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

2024-05-24 17:38侯利阳
检察风云 2024年10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淘宝条款

侯利阳

为促进企业数据的发展,激活企业数据要素的潜能,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以商业秘密为基础保护企业数据的思路。尽管目前尚无进一步的立法出台,但以商业秘密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的保护理念日益成型。

近十年来人工智能等新型商业模式的盛行使得数据骤然之间成为新时代的“石油”,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成为当今经济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的出现不仅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开始影响社会治理方式。以往社会各界往往将数据作为公共物品进行获取和使用,侵犯数据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我国对于数据的立法保护首先从个人信息入手,于2021年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搜集个人用户信息的基本原则。数据除了个人数据之外,还存在企业数据的类型,对此至今尚无立法出台。为促进企业数据的发展,激活企业数据要素的潜能,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以商业秘密为基础保护企业数据的思路。尽管目前尚无进一步的立法出台,但以商业秘密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的保护理念日益成型。近期,关于侵犯淘宝“生意参谋”数据的典型案件也印证了这种发展趋势。

之前的保护模式与弊端

我国对于企业数据的保护早有关注,只是未将之视为特定类型的违法行为。早期的案件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进行处理。最为典型的案件是2017年的“淘宝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淘宝诉美景案)”。在该案中,美景搜集淘宝“生意参谋”中的数据打造“咕咕互助平台”,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的付费查询服务。法院认为“生意参谋”所涉的数据为新型的财产权利,既有的财产权益无法对之保护,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判定淘宝对于“生意参谋”所涉数据具有权益,认定美景的行为违法。

通过一般条款保护企业数据的方式确实可行,但这种保护方式存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的两大弊端:

就理论层面而言,这种保护方式并未确立企业数据权益的绝对性,其所保护范围具有相对性,相关主体仅可向竞争者主张其权益,这使得一般条款的救济范围远小于财产权的侵权救济。因此,企业数据主体只能主张停止损害、损害赔偿等消极权利,无法获得转让、设定担保等积极权利。此外,这种保护模式也未真正赋予企业数据法律层面的产权。因此,相关主体只能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可寻求法律保护,无法获得事前救济。

在实务层面,只有法院才能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处理侵犯企业数据的行为,这可能会造成两个问题: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缺乏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性。一般条款的分析总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即便存在类似于“淘宝诉美景案”这样的既定案例,也不意味着侵犯他人企业数据的行为一定违法。因此,这种保护模式在立法的明确性及威慑力方面都存在局限性。其二,法院诉讼存在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相关权益主体需要与被告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

总之,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为企业数据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难以真正实现《数据二十条》所提出的“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最终目标。为真正促进企业数据的保护,有必要按照《数据二十条》的要求对企业数据进行商业秘密的新型保护。

以商业秘密为基础的新型保护模式

2024年初,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3年度浙江省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两则案例确立了以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数据的新型模式。

典型案例一:杭州余杭查处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23年2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某平台店小二杨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意参谋”登录账号,获取“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余杭区局经过核查,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并于2023年3月对杨某某立案调查。经查,“生意参谋”中的“市场排行、市场趋势、竞品分析”等商业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特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杨某某系某平台内负责宠物用品招商运营工作的员工。2022年至2023年,杨某某分别向某电商平台内三家店铺的运营人员索要“生意参谋”账号,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杨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案例二:安吉查处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022年12月,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软件公司举报,反映安吉某公司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之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软件公司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同时开有店铺,于2022年6月订购了“生意参谋”。当事人在知晓并签署账号使用、数据使用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接受第三方平台员工要求为其开通“生意参谋”子账号,使其以登录子账号的方式获取“生意参谋”内全部的数据信息,供其在经营活动中做决策参考,以此争夺相同用户群体,攫取交易机会。安吉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31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总结与展望

我国之前以一般条款的方式来保护企业数据的方式难以在社会层面形成有效的普法效果。是以,即便在“淘宝诉美景案”结案之后,各种侵犯企业数据的违法行为依然层出不穷。基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数据除了对于这些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之外,也有着一般条款所不具备的法律优势。依据一般条款,只有竞争者侵犯企业数据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从前述典型案例来看,侵犯企业数据的主体已经转变为竞争者的员工或者企业数据的使用者。这些主体与企业数据主体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存在较大的法律争议,从而导致一般条款的适用发生困难。而将企业数据认定为商业秘密之后,无论是竞争者还是其他市场主体均可被认定为违法主体。

这种新型的保护方式不但能够赋予企业数据一定形式的产权,用以对抗所有市场主体的侵权行为,并且还可以让行政执法机关参与企业数据的保护。我国只允许法院适用一般条款,行政机关被排除在外,这种模式不适宜大量、重复和反复的数据权益保护需求。与法院相比,行政机关具有执法效率层面的优势:一方面,权利人无须为投诉或举报行为支付律師费用或者诉讼费用;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更为快速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后续危害。将企业数据定性为商业秘密之后,不仅可以将行政执法机构引入执法主体之中,而且也较好地维系了我国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二元执法结构。

对于企业数据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业已纳入立法进程之中。2022年11月22日,我国正式启动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其修订稿第18条即采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理念,将企业数据定义为“经营者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将所有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违反合同约定等方式获取或者使用他人企业数据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一经发布就受到了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好评,认为其是此次修订中的创新之举,应当尽快批准通过。

综上,我国对于企业数据的保护已经日趋成熟。数据在传统社会处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模糊地带,公众往往将侵犯数据的行为视为不道德的行为或者是轻度的违约行为。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企业数据已被纳入财产权的保护范畴,对之侵犯不仅需要承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唯有如此,方可真正建立安全可控、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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