的自身目标,进而偏离于系统核心目标,甚至是诉求与目标之间也存在彼此的“排斥性”与“矛盾性”等问题,使得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出现“异化”现象及行为。例如,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理想愿景之一是促进数字技术更好地融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但是实际的执行者很多情况下只是简单甚至“粗暴”地落实,对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未能系统地研判,导致政策落实成效低于预期。第三,缺乏利益责任制度。健全高效明确的利益责任制度可以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形成有效的约束,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按照预期设计来执行。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牵涉不同主体,各个主体具有不同程度的“经济人”特性,存在着优先“稳固”自身利益的“理性算计”,相关主体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无法构建出相对一致的利益责任制度,会诱发利益相关主体“助长”机会主义倾向,进一步压缩不同主体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彼此有效合作的弹性与空间,出现利益“隔阂”或者“矛盾”,甚至出现对立或者冲突。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难以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
3.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隐忧研判
(1)数字治理“悬浮化”。“悬浮”一词最初是指难以落地或者说是停留于表面的意旨。在人文社科领域中,“悬浮”更多是指治理要素或者是政治权力等难以落地的现实情况,①或者用于阐释基层治理工具与目标之间的偏离。② 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会经常对农村的真实情况缺乏全面、细致、深入的了解,使得数字治理技术在嵌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难以有效贴合现实中出现的农村人居环境问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投入的资源、政策、人力都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导致数字技术出现“悬浮”,无法有效回应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引发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出现“形式化”“流程化”等进阶性问题。例如,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开发了一些数字治理平台,但是这些数字平台侧重于平台的搭建,失去群众导向这个“准心”,忽视了相关数字平台的日常运营、动态管理、按期维护、效果评估等配套举措的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悬浮化”在很大程度上会进一步加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负担”,导致利益相关主体协同效率下降以及治理资源闲置。
(2)数字治理“过密化”。“过密化”一词最早出现于吉尔茨的《农业过密化:印度尼西亚的生态变化过程》中,他将“过密化”概念运用于农业领域。① 目前来看,“过密化”的表述在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中已经受到较为普遍的关注及广泛运用。具体到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过密化”而言,主要指的是在农村地区基于一系列过高的标准,过度严格的指标体系,运用行政命令进行高强度与厚密度的逐级动员,常常投入过多的资源,造就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表面繁荣”。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密化”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规则及标准。治理规则及标准的初衷是为了更加有效的将数字治理运用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之中,形成标准化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治理效率的提升。但真实的场景中,农村的公共事务具有自身的繁杂属性,依赖于治理规则及标准的过度使用,导致治理效率的反向“衰减”。其二,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流程以及环节。运用数字技术治理农村人居环境,目的在于治理效率的提升,为治理提供决策以及研判的便利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牵涉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差异化的治理场景以及具有异质性的分类数据等这些差异很容易增加治理流程及环节,导致治理过密化,甚至形成“技术治理技术”局面。其三,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策略的“刚性化”及“冷漠化”。这通常指的是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忽视农村所具有“乡土特色”“乡风文明”“熟人社会”等与生俱来的特色及属性,刻板地将数字治理技术“植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使得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策略具有“刚性化”及“冷漠化”特征。
(3)数字治理“反噬化”。“反噬化”主要是指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道德伦理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考验。科学技术自它被人类创造以来就暗含风险,给人类以无法预料的后果呈现。②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给社会的进步发展带来了机遇与价值,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陷入“数字利维坦”的潜在危险境地。③ 数字技术嵌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显现优势与价值的同时,也应该需要研判数字技术若是未能得到有效的“审慎式”运用,可能派生出数字技术的负面效应,导致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相关隐私信息的流失与泄露,例如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中,基层政府、部分相关企业、数字技术人员等可以借助相关信息平台可能获取人口基本信息、区域人员流动信息、社会保障信息、家庭及工作信息、交通出行信息、健康医疗信息等不同类别的隐私数据。甚至出现相关数据的违法窃取或是买卖交易现象,使得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农村公共安全、集体公共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折损。尤其是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的不同信息及数据在多个利益相关主体之间传输与共享的过程中,由于缺失确切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主体信息共享及合作机制、信息的权属厘清及交易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易出现道德伦理及公共安全等方面问题。
五、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落地:基础夯实、资源供给、政策优化及机制调适
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是一个复杂的治理系统,在廓清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何以发生、何以定位、何以推进的内容后,还需要多维度制定相应措施全面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有效落地。
