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欣,杨洪友
(长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2)
吉林未设行省之前,一切刑名词讼由刑司核转。吉林建省后,开启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吉林提法司的设立是吉林省施行司法改革的开端。这一改革旨在将司法行政功能进行拆分,使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分离,以推动吉林省司法体系的现代化。
晚清时期,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清政府逐步丧失了司法主权,使传统法律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清政府为应对国内国际的复杂局势,亟需实行法制改革。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立宪”,并开始进行司法改革。清政府决定将刑部改为法部,由其专管全国司法,并将设立提法司一事提上日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上奏将东三省改为行省,并提出改革东三省职司官制,“于东三省各设提法司使一员,秩正三品,专管司法行政兼理裁判事务”[1]834。奕劻等人采用徐世昌提出的官制改革办法,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上奏《各直省官制情形折》,对各直省司法官制改革提出草案:“各省提法司设提法使一员(秩正三品,即以原设提刑按察司改设),受本管督抚节制,管理该省司法上行政事务,监督各审判厅,并调度检察事务(各省于审判制度未经更改以前,应暂仍按察使旧制,惟从前所管驿传事务,毋庸兼管)”。奏折提议先在东三省进行试点改革,因东三省为根本重地,“一切规模略同草创,或因或革,措置较易为功”[2]505。另外,奏折对提法司官员的任免作了规定:“各省提法司应设属员,即以原设按察司所属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官,由法部拟定职掌,酌量改设(按察使职掌未改省份,暂仍旧制)”[2]507。通过该方案可以看出,提法使的职权仍受总督和巡抚的节制,但提法使的设立也使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更加专业化、规范化。清政府在对官制改革上奏的回复中提出,由东三省、直隶、江苏先行试办,待有成效再逐渐推广。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徐世昌奉诏“于奉、吉先设提法司,饬改良司法成独立之始基,为内地之先导”[1]867。因此,吉林省成为首批设立提法司的地区。
清朝时期,吉林省仅设立刑司,用以核查案件,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司法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省承清帝旨,设吉林提法司,并裁撤刑司及分巡道,使全省司法事务归提法司办理。提法司于“巴尔虎门内择地建筑衙署”[3]。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皇帝发布上谕,正式任命直隶候补道吴焘为吉林提法使[4]。
按照法部颁行的《提法司官制》,吉林提法司下设总务、刑事、民事、典狱四科,每个科设置首科佥事一名,总核各科事务,兼理司署紧要事务。总务科掌管官员考试、撰写文牍、会计事项;刑事科办理秋审案件,将高等及地方审判厅的死罪、军流刑以下案件,供勘缮册呈报大理院复审;典狱科负责全省监狱及罪犯习艺所的官员考察和赏罚工作、稽查罪犯释放和病故等相关事件。这三科事务较为繁重,各设一、二、三等科员数名和书记官一名、副书记官两名。民事科掌管婚姻、钱债、房屋、田产等各项涉讼案件。该科事务简单,除设置科员及正、副书记官各一名外,另设差遣委员八名,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差遣员两名,二等差遣员两名,三等差遣员四名。提法司内另设统计处,设主任一名,助理两名。统计处专任司署人员经费、行政及全省审判厅、检察厅、监狱、罪犯习艺所内人员经费及行政上的统计事宜[1]1491。法部规定了吉林提法司署的全年额支经费:“银元四万九千八百九十六两,东钱一万七千零四十千,月由吉省度支司支给”[1]1491。
宣统元年(1909年)十月,宪政编查馆对《提法司官制》进行了修改,将首科佥事改设为科长,设置一、二等科员数名,并规定了科长、科员的任用条件:“一、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毕业,得有文凭者;二、举人以上出身者;三、文职七品以上者;四、旧充刑幕,确系品端学裕者。其在京师法科大学法政学堂正科毕业,及在外国法政大学,或法政专门学堂毕业,经学部考试给予出身者,得免其考试”[5]。书记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可被任用:“一、在中学堂以上毕业并有文凭者;二、生员以上出身者;三、文职八品以下者”[6]8。吉林省初改法制,“无专门教育,无以储深造之才”。有鉴于此,徐世昌札饬吉林省设法政学堂,从法政学堂毕业的学员通过考核可入提法司署任职[1]1417。
吉林提法司建立之初,专门掌管民间刑事诉讼事宜。提法司规定,每逢三、六、九日接收寻常诉讼案件,遇有命案、盗案等紧急案件时可随时接收。提法司对诉讼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关于起稿格式,他人代起呈稿的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呈词不能超过四百字;对上控过的案件,必须另作新案,注明原告的年龄、住址。关于诉讼内容,与自身无关的案件,不允许诉讼;控告人命但无切实证据的案件,不予通过;重复控告已经判决的案件,不予通过。关于治罪,捏造事实、无事生非者,判处诬告罪;子孙控告祖父母或父母、妻妾控告丈夫及丈夫祖父母者,即使是事实,仍将原告照例治罪。可见,提法司制定的诉讼规则十分详细,使诉讼程序趋于规范化。
