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公肥私的粮食局局长

2024-05-24 17:38冬雪
检察风云 2024年10期
关键词:铺面城东西宁市

冬雪

青海省西宁市粮食局原局长丁发英为捞取好处,竟将粮食局下属一企业价值800万元的铺面,用于折抵远低于这个价格的债务,还违规套取安置房牟利。他如此损公肥私,最终获刑领罚。

旺铺折抵债务的幕后交易

2002年,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粮贸公司”)因在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建商用楼,向某银行贷款240万元。贷款到期后,城东粮贸公司无力偿还,某银行遂以城东粮贸公司为被告,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西宁中院经审理,判令城东粮贸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利息。

相关证据显示,当时城东粮贸公司名下可供抵债的不动产有10处,因地段不同,市场价格相差较大。2012年,某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取得债权后,以债权人名义申请西宁中院强制执行。西宁中院裁定将城东粮贸公司位于西宁市花园南街14号的铺面用于抵债。

某资产管理公司对该铺面没有兴趣,而是看上了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314号大众街粮店的铺面(以下简称“案涉铺面”),故法院的裁定并未执行。为了处置该债权,某资产管理公司在《青海日报》上发布信息,公开拍卖其持有的对城东粮贸公司的上述债权。

投资客吕杰看到拍卖信息后,向城东粮贸公司的赵华了解该公司的资产情况。赵华给了吕杰一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说公司的案涉铺面位置是最好的,升值空间也最大。

吕杰觉得有利可图,遂从某资产管理公司手中购买了上述债权,并开始运作让城东粮贸公司用案涉铺面抵债事宜。吕杰多次与城东粮贸公司的周亚平沟通。由于案涉铺面是城东粮贸公司最优质的铺面,公司靠该铺面的租金给职工发放工资及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周亚平在协商过程中表示,不同意将案涉铺面用于抵债。

吕杰并不买账,提出只接受用案涉铺面抵偿债务。周亚平对吕杰表示,用案涉铺面抵债,自己做不了主,要由时任西宁市粮食局局长丁发英决定。

2012年8月的一天,吕杰约丁发英吃饭,称其已从某资产管理公司手里买下城东粮贸公司所欠240万元本息的债权,并称看上了案涉铺面。他承诺,事成后给丁发英50万元好处费。丁发英答应帮忙协调。

后在丁發英的运作下,城东粮贸公司与吕杰达成一揽子解决债务协议。双方约定:城东粮贸公司所欠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由吕杰偿还;城东粮贸公司将案涉铺面转让给吕杰,同时作为补偿,由吕杰另行支付城东粮贸公司110万元,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周亚平事后证实称,城东粮贸公司是西宁市粮食局的下属单位,处置资产必须逐级请示汇报,经丁发英同意。案涉铺面转让时,市场价值为800万元左右,而城东粮贸公司欠某资产管理公司本金240万元,利息57万余元,总计297万余元。周亚平之前之所以不同意,是觉得用高价案涉铺面折抵这笔债务,明显不合理。

案涉铺面当时没有产权证和土地证,需要城东粮贸公司配合才能把“双证”办下来。于是吕杰再次请托丁发英帮忙协调,并在其帮助下顺利办妥案涉铺面的转让手续。

2012年9月,案涉铺面转让手续全部办完后,吕杰打电话给丁发英,约其在西宁市饮马街见面。吕杰将一个装有4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丁发英。

2015年,吕杰将案涉铺面以1007万元的价格卖出。事后吕杰算了一笔账:其转卖案涉铺面后得款1007万元;支付给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价、支付给城东粮贸公司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出让金,总共为590万余元,其从中赚取差价400多万元——拿出不到十分之一给丁发英,还是很划算的。

丁发英事后供述,吕杰给其40万元,是因为城东粮贸公司有10处不动产可以抵债。如果其不同意用案涉铺面抵债,那么城东粮贸公司完全可以用其他资产折抵债务,吕杰的获利就可能大幅减少。

违规套取安置房谋利

青海国粮城北粮油综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粮油商贸公司”)是西宁市粮食局的另一下属企业。2016年,西宁市城北区政府对城北粮油商贸公司下属朝阳一粮店所在地区开展危房拆迁工作。城北区政府收回这片土地后,对朝阳一粮店职工住房进行安置。

城北粮油商贸公司经理钱小刚经与下属刘洪国(均另案处理)商量,并经丁发英同意,决定以虚增拆迁户的方式,向城北区建设局多报三套拆迁安置房。最终,城北区建设局在城北区天津路某小区多提供了三套拆迁安置房,其中一套的购买权给了一个叫杨秀娟的人。

钱小刚事后证实,杨秀娟不是朝阳一粮店的职工,也不是原始住户。她当时刚到城北粮油商贸公司上班三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并不满足购买安置房的条件。不过,杨秀娟是个有来头的人——其父杨豪与丁发英的司机邱春阳关系密切。2016年7月,在丁发英的帮助下,杨秀娟被安排到城北粮油商贸公司上班。

杨秀娟一直租房居住。当时邱春阳获悉城北粮油商贸公司违规多获得三套拆迁安置房,遂点拨杨豪:可以通过向丁发英行贿的方式,为杨秀娟争取其中一套安置房。两人经过一番商议,杨豪同意出10万元。邱春阳表示,会试着帮其跑关系。一次,邱春阳在开车送丁发英时询问,能否让杨秀娟购买一套安置房。丁发英说,可以跟城北粮油商贸公司打个招呼。一周后,杨豪凑足了10万元,交给邱春阳。半个月后,邱春阳打电话给杨豪,说安置房的事情办好了,让杨秀娟去单位办购房手续。

惩治“粮仓硕鼠”

手续办妥后,邱春阳告诉杨豪,自己给了丁发英9万元,还剩1万元。杨豪知道邱春阳帮了忙,就说那1万元送给他。于是邱春阳便将这1万元留下了。

杨豪事后证实称,杨秀娟的这套安置房比市场价便宜30余万元。即便自己花10万元跑关系,还是占了便宜。

人财两空

2021年12月1日,丁发英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西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3月18日被解除留置,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12月7日被逮捕。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发英犯受贿罪,于2023年2月14日提起公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城中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丁发英在担任西宁市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债务抵偿、分配安置房、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9万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发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丁发英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发英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丁发英归案后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但提出的罚金刑建议不当,应予调整。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丁发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丁发英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3年12月1日,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发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所退赃款共计7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发英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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