1.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基础夯实
(1)重视硬件设施与软件设施的双轮驱动。就现阶段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基础的实际情况而言,首先,要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硬件设施基础的蝶变升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网络基础设施普及进度、前沿技术的推广度、便民数字参与设施的全面覆盖、老旧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转型等“硬件层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其次,需要高度关注“软件层面”的基础设施配套跟进及优化。例如,农村人居环境数字信息的平台建设、手机APP及小程序等特色软件及应用推进研发,数据的更新及共享平台搭建与维护。最后,需要重视“条块”之间信息传递与流通。纵向上,形成“中央到地方”等“自上而下”的数据信息传递以及“自下而上”的数据信息互联反馈。横向上,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不同治理主体间也可以形成数据的共享与流通。
(2)构筑多元化投入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拥有公共物品属性,需要较为充沛的财政资源投入,考虑到政府支出有限属性,仅仅依赖政府单一主体投入,会导致政府“财政支出”较难全面覆盖数字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的实际需求,要努力构筑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吸纳各级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创新运用“项目制”“财政转移”“PPP”等融资模式,同时鼓励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专款专用,减轻政府负荷,尤其是基层政府面临的过度压力,有效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建设中来。
(3)提升技术的契合性。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需要辩证地采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工程主义的建设思维,结合不同农村区域差异化的现实特点,提升技术的契合性。为此需要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技术的攻关及前沿拓展,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与数字治理深度融合,使得数字治理技术与农村的具体场景及实际问题相契合,避免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技术成为“做做样子”“搞搞形式”“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现象。基层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需要遵循问题解决的“事本主义”逻辑。一方面,需要对所在区域乡镇、村庄的人居环境现实情况以及治理过程中的迫切需求展开深度摸排与科学研判,力求充分兼顾不同区域的经济基础、乡土风俗、生活生产方式、治理模式等现实情况,形成分区域、分阶段、分类别的差异化推进模式,尤其注重通过科学的调研将所在区域农村居民诉求予以充分考虑,持续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技术,警惕将城市区域或者取得成功的农村区域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模式简单地“复刻”到其他的农村区域;另一方面,需要对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推进以及成效予以全过程评估,保障数字技术切实融入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之中,时时刻刻牢记“出真招”“亮实招”。
2.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人才资源供给优化
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若要达成预设的治理效果,需要优化人才资源供给,重视人才资源开发与培育。作为重要的能动性资源,人才资源不仅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宝贵财富。为此,可以着重通过以下几点优化。
(1)重视人才引育工作。紧密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相关的人才缺口,强化拥有专业性与综合性等相关人才引育,积极吸纳具有相关专业属性的人才来农村地区从事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在人才引进及考核过程中加大对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与技能考察。充分依托所在区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在人才方面的先天优势,促进人才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积极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提供技术化与专业化支持。
(2)注重干群数字素养的积极提升。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干群在日常使用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既要构建系统的基层干部与农村居民的数字技能培训体系,又要科学地设计数字技术运用的培训内容,提升积极主动运用数字治理技术的意愿,并且将他们的使用感受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消解“数字鸿沟”所导致的不利影响。
(3)结合具体情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基层政府可以与所在区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展开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方向的政企合作、定向委培、培训计划、现场讲授、专家讲座、基地实训、校企合作等培养模式,充分推动线上线下相关资源达成有机统一,打造顺应农村区域实际情况的定制化人才培育方案,并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展开相适应的教学安排、深度宣传和监督机制,同时发挥“新乡贤”“村干部”“能人”“大户”等群体的积极带头作用,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出台具有吸引力的人才引进及招聘政策,确保人才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双重推进。
3.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政策优化
(1)提升政策的精细化水平。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推进的相关政策不可以简单“转移”或者“扩散”。近年来,虽然国家围绕“数字乡村”建设出台了较多的导向性政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匹配性”政策,但是对政策作出的确切规定较少。中国不同区域具有差异性与复杂性,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需要充分结合所在区域现实特点,基于农村的现实情况来加以“精耕细作”。此外,考虑到较多政策围绕数字乡村建设或者是农村人居环境来展开,但缺乏针对性政策,未来需要在深入把握农村区域特殊性的情况下,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以提升政策的精细化水平。
(2)注重政策内容及目标的适配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尤其要在关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具体内容、长远期目标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政策。同时需要结合农村区域的综合情况,牢牢把握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主要领域及紧迫需求,注重“行政—命令型政策工具”“经济激励型政策工具”“社会公众参与型政策工具”等多类型政策工具的组合运用,并且可以结合具体情境,对政策内容、政策目标以及政策工具予以科学调整,进一步强化政策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的适配性。
