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制定统一民法典取得“邦级突破”

2024-06-03 04:59张文娟
世界知识 2024年10期
关键词:法典民法典宪法

张文娟

2月8日,由执政党印度人民党(印人党)领导的北阿肯德邦在邦一级率先通过《统一民法典》(UCC),这被认为是印度制定全国统一民法典的重要前奏。长期以来,印度没有适用全体国民的婚姻家庭法典,来自不同宗教的印度人遵循其信仰体系中特定的法律或世俗法典。因此,该消息迅速引发印度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

英国殖民者的区分立法

莫迪政府自2014年上台以来一直在推动制定一部管理公民之间民事关系的统一法典。若印人党赢得2024年印度大选,该党可能会在联邦层面提出此类立法。事实上,制定《统一民法典》、废除克什米尔地区自治地位及重建阿约提亚罗摩神庙被认为是印人党自1980年以来竞选参政的三大使命。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果阿邦才是印度第一个采用“统一民法典”的邦。果阿邦曾为葡萄牙殖民地,于1961年被解放,此后该邦统一采用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虽然此次部分印媒在报道北阿肯德邦率先通过UCC时提到过果阿邦的“统一民法典”,但都以“此为殖民化法典”为由一笔带过。

而北阿肯德邦通过UCC,则被认为是印度去殖民化的一种努力。与葡萄牙殖民者不同,英国殖民者在印度统一民事立法时采用了区分处理的方式,即婚姻家事由各地所属宗教法自行管理(也即印度的身份法),但统一其他民事立法。彼时印度虽然印度教徒人口众多,但人口较少的穆斯林却大多属于莫卧儿王朝统治阶层,如何在身份法上调和两者具有较大难度。因此1835年,英属印度政府决定将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婚姻家事排除在民事立法统一范围之外。此后,英属印度政府陆续发布《合同法》《证据法》(1872年)、《民事程序法典》《财产转让法》(1882年)、《合伙法》(1932年)对合同、民事诉讼程序、财产转让等事项立法进行统一。1947年印度独立后,中央政府在继承上述立法的同时,也继承了身份法,甚至将其适应群体扩展到基督教徒和拜火教徒,同时制定了跨宗教的婚姻法。此次北阿肯德邦通过UCC,是对英国殖民时代区分立法的一种“反叛”,因此被认为更具去殖民化的时代意义。

独立之初为何不废除

然而,印度政府为何不在独立之初便直接废除身份法,非要等到独立77年后才在邦一级迈出一小步?

事实上,当年印度的制宪会议参与者曾对此进行激烈争论。制定UCC,实质是跨宗教定义统一的身份,而在经历过印巴分治的创伤后,作为少数群体的穆斯林对身份定义统一化非常抵触,其他少数群体则有类似顾虑。而参加过独立运动的开国领导者们也希望制定一部具有最大限度包容性的印度宪法,以实现他们的大国梦想。因此,印度宪法在世俗化的基调上,强调多宗教包容性共存,印度宪法第25条对宗教自由的高保护标准就是一个明显体现。这有别于文艺复兴后西方社会在政治中去宗教化的世俗化模式。

然而,制宪者们也意识到将公民身份定义留给宗教立法的弊端,例如不利于统一民族国家构建与公民权利现代化,尤其是跳不出种姓制度束缚。作为妥协,印度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应尽力确保为公民制定适用于全印度的统一民法典”。为什么说这是妥协方案?印度宪法将公民权利区分为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前者可通过印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来强制实施;而后者则主要在第四部分“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中,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前述宪法第25条便属于基本权利,而第44条则属于其他权利,前者的宪法地位显著高于后者。当然,《统一民法典》的推动者们认为民法典统一化的宪法依据还应包括第14条,即公民平等保护原则,如此,制定该法典便有了强力宪法依据。从过去40年印度的司法判决来看,印度最具宪法权威的最高法院在重婚、一夫多妻、“三个塔拉克”(即穆斯林男子喊三遍“塔拉克”就可离婚)等宗教信仰实践的解读上更倾向于支持公民平等权而不是宗教信仰自由权。因此,北阿肯德邦通过UCC,也符合印度宪法发展的历史趋势。

仍具较大争议

不过,北阿肯德邦通过UCC在印度仍面临很大争议。反对意见主要分为以下四点:一是制定该法典无视了印度与西方在世俗化上的宪法理念差异,简单照搬西方的统一身份界定,不是去殖民化而是被新殖民化;二是抹煞了印度宗教信仰的多元化及宗教信仰对印度的重要性;三是宗教少数群体认为,民法典统一化的本质是印度教徒以社会变革为由将多数人的意志强加于少数群体,从而让少数群体失去自我,逐步融入到统一身份构建中;四是一些反对党认为,强制统一民法典可能会激化社群矛盾,影响其票仓。

在印度拉贾斯坦邦的传统婚礼仪式上,伴娘正为新郎戴花环。

北阿肯德邦通过的UCC主要关注结婚、离婚、收养和继承。其核心内容为:将结婚定义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结婚年龄须为男性21岁及以上,女性18岁及以上,废除童婚;统一离婚程序,结婚一年内不准提起离婚;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与重婚;给予儿子与女儿同等继承权;同居關系必须进行法律登记,并须取得双方父母同意;结婚和离婚也须进行法律登记,否则将丧失所有政府福利;在继承上规定了胎儿预留权;祖传财产与自购财产在非遗嘱继承上不再区分等。可以看出,该法典具有比较明显的权利现代化特点。但也有学者认为该法典不过是对1954年制定的适应跨宗教婚姻的《特别婚姻法》与1956年的《印度继承法》进行了复制粘贴,在某些方面甚至还不如当年的跨宗教法开放。另外,虽说该法典应统一适应该邦所有居民,但其还是将表列部落排除在外。

总之,围绕制定UCC而起的争议,实际上是有关身份构建的争议,这其中包括民族国家身份构建中的去殖民化与现代化话语体系中不自觉西方化的纠葛,同时这也体现在国家内部统一化身份构建中多数与少数群体之间的张力上。但从性别视角看,穆斯林女性又将受益于现代性别平权的保护。身份构建既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上述争议同时在不断提示人们思考后殖民时代多元民族国家的身份政治问题。

(作者为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印中研究中心创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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