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四川盐亭县。这天,同为九岁的男孩刘縻子和李子相,一同在河坝放羊。午憩时,刘縻子向李子相讨要午餐葫豆,李子相并未吝啬,把自己的葫豆分给了刘縻子。刘縻子食毕再次讨要,李子相不给,刘縻子竟恼羞成怒开始辱骂、殴打李子相,二人纠缠中,李子相被推倒,腰眼不慎撞到石头,当场丧命。这件九岁男童杀人案,该如何判呢?
并非一味从轻
依《大清律例》,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法律宽宥特权,其杀人案可上请由皇帝裁决,刑罚从轻处置。然而,对于刘縻子殴打李子相致死一案,乾隆却驳回了地方督抚“拟减等至杖一百、流三千里,照例收赎,追埋葬银二十两”的上请,按照正常律法判处刘縻子绞监候(相当于死缓)。
而且,从此案开始,乾隆帝设置了对十岁以下儿童死罪上请的限制:“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三岁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声请。”
可见,古代法律的恤幼矜弱并非一味对未成年犯罪进行从轻发落,而是考虑案情、据情而决。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历朝历代处罚颇为不同,但是其中一以贯之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矜弱恤幼”原则。
西周时期以年龄作为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据《礼记·曲礼》载,八九十岁的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幼儿,即使犯罪也不对其判刑。
秦朝以身高作为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以秦简《法律答问》所载一个案例为例:“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约139厘米),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约155厘米),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一种筑城的劳役)。”
汉代则以年龄作为划分刑事责任的标准。如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下诏:“年未满八岁或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皆不坐。”
唐朝时,《唐律疏义》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年龄划分为:十歲至十五岁;七岁至十岁(不含十岁);七岁以下。这三个年龄段的未成年罪犯在判罪量刑时皆有不同条件和程度的宽宥。
明朝时对未成年罪犯予以单独关押监禁,发展出专门的少年监狱。
清朝的特殊判例
顺治时期,有个吴三红眼案。十四岁的周二蛋卖饼子,十五岁的吴三红眼赊账欠了钱。后来周二蛋遇到吴三红眼时,索要饼子钱,吴三红眼承诺第二天来还钱。
然而第二天吴三红眼并未还钱,还在周二蛋同意后再次赊账吃了三个饼子。赊账时,吴三红眼承诺次日会将钱一并归还。但是没想到,等吴三红眼吃完饼子,周二蛋却要求他立刻归还所有饼子钱。两人争吵中,周二蛋顺手拾起路上的石头投向吴三红眼。吴三红眼被打着急,怒火上来一把夺过石头,并砸向周二蛋的头部,周二蛋当场死亡。
按大清律法,殴打他人致死当被判处绞刑。考虑到案件中周二蛋不守承诺当即要钱和吴三红眼赊账不还皆有错误,此案的判决执行宽宥政策,判吴三红眼为绞监候。
嘉庆年间,有一起熊照案。该案源于林奉向熊照借钱买酒,遭拒后,林奉辱骂并推搡熊照,见其起身反击,便又拿起石头要攻击对方。熊照害怕被伤,便顺手拿了尖刀乱戳吓唬林奉,不料尖刀戳中林奉右后肋,林奉毙命。
此案中,熊照年十五岁,林奉十九岁。此案上请后被驳回,理由是:“此案死者因借钱买酒起衅,并非实在理屈……拿刀吓戳,又非实在情急。”最终此案维持正常判决,不予宽宥。
(据国家人文历史微信公众号 夕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