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婚前转账27万元,是借款还是彩礼

2024-06-03 14:57安然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4年5期
关键词:张博继母彩礼

安然

“父亲再婚前找我借了27万元给他对象买车,他们结婚后又陆续找我借了好几十万元,一直不还。继母说那27万元是彩礼,不打算还。”杨琦说。如今,杨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和继母返还那27万元及其他款项。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楊琦的父亲杨良朋和女友韩琴准备结婚,杨良朋向杨琦借款27万元给韩琴买车。

起诉书中称:“韩琴需要购车,向杨琦借款,杨琦通过银行转账给韩琴27万元。因当时杨琦的父亲杨良朋与韩琴正在商议结婚,所以杨琦并没有要求韩琴出具借条。”

这笔27万元的款项从杨琦的账户直接转入了韩琴的账户。一个月后,韩琴与杨良朋登记结婚。此后,因韩琴婚前购置的房屋以及韩琴的亲生女儿苑某购置的房屋需要还贷,杨良朋、韩琴夫妇又多次向杨琦借款。最终,杨琦位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的一所房屋被售卖,售房款偿还原有贷款后,杨琦将剩余的几十万元交给了继母韩琴。

按照杨琦的计算,父亲和继母前后几次向自己借款总计金额为103.5万元。如今父亲和继母不还钱,为了索讨这些钱,杨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韩琴的第一条抗辩意见直指那笔27万元款项的性质:“这是杨良朋对我的婚前赠与,根本不是什么借款。”

韩琴强调,在2018年3月之前,她和杨琦从来就没见过,也不认识。双方之间没打过借条,也没通过电话,更没有短信和微信上的任何联系。后来两人认识了,韩琴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表示过对于“借款”的事后追认。韩琴一再强调:“这个钱就是彩礼。”

据韩琴讲,她和杨良朋于2018年认识并恋爱,对方为了向她展示经济实力,赢得她的好感,提出向她赠与27万元。当年3月,杨良朋通过他女儿杨琦的银行卡转给韩琴27万元。韩琴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不管是杨良朋拿着女儿的银行卡转账,还是杨琦按照杨良朋的指示向韩琴转账,都不能改变这27万元是彩礼、属于婚前赠与的性质。即使是杨良朋未经杨琦允许,擅自使用杨琦的银行卡向韩琴转账,杨琦也会在第一时间知道此事,但杨琦始终没有要求返还这笔钱。杨琦起诉的时候,早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至于除此之外的几十万元婚后借款,韩琴认为,她和杨良朋只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向杨琦借款41.9万元,其他的钱款都是杨良朋个人向女儿借的,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应该算杨良朋的个人债务;就算杨琦转给父亲的钱有一部分被算作夫妻共同借款,也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判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韩琴和杨良朋共同返还杨琦56万余元,杨良朋单独返还杨琦27万元。

为何法院认定那27万元与杨琦的继母韩琴无关呢?因为杨琦拿不出继母向自己借款的任何证据。

主审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确认:一是款项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就是说“我向你借钱,你同意借给我钱”。在涉及彩礼的所谓“民间借贷”案中,第一个关键问题容易判断,但是要想拿出双方签署的载明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事项的借款凭证却不容易。

在上述案件中,作为父亲的杨良朋认可这27万元为借款。这笔钱被用来买了车,那么,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韩琴应该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一起还钱吗?韩琴一再强调,这个钱是彩礼,她没签署过借条,这个抗辩意见被法庭采纳。

【释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法官助理张博解释,在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彩礼类纠纷中凡涉及彩礼返还的,都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中第五条的规定,返还彩礼仅限于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如果要适用,还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后,虽然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情况下的彩礼返还没有更多规定,但是相应规则进一步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在“已经结婚,也曾经共同生活,但是‘闪离”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情况”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予以返还,但在“结婚之前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也不应忽视这一点对女方的影响,特别是当女方有过妊娠经历或已生育子女时,如果只因未登记结婚而要求全部返还彩礼,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那么,彩礼返还比例应如何确定呢?

张博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收取彩礼后未结婚也未共同生活、未结婚但同居、“闪婚闪离”等情况,返还彩礼的比例均不相同。其中,收取彩礼后未结婚也未共同生活的,应当全额返还彩礼。未结婚但已同居、已结婚但婚龄很短就感情破裂并开始离婚诉讼的,则应当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

对于“共同生活”应如何考量?张博指出,在该规定制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对该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了“共同生活情况”。从这一措辞的修改可以看出,在考量双方的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单纯计算时间长短。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既存在双方结婚之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共同生活但经济上相互独立的情形,因此需要综合考虑。

张博表示,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众多,需要考虑各种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明确具体的时间标准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因素,认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及具体的返还比例”。

(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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