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竺安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经理,今有一事咨询,请及时给予回复。
我们单位有一位年轻职工前不久以颈椎病为由,给单位人事部门提供了半个月的病假单,由于手续完备,人事部门便同意其休假。但在其病假期间,企业有人发现他在开网约车挣外快。
我们在拿到证据后,要求其上班,他认为自己在病假期间,企业无权要求他放弃病假,剥夺他的休假权。我们劝说无效后,准备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他却认为,病假在家太寂寞,所以开网约车消遣,其目的并非营利,企业无权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请问,这位职工的说法对吗?企业应该怎样正确处理?
晓刘
晓刘:
您好。职工向用人单位请病假,一转身就去开网约车,企业能不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其实,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虽然该“通知”出台时间为1992 年,有些条款也显得“不合时宜”,但其有效性不容置疑,因此,企业完全可以按图索骥,依法合规地操作。也就是说,该职工利用病假在外从事网约车有收入业务的行为是错误的,但企业也不能因此“一步到位”,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是应该首先弄清事实,确定证据,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明确告诉职工,其利用伤病休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是一种错误行为,必须马上纠正,同时,限期要求其返回单位复工。如果该职工拒绝,就形成旷工之事实,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旷工开除天数,做好告知工作,如果该职工仍执迷不悟,企业方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在这里,我们也要告诫职工。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凭有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合法病休证明,按规定递交给企业,企业则根据劳动者本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医疗假期。在医疗假期中,劳动者可以享受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还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病假制度可以看作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也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和生命权的保护措施。但这种保护措施,也要求劳动者予以相应的行为,比如:病假期间,一般不出远门旅游休闲,特别是出国旅游;如果病情允许,劳动者返回老家休养等,亦应事先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并保持联系的畅通;病假期间,劳动者可以外出购物、散步,参加适宜的锻炼,但绝对杜绝参加刺激冒险的娱乐活动;病假期间,原则上以休息养病为主;不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劳动者只有遵循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自觉自愿地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才能使法律保护职工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的这项休假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
当然,作为企业管理方来说,由于职工病假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当然拥有病假的审核权、管理权,用人单位也可以将病假相关要求写入规章制度,只要不违犯法律规定,员工也要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