4.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机制调适
(1)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不同主体之间所拥有的信息资源存在差异性,而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若想获得良好成效,关键因素之一在于信息的共享,需要调适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是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扮演重要的“掌舵”角色,帮助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共筑信息共享机制,破除不同主体以及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二是需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牵涉的信息类型相对繁杂,不仅涉及政府自身信息、村庄信息、企业信息、农户信息等,而且信息的统计方法及口径也存在差异,需要构建吸纳多元主体且融汇多类型数据的信息共享平台,为相关主体决策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2)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侧重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并不是仅仅依赖于展开“线上”维度的治理,或者摒弃传统的“线下”治理模式,而是在治理过程中将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的特色与优势有机整合,打通线上与线下的双向治理通道,切实提升数字技术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真正嵌入。
(3)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机制。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需要充分依托其他相关主体的有效参与,有效发挥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模式。为此需要明晰多元主体各自之间的“责”“权”“利”,以平等与公正为前提,重视协商与对话,形成顺应各自主体利益诉求的合作机制与实践方案,同时在主体之间合作的过程中,需要明确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议事前置条件、主要程序以及核心要求,保障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得到及时反馈和优先解决。
六、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何以保障:评价制度、奖惩制度及法律制度
就现阶段数字乡村建设的现实状况而言,不难研判出未来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直接关系乡村振兴能否高质量地推进,但是就客观情况而言,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目前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科学成熟的治理模式、程序化的治理步骤以及清晰化的治理路径。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进一步优化,需要从评价制度、激励制度、法律制度等三个维度出发,形成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坚强有力保障。
1.积极落实评价制度构建
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在真实治理的场景中究竟有怎样的成效,存在怎样的问题?与政策设计的初衷是否存在偏移?这些问题需要积极构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评价指标及体系,并需要结合所在区域等作出适当的调整空间,以强化发挥评价指标及体系的切实效用。基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评估制度的构建,可以直观反映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应问题,并对潜在的一些问题予以防范和应对,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前瞻性。
2.科学驱动奖惩激励制度优化
清晰明确的奖惩激励制度可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可持续性。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时常存在动机衰弱、意愿不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奖惩激励制度,重视“强激励”与“弱激励”的组合运用。首先,注重物质层面激励,通过物质性的直接奖励强化村民等主体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动力。其次,注重社会层面激励,可借助如面子、关系、名声、舆论等乡土社会的价值观,进一步促进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过程之中。最后,惩罚层面负向激励,对于违反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的相关规定,有必要明确相应的惩罚制度,对展开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有序形成导向。
3.重视强化法律制度完善
为了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行稳致远”,还需要重视完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其一,需要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法律法规的精细化,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法治化形成法理依据。客观上说,现阶段中国农村治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已经有了较为长足的进步。但是目前的数字乡村建设仍然缺失具体性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积极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规范性及层级性,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有序开展。其二,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法治氛围的营造。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不仅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更为重要的是从农村内在的“乡土文化”“熟人关系”着手,营造与创设农村法治氛围,注意将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推进农村居民的法律规则以及道德遵循意识的塑造,形成浓厚的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法治氛围。其三,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积极作用。一方面,积极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有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需要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治理过程中重视法治思维及理念的树立,同时将法治与德治“创造性”地结合使用,提升法律“契合性”。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陈一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