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制胜,打造新质生产力

2024-05-31 02:47洪勇刚
新阅读 2024年4期
关键词:熊彼特阿罗新质

洪勇刚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从理论上对新质生产力进行总结、概括,用以指导新的发展实践。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可以说,新质生产力的本质即“科技+创新”。要发展新质生产力,就要做好科技创新这篇大文章,以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当前,影响创新的因素众多,竞争或者垄断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当今基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高科技产业普遍具有网络效应,往往造成赢家通吃的局面,与此同时科技巨头为了维持其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热衷于收购或消灭潜在竞争者,这通常会阻碍市场竞争。当然,也有人认为,赋予科技创新企业以垄断地位,使之获得垄断利润,会强化企业的创新激励,而过度竞争反而不利于创新。因此,在创新主导的高科技经济领域和高质量发展时代,如何权衡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促进竞争和创新,是一个关键的政策和反垄断执法问题。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名誉教授理查德·吉尔伯特(Richard J. Gilbert)结合高科技领域的反垄断案例,在书中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认为,反垄断执法应注重保护对创新的激励,维护动态而非静态的竞争机会。垄断一方面可以形成合力、激发创新,但垄断发展到后期很容易破坏产业竞争环境、压制新兴企业的崛起,从而破坏了创新氛围,同时也让头部企业陷入“只搞垄断,忽略创新”的恶性循环之中。

创新竞争有两个基本主题:一是肯尼斯·阿罗描述的替代效应,二是约瑟夫·熊彼特的占有效应。这两个主题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阿罗指出,企业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赚取既定利润会削弱创新激励,从而延缓技术进步,即竞争性行业的创新激励更强。创新导致的现有利润损失通常被称为“阿罗替代效应”。与之相反,创新理论的创立者熊彼特认为,不完全竞争市场使企业更容易从其创新中获利,并提供更稳定的收益流来弥补研发成本,从而可提供高度竞争的市场所没有的创新激励。

可以說,阿罗替代效应将市场势力视为创新激励的潜在阻力,熊彼特占有效应则认为规模和市场势力可以增强创新激励。这两个主题均能提供有益洞见,但皆忽略了可能会改变其预测的重要因素。从实证证据来看,产业集中可使创新者在某些情况下从创新中获取更多的创新收益。这与熊彼特的观点一致,即不完全竞争市场能增强创新激励,但实证证据通常不支持熊彼特关于垄断势力促进创新的观点。没有证据表明,垄断提供了更稳定的收益流,从而激励研发投资。部分实证研究表明,竞争越激烈的市场,研发投资或创新投入越多,但实证研究通常不支持并购能够促进研发投资或创新的结论。一些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对处于或接近有效生产前沿的企业而言,竞争对创新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对那些明显落后于竞争对手的企业而言,竞争仅具有较小的促进作用,甚至可能会阻碍创新。这些实证研究结果与阿罗替代效应和熊彼特占有激励理论一致。

阿罗和熊彼特是关于竞争和创新理论的顶尖学者。他们的贡献极其重要,但二者均没有形成更普遍地适用于动态市场的创新激励理论。熊彼特没有直接谈及市场结构如何影响创新者占有创新收益的能力,他更关注传统的完全竞争理论在解释创新和企业家精神上的缺陷,并强调推动经济进步的 “创造性破坏”的力量。

在书中,吉尔伯特结合阿罗的“替代效应”和熊彼特的市场势力理论的贡献以及各自忽略的视角,引入创新竞争概念,考察了市场结构、企业行为、新产品和新服务之间的竞争如何影响创新的理论和经验证据,分析了企业并购作为创业者和投资者退出获利的一种重要路径,对创新和未来价格竞争的影响。与此同时,他阐述了高科技经济的独有特征,例如,创新可能扰乱相关产业并使反垄断执法的预期效果复杂化;许多高科技产业都有高进入壁垒,且具有巩固现有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效应;高科技经济中的很多企业是平台,它们以不同的价格-成本差服务于用户;互补性、互操作性和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评估竞争;信息和知识产权对高科技经济非常重要。这些特征表明反垄断执法者目前使用的分析工具不能胜任高科技经济中复杂的反垄断评估。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吉尔伯特提出,传统上以价格为中心的竞争政策需要转向以创新为中心的竞争政策。

吉尔伯特还巧妙地将经济学推理和富有启发性的案例研究结合在一起,解释了这一反垄断政策转向的目的在于:破除创新障碍,同时鼓励新企业进入。这些案例包括引发热议的微软反垄断案和谷歌反垄断案,以及高度依赖创新制胜的生物医药业相关反垄断案,如诺华和葛兰素史克合并案、辉瑞收购赫士睿案等。以谷歌反垄断案为例,2002年底谷歌推出一款名为Froogle的比较购物服务,后更名为“谷歌搜索”,并于2012年再度更名为“谷歌购物”。在更名过程中,谷歌升级了其搜索算法,进而改变了搜索引擎页面展示的搜索结果排序,具体来说就是在谷歌搜索引擎页面顶端或者接近顶端的位置显示谷歌产品列表的广告,而把独立第三方的购物服务网站的链接展示在角落或页面不醒目的位置。

这一算法升级使谷歌不仅可以在搜索引擎页面的显著位置展示自己的购物服务,而且可以在不引起用户大量流失的情况下将独立第三方的购物服务网站降级。谷歌优待自己的购物服务引发了很多第三方购物服务供应商和其他一些网络内容供应商(如Yelp和TripAdvisor)的强烈反对,并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起诉。

对于谷歌的这一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看到的是一家有活力的公司进行合法的产品改进,故终止了调查。该委员会在结案陈词中强调谷歌的算法升级是一种改进,称“这些升级对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造成的任何负面影响都是提高搜索结果质量这一目的的附带结果”。

然而,在欧盟委员会看来,谷歌的行为无疑是一家支配型企业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对手。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做出裁决后,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6月裁定,谷歌为自有的购物服务提供不合法的优势,在通用互联网搜索领域滥用其支配地位,从而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母公司处以24. 2亿欧元的罚款,并责令谷歌停止歧视独立第三方提供的购物服务。欧盟委员会也拒绝采信谷歌对其行为提出的抗辩,其中包括降级低质量网站能够给用户带来益处,提供最有用、最相关的搜索结果对消费者有价值。从美国和欧盟对谷歌案的处理表明,美国已经形成一种相对自由放任的政策, 不要求企业帮助其竞争对手,而欧盟反垄断法朝着不同的方向演进, 即禁止滥用支配地位进行歧视。谷歌购物案并非个例。

在大科技公司迅速崛起且已经对当前反垄断体系形成挑战的情况下,如何在反垄断和维护创新方面取得平衡,本书给出了中肯的建议。它汇集了关于创新的最新经济学思想与高科技经济领域的最新司法实践,为如何通过前瞻性的、科学的反垄断政策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增强创新激励,提升创新效率给出了令人信服的政策指南。

作者系中信出版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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