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子菲
逐梦演艺圈的她签约演艺经纪公司,竟被安排去酒吧“陪酒点舞”。她愤而拒演,遭公司索赔。对于此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当事人难以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环境和内容(图文无关)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韦某年轻貌美,身材出众,一心想从事演艺行业。2022年的一天,她到一家公司面试,获得通过后与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作协议》。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有些匪夷所思:韦某发现公司给她安排的工作与演艺行业完全不搭边——竟是到酒吧陪酒!气愤的韦某向公司提出异议,孰料公司方面表示:工作中难免要应付“礼貌酒”,艺人应该自己想办法跟客户周旋。一气之下,韦某决定马上离开这家“是非公司”。但令她没有料到的是,公司认为她属于单方面解约,竟然将她诉至法院,索要违约金及培训费。
韦某面试过关后,与设在柳州的一家演艺经纪公司(其总部在深圳,下称“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孵化包装韦某为公司的合作艺人;协议生效期间,公司独家代理韦某涉及拍摄、演出、直播带货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和业务,以及与韦某公众形象有关的其他业务;协议有效期为6个月;在协议有效期内,只要不出现违约情况,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未经公司认可,韦某单方面解约或终止协议的行为,均不影响公司行使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并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如果韦某违约,公司有权视情况解除协议,韦某须承担前期培训成本费3000元,及违约金1万元。
这份《艺人经纪合作协议》还约定:韦某如果出现如下行为,则视为违约:未按公司解约流程提出解约而直接离开演出场地,并失去联系3天;未经公司批准,无故拒演超过3天。协议生效期间,倘若韦某单方面提出解约,须与公司协商沟通,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公司须按协议规定正常结算韦某的演出收益;倘若韦某未经解约流程而拒绝合作,则视其自愿放弃所有报酬,且须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1.3万元。
在签订《艺人经纪合作协议》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公司为韦某提供化妆、舞蹈等岗前培训。
韦某的这份工作最终只做了半个多月——她与公司因工作内容闹得不欢而散。此后,双方协商无果,公司遂将韦某诉至辖区法院,请求判决韦某支付培训成本费3000元,以及违约金1万元。
2023年6月上旬,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公司诉称,公司孵化包装韦某为公司的合作艺人,韦某却在协议生效后不久就单方面解约。她不仅不辞而别,而且拒接公司人员电话,还把公司人员的微信拉黑,这严重背离契约精神。
原告称,公司给韦某安排的工作是在酒吧进行带动气氛的舞蹈演出等,没有强制要求她做其他工作。即使韦某想解约,也应到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协商。
原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转账凭证,显示公司曾邀请培训机构按照每节课200元的价格进行了15节课的培训。
原告公司还提供了一份韦某在公司组织的“法务知识和纪律考试”中填写的问卷,其部分内容为:你知道是去哪里工作吗?酒吧。是做什么职位?舞蹈演员——主要业务为气氛舞蹈演出……
韦某辩称:“签订协议时,公司没有说明具体工作内容,只说绝不会涉及黄、赌、毒。入职后我才知道,所谓‘气氛舞蹈演出其实是‘陪酒点舞。如果预先知道具体的工作内容,我是不会接受的。我咨询过律师,我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我可以直接走人,口头通知对方即可。”
韦某表示,“陪酒点舞”其实就是去酒吧由队长安排到卡座,陪客人喝酒、玩游戏带动气氛,继而向客人推销,要求客人点舞,以获得打赏。客人点一支舞最少要打赏200元。如果客人不点舞,她就要换台,有时一晚上要跑好几个台。公司对她的所谓“前期培训”,实则只教了几种舞蹈;至于化妆培训,就是让她化浓妆,并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教学。
韦某向法院出示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韦某曾向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每天都要喝酒,玩游戏,这不是谈好的工作内容。工作人员回复:对于艺人来说,应付“礼貌酒”很正常……
韦某表示,所谓“礼貌酒”其实就是陪酒。自己有胃病,不宜喝酒,故向公司提出转岗。但公司的回复是:要学会适应工作流程和环境,想办法跟客户周旋。
韦某表示,鉴于公司的这种态度,自己愤然提出解约。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她:可到公司总部前来协商。如果正常办理解约手续,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如果是恶意违约,则公司会追究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韦某建立了由公司提供演艺演出机会,韦某提供表演,双方按协议约定分享、支付报酬的合作关系。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韦某向公司工作人员反映了她在从事表演工作的酒吧被要求陪酒、陪玩的情况,而公司工作人员没有重视。公司作为安排演出工作的一方,理应为韦某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礼貌酒”的名义,对客户要求韦某陪酒这一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持放任态度,使得韦某因所处的工作环境产生了不安。出于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考虑,韦某拒绝继续工作,并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这并非恶意违约。
法院指出,正常办理解约手续无须支付违约金。公司要求违某前往外地总部办理手续,系设置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条件。公司本身存在不当行为,韦某要求解除协议并无不当。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是为培训韦某支出的费用。
据此,法院于2023年12月中旬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韦某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综合性合同。该合同有较强的特殊性和行业特征,属于孵化型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的特征,是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
韦某的收入源于其演艺活动的收益分成,并非公司发放的固定工资,经济上不具有从属性。公司对她的管理实质是基于演艺行为的管理,是由演艺经纪关系衍生而来的,而不是劳动关系方面的管理,不含人身从属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纪公司要求艺人履约的范围不得超出合同列明的演艺活动类型,演艺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应有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否则,若艺人因此与公司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拍摄、演出、直播带货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及业务,而实际履行时涉及酒吧舞蹈、陪酒、陪玩等,完全不同于列明的演艺活动类型。
演艺经纪合同一般会约定,由经纪公司提供或安排特定的工作环境与条件,经纪公司在物理空间中负有警告、通知和保护义务,以防止工作环境、条件出现不安全因素。若经纪公司不能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未对不安全因素予以排除,导致艺人违约解除合同的,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对韦某从事演艺活动的环境加以挑选,也未排除不安全因素,明显不符合正常演艺活动的惯例。因此,韦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