随着提法司制度与规模的完善,其行使的职责也逐渐增多。
其一,筹建及监督各级审判厅。未设提法司前,吉林省设有裁判所,办理各属上控案件及复审已招供的案件。吉林提法司建立后,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将裁判所改为高等审判厅[1]870。吉林提法司对审判厅的组织结构作了规划,“将原设之民刑部长、正副审判官、书记官、探访官等,名目不符定章者一律裁撤,改设厅丞、推事及典簿,各员明定职权,各专责任,其各项人役之赘冗者并予淘汰。并附设高等检察厅一所,置检察长以下官员,以协助旧有各员,择其勤敏干练习谙法律者分别委派试署各厅员,以资熟手。”[7]158-159吉林高等审判厅是吉林省第一个专业审判机构,使吉林省进入由专业机构从事司法审判的时代,也为吉林省其他府、厅、州、县建立审判机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三月,吉林提法司根据形势变化,对吉林高等审判厅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改为吉林府地方审判厅,办理吉林府境内的民刑诉讼案件;设立吉林府第一、第二初级审判厅,办理境内民刑诉讼轻微案件。同时,拟另设吉林高等审判厅,对全省上控案件有最终审判权。至此,吉林省按照清政府推行的“四级三审”制度,依次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吉省高等审判厅至各级审判厅虽各自独立,而民刑诉讼自起诉以迄终审,必须循级而上,不得躐等”[7]158-159。吉林提法司对各级审判厅有监督权。各级审判厅遇有不能决定的法律疑义时,提法司应予以详细解释,并申请大理院核示。对于死罪案件,审判厅无权判决,必须经由提法司将详情报给督抚,由督抚奏交大理院复核。提法司随时视察各级审判厅,或委派官员前往视察。提法司将各级审判厅官员的补缺上报督抚,由督抚申报法部核办。年终时,提法司要将一年内所处理的司法事务造册上报给督抚。
其二,改良监狱。康熙十五年(1676年),宁古塔将军移镇吉林,建设军署时附设了一所监狱。但是,该监狱“狱制湫隘,芜秽不治,大狱、行狱为房才二十间,祠狱神焉”[1]1503。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吉林将军达桂设置吉林罪犯习艺所,主要关押轻罪人犯。吉林提法司成立之后,下设典狱科,负责管理全省的监狱和罪犯习艺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提法司进行监狱改制,在巴尔虎门内官地建立吉林省狱。吉林省狱“南北长三十二丈,东西广十四丈四尺”[1]1504;监狱组织结构比较完备,“设狱官一,守卫课长一……教务以教诲师任之,医务以医师任之,募工师四名,看守目四名,看守兵三十六名,女看守一名”。[1]1504监狱内实行男女分押,建有男监和女监。狱舍呈十字型建筑,分为四翼,每翼各有八间狱房,每间可容纳五人。监狱建有传事室、收发室、狱官室、看守长室、教诲室、医师室、储藏室、浴室、病室、消防所、炊所、运动场、种植园地等[6]31。凡全省重要人犯,均收押于此监狱内。另外,提法司对罪犯习艺所的功能作出调整,除收押轻罪人犯外,还为罪犯提供作业生产活动。监狱可以根据罪犯的技术特长、身体状况、罪刑轻重、年龄大小、刑期长短,分配作业科目[8]。罪犯可通过作业获得一定的工资,“罪犯习艺过三个月者,酌定工钱;罪犯释放之日时应得工钱,按存折数目支付,不许克扣;准许罪犯将应得工钱寄给父母妻子;罪犯病故,所得工钱及零款满一年,交家属”[6]33。监狱改变了常年将罪犯关押在黑牢的情况,对罪犯的管理更趋于人性化。吉林提法司将吉林省狱作为吉林省其他地方监狱改良的范本,命其他各属切实筹办监狱改良事宜,要求各处按照规定绘制监狱图示,并对轻、重人犯加以区分,将囚犯的经费开支逐一造册上报。吉林提法司为节省经费,提出由各属先筹定改良监狱所需经费,按经费的多少定规模的大小,避免耗费资金。提法司实行劝捐经费的办法,按照所捐数额给予相应嘉奖。吉林省狱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到宣统元年(1909年)末农安县、磐石县、怀德县、海龙府、通化县都建立自己的模范监狱。相比于旧式监狱,改良后的监狱条件有所改善,管理人员更加专业。
其三,设检验学习所。清代,各州县设有专司检验的仵作。仵作官阶低微,不受重视,且常颠倒是非,收受贿赂。吴焘上任吉林提法使后,对仵作制度作了改革。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他请奏“免仵作禁锢,给予出身”[1]1500,并“于高等审判厅内附设检验学习所一区,调各属识字仵作,并招致本省二十岁以上聪颖子弟若干名入所肄习。除洗冤录应行研究外,附课生理、剖解等学,择其普通浅近关系检验者,派员逐日讲解,并陈列骨殖模型标本,以资目验”[1]1501。吉林提法司颁布了《检验学习所办法章程》,规定:检验学习所附设于省城高等检察厅内;开办经费由度支司支出,每年的经费由各府、厅、州、县摊派;内设监督一人、管理员二人、教员六人、司事二人、书记一名、校役十二名;所内学生定期一年毕业,每天授课最多六小时;学科分为主课和附课,主课有洗冤录、检验法、医学,附课有大清律例及新定刑律草案、生理剖解、物理化学、体操;额定六十名学生为公费生,自费生由各属自行决定;毕业考试一百分为满分,九十分以上为优秀,六十分以上为合格;毕业生分发至各属为检验吏[9]。检验学习所的设立,使检验吏提高了专业能力,并为检验吏提供了晋升入官的机会,一定程度上使其摆脱了“贱役”身份。
清末,在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和吉林抚巡陈昭常等人的推动下,吉林省完成了提法司的设置和司法体系的改革。提法司的人员配备、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逐渐走向专业化,促进了司法与行政分离。在提法司的管理下,吉林省的各级审判厅、检察厅以及监狱改良工作得到有序推进,为吉林省后续司法体制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